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教案主要案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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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教案主要案例1
美国与委内瑞拉关于汽油标准的争端案(完整版)
一、案情简介
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书面请求美国磋商,具体理由是根据《GATT1994》第22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14条第1款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第1条,就美国环境保护署(简称EPA)1993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1995年初生效的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新标准,对进口委内瑞拉产的汽油的歧视待遇进行双边磋商。
2月10日,在DSB第一次会议上,委内瑞拉报告美国已经同意与委内瑞拉就此举行双边磋商,并宣布撤销此前委内瑞拉根据《GATT1947》提出的设立专家组的正式申请。
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3月25日委内瑞拉致函DSB,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该争端。
1995年4月10日,DSB召开特别会议,委内瑞拉代表指出,美国新汽油标准对委内瑞拉产的汽油施加比美国国产汽油和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汽油不利的条件,违反了《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条(最惠国待遇)。
而且美国此种确立贸易壁垒的措施,也违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第1、2款和第12条。
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挪威等国的代表支持设立专家组,并表示有兴趣作为第三方参与该专家组程序,最后,DSB决定设立专家组审查该项投诉。
这也是DSB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立的第一个专家组。
1995年4月28日,委内瑞拉与美国同意该专家组由Mr.JosephWong(组长)、Mr.CrawfordFalconer和Mr.KimLuotonen三人组成并拥有DSU第7条所规定的标准职权范围.
1995年4月10日,巴西要求与美国就同样问题进行磋商。
5月双边协商失败,5月19日巴西致函DSB要求设立专家组。
美国对巴西的要求不表示反对。
加拿大、挪威和欧盟作为第三方参与该专家组程序。
5月31日,DSB决定由1995年4月28日组成的专家组同时审理巴西、委内瑞拉与美国的有关“汽油标准”的纠纷。
并对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作了相应调整。
1996年l月17日,专家组向争端各方发布了最终报告,认为美国的行为不符合《GATT1994》第3条第4款,就是根据第20条也没有充分的理由。
1996年2月19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1996年2月21日,美国提起上诉,4月22日,上诉机构发布报告,修改了专家组报告对《GATTl994》第20条G款的解释,推断出《GATT1994》第20条G款对本案不适用。
1996年5月20日,DSB会议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及其所更改的专家组报告,并同意在6月19日召开会议,听取美国关于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建议的意见。
1996年6月19日,在DSB会议上,美国表示将执行该争端解决决定,并将与巴西和委内瑞拉就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建议进行磋商。
12月3日,在DSB会议上,美国报告了其执行情况,并称美国已与委内瑞拉就执行DSB建议的合理期限达成一致,并将于1997年1月向DSB提供进展状况报告,巴西对于执行期限的长短表示关注。
1997年8月19日,美国宣布在15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实施专家组的建议。
该案实施过程中,当事方没有再发生争议。
二、专家组程序
1.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审查委内瑞拉和巴西通过上呈DSB的文件中提请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问题,并作为调查结果来协助DSB做出该适用协定所规定的建议和裁定。
专家组对《GATT1994》第1条未做审查,因为对于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20条的审查足以使最惠国待遇审查成为不必要;对TBT协议也未作裁决,因调查结果已使争端明确。
专家组强调,其任务不是对《洁净空气法》或“汽油条例”的环境目标的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根据《GATT1994》具体条文审查投诉方所指控的“汽油条例”的有关方面。
专家组指出WTO成员有权自由确定自己的环境目标,但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它们必须采取符合《WTO协定》各项规定的政策措施。
2.工作程序
专家组于1995年7月10日至12日和9月13日至15日分别会晤争端当事各方,7月11日会晤有关第三方(即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挪威,其中欧盟和挪威提出了意见)。
