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加入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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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加入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
关于申请加入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
供应商信息库的通知
已纳入法律供应商信息库的供应商无需重复申请
(已纳入法律服务供应商信息库名单详见文件一)
本着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原则,我中心将于近期组织供应商申请加入法律服务供应商信息库,现将相关申请程序说明如下:
1.申报范围
参加“北京市司法局本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供应商”)。
2.递交资质文件内容、时间及地点
(1)须递交资质文件的内容详见附件;
(2)递交资质文件时间:
2014年1月20日9:
30-16:
30;
(3)递交资质文件地点:
送至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地点: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二层第一开标厅)。
3.资质文件审核
我中心将组织专家对供应商递交的资质文件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发现遗漏的将允许补正,补正具体时间将在资质审核工作结束后通知各供应商,逾期不再受理。
4.供应商资质审核结果查询及纳入供应商信息库
我中心将于2014年1月22日下午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cn公示资质审核结果。
资质审核合格的供应商纳入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供应商信息库。
6.纳入信息库供应商的投标工作
纳入信息库的供应商在“北京市司法局本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中无须再递交商务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7.未纳入信息库供应商的投标工作
未纳入信息库的供应商在“北京市司法局本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文件材料和投标保证金等。
本次资质审核咨询电话: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1月8日
附件:
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供应商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库资质要求
供应商须按下述要求递交资质文件,除递交要求的资质文件外,还须附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原件,我中心将组织专家复核原件并扫描后当天返还。
供应商资质文件应按以下顺序排列,统一装订成册,由于编排混乱导致资质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资质文件可采用胶封或活页装订。
递交时请密封良好,在密封袋上标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公章是指供应商的“行政公章”,不得加盖其它“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签字是指签字或名章。
一、承诺书(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副本首页及年检页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参与入库工作时,必须出具本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五、供应商资格声明(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加盖供应商公章。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供应商提供本单位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还须提供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如供应商无法提供2012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说明:
1、银行资信证明是指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一年内的公司可提交验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2、银行资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评标委员会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
3、银行资信证明的开具银行明确规定复印无效的,须提交原件;
4、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5、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
6、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出具单位和格式(附件四)。
七、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供应商逐月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申报活动近三个月内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供应商逐年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八、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附件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九、无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声明(附件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附件一承诺书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方同意在参加贵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时遵守以下承诺:
一、我方同意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90天内遵守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我方同意并遵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关于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规定。
二、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相应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我方将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并承诺在发生争议时不会以对招标文件存在误解、不明白的条款为由,对贵中心行使任何法律上的抗辩权。
四、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
五、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并承担协议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将在投标文件中显著处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七、保证提供的投标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
八、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九、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
十、我方愿意向贵方如实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十一、我方将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十二、贵方若需追加对应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协议和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优惠幅度保证供货。
十三、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且我方知道,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其他供应商或评标委员会恶意串通的;
4.向评标委员会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协议采购过程中与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我方在项目投标中的陈述和投标文件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没有不实的描述、承诺或者伪造、变造的情形。
如果我方在项目投标中做虚假陈述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投标文件无效,并自愿接受有关处理,同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月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申报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事宜,以本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公章):
附件三供应商资格声明
1、名称及基本情况:
(1)供应商名称:
(2)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3)北京分所或分支机构信息(如供应商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企业填写)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4)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5)单位性质: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7)职员人数:
(8)注册资本:
(9)实收资本:
(10)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
年份 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2、投标人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
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月日
附件四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
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
(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公章)
年 月日
专业担保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1、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联系人:
边志伟
联系电话:
2、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杨阳陈浩然
联系电话:
3、中关村担保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玉春
联系电话:
附件五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申报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月日
附件六无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声明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申报前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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