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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课外阅读资料
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指贸易项下的各种融资手段,可以简单分为出口贸易融资、进口贸/易融资和买断业务。
第一节出口贸易融资
一、打包贷款
(一)打包贷款的概念和作用
打包贷款(PackingLoan),也称打包放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证和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的融资,其融资比例通常不超过90%还款的来源在正常情况下为信用证项下的收汇款,在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偿还打包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打包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打包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使用外汇作为贷款的币种。
近年来,由于外汇贷款的利率远远低于人民币利率(如2004年初,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为年息4.65%,而同期的美元贷款利率仅为年息2.9875%),加上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允许打包贷款结汇成人民币使用,因此,许多企业为减轻利息负担,通常愿意使用银行的外汇打包贷款,在需要使用人民币时,再将来自于打包贷款的外汇资金结汇成人民币使用。
如某企业需要使用等值100万美元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在此时,该企业既可以要求银行给予其外汇打包贷款,也可以要求银行给予其人民币打包贷款。
若要求外汇打包贷款,假定期限为90天,当时美元的汇率为USDl00.00;RMB826.46,则企业需要付出的利息计算为:
100万美元×2.9875%×90天/360=0.7468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利息为:
0.7468万美元×8.2646=6.17万元人民币
即企业使用100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为826.46万元)的打包贷款,须支付6.17万元人民币的打包贷款利息;若要求人民币打包贷款,其他条件不变,则企业需要付出的利息计算为:
100万美元×8.2646×4.65%×90天/360=9.60万元人民币
即企业直接使用人民币为826.46万元的打包贷款,须支付9.6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贷款利息。
通过上例的比较,显然,企业办理美元打包贷款的利息负担远远低于人民币的打包贷款利息。
银行办理打包贷款通常不收手续费,利息计算公式为:
打包贷款利息=信用证金额×打包折扣(70%~90%)×融资年利率×打包天数/360
打包天数的计算为:
办理打包日至信用证最迟装运日的天数加30天。
例如信用证的受益人于2003年11月10日要求打包贷款,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日为12月31日,则打包的天数为11月10日一12月31日的天数即51天加30天,也就是81天。
打包放款的主要作用是企业(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能较容易地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解决企业因生产或收购商品及其他从属费用而造成的资金不足问题。
(二)打包放款的业务流程
出口企业将信用证正本交银行→银行审核信用证后办理打包放款→出口企业收到国外货款后归还打包贷款本金及其利息。
企业办理打包放款业务时,应向打包放款的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如企业第一次在该银行办理贷款等授信业务,办理打包放款业务时,必须提供基础资料: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
(2)填写并提交银行提供的“打包贷款申请书”。
(3)交纳保证金(如需)、落实担保单位(如需)、抵押(如需)、质押(如需)。
(4)签订贷款合同。
(5)签订其他需要的协议。
(三)办理打包放款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于企业
为了顺利地得到银行的打包贷款,企业除了需要向银行提交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自身信誉良好,在该银行没有不良记录。
(2)关注信用证条款。
若信用证在打包贷款时已经过最迟装船期、有效期,或信用证已经使用没有足够的余额,开证行所在国为政治、经济不稳定国家,信用证载有软条款、不利条款,付款期限超过一年等,均不能轻易地从银行取得打包贷款。
(3)企业为转让信用证项下的第二受益人时,也不能轻易地从银行取得打包贷款。
2、对于银行
由于打包贷款的抵押物是信用证,而信用证对于开证行是一种“或有负债”,对受益人是一种“或有资产”,信用证本身仅仅是一个有条件的银行信用保证,如果条件得到满足,这种信用保证才能起作用,即信用证项下的打包贷款才有可靠的还款来源;若由于种种原因,企业作为受益人没有满足信用证的全部条件和要求或未能履约,那么就无法使开证行付款承诺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则形同废纸。
因此,单纯依靠信用证作为抵押而叙做的打包贷款,实质上是一种无抵押的信用贷款,银行必须十分谨慎办理。
为保证安全及时收回贷出的资金,银行通常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审核企业的基础资料,了解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等。
(2)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对于已经过最迟装船期、有效期或已经使用没有足够余额的信用证,原则上不能叙做打包贷款;对于开证行所在国为政治、经济不稳定国家,信用证载有软条款、不利条款的情况,应谨慎办理打包贷款或降低贷款金额比例。
(3)对于为信用证第二受益人的企业,从严控制其打包贷款。