9月21日,专家组主席通知DSB,由于WT/DS25文件所述延误原因,专家组将不能在6个月内提出报告,12月11日,专家组向争端各方提交了临时报告。
1996年1月3日,应美国依据《WTO谅解》第15条第2款所提出的请求,专家组再次与争端各方会晤。
1996年1月17日,专家组向争端各方提出了最终报告。
3.事实认定
为了防止和控制在美国的空气污染,美国国会于1963年制订了《洁净空气法》(TheCleanAirAct,CAA)。
根据1990年通过的一项有关该法的修正案,美国环保署为了减少美国空气污染,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与排放物的新条例(简称“汽油条例”)。
该条例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污染严重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油(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年所售汽油的清洁度。
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供应商可自行确定本企业的标准,而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
4.双方意见
委内瑞拉和巴西指控,美国的“汽油条例”违反了《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规定和第3条第1和第4款的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TBT协议第2条的规定,委内瑞拉还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第6项指控美国“汽油条例”已经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
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GATT1994》第20条第b、d、g款所规定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汽油条例”完全合法,也辩称其“汽油条例”不属于TBT协议第2条的范围。
而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美国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违反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否符合《GATT1994》第20条有关环保措施的例外。
(1)国民待遇。
专家组着重阐述了“相同产品”和“不低于优惠待遇”问题。
专家组指出,由于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化学成分相同,因此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相同产品(1ikeproducts)。
《GATT1994》第3条第1款“不低于优惠待遇”一词,表示“与境内销售和提供产品的买卖、采购、运输、分配或使用有关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都不能有歧视性待遇,要为进口产品提供有效的平等贸易机会。
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获得了比进口汽油有利的销售条件。
因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用标准却不同,即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国产汽油适用单独基准。
这样,根据“汽油条例”的规定,汽油进口商必须出售更清洁的汽油,而经营同样质量国产汽油的国内厂商则不必如此。
此外,专家组认为,根据1947年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所形成的惯例,《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不低于优惠待遇”条件,必须被理解为可适用于每种进口产品的具体情况。
(2)环保例外。
《GATT1994》第20条d款允许WTO成员采取与《GATT1994》有关规定不相抵触的例外措施,如果该措施“为保证遵守与总协定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所必需者”。
专家组审查的核心在于美国违反《GATT1994》的规定,建立不同的“汽油标准”的方法是否是保证遵守与总协定条款不抵触的法律或规章所必需。
美国辩称非退化要求是不与总协定条款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并且基准建立方法是为了确保遵守这些法律与法规。
美国认为,洁净的空气是《GATT1994》第20条g款所指的一种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专家组同意此种观点,并认为采取政策减少或阻止洁净空气的枯竭是本款范围内的一项保护天然资源政策。
但是,专家组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违反《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与保护洁净的空气有关?
专家组认为,根据1947年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惯例,“有关”一词意味着“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天然资源,而基准建立方法的首要目的不是保护天然资源,因为在优惠上给予进口汽油以低于国产汽油的待遇与美国改进国内空气质量的目标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联系,基准建立方法的首要目的也不是为了保护所进口的汽油。
5.专家组结论和建议
