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估合作协议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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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估合作协议资料
机动车辆保险公估合作协议书
甲方: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及相关监管规定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将出险车辆、代查勘车辆及其它物损或人伤的查勘、检验和损失评估工作委托乙方办理。
2、甲方将出险地点在甲方所辖范围内的车险赔案委托给乙方处理。
3、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依据,在合同规定的合作范围之外需要委托的,应另行订立个案委托合同。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合格的公估人员,但需向乙方说明调换理由。
3、甲方有权根据工作任务及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公估费挂钩,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4、甲方提供《查勘定损操作手册》、工作流程及考核标准,这些要求、流程、标准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必须按要求执行。
5、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公估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公估费用。
2、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车险公估服务。
3、乙方负责选派合格的公估人员,并事先由甲方考核确认。
4、乙方负责为其公估人员配备必须的查勘车辆、查勘工具,及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5、乙方负责对乙方派出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所发现及甲方反馈的问题及时按甲方的整改意见予以解决。
6、乙方负责对其公估人员查勘现场、保险责任认定、损失核定等公估业务所作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甲方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所产生的差错赔款,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对甲方在约定区域内案件处理工作的委托乙方必须接受。
8、根据考核结果,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相关处理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措施;对甲方的整改要求,乙方须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并由甲方确认是否达到要求。
9、甲方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关系的,乙方对于已受理的案件必须继续履行直至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案件公估费用标准及支付
1、甲方按照附件4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公估费。
对于个案委托,逐案另行商议。
2、每起案件的工作内容是指从接受派工时起,包括查勘、定损、上传相关案件资料、收集单证等,直至在甲方的信息系统内核损审核完毕为止。
3、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向乙方结算支付委托案件的公估费用,结算支付费用=Σ(需结算案件*公估费标准(附件4))+日常考核扣减(附件2)
4、乙方在每月的前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度需结算的公估费用明细清单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给甲方确认。
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费用明细表后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回复确认。
6、乙方根据甲方的确认金额出具公估费发票,甲方在收到公估发票后个工作日将公估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的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7、对于除甲方之外的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委托的代查勘案件,乙方仍应当依照本协议内容操作,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之进行费用结算,乙方不得向甲方关联方的客户直接收取费用。
第五条保密条款
1、合同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了解到对方的一切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以及未在对外宣传资料上公开登载的一切经营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2、违反上述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按照受损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六条工作协调人
为保证有效充分的沟通,双方各自指定一位工作协调人,以解决在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如任意一方需变更协调人则需提前书面告知对方。
甲方工作协调人:
姓名:
电话:
手机:
乙方工作协调人:
姓名:
电话:
手机: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2、3、4、5、6、7、8、9款,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甲方正常的经济损失之外,并按照经济损失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7款约定操作的,甲方不支付公估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关联方的客户加倍退赔所收取的费用。
3、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公估费用的,自应当支付公估费之日起按照欠款金额每日0.3%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4、对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相关经济赔偿和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公估费用中抵扣;扣款不足的,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赔偿。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终止合作的,应向甲方支付_万元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变更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2、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3、变更事项须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的不同之处,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4、对乙方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人员参与制造虚假赔案的;
