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docx
- 文档编号:4284244
- 上传时间:2022-11-28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32.78KB
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docx
《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
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
孙光宁山东大学
2012-05-2214:
42:
43 来源: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
关键词:
消极修辞/积极修辞/听众(受众)/可接受性
内容提要:
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是修辞学研究中的两大分野,对提升当下判决书写作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判决书中的消极修辞主要面向法律职业群体,而积极修辞则大致针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二者分野的原因就在于,在区别听众的基础上使判决书获得最大限度的可接受性。
基于这种立场,我们可以在很多方面将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运用于判决书写作的改进过程中。
一、两大分野:
来自修辞学研究的关照与启迪
在中国的法治进程和法学研究从宏大叙事走向微观论证的背景下,判决书的写作(尤其是其中的理由说明部分)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就认为,人民法院要“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
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
而如何说明判决理由也逐渐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从目前的成果来看,对于如何加强判决理由的说理这一问题的分析更多地是集中在实体层面,包括提升法官素质、创制激励机制、加强庭审对抗等等。
对于从表达形式方面来探讨判决书写作,目前的成果还是偏少。
实体层面的改进措施固然有其重要性,但是,判决书写作的形式也不应被忽视。
中华文化向来重视“文以载道”,恰当的表达方式可以更好地促进实体问题的解决,而这也正是修辞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借助于修辞学的成果,我们可以更好地审视目前判决文书的写作。
在借鉴修辞学研究成果的时候,我们首要的问题是确定“修辞”在不同层次上和不同语境中的具体含义。
在宏观层面上,修辞是一种通过语言等方式进行人际交往的途径,是提升表达效果的一种过程。
“修辞就是人们依据具体的言语环境有意识、有目的地组织建构话语和理解话语,以取得理想的交际效果的一种言语交际行为。
”[1](P1)这种抽象意义上的修辞含义强调言说者与听众之间的交往关系和过程。
而另一种微观意义上的修辞则主要是各种具体遣词造句的技巧,例如比喻、排比、拟人、夸张等方式。
这两种意义上的修辞只是由于研究上的方便而进行的分类,在实际的交际过程中,宏观意义上和抽象意义上的修辞是合二为一的。
对法律修辞的研究从亚里士多德就开始了。
“演说者须使听者用某种态度对待他,这个办法在诉讼演说中更为有用,因为当人们抱友好态度或憎恨态度的时候,抱气愤态度或温和态度的时候,他们对事情的看法不同,不是完全不同,就是有程度之别;当他们对他们所要判决的人抱友好态度的时候,他们不是认为他没有罪,就是认为他的罪很小;当他们抱憎恨态度的时候,案情就相反。
”[2](P75)当然,在微观层面上的修辞也有具体分类,多数情况下强调的修辞技巧等内容大致属于积极修辞的范畴,与之对应,缺少各种修辞技巧的直接适用则大致是消极修辞的表现。
在这里就涉及到修辞学中“两大分野”的问题。
在中国修辞学的研究中,存在着“两大分野”:
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
这一界定是由中国修辞学研究的泰斗陈望道先生在《修辞学发凡》中做出的。
在这本最初出版于1932年、历经十几版的巨著中,陈望道先生用将近三分之二的篇幅对两大分野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就具体含义而言,“大概消极修辞是抽象的、概念的。
必须处处同事理符合。
说事实必须合乎事情的实际,说理论又必须合乎理论的联系。
其活动都有一定的常轨:
说事实常以自然的、社会的关系为常轨;说理论常以因明、逻辑的关系为常轨”。
“积极的修辞,却是具体的,体验的。
价值的高下全凭意境的高下而定。
只要能够体现生活的真理,反映生活的趋向,便是现实界所不曾见的现象也可以出现,逻辑律所未能推定的已经也可以存在。
其轨道是意趣的连贯。
它同事实虽然不无关系,却不一定有直接的关系。
”[3](P37-39)可以说,消极修辞是各种修辞手法和技巧的隐性适用,它强调的是利用平实的语言和文字来准确(甚至精确)地进行表述,抽象的形式逻辑语言是其最高级的表现形式。
相反,积极修辞则是强调各种修辞手法和技巧的综合运用,通过引发联想(甚至幻想和激情)来实现最优的修辞效果。
无独有偶,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的区分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也引起了相关学者的注意。
著名法律文献专家加纳在论及法律文书写作时就认为,从古典的希腊和罗马时代开始就存在着两种修辞传统,一种是华丽而雄辩的亚洲式风格,现实详尽阐述的对比、复杂的句式以及词义与声音之间的联系;另一种是阿提卡式风格,表现为精炼的对话、简洁、有节制又不包含复杂晦涩的内容。
“也许以英语为其主要语言的法学人过于频繁地采用了华丽的风格。
……不管法律用语对于法律传统意味着什么,现代读者—甚至法律书籍的读者—更喜欢阿提卡式的风格。
我们喜欢朴素的东西,我们对于那些华丽的东西越来越不耐烦。
法律读者崇尚直接,而讨厌巴洛克式的花饰。
