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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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
潍坊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的规范化救治,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决定对全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实行医疗救助。
为确保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实施,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符合条件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率100%,住院规范化治疗率100%,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率90%以上,出院后社区规范化管理率90%以上。
2、实施范围与对象
具有潍坊市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
(一)纳入低保的重性精神病人;
(二)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重性精神病人;
(三)特困供养人员中的重性精神病人;
(四)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重性精神病人。
三、组织实施
按照全市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资质准入和划片包干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共同组织实施。
(一)机构认定
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卫生计生局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推荐一处具备精神疾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为本辖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后,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为全市危重症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作为无精神疾病诊疗资质医疗机构的县(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达不到医疗救助质量要求的,取消定点资格。
(二)专业培训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从事精神疾病诊疗医护及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
所有参与医疗救助的医护及管理人员必须经市卫生计生委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3)宣传发动
各级卫生计生、综治、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重要意义及救助政策,不断提高病人的治疗管理率和病情稳定率,努力减少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四)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组织镇(街)、村(居)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对本辖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摸底确认,掌握基本情况,建立救助对象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2.申请救助。
符合住院条件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由本人或监护人(无监护人的由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表》(附件1),经本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审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3.住院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按照病情轻重缓急安排住院治疗,并严格执行医疗规范和医保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其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一般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危重症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
住院医疗救助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住院医疗救助时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县级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4.病人出院。
经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认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定点医疗机构通知监护人或者所属村(居)、单位接回管理;拒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有明确监护人的,由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不接收的,由病人所属村(居)委会或所属单位接收;村(居)委会或所属单位不愿意接收的,由病人所属镇(街)政府(办事处)或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接回。
具备医疗救助限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不具备医疗救助限时结算的,由救助对象监护人或所属村(居)、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医疗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同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5.社区管理。
病人出院后,有关部门、单位及镇(街)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将病人住院信息及时通报病人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五)信息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辖区住院医疗救助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规范。
有关统计表格(见附件2)要在每季度末按要求报县级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级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下季度首月3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计生委疾控科。
四、救助资金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资金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
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采取“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形式解决。
“医疗保险”:
先由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符合条件的再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由本人或监护人(无监护人的由村、居委会或单位)通过前述程序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财政补助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原渠道申请解决。
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由病人户籍所在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按月集中办理;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县市区由卫生计生局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核报销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附件3),负责全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有效有序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业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信息上报及业务督导考核等;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科室、人员和职责,并认真组织落实。
2.综治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镇(街)及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做好全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有关政策制定、措施落实、摸底调查、社区管理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保障工作。
按救助对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4.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研究制定具体、便捷的医疗救助程序,组织“民政救助”,并落实其他救助措施;办理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重性精神病人的入院、出院手续。
5.人社部门负责将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6.公安部门负责将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病人送往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病人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协助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病人实施住院治疗;协助摸底调查。
7.镇(街)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摸底调查、社区监管等工作;负责办理有关重性精神病人的住院、出院手续。
(三)密切协作配合。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保护病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本地本单位贫困重性精神病人进行全面摸底,搞好宣传发动,督促病人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
对符合住院救助条件的,动员并帮助病人或其监护人及时进行住院治疗救助。
卫生计生、综治、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确保全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导考核。
各县市区要建立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定期督查制度,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市卫生计生、综治、财政、民政、人社、公安部门不定期对医疗救助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进行全面督查,年度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全面考核。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强化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及镇(街)、村(居)等基层组织和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潍坊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表
2.潍坊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情况统
计表
3.潍坊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潍坊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
审批表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近期
一寸彩色照片
监护人
姓名
与患者
关系
联系
电话
家庭
住址
医疗救助原因
村(居)委会或单位工会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级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一份医疗救助使用。
)
附件2
潍坊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
县市区、开发区卫计局(签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患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定点医疗机构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联系电话
住院报销费用
救助原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附件3
潍坊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王桂英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闫宗子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锡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田民利市财政局局长
吴海源市民政局局长
秦震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成员:
张志强市综治办副主任
王象斌市卫生计生委副调研员
马进礼市财政局副局长
辛雅丽市民政局副局长
魏明市人社局调研员
薛林市公安局副局长
葛茂宏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杨锡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象斌同志为副主任。
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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