对派往甲方查勘的人员,乙方自行调整的人员数量超过总人数的30%(含30%),且影响到对甲方履行合同义务的;
连续两个季度经甲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
经核实,乙方派出为甲方查勘的人员非乙方正式员工(即无正式劳动合同)的。
第八条争议解决
1、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的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章: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公估合同附件1
公估月度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标准值
得分标准
权重
配件点选率
80%
100%,100分;[95%,100%),90分;[90%,95%),80分;[85%,90%),70分;[80%,85%),60分;<80%,0分;
10%
3天及时查勘率
75%
100%,100分;[95%,100%),90分;[90%,95%),80分;[85%,90%),70分;[80%,85%),60分;[75%,80%),50;<75%,0分;
10%
7天及时查勘率
85%
100%,100分;[95%,100%),90分;[90%,95%),80分;[85%,90%),70分;<85%,0分;
10%
报案到核损时效
3.2天
<0.8,100分;[0.8,1.2),90分;[1.2,1.6),80分;[1.6,2.0),70分;[2.0,2.4),60分;[2.4,2.8),50分;[2.8,3.2),40分;>3.2,0分;
20%
定损偏差2
7.5
0,100分;(0,1.5],90分;(1.5,3],80分;(3,4.5],70分;(4.5,6],60分;(6,7.5],50分;>7.5,0分
20%
有效回访不满意案件数
0
不计入考核总分,如有发生,直接扣除该笔案件的公估费用,取消应得的奖励,但不影响处罚结果
10%
有效投诉案件数
0
不计入考核总分,如有发生,直接扣除该笔案件的公估费用,取消应得的奖励,但不影响处罚结果
0%
日常考核记错案件占比
4%
0%,100分;(0%,1%],90分;(1%,2%],80分;(2%,3%],70分;(3%,4%],60分;>4%,0分
10%
虚假违约案件减损、注销率
3%
>10%,100分;[10%,8%),90分;[8%,6%),80分;[6%,4%),70分;[4%,3%),60分;<3%,0分
10%
公估合同附件2
日常考核标准
一、差错情形
(一)A类差错:
A-1未按规定拍摄现场照片或损失相片的;
A-2照片中没有车架号码的;
A-3发动机有损失的情况下没有拍摄发动机号码的;
A-4上传照片不规范的,如横传、错传、漏传等;
A-5因操作失误或疏忽大意,车险理赔系统内错选赔付险种的;
A-6没有准确选择标的或三者车型的;
A-7没有正确填写车架号码或必要时没有填写发动机号码的;
A-8定损项目和工时错写、漏写相互颠倒的、其它情况没有备注说明的或备注不规范;
A-9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上传查勘、定损及索赔资料的;
A-10未按规定填写《查勘报告》的;
A-11上传资料错误或不全;
A-12定性或定损错误但尚未造成损失的;
A-13其它违反《查勘定损操作手册》要求的;
(二)B类差错:
B-1估损项目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经查属实的;
B-2未核对受损车辆车型代码等资料,致使核价或赔偿错误、造成公司损失的;
B-3越权限向客户承诺、造成公司损失的;
B-4因上传资料的错误或不全,致使后台核损出现差错的;
B-5因定性或定损错误,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B-6公估人员不服从调度或变相找理由不服从调度的;
B-7擅自指导客户离开现场而不按规定进行现场查勘的;
B-8不及时与客户联系、未按规定时限赶赴查勘地点被客户或业务经办人投诉属实的;
B-9未经特别授权,超越授权范围工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C类差错:
C-1故意刁难客户,给公司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C-2与不良客户或者修理厂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图谋私利的;
C-3因保管不善,遗失赔案或赔案中重要单证,造成我司无法确认赔付依据的;
C-4不按我司规定推荐修理厂,一经查实的;
二、处罚:
1、A类差错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2、B类差错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3、C类差错每次最低罚款人民币400元,并立即调离岗位;情节严重者要求合作分公司处理相关人员,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估合同附件3
公估操作要求
一、从利于甲乙双方长期合作目的出发,现对委托案件的规范性操作、真实性判断及时效性处理等三方面进行约定。
任何一方若有违犯,应当按照约定向对方进行赔偿与补偿。
二、对重大车物损失案件的规范操作约定。
乙方在接到单个车物损失超过10000元的案件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1、乙方应当在查勘到车辆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等待甲方的进一步授权。
2、在未接到甲方授权通知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同意修理厂对车辆进行拆解,并有义务监督确保车辆不被拆解。
3、在未明确维修方案或各方对修换项目及价格有较大争议时,乙方不得擅自授权修理厂对车辆进行修理,并有义务监督确保车辆不被维修。
4、在甲方尚未在理赔系统内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正式核损同意前,乙方不得擅自将定损单出具给客户与修理厂(包括人工及配件的追加单),或作出相关承诺。
5、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该标的定损金额5%的违约赔偿款,并且补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数额从甲方认定,以甲方与客户所争议部分的数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甲方最终支付的赔款与理赔成本之和。
三、对确保案件真实性的处理约定。
1、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各项规范要求进行查勘定损工作,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保证所处理案件的真实性(包括扩大损失部分)。
2、对疑点案件,乙方在完成各项查勘工作及力所能及的基本调查工作后(是否完成各项基本工作,以相关文件规定及核损判断为依据),认为确实无法进一步落实的,应当在进行首次查勘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并在系统上传时明写相关意见。
3、经甲方调查后确认乙方未达成上述约定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核定损失金额20%的违约赔偿,并承担甲方为此所支出的调查成本。
对损失已经无法追回或追回困难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四、对委托案件处理的时效性约定。
乙方应当保证及时处理甲方所委托的案件,对因无正当理由将受托案件搁置超过7天(包括甲方在系统内审核退回乙方平台的案件),造成甲方对案件处理被动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核定损失金额5%的违约赔偿款,并向甲方支付与客户所争议的数额。
公估合同附件4
公估费收费标准
任务类型
区域
价格
单独现场查勘或单独定损案件
现场查勘、定损案件
快处快赔案件
备注:
1、对于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的公估费用,有甲乙双方根据赔案情况一案一议,另行商定。
2、本费用包含通讯费、差旅费、燃油费等一切费用,不再加收任何形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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