”[4](P8)无论个人偏好如何,亚洲式风格和阿提卡式风格实质上就对应着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两种分类。
加纳的这些论述也从侧面说明,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能够在判决书写作中发挥具有相当价值的借鉴作用。
在明确了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的基本含义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具体探讨二者对判决书的写作具有何种意义。
就消极修辞而言,判决书属于事务性文体中的公文,应当以消极修辞为主。
“公文语体以记述为特征,并不追求语言的‘艺术化’,它主要运用消极修辞,积极修辞手段则很少运用。
”[5](P395)事务性文体就其作用而言,它是诉诸于人们的理智,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即需要现实执行的。
所以,对于通用、专用公文和日常应用文,人们常常以准确、简明、平实、严谨为标准;事务性文体则是应在“通”上下功夫,把搞好消极修辞作为主要目标。
[6](P99)这是消极修辞对于判决书写作的宏观意义和整体定位,其具体意义可以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两个方面展开。
一方面,消极修辞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距。
客观事实无法从终极意义上重现,在判决书中的表述如何最大限度地复原客观事实,就需要运用消极修辞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说明。
消极修辞是以准确的语言来描述法律事实,相比于积极修辞的灵动和感性,这种理性描述是更接近于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的。
“法律文书的事实部分是基本的且最主要的内容,也是阐明理由进而得出结论的客观基础,制作时必须根据特定的人和事选取相应的真实材料,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虚构也不能歪曲。
一定要实事求是,无丝毫增饰。
”[7](P4)另一方面,在援引法律规范时,消极修辞有利于法官依据严格的逻辑关系处理具体的案情,进而得出合法与合理的判决结论。
“司法语言在表述法律内容的时候,必须十分重视逻辑推理,注意遵守逻辑规律:
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遵守各种推理规则,在词语运用和复句、句群表达上要严格按照思维的逻辑法则组织语言材料。
”[8](P50)
虽然判决书的写作应当以消极修辞为主,但是,也并不完全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因为后者对判决书的写作也有着独特的意义。
例如,积极修辞可以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
近年来,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层出不穷,但是,这些案件中获得大众广泛认可的却比较少,“许霆案”和“彭宇案”就是其中的典型。
这说明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出现了问题,任由这种情况发展,将对整体的法治进程产生相当消极的影响。
而要加强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沟通,除了实体性判断之外,通过判决书的说理与论证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从刘涌案件的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使得我们有必要对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问题进行认真思考。
……社会公众对于惩罚公正性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来判断的。
因此,只有理由详尽、论证充分、推理得当的判决书,才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达到宣扬行为准则、教育公众遵守法律的目的。
”[9](P175)而要达到这种要求,判决书的写作就不能仅仅使用“法言法语”,而应当照顾到特定社会公众的理解能力,也就是注意积极修辞的运用。
而积极修辞的恰当运用也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方面也已经出现了一些案例。
例如,台湾地区的新竹法院就引用周杰伦的歌曲《听妈妈的话》来调解母子之间的纠纷。
无独有偶,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家庭房产纠纷案时,首次在判决书中引用儒家经典《孝经》。
这一做法不仅妥善解决了纠纷,还获得了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
虽然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对于判决书的写作分别有着各自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现实的判决书写作过程中,这“两大分野”并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而是需要根据情景和语境相互结合发挥作用。
可以说,消极修辞侧重于法律评价和法律效果,而积极修辞更强调社会意义和社会影响,二者的结合则可以推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两大分野”在判决书中体现的整体意义在于,通过提升法官的法律思维水平进而提高裁判结论的质量。
具体而言,现代修辞学中提供了可以教会我们如何组织语言,并且将信息架构成可以达到我们所想要达到的目标的方法。
近一段时间以来,修辞学正越来越关注于读者如何理解所传达的信息问题。
大部分的法学院学生即使学习过法律写作,对于修辞学也没有太多的了解。
作为一名法律写作的专家,里德?
