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好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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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计划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简介
《一》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好处
A、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详见2008年1月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一共是6年。
(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
B、高新技术企业是申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必要条件: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办理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将会是众多政策性如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基本门槛。
C、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D、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论对于何种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驰名商标。
E、高新技术企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F、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二》、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详见08年1月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成科财〔2008〕34号)
第四条 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成都市(含各区(市)县)工商注册的成都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成都市(含各区(市)县)工商注册的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
第六条补贴资金采取按比例补贴的方式。
对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涉及财险或寿险类的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涉及出口信用类的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
如果企业某项科技保险还享受其他财政保险补贴,则本补贴资金与其他财政补贴之和应不超过该企业该科技保险项目实际支出保费的100%。
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4、国办发[1999]47号文《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
八、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
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
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
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
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
科技保险的险种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其他险种初期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经营,期限一年。
上述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六、加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效率,加快理赔速度。
建立科技保险风险数据库,科学厘定科技保险产品费率。
6、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各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信用保险在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等方面的作用,发挥科技部门了解熟悉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势,采取政策和资金等多种方式,加强引导和宣传,指导、帮助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信用保险工具。
四、探索并实践通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和推动信用保险发展的新模式。
鼓励各地科技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出台有效措施,先行先试,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信用保险的保障下开展国际化经营。
各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地区、科技兴贸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应当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降低投保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
7、川科政﹝2008﹞7号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内需重点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科技措施》的通知
三、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150%抵扣政策落实力度。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按照普惠原则,加快开展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工作进度,推动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促进升级换代。
七、设立科技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补助资金。
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合作,对创新能力强、资本信用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项目,积极推荐争取科技贷款或知识产权质押,并给予贴息或贷款担保补助。
八、实施省内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与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建立国、省、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省财政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8、川府发[2007]23号《四川省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实施《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制定并重申如下若干政策。
一、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品
…………
(二)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产品发展的引导。
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技术发展资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资金,加大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法定增长的科技投入资金应重点加大对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
创新投入机制,加大和整合政府资金支持力度,采取贴息、项目资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与生物农业、核技术与新能源等6大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产品发展。
…………
二、支持建设创新型企业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落实好创新型企业建设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
积极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活动,把民营科技企业作为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支撑力量,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活动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中央属企业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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