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奇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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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奇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奇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在脱硫脱硝生产中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重大危险源的界定进行辨识,结合现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包括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博奇公司结合现场实际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级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值的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
成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机械和设备损坏、机组停运等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规和行业规范中一般以上事故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物品等。
第三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分为四级。
具体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对于不同的级别,采取不同的控制对策。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子公司、项目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管理机构与职责
1.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最高领导机构。
负责组织建立完善博奇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网络和监督网络;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立完善博奇公司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发生紧急状态各部门快速做出反应的应急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管理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完成现场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定期组织现场应急演练,落实重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重大危险源事故安全生产督办。
2.运维业务中心是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各运维项目建立完善该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及监督落实;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网络和监督网络;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重大危险源事故安全生产督办。
3.公司技术部负责健全和完善防止重大危险源事故的技术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发现的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技术方案、重大危险源安全设备设施改进意见技术把关;参加重大危险源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督办。
4.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考核、改进意见,监督项目公司
和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按各级政府的要求,指导并督促项目公司将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报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人力资源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到位,保证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人员定岗满足实际需要;负责重大危险源运行操作和检修维护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操作调整和检修维护人员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满足现场需要。
6.物资采购部负责重大危险源运行维护所需的设备采购和备品备件及时到位,设备材料质量满足安全技术要求。
7.总裁办公室负责涉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相关文件传递及时,不发生丢失、积压、滞留情况;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所需办公用品的及时配备。
8.财务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应急所需各类资金的及时有效拨付。
9.计划经营部负责重大危险源运行维护管理所需成本费用的预算、审核、批准。
10.法务部负责涉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的普及宣贯和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
11.信息部负责重大危险源数据信息库的建立,保证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
12.各子公司、项目公司是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本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六条全公司每个重大危险源为一管理单元,遵循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落实公司、部门、项目三级主体的责任进行管理。
第七条博奇公司重大危险源三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三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组长:
安质部部长
副组长:
各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专责人
成员:
各项目安全专工
三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二)监督本级单位和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监督本级单位和部门将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信息库;
(四)监督本级单位和部门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
(五)监督本级单位和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规范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六)监督本级单位和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建档和备案
第八条每年第一季度公司相关各部门组织项目公司完成或完善和本部门相关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
及时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危险有害因素分辨准确。
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章安全生产
第十条运维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管理各运维项目公司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运行操作和检修维护等作业指导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一条各运维项目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重大危险源生产系统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三条各运维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各运维项目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五条各运维项目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各运维项目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各运维项目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各运维项目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的运维项目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五章评估
第二十条每年一季度由运维中心组织各运维项目公司,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工作。
根据评估后的结论,将重大危险源与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临界值进行对比,对构成公司级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对构成国家级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的,指导项目公司联系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对应各级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是具有资质的机构或组织检验评估的,如氨罐、行车、电梯等,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组织检验评估,其检验、评估周期、范围、要求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工作中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界定要严格按照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进行。
第二十三条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均要提出分项评估报告,并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完成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后,由运维中心负责组织制定整改计划;综合整理出《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在第一季度末上报集团公司决策经营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应含有下面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规程等)。
2.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和范围。
3. 重大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风险水平,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4.明确重大危险源等级。
5. 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估表, 列出降低危险等级应采取的措施。
6. 安全对策措施和问题整改表。
7.应急处理预案。
8.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全部制定整改计划,应落实整改方案、资金、责任人、监督人、完成时间。
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实际整改完成情况,并定期向公司决策经营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参数、数量、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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