迪肯森教授曾批评美国的大学教育忽视了说明性的写作。
他指出:
实际上,写作不仅仅是语言的选择,它更是一种思维的体现。
[10](P18-19)从法律专业术语的适用到法言法语的遣词造句,通过反复的判决书写作实践可以使得法官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及其精神内涵,进而在具体案件中作出更优质的判决结论。
二、听众本位:
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的分野原因
在基本确定了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对判决书写作的意义之后,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判决书中运用这两大分野。
而要准确地适用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那么,探究二者分野的原因就成为首要的问题。
因为这种分野原因的确定可以让法官给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以更加准确的定位,进而决定其中具体技巧的运用。
在修辞学研究中,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区分的原因在于对“听读者”(听众、受众)的尊重。
“写说本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写说者同读听者的社会生活上情感上情意交流的现象。
从头就以传达给读听者为目的,也以影响到读听者为任务的。
对于读听者的理解、感受,乃至共鸣的可能性,从就不能把顾到。
”[3](P5)如果说“写说者”相对比较固定的话,那么,他所面对的听读者却是纷繁复杂的,而要实现“情意交流”(也即良好的修辞效果),就需要针对不同的听读者采取不同的沟通策略和方式,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的分野由此产生。
“积极的修辞和消极的修辞不同。
消极的修辞只在使人‘理会’。
使人理会只须将意思的轮廓,平实装成语言的定形,便可了事。
积极的修辞,却要使人‘感受’。
使人感受,却不是这样便可了事,必须使看读者经过了语言文字而有种种的感触。
”[3](P57)笼统地说,消极修辞更多的针对理性听读者,而积极修辞则偏重于感性听读者;前者是以理服人,后者是以情感人。
如果把这种关注听读者的视野进行拓展和延伸,那么,我们还可以从修辞(学)转向中获得更加深刻的认识。
与语言学转向、解释学转向并列,修辞(学)转向也成为近代以来人文社会科学的宏观转向之一。
在纯粹的科学主义不断受挫的背景下,强调平等主体之间对话和协商的修辞学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其理论根源包括哲学语言学转向、反科学主义及后现代主义、现代语言学、论辩学等等。
[11](P99)逻辑经验主义侧重于符号化系统的形式语境,历史主义强调整体解释的社会语境,具有后现代趋向的后历史主义则侧重了修辞学语境。
而修辞学语境在很大程度上是语用分析的情境化、具体化和现实化,是以特定的语形语境的背景和社会语境的背景为基础的,它必然是语形分析、语义分析和语用分析方法的统一,是形式语境、社会语境与修辞语境的结合。
[12](P31)在这种宏观转向中,修辞学的分析进路有着多种切入点,例如视角定位、词义定位、声部定位和论据定位等,而其中首要的就是“读者定位”:
读者定位主要涉及读者和文本的关系问题。
由于修辞过程具有对话性,因此文本的生成过程中一定有某些修辞手段对读者进行关系定位,如通过激活作者所希冀的背景知识,或唤起特定的情感,或唤醒某种记忆,或诱使读者做出某种认同等等,以达到通过文本修辞操控读者的阐释目的。
定位读者的修辞手段非常丰富,有语词层面的、句子层面的、话语层面的、非文本层面的等等。
修辞分析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找出显露或隐含在文本里的那些定位读者的修辞手段,从而揭示某文本的社会性和思想性。
[13](P119)由此可见,对听众的关注和推崇是修辞学一直的基本主题。
在宏观的修辞学转向的背景下,基于听众的研究是一种相当重要的研究视角。
以上基于听众研究的视角在关于司法过程的研究中也开始受到了重视。
具体来说,基于听众及其接受的分析还具有自身特殊的优势:
(1)该理论为那些主流的司法行为理论模式提供了动机上的分析基础。
对听众的关注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法官致力于作出那些基于好的法律或者好的政策的司法决策。
在这个过程中,那些相似的司法行为理论模式可以得到另一种理解。
(2)该理论有助于理解不同理论模式之间的争议问题。