专家组就此得出的结论是:
“汽油条例”所包含的基准建立方法违反了《GATT1994》第3条规定,并且不能以《GATT1994》第20条b、d、j、g款的规定来证明其合法性。
因此,专家组建议DSB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其“汽油条例”的该部分内容符合美国根据《GATT1994》应承担的义务。
三、上诉审理
1.上诉内容
1996年2月21日,美国通知DSB,美国决定就该专家组报告向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并向常设上诉机构呈交上诉通知书。
美国请求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对《GATT1994》第20条所作的法律解释。
美国认为,专家组报告存在下列法律错误:
第一,美国环保署根据《洁净空气法》颁布的“汽油条例”所规定的基准建立规则,不能以《GATT1994》第20条g款来证明其合法性;
第二,专家组关于基准建立规则不是《GATT1994》第20条g款所指“有关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措施”的结论;
第三,在解释与适用《GATT1994》第20条内容时,没有发现基准建立规则满足了第20条g款的其他条件和第20条的引言。
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上诉机构应驳回美国的上诉和维持专家组的调查结果以及关于《GATT1994》第20条g款的结论。
它们特别支持专家组关于所争执的措施不是有关保护的一项措施的结论。
因此,汽油是否是“可用竭天然资源”,美国采取的措施是
否构成变相限制成为解释第20条g款的关键。
2.上诉机构结论。
1996年4月22日,上诉机构发布报告,纠正了专家组在解释《GATT1994》第20条g款时的错误,推断出第20条g款不适用于本案。
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第20条g款的结论,确认专家组在法律方面的错误还在于没有确定基准建立规则是否属于《GATT1994》第20条引言的范围。
上诉机构裁决:
尽管基准建立规则是《GATT1994》第20条g款所指“有关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措施,并且该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但是基准建立规则不符合《GATT1994》第20条引言的条件,因为在其适用时,会造成“武断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上诉机构的结论是,基准建立规则虽然属于《GATT1994》第20条g款的范围,因为“无论是各自的还是法定的汽油技术标准,都是为了保证对汽油提炼商、进口商的监督检查,使之符合品质的等级要求……这些措施在限制境内生产和消费上确有成效”,但是总体上不能以《GATT1994》第20条整个条文证明其合法性。
上诉机构报告维持专家组报告的下列结论和建议:
关于基准建立规则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第4款和不能以《GATT1994》第20条b、d款证明其合法性的结论,以及请求。
DSB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该基准建立规则符合美国依据《GATT1994》所承担的义务的建议。
巴西与欧共体冷冻禽肉配额纠纷案
1992年6月19日,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对油籽及动物饲料蛋白加工商和生产商提供补贴”专家组报告,并授权欧共体与包括巴西在内的十个利害关系缔约方进行补偿性谈判。
欧共体与巴西于1993年7月完成了谈判,双方签署的双边协议规定:
欧共体冷冻禽肉实行全球免关税配额。
欧共体在实施这项配额时,也向其他成员提供禽肉配额。
巴西对欧共体的这项措施提出指控,声称欧共体没有按双边协议实施关税配额,因为巴西应是该协议的唯一受益方。
而欧共体则认为它的这一措施是严格按照GATT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执行的。
双方各执一词,请你以GATT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的身份对此案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案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
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吨玉米和高梁的配额,期限为4年。
阿根廷作为主要的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梁,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7月8日,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第6款的规定,即在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美国反倾销法的一般程序
美国负责反倾销法执行的机构有两个:
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前者负责调查被指控的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即是否存在倾销;后者主要负责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对美国工业构成损害。
只有两者都做出肯定的裁决时,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1.申诉、立案与调查(20天)
依照美国法律,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方都可以提出反倾销申诉,并应向商务部和贸易委员会同时提起,且需有证据证明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并导致了美国同类产业受到损害。