(4)打包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0天。
(5)严格贷后管理。
在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与该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企业合同执行情况、生产或收购的情况,监控打包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及时发货、交单议付,督促企业在收回货款后,及时归还打包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二、出口信用证押汇
(一)出口信用证押汇的概念和作用
出口信用证押汇(NegotiationunderDocumentaryCredit),是指在出口信用证项下,卖方(受益人)以出口单据作抵押,要求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国外支付的贷款之前,向其融通资金的业务。
其融资比例通常为100%,但由于银行使用了与其他贷款不同的“预收利息法”,即银行将全额的本金内扣除预计利息及各种手续费后的余额贷给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实际所得仍然不足100%。
还款的来源在正常情况下为信用证项下的收汇款,在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偿还押汇本金及利息,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押汇的金额及补收有关的费用。
押汇一般是原币(即信用证使用的货币)入受益人账,若受益人无外汇账户,则可兑换(结汇)成人民币使用。
银行办理押汇通常不收押汇手续费,其利息计算公式为:
押汇利息=本金×融资年利率×押汇天数/360
押汇天数的计算通常是:
办理押汇日到预计信用证的收汇日的天数+5~7天。
例如,受益人在2003年11月24日要求办理押汇,装运日是11月21日,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提单后30天,预计信用证的收汇日为12月21日,则押汇天数为:
从11月24日到12月21日的天数(27天)加上5~7天,即为32~34天。
出口信用证押汇的主要作用是企业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出口交单后,能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在国外货款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加速资金周转,方便了出口商的资金运筹。
押汇与其他融资方式比,具有手续简便(无须担保、质押、保证金等)、快捷的特点。
(二)出口信用证押汇的业务流程
信用证的受益人根据信用证制单并交出口地银行审单→出口地银行办理押汇并在扣除费用、利息后入公司账→银行收到国外贷记报单后自动扣划以归还企业的押汇款。
受益人办理打包放款业务时,应向出口地的押汇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若受益人第一次在出口地银行办理押汇、贴现业务时,必须提供基础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
(2)向出口地银行提交信用证及根据该信用证制作的单据,或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或保兑行)的确认付款日(到期日)的电报或承兑电文。
(3)受益人与出口地银行签订出口押汇总协议书(通常有效期为一年)。
(4)逐笔填写并提交银行格式化的“押汇申请书”。
(三)办理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于出口方受益人
(1)提交的出口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即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
(2)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必须有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承兑或确认付款到期日的电文或函件,该电文或函件必须经过加注密押或被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已被出口地银行证实了其的真实性。
(3)被限制在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即除自由议付信用证及限制自己为信用证议付行或付款行的信用证外,通常不能办理押汇。
(4)政治、经济不稳定国家开立的信用证,若无保兑等其他防风险措施,不容容易从出口地银行取得押汇融资。
(5)转让信用证、有不符点的单据也不易从出口地银行取得押汇融资。
(6)出口地银行办理的押汇有追索权,若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及时付款,不论何种原因,企业作为受益人必须归还出口地银行的押汇融资款项。
(7)出口信用证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
2、对于出口地的押汇银行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出口地银行是在受益人发货装运后办理的融资,在此时,已没有受益人是否能履行信用证的担忧,相对于打包放款等其他融资,风险相对较小,受益人的还款来源也较有保障,但仍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审核出口方受益人的资信情况尽管出口信用证押汇是凭信用证项下出口方受益人的单据叙做的融资业务,还款来源为单据的收汇款,但有些拒付风险来自于受益人本身而非单据,如进口方当地法院向开证行出具“止付令”,或认为受益人有诈骗的嫌疑,或受益人根本没有出口,凭假单诈骗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仍然很大。
因此,出口地银行在受理押汇时,对出口方受益人的资信情况也必须作调查了解,如该受益人是否为新办的企业,是否经营该种产品,是否有履约能力等等。
(2)了解开证行的信誉及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如开证行的信誉不佳,所在国家政局不稳定、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外汇短缺,将可能不同程度地影响信用证项下的安全收汇。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若无加具第三国银行保兑等其他防风险措施,出口地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押汇。
