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使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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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使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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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使用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人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词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的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薄、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中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附加条款
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暖管年久失修、自然老化、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暖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正常维修、更新等必然支出的费用;
(五)临时性管道和塑料等软管道的爆裂;
(六)管道连接处由于密封不严渗水、漏气。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盗窃保险条款
一、承保条件
在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但所保标的必须有合格的防盗设施及专人看管,每日有进销货(或出入库)详细记录。
二、保险责任
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室内的本附加险承保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的且有明显撬、砸等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行为所致的灭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况下发生的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本单位职工、雇佣人员的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盗窃所致的损失;
(二)发生在保险单载明地址之外以及放置在室外(如露天、坪台、晾台、过道、走廊等)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夫,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给予赔偿。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
按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失部分可控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虽经检验合格,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确属设计、制造、安装错误及原材料缺陷引起的事故;
(二)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三)电器短路和供水、供电、供气的突然中止;
(四)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因操作失误、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善以及玩忽、过失行为;
(五)物理性爆炸。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
(二)机器运行所必然消耗或更换的物质,如各种传送带、链条、钻头、刀具、模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及其他易损易耗物品;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正常检修而未检修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六)按保送人或其代表在保险生效前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但未及时纠正的被保险机器存在的缺陷或缺点以及超负荷或不良运行;
(七)正常维修(包括大、中、小修)费用。
三、免赔额:
人民币元
每次事故笔对免赔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管经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机器、设备的定期保养及安全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锅炉、压力容器损失保险条款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均可发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经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证明的操作人员因缺乏经验、技术不善、操作失误以及疏忽、过失行为;
(二)物理性爆炸。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使用后的必然结果。
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等;
(二)未按照规定和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和给水水质不良;
(三)操作人员无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保险金额
按基本险相应的保险金额确定。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地裂缝险条款
一、保险标的范围
凡已参加财产保险综合险,尚未发现地裂缝的建筑物(不含建筑物内一切财产)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建筑物由于地裂缝造成的裂缝,经国家建筑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属于整体危险并且不能再继续使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属于局部危险建筑,保险人按局部损失负责赔偿;建筑物虽己裂缝但尚不属危险建筑,不影响正常使用,保险人只做详细记录,不予赔偿。
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按财产保险综合险所列明的建筑物的保险金额确定。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三停”损失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扩展承保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突然中断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等同于所保主险的保险金额。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自燃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自燃引起保险财产自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保险
一、保险标的
凡全部固定资产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方可将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附加投保本保险。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本保险单列明的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键盘、打印机、终端机、调制解调器、鼠标器、网络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在计算机配有断电保护装置或不间断电源的情况下,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
(二)持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及从事计算机专业维修、检测的技术人员(非本岗人员除外)在操作、维修、检测中因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己知保险标的存在事故隐患,而未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
(三)计算机病毒害: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所造成的停工、停业等一切间接损失;
(五)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罩棚、露堆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罩棚(包括简易仓棚)、露堆财产,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但被保险人对其罩棚、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现金、有价证券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技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公安部门予以立案后,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朗现金、有价证券金额负责赔偿:
(一)存放于保险柜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遭受盗窃或抢劫,但不包括未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存放现金以及超出核定库存现金部分的损失;
(二)营业柜遭受抢劫;
(三)解运途中遭受抢劫。
保险现金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现金项目不止一项时,其赔偿金额应当分项计算。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现金、有价证券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缴款或提款途中无故绕道或随意停留;
(二)因保管不善所致的损坏、遗失、霉烂和虫蚀;
(三)值班、保卫人员、营业人员玩忽职守、内部自盗、内外勾结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夫。
三、保险金额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国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约定赔偿:
(一)营业时间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限额以内但非营业时间内损失,只赔偿存放于保险柜内的有价证券和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存放金额以内的损失;
(三)押送款按实际损失赔偿;
(四)有价证券的损失按面额计算。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海潮保险条款
—、承保条件
被保险单位必须具备以下防护条件:
(一)座落在海边的被保险单位,须在海边沿线吩近有防止4.8米以上强海潮侵袭的防护堤:
(二)与沿海毗邻的被保险单位,须在保险财产周围有防止4.8米以上强海潮侵袭的防护设施;
以上被保险单位,均须在防护堤的出入口处,以及被保险的车间、库房、办公室门前备有防护强海潮侵袭的设施。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屋内地面以上的保险财产因以上原因所致损失;保险房屋和建筑物在海水浸泡后十五天内发生倾斜、裂缝、倒塌;
(二)上述保险财产遭受海水损失时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责任免除
(一)露天和罩棚内堆放的财产损失:
(二)冒水、渗水或潮湿所致的财产损失。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输油管道损坏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本保险单承保的输油管道,由于下列遭受外来撞击致使输油管道本身损坏,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维护、保养、检修不善;
(二)因自然锈蚀、老化、地面自然下沉;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综合险条款为准。
附加装潢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特别约定,凡对室内外进行装潢的保险标的,因遭受暴风、暴雨、火灾、洪水致使装潢部分的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本条款与综合险条款内容相悖,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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