各种司法行为的模式之间有着一些不同观点,例如,法律和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比重,法官应当如何选择策略等等。
法官一听众的观点可以提供一种有力的解释。
(3)基于听众的分析理论可以解释那些偏离于主流模式之外的一些司法行为。
源于那些主流模式的司法决策理论有些是不完整的,甚至有些是错误的。
法官和听众的关系则可以弥合其中的空白或者纠正那些偏差之处。
(4)该理论可以为探究司法行为提供新的导向。
这些导向不仅涉及到影响法官的听众,而且还包括其他的问题。
因此,关于法官选择基础的经验性研究得以扩展。
总之,法官拥有赢得其听众赞同的动机,这可以充分分析其司法裁判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关于法官及其听众的思考可以扩展对司法行为的理解。
[14](P22-23)“从实践行动和社会的多样性角度来说,正如新修辞学所理解的,对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听众的信奉(adherence)以追求我们的实际目标。
……听众并不是要改变自己的哲学、意识形态、信仰或者其他深信的观点,而是应当决定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与言说者合作,以此来达到特定限制的一般目标。
这就是‘达致’(eliciting)或者‘增加’听众信奉的含义所在。
”[15](P51-52)作为司法过程的集中体现,判决书的说理和论证也必须重视听众的感受及其接受程度,而对不同听众采取的不同修辞策略也决定着在微观层面上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的具体运用。
在修辞学的研究中,听众有着多种分类,其中基本的区分是普遍听众(又译为普泛听众,universalaudience)和特殊听众(specializedaudience)。
普遍听众是在特定领域内的广泛群体,其特点是具有较为完备的知识和较高的理性,这种群体可以对言说者的主张进行是否为“真”(truth)的鉴定,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判断,所以,普遍听众也被称为理想听众(idealaudience)。
“普遍听众意味着一群能回应逻辑的谈话的合乎理性的人。
这一类型的论证,尽管是对形式逻辑的补充,但是并非使用计算器的计算。
相反,它是以影响特定听众为指向的劝说推理。
因此,言说者了解其听众是基本的要求,这种了解间接地取决于主题事实。
”[16](P40)与普遍听众相对应,特殊听众则侧重于在具体场景中和具体条件下的群体,他们针对特定的观点表达意见。
如果说普遍听众是理性成分比较多,那么,特殊听众则具有更多的感性成分。
这种区分正好与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的分野相对应。
可以说,消极修辞针对的是普遍听众,而积极修辞则主要面向特殊听众。
具体到判决书的写作来说,其所面对的听众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法律职业群体和非法律职业群体(包括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这两个群体大致可以对应于普遍听众和特殊听众,同时决定了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各自的整体定位。
一方面,就法律职业群体来说,这是法官进行判决书写作时的重点考量之一,特别是对于具有相关权力的其他司法机关,其对判决书的接受程度对案件的审理还是有着较大影响的。
“法律家……的主观判断必须经受解释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的批评和监督,必须迎接与之相对立的主观性判断的挑战和第三者的择优选择,因此,客观而正确的法律决定终将在主观与主观的碰撞砥砺过程中出现。
”[17](P221-222)法律职业群体大多长期从事相关的司法实践,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有着相当深刻的认识。
而且,通过长期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法律职业群体形成了理性、冷静和客观的思维品格,具有“普遍听众”的主要特征。
“对前提越是一致,就越有可能遵循三段论模式来进行法律推理。
因此,法律就会表现为(而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客观、非个人化。
同理,解释之客观性是以存在一个单一的文化解释共同体(interpretativecommunity)为前提的。
