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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畜牧水产局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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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畜牧水产局精选文档
张家口市畜牧水产局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和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切入点,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重点,以不断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进一步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促进全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目标
按照“职责分明、权责统一,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的原则,基本理顺内部监管机制。
强化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监管,使非法添加违禁药物和其他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以加快畜牧水产标准化生产建设为突破口,从源头治理做起,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加快县(区)级畜产品监测站建设步伐,力争尽早建设完成并开展工作。
基本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
三、工作重点
(一)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畜牧部门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从产地到市场”的监管责任,职责明确,任务艰巨。
目前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明确,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
为此,各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尽快成立专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
要充实力量,赋予权利,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能力建设,切实承担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市局根据省局和市政府的要求成立了以康振安局长为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局科教科、饲料办、兽医科和综合科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科。
各县(区)也要根据畜产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强化畜产品安全管理职能。
并于8月18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办公室的联系电话报市局综合科。
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尽快整合执法力量,健全执法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监管手段,加强分工与协调,构建合力推进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投入品的监管
严格对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监管,发现非法生产和经营违禁药物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农业部吊销其兽药批准文号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对经营企业要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进一步加强饲料企业监管,坚决取缔生产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饲料企业。
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管,完善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严禁使用“苏丹红”、“瘦肉精”等有害化学物质和违禁兽药,防止人用处方药进入养殖环节。
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力度,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三)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
加大力度推进标准的实施和产品认证,全市争取在5年内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标准化生产率达到60%以上。
一是加快完善标准体系。
紧密结合生产实际,以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等通则类标准为重点,按照“科学、实用、配套”的原则,完成市级地方标准的制定。
二是抓好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重点抓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资金要适当向示范区倾斜。
三是加快畜产品认证。
按照“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思路,加快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畜产品的认证工作。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手段加大推介认证产品宣传力度,提高认证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是依法加强产地环境保护。
要结合产地认定工作,加强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测与评价。
严禁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生产畜产品和建立畜产品生产基地。
要采用适应不同养殖畜种和养殖规模的粪污处理技术,加大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力度。
(四)进一步完善检测体系
检测体系建设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加快进度。
各县(区)要将兽药、饲料和畜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并探索县级检测中心的建设模式,加快县级监测检验站建设。
(五)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建立完善追溯制度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一是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防止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二是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工作。
完善监督检查和巡查反馈制度,结合节假日与日常监督工作,加强肉类市场、冷库、超市、生肉销售点等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偏僻农村散户和零售摊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收购、屠宰、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是建立完善追溯制度。
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六)严防不合格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推行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
一是加大监测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检测力量和检测资源,延伸检测区域,扩大检测范围,进一步加大对主要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二是严格责任追究。
加大对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的溯源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一律不得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对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和农民合作组织的监督指导。
指导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生产的产品开展自检,把好出口关。
监督批发市场搞好对入市产品的检测并建立报告制度,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
(七)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机制
深入分析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和因素,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制定科学有效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确保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妥善处理。
今年市局在制定《重大动物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基础上,今年底前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出台制定《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处置办法》;市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管理条例》分别制定《张家口市兽药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张家口市饲料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各县区也要制定相应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部门分工及职责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局业务综合科)
1、负责市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收集、汇总,信息反馈和工作督办。
2、负责起草有关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日常情况报告,会议材料起草、领导讲话、报告、请示等文件。
3、负责畜产品安全管理项目的审阅和申报。
4、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制定、质量安全状况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5、负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批发市场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的监管。
(二)人事科教科
1、负责组织制定全市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的技术标准及规程、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畜牧养殖基地的产地认证和产品认定申报。
3、负责对全市已通过认证的标准化示范区、标准化养殖小区、通过畜产品认定的企业进行监管。
4、负责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以及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监管。
5、负责畜产品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核,监督检测机构依法开展检测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饲料办公室(局畜牧科)
1、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2、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非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监管。
3、负责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激素类药品、禁用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监管。
4、负责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农业部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超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行为的监管。
5、负责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依法公布抽查结果。
6、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中“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监管。
7、及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向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反馈。
(四)局兽医科
1、负责监督兽药生产企业按GMP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和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行为进行监管。
2、负责饲养过程中用药记录的监管。
3、负责饲养过程中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行为的监管。
4、负责饲养过程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行为的监管。
5、负责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的监管。
6、负责制定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发布检测信息。
7、及时向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反馈兽药监管等方面情况和信息。
(五)局畜牧科
1、负责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与调整。
2、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和妥善保存养殖档案行为的监管。
3、及时向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反馈有关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和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和信息。
(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负责生产、经营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管。
2、负责对屠宰、加工、经营、批发市场动物检疫情况进行监管。
3、负责对超市、批发市场和流通环节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畜产品的监管。
4、及时向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反馈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和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七)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1、配合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安全办公室、兽医处、饲料处制定畜产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参与制定无公害畜产品的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
2、按要求及时完成畜产品药物残留的检测任务,并对畜产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预测。
3、负责指导各县畜产品监测站工作。
4、负责将省送检和市抽检情况及时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反馈结果。
(八)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的管理。
2、负责动物疫病防疫档案的管理及疫病监测工作。
(九)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1、负责起草、制定保障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全市水产品养殖基地标准化生产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申报工作。
3、负责组织全市水产品各项检测工作的送检工作。
4、负责对全市水产品养殖基地的鱼类的病害实施监控工作。
5、负责对全市苗种、渔药、饲料等投入进行监控。
6、负责及时向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反馈水产品有关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7、负责及时向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反馈渔药监管等方面情况和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部门要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形成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主动抓,责任处(科、室)具体抓的工作制度。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通力合作,尽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上下联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环境。
(二)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培训。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规范的对象多、范围广,涉及广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切身利益。
各级畜牧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为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送法到基层、到市场、到基地,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家喻户晓。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认真研读法律原文,深刻理解法律各条款含义,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
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争取建立正常的经费保障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赋予农业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也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方面的要求。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争取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调整现有畜牧业资金使用结构,加大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检验检测、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科研开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与支持,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能力。
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协调难度较大,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文件的规定,界定各自的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不出现空档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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