商务部在收到起诉书后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并进行立案听证,而贸易委员会收到起诉即属立案。
如果商务部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则贸易委员会在收到通知后也自动终止调查。
商务部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立案调查,并拥有广泛的调查权。
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立案调查的通知后两周内,即可向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
(问卷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出口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出口商的组织结构、被指控产品的内销,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生产环节的数据和证据。
)出口国应在问卷发出后30天内填写完毕并寄回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进行两次裁决:
一次初裁和一次终裁。
2.初步裁决(140天(含45天))
(1)贸易委员会的初步裁决:
自起诉之日起45日之内,首先由贸易委员会对是否有损害做出初裁。
初裁的标准是确定在这个阶段是否存在“合理的损害迹象”。
若初裁是否定的,即并不构成损害,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便立即终止调查;若初裁是肯定的,则继续调查。
(2)商务部的初步裁决:
在贸易委员会做出肯定的初裁之后,商务部应在立案之日起140天内做出初步裁决。
若结果是肯定的,则应下令停止完税通关,即开始征收金额为商务部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的临时税,以债券或现金押金的形式支付。
在商务部做出初裁前后,到终裁之前,出口商可与商务部协商达成中止协议以中止反倾销案件的调查。
3.最终裁决(120天加7或180天加7)
(1)商务部的最终裁决:
商务部在其初裁后的75天(有时可推迟至第135天)内要做出终裁。
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进口商要支付金额为商务部最终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2)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
贸易委员会应在商务部做出肯定的最终裁决之后45天内作出终裁。
只要商务部或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是否定的,则反倾销程序就终止。
如果两者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在收到贸易委员会终裁的7天内发布征收反倾销税令,这时已到了自起诉提出之后的第287天。
韩国对华陶瓷企业反倾销一案尘埃落定
从2001年到2005年,中国产瓷砖在韩国市场的销量增长了380%。
2005年,中国产瓷砖占据韩国国内市场的39.5%,销售额达到3.977亿美元,占进口瓷砖总额的78.3%。
由于韩国国内瓷砖生产企业起诉中国瓷砖以低价销售,韩国贸易委员会从2005年4月29日正式立案,对中国产瓷砖展开反倾销调查。
2005年12月,韩国产业资源部对瓷砖反倾销案做出初裁,认定中国产瓷砖存在倾销并对韩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建议财经部在调查期间对中国瓷砖征收7.25%-37.4%的临时反倾销关税。
在此后3个月期间内,调查机关将对韩国内生产商、进口商、实际需求者、中方供货商进行能够实地核查和举行听证会、并做出最终裁定。
历经一年的交锋,以韩国陶瓷企业为应诉主体的韩国对华瓷砖反倾销案终于尘埃落定。
日前,韩国贸易委员会(KTC)发布终裁结果:
从2006年起的5年内向12家参与应诉的中国瓷砖企业征收2.76%—29.41%的反倾销关税,对未应诉企业则征收37.4%的惩罚性税率。
此次韩国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涉案金额高达5866万美元,是近年来韩国对华发起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件,主要是以广东佛山陶瓷企业为调查对象。
广东陶瓷企业以中小规模企业居多,去年1-11月广东省共有1821家瓷砖出口企业,比去年同期增加733家,但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只有18家,出口瓷砖逾八成是销往亚洲各国的,这1800家中小企业一旦自身行为“不检点”,加上市场盲目集中,容易遭遇反倾销调查。
去年1-11月广东省对韩国出口瓷砖829万平方米,价值2697万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34%和26%,出口大幅下降。
对成为此次案件的应诉主体且基本都得到理想税率的佛山陶瓷企业来说,这一结果无论如何都是值得庆祝的。
佛山新中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中源获得13.2%的单独反倾销税,受韩国反倾销影响不大。
因为韩国本身就占该公司很少的市场份额,而且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主要是低档次的抛光砖,而新中源现在基本不生产这类产品。
但对不少生产低端产品的企业来说冲击就非常大,将被反倾销税挡在韩国市场门外。
该人士还说,新中源目前在南美洲高端瓷砖市场上发展速度非常快,不少品牌企业都在争取南美洲新兴市场。
“行业洗牌”成反倾销应诉主要目标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一些获得理想税率的应诉企业却并不乐意。
“对未应诉企业定的惩罚性税率有点低,只有37.4%!
