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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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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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时间:
2017年11月30日
序号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表
人名称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
期限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备注
1
(淮凤)食药监药罚字〔2017〕16号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凤台县阳光大药房
皖DB7
朱占桂
2017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在该药房室内东南处有一阁楼,阁楼内有标示“湖北百科亨迪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151061”托拉塞米片等12个品种药品;经对该药房电脑系统检查发现:
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9月22日对966批次药品做了购进验收记录,其他品种药品均未做验收记录,2016年1月至今无养护记录;营业时间执业药师不在岗,店堂内未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未做温湿度记录;柜台内药品与非药品混放;部分药品直接堆放在地上;销售的氨酚待因片(I)未放在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专柜内,含麻黄碱制剂销售无记录;处方药“冠脉康片、哈西奈德乳膏”进行开架销售;提供的部分供货方资质过期;店堂内拉米夫定片(生产厂家: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60530)等10个品种药品提供不出合法购进票据,检查中,执法人员对相关问题现场拍照取证。
2017年2月27日,该药房提供了甲磺酸酚妥拉明胶囊等2个品种的购进发票及清单,核对后予以解除;2017年3月9日,经对该药房实际负责人朱立三做调查得知:
盐酸贝纳普利片等8个品种药品均是从河南中部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其中肝必复软胶囊及拉米夫定提供了清单,其他药品无发票无清单,该药房提供材料不能证明其购进的合法性。
经核算,该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违法所得292.00元,货值金额共计1773.90元。
其他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应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017年3月20日主动履行
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0日
2
(淮凤)食药监药罚字〔2017〕40号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淮南药之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关店中心店
皖CB5540258
孙桂圆(李井松)
2017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南药之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关店中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在柜台内标识法国施维雅药厂、天津华津制药有限公司合作生产的格列齐特片(Ⅱ)40盒,批号较多;有标识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颈复康颗粒(生产批号:
610768)9盒,当事人对以上药品现场提供不出合法的购进票据,质量可疑,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淮凤)食药监药查扣【2017】40号。
2017年4月24日,经对该药房负责人李井松做调查得知:
上述药品是该药房从无证个人处购进,格列齐特片(Ⅱ)购进40盒,购进价格45.00元/盒。
没有销售;颈复康颗粒购进10盒,购进价格13.00元/盒,销售1盒,销售价格20.00元/盒。
经核算,该药房销售药品违法所得20.00元,货值金额共计193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017年5月19日主动履行
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9日
3
(淮凤)食药监药罚字〔2017〕67号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凤台县丁集镇家乐药房
皖DB8
张功
2017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凤台县丁集镇家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在柜台内有药品购货清单,其标识开票日期是2016年9月26日,票上没有开票单位及其单位印章,没有对应的税务发票,清单共计3张,开票金额共计1653.40元,其票上标识的15个品种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2017年4月25日,经对该药房法人张功做调查得知:
上述药品是该药房在2016年9月从自称“河南中部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现已联系不上)处购进经与河南中部药业有限公司电话联系,没有授权业务员在淮南地区销售,此人系无证销售的个人;该药房共购进复方鱼腥草片等15个品种药品,购进总金额1653.40元,已全部销售。
经核算,销售金额共计1738.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2017年6月8日主动履行
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0日
4
(淮凤)食药监药罚字〔2017〕74号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凤台县岳张集镇敬群药店
皖DB2
岳岳敬群
2017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凤台县岳张集镇敬群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该药房地上有云南白药气雾剂(批号:
ZMB1617,生产厂家: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6个品种药品,该店提供不出合法的购进票据和资质,未做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上述药品质量可疑,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淮凤)食药监药查扣【2017】74号。
2017年5月23日下午,经对该药店质量负责人高志友(法定代表人丈夫)做询问调查笔录得知:
上述药品是该药店在2017年5月22日,在阜阳医药集团门口从无证个人处购进的回收药,该药店提供了4个品种的购进清单,货值金额共计839.00元;其他药品经安徽邦杰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药品价格核实,其货值金额共计2892.00元,经核算上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共计373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017年6月27日主动履行
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19日
5
(淮凤)食药监药行罚〔2017〕119号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王小公
身份证号:
王小公
