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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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职责分工,着力提高执法质量和工作效能,确保全面顺利完成全市XX年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各领域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市“全域城市化跨越提升年”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行政为公、执法为民”工作理念,按照“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管理科学、执法文明”的工作要求,加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推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建设,确保综合执法工作稳步完成,实现综合执法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
二、重点执法任务
(一)城市管理领域
1.整治占道经营。
对集中成片、影响市容的摊点在进行规范疏导的同时,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控制反弹。
清理取缔违规占道摊点及店外经营。
重点整治六条“严管街”(温泉路、罗峰路、泉山路、初山路、河东路、河西路)及广场、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2.规范露天烧烤。
禁止露天烧烤。
烧烤经营户全部采用环保无烟烧烤炉具且必须开启油烟净化设备,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从事烧烤经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3.严控路面污染。
加大对各大施工工地运输渣土车辆的监管,对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工地实行严管重罚,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4.加强户外广告清理和野广告治理。
开展市区主要街道落地灯箱、广告牌集中清理与规范,对不按要求整改随意摆放的落地灯箱和广告牌依法没收集中销毁;开展城乡野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在立案查处的基础上对拒不接受调查或拒不整改的实行暂停通信号码使用,各镇(街道)要投入人力物力集中对管辖区域内的野广告进行清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5.加强洗车场管理。
洗车店排放污水应按规定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洗车店严禁开采地下水用于洗车活动,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严禁占道洗车、店外洗车,对于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洗车店,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6.加大供热和燃气安全行业监管。
加强冬季供热和燃气安全专项督查,对供热站、燃气设施设备及管网管线等进行深入检查,开展供热执法大检查,严查违反供热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开展燃气市场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7.强化市政设施建设监管。
检查市政道路、桥梁、绿化、市政管线、基站等建设审批手续齐备情况,严查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经审批占用绿地、挖掘道路等情况。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二)城建规划领域
1.违法建设治理
(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各镇(街道)推进违建治理,各镇(街道)牵头摸排辖区内违法建设,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建认定后,在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先易后难的基础上,对不同原因、不同性质的违法建筑分类施策、妥善处置、逐步推进。
各镇(街道)负责对居民楼院、主干道两侧、群众投诉等密切关系群众生活的列为治理重点优先进行拆除,对事关群众生计的限定拆除时限,确保违法建筑应拆尽拆。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对违法占地以及建设项目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到规划竣工核实为止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对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
2.建筑市场大检查。
对全市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或不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等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建设单位执行招投标程序、依法承发包工程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确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情况等;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情况和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建设情况,以及持证上岗、人证合一、变更备案和挂靠、出借企业资质承揽监理业务等情况;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落实情况和企业开发资质、经营权证等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墙材革新等情况;检查全市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变更情况和核查从业人员、办公场所、劳动合同办理情况,重点查处造价咨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驻烟分支机构设置不达标、进烟项目不备案、出借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3.建筑工程质量大检查。
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春季和秋季大检查,主要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和按图施工情况,以及冬季施工工程混凝土是否受冻情况及装饰工程、外墙保温、屋面防水等施工质量等情况。
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大检查,主要检查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复验及混凝土配合比验证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4.房地产市场大检查。
每季度的第一个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检查,全年进行四次房地产市场大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定金或诚意金的违法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三)农业、畜牧兽医、农机领域
1.种子。
开展以玉米、花生、蔬菜以及进口种子为重点的春季执法检查和以小麦、蔬菜种子为重点的秋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种子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和二维码制作情况、经营备案情况、经营档案、未审先推、未登先推或以登记品种的名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等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2.农药。
严厉打击在产品中违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的生产行为,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全部实现定点经营,有效杜绝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定农药抽样计划,从生产企业、农药市场上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根据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专项抽检蔬菜、水果生产用药以及生物农药、卫生用农药,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3.肥料。
在夏、秋季用肥高峰前,对肥料市场进行集中质量抽检,抽样重点是有机肥料、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水溶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物肥料等产品,对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不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的肥料产品进行坚决查处。
(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4.农产品质量。
以24家农业标准化基地为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或者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情况;销售的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销售的农产品是否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销售的农产品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同时,严查销售的农产品冒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现象。
(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5.兽药经营和使用。
严厉打击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未依《XX省兽药经营告知管理办法》进行告知经营兽药,未依《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安装填写兽药追溯系统,销售过期兽药产品,销售原料药、禁用药,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等行为;严厉打击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假劣兽药,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养殖场(户)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6.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重点检查饲料原料、成品采购、销售、检验记录、留样观察等相关记录是否齐全;严厉打击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使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以及饲料包装、标签不合格,存在添加物质与标签标识内容不一致现象;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兽药产品,未附具规范标签饲料,拆包分装或再加工销售饲料产品,无产品购销台账;销售过期的饲料产品等行为;严厉打击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7.动物诊疗。
