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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整理精华
刑事诉讼法概述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总称。
3、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和法律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有关国际条约。
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5、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罪犯。②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斗争。
6、刑事诉讼的目的:
是指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7、刑事诉讼价值:
8、刑事诉讼主体:
指法院、检察官、被告人。
9、刑事诉讼结构:
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10、刑事诉讼职能:
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控诉职能、侦查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其中控、辩、审三大诉讼职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基本诉讼职能,审判始终是刑事诉讼的中心,控诉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范围内;审判是诉讼的法律结果,控诉没有审判支持也毫无意义;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的控诉和审判是纠问式的武断专横的诉讼;辩护则促进审判的民主和公正。控诉、辩护、审判共同构成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11、刑事诉讼阶段:
指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划分若干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如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两个特殊阶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①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行使侦查权。
②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③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
②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发布指令,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③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就每个人民检察院内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抗诉,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保障诉讼参与人与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审判公开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刑法为依据作出认定,然后还须制作判决书并且予以公开宣告。非依法定标准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即使是人民法院,也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一般应以裁定终止审理。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7、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①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②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后一关。
③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④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有权以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另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8、追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①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以及国籍不明的人。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确认,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确实无法查明以无国籍人对待。
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
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上述人员在中国犯罪的,不受我国法律刑事管辖,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解决方式可以是建议派遣国将其召回,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或者由我国政府宜布将其驱逐出境。
9、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狭义上包括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互相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互相移交物证、书证等证据。广义的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这一重要的内容。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1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①分工负责:
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超越职权。②互相配合:
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相同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③互相制约:
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三者关系: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前提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就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
13、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的,有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有违反法律程序行为的机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有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不合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违法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4、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对同一行为不得再次进行审理和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它是指,必须以查对属实的确凿、充分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以刑法等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衡量尺度定罪量刑,处理案件。其中,查明案件事实是前提,不以事实为根据就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就失去了意义;不以法律为准绳,即使以真实可靠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也不可能正确处理案件,正确定罪量刑。诉讼经济和诉讼及时原则:
在我国诉讼法中体现经济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期限的规定以及设立两套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诉讼及时是指司法机关不能故意拖延各项刑事诉讼活动。两审终审制度原则:
一个刑事案件最多经两级人民法完的审判即告终结。疑罪从无原则:
当控方无法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时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管辖
1、立案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别人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包括: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破坏选举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注意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公安管辖: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②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轻伤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4和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上述8类案件中并不是说只能由法院受理,当被害人向公安控告的应当受理,如果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属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必须具备三要件:
被害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作出了书面决定的。④被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被害如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可向法院起诉。被告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⑤伪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立案侦查,不能由法院直接受理。
2、交叉管辖的处理:
①公安与检察院在侦查刑事案件中涉及对方管辖时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对方。如果涉嫌主罪属其中一机关管辖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机关予以配合。②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还犯有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罪时对于属告诉才受理的可告知被害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属法院可直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的可立案侦查后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法院处理。③法院在审理自诉案过程中发现被告还犯有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院处理。④上级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直接侦查或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检察院侦查,下级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由上级检察侦查的可请求上级检察院侦查。
3、审判管辖:
①级别管辖:
反革命案、危害国家安全案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但对于第一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②地域管辖:
以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销赃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则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如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包括:
被告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被告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而应当在被告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对基层法院已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认为不需判处无其徒刑或死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法院管辖,如罪犯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正在服刑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则由罪犯服刑的法院管辖。③指定管辖:
在管辖不明的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各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上级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对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公诉案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面通知提公诉的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的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是自诉案则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④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注意不属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军人在输退役手续后犯罪的;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但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但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铁路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当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时一般由地方法院管辖。
回避、期间、送达
1、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被害、被告、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负责人(即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回避的对像还包括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
2、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除此外还扩展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的亲属,另外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②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必达到可能影响公正的程度)。④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要提供相关证据)。⑥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也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人)。⑦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⑧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适用于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3、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决定回避的人对决定有异议可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对不属于回避申请的情形而申请回避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决定回避之前实施的行为的效力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4、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开始的时日都计算,开始月的某日到结束月的某日为一整月,如结束月没有同日则向前推,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申请继续进行应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到节假日最后一日。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和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押的案件对被告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法院和检察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或审理期限。
5、刑事诉讼期间的归类:
12小时:
传换、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换、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4小时:
①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②公安对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应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3日:
①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及期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②公安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③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④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⑤被告、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和被告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⑥被告、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和被告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一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5日:
①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申请继续进行应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兼而有之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书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撤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④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局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在5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⑤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或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5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7日:
①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的决定。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被害如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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