”某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应诉过程中企业原本希望能通过较高的惩罚性关税,淘汰规模过小、低价竞销搅乱市场秩序的那部分企业,达到行业洗牌的效果,但结果有点让人失望。
实力较强的企业借由反倾销应诉,达到行业内洗牌的效果,这在国内数次遭遇反倾销的案件中已是屡见不鲜。
1年半前,美国对华冷冻暖水虾进行反倾销调查,最终除了湛江国联一家企业获得零税率外,其它所有企业都面临高达27.89%乃至是112.81%的惩罚性税率。
该裁决直接导致涉案主体的广东虾企受到重创,其中很多家已被迫放弃美国市场。
数据显示,2004年对美国出口的广东虾类企业为45家,2005年减少至28家,今年第一季度仅余17家对美继续出口。
这一情景同样出现在1年前沸沸扬扬的美国对华木质卧室家居反倾销案件中,125家应诉企业中共有109家享受了8.64%加权平均税率,6家享受了0.79%—16.7%单独税率,其他未参加应诉的企业则被征收198.08%的惩罚税率。
仅就东莞而言,被征收如此之高惩罚性税率的就有100多家对美出口企业,也都基本上不得不放弃了美国市场。
此次韩国发起针对中国瓷砖反倾销,在调查期内全国出口到韩国的涉案产品金额为5000多万美元,佛山企业涉案金额达到3000多万美元,成为绝对的涉案主体。
但在整个广东尤其是佛山的陶瓷企业中,中小规模企业居多。
来自黄埔海关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省有瓷砖出口记录的企业共计906家,其中出口值超过500万美元的只有5家;出口值低于10万美元的企业则达到732家,占全部企业数的80.8%,出口值合计985万美元,只占出口总值的5%,平均每家企业仅出口1.3万美元。
很显然,对于几家大规模出口企业来说,参加应诉一方面是争取对韩国出口的应有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获得相较于未应诉企业悬殊的税率,达到行业内洗牌的效果。
部分对韩出口小企业已遭淘汰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陶瓷反倾销对未应诉企业定下的37.4%惩罚性税率,虽然没有达到虾、家居反倾销案件中超过100%税率的“咋舌”水平,但也能将部分仅靠低价策略取胜的小企业淘汰出局。
据统计,自去年5月份反倾销调查以来,由于出口前景莫测,全省对韩国瓷砖出口持续萎缩,月度出口额由反倾销前300万-400万美元的主区间下跌到200万美元上下,各月份跌幅多超过二成。
到今年一季度,广东瓷砖对韩出口485万美元,同比下降46.4%。
对韩出口下降的同时,对其它主要市场出口却呈现此消彼长的市场转移趋势。
今年一季度,广东省对除韩国以外的主要瓷砖出口市场都实现了快速增长,其中对新加坡出口5053万美元,增长1.9倍;对阿拉伯酋长国出口1365万美元,增长1倍;对沙特阿拉伯出口1305万美元,增长16.5%;对欧盟出口1040万美元,增长33.7%;对美国出口440万美元,增长32.1%。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重要市场韩国征收反倾销税,不少小企业开始蜂拥进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
据统计,迄今短短1年时间内,广东省新增瓷砖出口企业246家,其中出口值小于10万美元的企业新增207家,占新增企业数的84%。
众多小企业由于在规模、技术、质量等方面无法与大企业抗衡,只能把价格作为竞争的武器,严重扰乱了瓷砖出口秩序,这给国内欣欣向荣的瓷砖出口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行业隐忧。
新闻纸反倾销案
在1997年的全国纸张订货会上,有15万吨新闻纸没有销路,就是10万吨指令性新闻纸生产任务,也只签定出4.5万吨合同,尚有5.5万吨未落实。
同年,国内累计生产新闻纸73万吨,同比减少19%,但是库存量增加,不少厂家下半年停产。
国内造纸业所受的冲击来自进口新闻纸。
自1996年二季度起,国际新闻纸供过于求,纸价从950美元每吨跌落至第四季度的450美元/吨,致使我国新闻纸进口量由1995年的4.9万吨增加至1996年的35.6万吨。
1997年10月16日,我国新闻纸业正式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诉。
这是我国国内产业依法对国外商品提出的第一例反倾销调查,引起了企业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997年12月10日,外经贸部正是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过我方一系列的调查,证实了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我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我国新闻纸业受到损害的重要原因。
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
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至此,这起历时近三年的中国首例反倾销案以中方胜诉告终。
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
肯定性仲裁的作出,无疑对国内其他正在遭受到国外产品倾销之苦的产业或厂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起到了重大借鉴和启发作用。
同时也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动辄实行歧视性反倾销调查的行为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请分析我国对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反倾销案胜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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