(3)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确认其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但在实务中,有的信用证背离了“表面单据”的原则,或含有某种出口方受益人本身所不能控制的附加条件,如,信用证规定进口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付款等,将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与进口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这个条件挂钩,实质上否定了信用证作为一项独立文件的性质,也否认了开证行“凭单付款”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对于这类信用证,出口地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押汇。
另外,对限制在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出口地银行通常不予办理押汇。
(4)严格审核单据根据“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原则,按严格标准和“镜中现象”审核单据,杜绝开证行(或保兑行)挑剔单据不符点而拒付的可能性。
对于有不符点单据的押汇,银行应谨慎办理。
(5)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必须有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或确认付款到期日的电文或函件,该电文或函件必须经过加注密押或被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已被出口地银行证实了其的真实性。
在实务中,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在确认付款日或承兑时采用未加注密押的电文或被有权签字人签字的信函,如,使用了SWIFT,但未使用自动加押的“752”、“754”、“799”等“7”字头的加密押格式,而是使用了“999”等“9”字头的无密押格式,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地银行应谨慎办理。
(6)注意对物权的控制银行对出口方受益人办理出口押汇,一方面是考虑其还款来源较有保障,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单据代表的物权的有效控制,即收汇万一有风险,出口地押汇银行可以通过变卖出口方受益人的货物来补偿押汇款,因此出口地银行通过控制物权单据可以减少或补偿损失。
由于海运提单能代表物权,其他如空运单、陆运单、邮局收据等不能代表物权,因而,出口地银行对于非海运提单项下的押汇须谨慎办理。
(7)对于为信用证第二受益人的企业对于为信用证第二受益人的企业,应从严控制其出口押汇。
(8)押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当然,以上的是一般性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受益人的信誉很好,银行给予了较大的授信额度,即使是普通的流动资金贷款,也无须担保或抵押,则作为贷款的另一种形式的出口押汇也可以放宽条件,在有不符点单据项下,高风险国家、地区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等理论上风险较大的押汇,也可办理。
如某服装企业为出口方受益人,为了节约信用证的修改费等(信用证规定修改费由受益人承担),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常常出现过装期、效期等实质性不符点,由于该企业在出口地银行A的信誉很好,且虽然有不符点,但开证行还是到期付款,仅仅是扣去了一些不符点的费用,因此,A银行仍然对该企业办理了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
三、出口托收押汇
(一)出口托收押汇的概念和作用
出口托收押汇(AdvanceagainstDocumentary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收款人采用托收为结算方式并将单据交出口地托收行,在货款收回前,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其融资比例、收取利息的方法(预收)、利息计算公式等与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相同,还款的来源在正常情况下为托收项下的收汇款,在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贷款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偿还押汇本金及利息,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押汇的金额及补收有关的费用。
出口托收押汇一般是原币(即托收使用的货币)入收款人账,若收款人无外汇账户,则可兑换(结汇)成人民币使用。
出口托收押汇的主要作用与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类似,出口方收款人在装运货物并向出口地银行提交有关的单据后,能向出口地银行(托收行)申请短期融资,在国外货款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方便了资金周转,与其他融资方式比,具有手续简单、融资速度快捷的特点。
出口托收押汇与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有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保证,屑银行信用;而前者为商业信用,没有银行作为付款保证,出口的收款人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国外付款人的信誉,与托收行、代收行等银行无关,收汇的风险较大。
为控制押汇风险,出口地银行通常根据出口方收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对其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仅仅在额度内叙做出口托收押汇。