”[18](P255)面对这样的听众,追求平实与准确的消极修辞是当然的选择。
另一方面,就非法律职业群体来说,判决书的写作也需要照顾到其接受程度。
非法律职业群体中,当事人是与判决书联系最为密切的利益相关者,对判决的理由和结果都十分关注,是特殊听众的典型代表。
当事人是否已经在多大程度上接受判决书,同样对法官裁判案件有着重要影响。
如果说相关法律职业群体是从司法权力方面影响判决书写作,那么,当事人则是通过诉讼权利的运用来影响判决书的修辞策略的。
特别是其中的上诉权和申诉权,对于法官的影响尤为重要,因为这些诉讼权利能够启动其后的整个诉讼程序,对主审法官及其在法院中的业绩有着直接的影响。
所以,法官从快捷解决纠纷、保证自身成绩的现实角度出发,也需要尽可能地获得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
除了运用诉讼权利之外,强势和弱势的当事人还会用不同的方式影响法官,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当事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不同地位也会对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
诉讼当事人力量的强弱指标包括当事人对社会资源占有量、诉讼经验的多少、当事人人数等等。
消费者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两造实力之间的巨大差距必然对判决有着重要影响。
当然,所谓的强弱也是相对而言,弱者还可以引入法律之外的力量来提升自身的实力,这一过程主要有两种途径,其一是拓展弱者自身的社会关系网,其二是运用某些非常规性手段,直接占据某种合法性的制高点,从而取得局部或者全局的主动权,例如媒体。
[19](P537-539)无论当事人的具体特征如何,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和长期从事司法活动的经验都是其典型特征。
这也就决定了作为普通社会公众的当事人对判决的理解主要是感性的、零散的,甚至是片面的。
高度抽象概括的法言法语很难获得其理解。
相反,适当的运用积极修辞却可以提升其接受判决的可能性,这一点对于非法律职业群体的另一层面—社会大众,也同样适用。
例如,在援引《孝经》作为判决理由的案件中,法官在引用《合同法》相关条款解决案件定性问题之后在判决书中表示,《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现代社会应更加提倡。
这种加强性的理由说明,不仅可以使得当事人更加准确地理解案件性质和判决内容,更可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而这种做法正是积极修辞中的“引用”手法。
简而言之,面对着作为特殊听众的非法律职业群体,积极修辞的恰当运用可以对判决书的写作发挥一定推动作用。
以上是从听众视角对两大分野作出的分析,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的区分还可以从其他视角切入。
例如法律渊源的视角,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援引的正式法律渊源都是成文法律规范,在少数情况下可以将一些非正式法律渊源作为判决理由,前者大多需要运用消极修辞,而后者大致对应于积极修辞。
再如逻辑的视角,由于消极修辞通常是以平实的表达为手段,来达到准确表达的目的,因此消极修辞基本上是正用逻辑。
修辞正用逻辑指的是按照常规的逻辑概念、形式、方法、规律来进行修辞,按照逻辑的各种常规的关系来进行修辞。
这主要表现在同义结构的优化选择上。
如果说消极修辞主要是正用逻辑,那么积极修辞则主要是反用逻辑。
所谓反用逻辑就是从表层看,那些艺术的表达好象是有意背离逻辑的原则、规则,给人以新奇、生动的印象,但从深层看,它们仍以逻辑为基础,间接地、曲折地符合逻辑的原则和要求。
这是形象地、生动地、变化地利用逻辑,是修辞在更高水平上利用逻辑。
[20](P111-113)正用逻辑在司法过程中占据多数,这也决定了消极修辞的主导地位;相应地,运用反用的积极修辞就处于从属地位。
在以上各种分析视角中,基于听众视角的分析更具现实意义,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应当成为分析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区分的主要分析视角。
三、寻求接受:
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的实践结合
任何修辞行为都在追求一定的修辞效果,这也是决定各种修辞策略的最终因素。
修辞的目的是要使言语取得最佳表达效果。