2017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凤台县古店乡米集街上王小公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门外有药店字样的灯箱,店内柜台与货架上摆放有药品,该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柜台上有标示“淮南大众致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3张,无相应税票,对店内药品执法人员予以扣押,并当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淮凤)食药监药查扣【2017】119号。
经调查得知,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2017年5月15日到原淮南大众致和药业有限公司大兴批发部(现名称为淮南药之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台大兴佩轩店)购进上述药品,部分已销售,经核算销售所得79.50元,违法销售药品货值共计1295.1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2017年8月15日主动履行
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淮凤)食药监药罚〔2017〕154号
凤台县中医院使用劣药案
凤台县中医院
051
傅学轶
接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药品不合格报告转办单》,该单位使用的中药饮片野菊花经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
HN2017-C0549),检验项目中的[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法应按劣药处理。
2017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该单位中药房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该批次野菊花是该单位于2016年2月24日从安徽亳州市中药材总公司中药公司购进,购进4公斤,购进价格64元/kg,现已全部使用完毕。
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检验报告。
经核算该批次野菊花使用价格80元/kg,违法所得304.00元,其货值金额为316.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2017年10月30日主动履行
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6日
7
(淮凤)食药监药罚〔2017〕150号
徐佩轩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徐佩轩
--
根据王小公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淮凤)食药监药罚〔2017〕119号}的线索,2017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台县大兴街上的原淮南大众致和药业有限公司大兴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经检查未发现有经营药品痕迹,检查中对现场进行拍照。
经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于2017年5月15日向王小公销售过药品,其违法销售药品货值1267.90元。
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资质,为谋取利益,向他人销售药品,其行为构成无证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017年10月23日主动履行
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9日
8
(淮凤)食药监药罚〔2017〕159号
童伟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童伟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PDY00
2117D1302
童伟
2017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该门诊部地上有2个空纸箱,内有脑心通胶囊(生产厂家:
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批号:
170490)等17个品种药品,该门诊提供不出合法的购进票据和资质,上述药品质量可疑,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淮凤)食药监药查扣【2017】159号。
经对你门诊负责人做调查得知:
上述药品是该门诊回收的药品。
2017年10月25日,经到安徽邦杰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价格核实,上述药品货值共计1089.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2017年11月20日主动履行
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9日
9
(淮凤)食药监药罚〔2017〕161号
凤台县岳张集镇启和大药店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凤台县岳张集镇启和大药店
皖DB7
岳彪
2017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你门诊部地上有2个空纸箱,内有脑心通胶囊(生产厂家:
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批号:
170490)等17个品种药品,你门诊提供不出合法的购进票据和资质,上述药品质量可疑,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淮凤)食药监药查扣【2017】159号。
经对你门诊负责人做调查得知:
上述药品是你门诊回收的药品。
2017年10月25日,经到安徽邦杰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价格核实,上述药品货值共计1089.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017年11月21日主动履行
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3日
10
(凤)食药监食罚〔2017〕12号
王平涉嫌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王平
王平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于2006年10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先后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凤台县城关镇望淮路销售纯净水。
2017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并已查实,该消费者在凤台县望淮路个体工商户王平店内,购进一桶混有异物的汇康牌尊贵型生态山泉,净含量15升,生产日期:
2016年12月28日,该桶装水封口完好。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31日,从淮南汇康纯净水厂以7元/桶的价格购进,以10元/桶的价格售出,获得利润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2017年05月11日主动履行
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7日
11
(凤)食药监食罚〔2017〕9号
凤台县花莲大酒店分支机构凤台县花莲大酒店宴江南船家菜分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凤台县花莲大酒店分支机构凤台县花莲大酒店宴江南船家菜分店
MA2NBQCU4H(1-1)
汤本连
凤台县花莲大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于2015年07月07日、2016年08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分支机构凤台县花莲大酒店宴江南船家菜分店于2017年1月9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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