(二)出口托收押汇的业务流程
出口方收款人根据贸易合同在装运后制单并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审单→出口地银行办理押汇并在扣除费用、利息后入企业账→银行收到国外贷记报单后自动扣划并归还企业的押汇款。
出口方收款人办理出口托收押汇业务时,应向出口地的押汇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若受益人第一次在出口地银行办理押汇、贴现等授信业务时,必须提供基础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
(2)向出口地银行提交根据出口贸易合同制作的单据,或在以承兑交单(D/A)为付款条件的情况下,进口人(付款人)确认付款日(到期日)的电文、函件,或承兑电文、函件。
(3)出口方收款人与出口地银行签订出口押汇总协议书(通常有效期为一年)。
(4)逐笔填写并提交银行格式化的“押汇申请书”。
(三)办理出口托收押汇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于出口方收款人
(1)了解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估情况尽管出口托收押汇的还款来源为国外进口人的付款,但在货款不能正常收回时,出口方收款人作为托收押汇项下的债务人仍然不能免除还款责任,若出口方拒不履行还款责任,银行可以如同对待其他逾期贷款一样,采取必要的法律等手段。
因此,进口方付款人能否按时付款,对出口方十分重要,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不仅直接关系着货款能否按期正常收回,还关系着出口方是否需要在出口托收押汇到期时另外筹措资金的问题,因而,出口方收款人对进口方付款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需有较为透彻的了解。
(2)选择合适的交单方式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
在付款交单方式下,从理论上而言,进口人需“一手付款、一手取单(货)”,即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物权的单据,因此这种方式相对于承兑交单而言,没有“钱货两空”的危险,对出口方收款人的收汇风险较小,较易取得出口地托收行的押汇;在承兑交单方式下,代收行凭进口人对汇票的承兑即可释放代表物权的单据,但对到期进口人是否履行付款之责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进口人信誉较差,到时进口人不付款,出口方收款人有“钱货两空”的危险。
由于收汇风险大,因此,出口方收款人一般不易从银行取得出口地托收行的押汇。
(3)选择代收行在出口托收业务中,由出口方收款人选择国外代收行,收款人能否选择一家资信良好的代收行对其十分重要。
信誉较好的代收行有利于保证各方遵循国际惯例和代收行指示的正确执行,从而减少收汇风险,在付款交单条件下,杜绝“钱货两空”的可能性(在实务中,有的银行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在进口方付款人未付款的情况下就将代表物权的单据释放,导致出口方收款人“钱货两空”的例子屡见不鲜。
有些还发生在发达国家的知名银行的分支机构)。
因此,在实物中,为了减少收汇风险,相对较容易地从银行取得出口托收押汇项下的融资,如有可能,最好选择出口地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作为代收行。
2、对于出口地银行
(1)了解出口方收款人的资估及履约的能力由于跟单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人的履约能力也关系到货款能否正常收回,如出口人在货物的质量、发运期限等方面有违约行为,则托收的货款很可能遭到拒付或迟付,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地银行的还款来源将受到影响,出口托收押汇的风险性进一步加大。
(2)了解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作为依赖商业信用的出口托收,能否正常、安全收汇,取决于进口方付款人信誉的好坏,并直接影响出口地银行的还款来源。
因此,出口地银行有必要了解进口方付款人的情况,如进口人为一向守合同、重信誉的大公司,并与出口方有多年的合作关系,则可以较为放心地办理托收押汇业务或放宽押汇额度;如相反,则应从严控制,谨慎办理。
(3)了解出口人的交单方式及货物的行情在付款交单项下,可适当放宽;在承兑交单条件下,应适当从紧。
当货物处于旺销时,由于货物转卖、变现能力较强,因此押汇的条件、额度可以适当放宽;当货物处于滞销或新产品处于试销状态下时,押汇条件和额度应适当从紧。
(4)适当考虑增加其他安全措施由于出口托收押汇风险较大,在适当时,可考虑增加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如要求出口方收款人增加第三方担保、房产抵押、有价证券的质押、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以防万一风险发生时,使出口方收款人在处理业务时有所顾忌,使出口地银行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贴现
贴现(Discount),是指银行有追索权地买入已经承兑的远期票据。
远期票据通常是银行票据或有银行信用担保的商业票据。
从理论上而言,由于有银行信用的保证,这类票据的可靠性和流通性较强,容易被银行接受,但在实务中,由于票据诈骗、伪造手段的高科技化,从事跨国票据业务的风险极大。
我国各中资、外资银行为了防范风险,目前,一般对与跟单信用证或跟单托收没有联系的、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或贸易背景不清楚的“纯票据”不予贴现。
短期贸易融资项下的贴现业务通常为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已承兑汇票和跟单托收项下已加具保付签字(PerAval)的远即汇票,即在付款人承兑远期商业汇票的同时,由其账户行在汇票上加上保付签字,对已经承兑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担保责任。
在信用证业务中,许多信用证除了要求受益人提供单据,通常还要求提供汇票,因此,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押汇由于有票据的存在,有时也被称作为“贴现”。