人们从事修辞研究或修辞教学,都需要就言语表达对交际目的的实现情况,即修辞的效果作出评价。
修辞的目的是要使言语表达产生交际主体所期望的某种效果,预期效果是否圆满实现,直接表现为交际客体对于主体表达的正负反应。
反过来说,交际客体的正负反应,直接反映修辞效果的优劣。
因此,客体反应才应是修辞效果评价中需要侧重考察的主要方面。
[21](P81)所谓的交际客体,实质上就是“听众”的另一种表达。
换言之,只有获得了听众的支持和接受,才是达到了预期的最佳修辞效果。
无论是消极修辞还是积极修辞,都是基于听众的不同所作出的区分。
如果我们要在判决书中运用这两大分野来获得最佳修辞效果,坚持听众本位应当是基本的立场。
在此基础上,如何具体适用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还需要很多细节方面的分析。
就消极修辞而言,根据陈望道先生的分析,其基本要求是意义明确、伦次通顺、词句平匀和安排稳密。
而在判决书的写作中,消极修辞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也是其事务性文书属性的基本要求。
在现实的判决书写作中,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判决文书标准格式,多数判决书大致可以做到消极修辞的要求,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方面。
按照从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我们可以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
(1)在微观用词方面,判决书的消极修辞应当对各种概念、尤其是正式的法律概念以准确的界定。
在绝大多数的简单案件中,判决书就是围绕某一特定的法律专业概念展开论述的。
当然,除了特定的专业概念之外,判决书中出现的绝大多数概念也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其基本要求是严肃、谨慎,符合正式公文的基本要求。
随着审判公开化的不断提升,更多的判决书以更加便利的方式被公众所知晓(例如网上公布判决书等),对其中语词的运用进行分析,也逐渐引起了相关学者的注意。
这一点也可以借鉴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相关成果。
例如,著名法律语言学家索兰教授就曾经细致地分析了英语判决书中的“反身代词”:
“尽管反身代词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如果指代的模糊性会给作者造成潜在的灾难性后果,那么最好避免使用反身代词。
事实上,法律文书作者们的确力图避免使用反身代词和其他类似的形式。
”[22](P154-155)从目前的成果来看,国内还缺乏这种细致的分析结论。
如果针对中国判决书的写作也能达到以上的程度,那么,这将对判决书写作的实践有着更准确的指导意义。
(2)在中观的造句方面,通顺和平实是判决书消极修辞的基本要求,同时,需要顾及语境的特殊需要。
除了满足语法上的基本要求之外,判决书消极修辞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对各种语境的适应与满足。
在修辞理论中,语境一般可以分为内部语境和外部语境两个方面,前者属于篇章的内部结构,侧重于上下文;后者则是文本之外的社会环境因素。
[23](P147-148)具体到判决书的造句而言,这种基本的分类也是适用的:
一方面,内部语境要求造句符合篇章的整体结构,例如,民事判决书中可以按照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进行分析,而具体的语句就应当符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
同样,刑事判决书的语句就应当服务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各种要件。
这样,具体的语句就成为连接语词和语篇的中介,对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涵摄关系进行充分而细致的说明。
另一方面,对于外部语境而言,判决书的写作需要考量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需要保持一定的通俗性。
这实质上就是吸收某些积极修辞的因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判决书 写作 中的 消极 修辞 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