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变更从业地点和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情况,严厉打击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等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8.生猪屠宰
(1)严厉打击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未附有检疫证明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等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2)严厉打击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9.产地检疫。
严厉打击未办理审批手续,跨区域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等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10.种畜禽生产经营。
严厉打击未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未换证、转让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伪造或变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超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经营种畜禽等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11.农机驾驶人的各类违法行为。
查处未依法办理拖拉机登记手续、擅自将其投入使用;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以及拖拉机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拒不排除隐患并继续使用的行为等。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12.农机维修网点的各类违法行为。
排查农机维修站点是否证照齐全,是否存在超维修业务范围,维修技术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四)水利领域
(1)重点检查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和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等活动;在河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等活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2)重点检查是否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是否能计量取用水户全部用水量,计量设施是否可以正常运行等情况,严格查处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行为。
(市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3)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罚。
(市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五)文化和旅游领域
1.网吧经营场所。
对网吧及互联网经营场所做好日常检查的同时,开展周末、夜间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悬挂“禁止未成年人入内”警示牌和12318举报电话提示牌,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年审并悬挂于场所明显位置,是否落实上网实名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情况,查禁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的网络游戏和非网络游戏,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坚决予以停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2.出版物经营场所。
重点检查出版物经营场所是否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时年审,是否能提供图书进货清单,销售出版物门店是否含有禁止内容,加大对图书音像店的监督检查力度,查缴和封堵反动、邪教、迷信、暴力、色情等非法出版物,严密封堵和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严厉打击音像制品、教辅读物、游商地摊等盗版侵权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3.印刷企业。
检查印刷企业是否悬挂五项制度,是否超范围印刷,印刷企业是否与委托印刷单位签订合同,是否留存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委托印刷单位法人身份证、委托印刷单位的《注册商标许可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应当查看委托印刷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4.美术品市场。
加强美术品销售环节及集中经营区域管理,严肃查处经营假冒、盗用他人名义美术品的经营单位,对经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美术品的,依法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从重予以处罚。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
5.地面卫星接收设施。
对市区内接收卫星信号、传送境内外电视节目的各大宾馆、酒店进行检查,主要针对各宾馆酒店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情况、是否违规接收境外卫星节目、是否开办自制节目、是否存在“小前端”现象、是否建立相关管理巡查制度等方面重点加强检查。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
6.旅行社。
加大对无证经营旅游业务的打击力度,对无许可、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取缔;加大对超范围经营的查处力度,通过日常检查及业内举报、游客投诉等,对国内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零负团费”、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行为,通过检查旅行社及地接社来往传真及接待合同、广告宣传品等,对以超低价招徕接待旅游团队的恶性竞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7.旅游景区。
严查和整治旅游景区经营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整治景区门票价格和最大承载量公示制度,严厉打击景区“烧高香”的欺诈游客行为。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
三、整治时间
(一)城市管理领域
1.占道经营整治:
全年(集中整治:
7月、11月)
2.露天烧烤整治:
5月—10月(集中整治:
7月、8月)
3.路面污染整治:
全年(集中整治:
6月)
4.户外广告和野广告治理:
全年(集中整治:
4月、10月)
5.洗车场管理:
全年(集中整治:
9月、11月)
6.供热和燃气安全监管:
全年(集中整治:
3月、6月、9月、10月)
7.市政设施、破坏绿地检查:
全年(集中整治:
5月、7月)
(二)城建规划领域:
1.违法建设治理:
5月—10月(集中整治:
5月、10月)
2.建筑市场大检查:
4月—11月(集中整治:
5月、10月)
3.建筑工程质量大检查:
春季和秋季(集中整治:
4月、10月)
4.房地产市场大检查:
全年(集中整治:
每季度第一个周)
(三)农业、畜牧兽医、农机领域
1.种子市场检查:
4月—10月(集中整治:
4月、10月)
2.肥料产品质量检查:
4月—10月(集中整治:
4月、10月)
3.农药检查:
9月
4.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年(集中整治:
5月、11月)
5.兽药经营、使用专项检查:
6月
6.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
3月
7.动物诊疗专项检查:
4月
8.生猪屠宰检查:
全年(集中整治:
12月)
9.产地检疫检查:
8月—12月(集中整治:
11月)
10.种畜禽生产经营专项检查:
7月
11.农机驾驶人违法行为检查:
4月—10月(集中整治:
4月)
12.农机维修网点违法行为检查:
2月—3月(集中整治:
3月)
(四)水利领域
1.对擅自在河道和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妨碍行洪等活动的检查:
5月—7月(集中整治:
5月)
2.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用水户是否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是否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的检查:
全年(集中整治:
3月、10月)
3.水土保持执法检查:
3月—5月
(五)文化和旅游领域
1.网吧经营场所检查:
全年(集中整治:
2月、8月)
2.出版物经营场所检查:
全年(集中整治:
2月、8月)
3.印刷企业检查:
全年(集中整治:
3月)
4.美术品市场检查:
全年(集中整治:
12月)
5.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检查:
全年(集中整治:
2月、8月)
6.旅行社整治:
4月—11月(集中整治:
4月、9月)
7.旅游景区整治:
5月—10月(集中整治:
10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综合执法涉及多领域执法,涉及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角度,站在全局的观念提高对综合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行动中狠抓落实,在工作中直击重点,切实落实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确保整体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大宣传。
要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微信、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报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目的、意义、要求和有关政策,向广大从业者和市民群众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良好的城乡秩序,发动群众积极向我们提供线索,举报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威慑力,提升城市形象。
(三)加强协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互相配合开展执法行动,形成整治合力,确保执法工作各环节之间的有机统一,全面提升执法管理的综合效能。
(四)规范执法。
执法过程中要携带相关执法装备,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人员要严明纪律,密切关系,团结一致,协同作战,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坚持阳光执法,廉洁执法,坚决杜绝各种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文明执法,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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