贴现的收息方式、计算公式等与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类似。
五、买入票据
买入票据,是指托收银行在光票托收款项收妥前,把票据的金额扣除贴息和费用后,将净额付给委托人的一种融资业务。
由于光票托收不一定有贸易背景,难于掌握,融资风险较跟单托收更大,因此,在实务中极少有银行办理此项业务。
银行在买入票据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客户的资信可靠,有偿还能力。
(2)票据没有过期,背书手续清楚,没有发现任何缺陷。
(3)票据上没有限制流通文句,如:
NOTNEGOTIABLE、NOTTRANSFERABLEA/CPAYEEONLY等。
(4)为防止假票,核对出票行印鉴。
(5)对金额较大者,事先以电讯方式查询证实。
六、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一)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的概念及作用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DiscountagainstExportCommercialInvoice),是指在保理商(通常为金融企业)与出口商之间存在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出口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出口商与进口商订立的出口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简言之,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是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即俗称“后T/T”)项下,出口地银行以出口商的出口商业发票作为抵押进行融资的业务。
它是我国在21世纪初才新兴的一种出口融资业务,是从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中演变而来的。
其融资:
比例通常为100%,使用与其他押汇相同的“预收利息法”,即银行在全额的本金内扣除预计利息及各种手续费后的余额贷给出口方收款人,因此,受益人实际所得仍然不足100%。
还款的来源在正常情况下为“货到付款”项下的收汇款,在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偿还贴现的本金及其利息,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贴现的金额及补收有关的费用。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一般是原币(即信用证使用的货币)入受益人账,若受益人无外汇账户,则可兑换(结汇)成人民币使用。
银行办理贴现有时不收贴现手续费,其利息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
本金×融资年利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的计算通常是:
办理贴现日到“后T/T”项下预计的收汇日或发票的到期日的天数+30天。
例如,出口方收款人在2003年10月22日发货至美国,同时要求办理贴现,付款条件是到货后20天付款,预计的收汇日为12月12日,则押汇天数为:
从10月22日到12月12日的天数(51天)加上30天,即为81天。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的主要作用是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即后T/T)项下,出口方收款人在装运货物并向出口地银行提交有关的单据后,能向出口地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在国外货款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方便了资金周转,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具有手续简单、融资速度快捷的特点。
(二)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的业务流程
申请人逐笔填写并提交银行格式化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额度申请书》、《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一在银行同意后,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根据贸易合同在装运后将有关材料交出口地银行一出口地银行办理贴现并在扣除费用、利息后入公司账一银行收到国外贷记报单后自动扣划并归还贴现款。
出口方收款人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时,应向出口地的贴现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若受益人第一次在出口地银行办理押汇、贴现等授信业务时,必须提供基础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
(2)逐笔填写并提交银行格式化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额度申请书》和《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
(3)向出口地银行提交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商业发票(除非出口商有异议,发票上须载有转让条款)、运输单据副本及其他相关单据。
(4)出口方收款人与出口地贴现银行签订《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
(三)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
请参阅《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中的有关内容。
(四)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于出口方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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