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钯金产品交易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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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钯金产品交易规则试行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
钯金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五章清算
第六章交割
第七章开户管理
第八章风险管理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章信息管理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调解与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钯金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贵金属技术规定以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章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钯金现货交易及钯金现货电子交易业务。
客户与会员交易,非结算类会员与结算类会员交易。
第三条会员是指根据《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加入交易中心,从事钯金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由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认定的特许贵金属交易商。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会员推出钯金现货,常用规格如下表:
现货品种
成色
单位
现货钯金9995
Pd99.95%
1KG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钯金标准GB/T1419-2004,经交易中心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铂金进行回购。
第五条会员推出的钯金现货为粉末状,其盛装容器上必须具有以下要素:
经交易中心认定的唯一编码、金粉重量、纯度标识、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符合省级甲等以上(含本级别)的贵金属检测机构认证体系证书,或满足同检测企业二次复核检测流程的质量对照保证文书,并可随时接受交易中心质检部门复检的机制。
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报价原则:
交易中心综合国际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和国内其他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连续报出钯金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
会员根据交易中心的报价管理规则及发布的指导价,综合其自身的现货存量或需求量,报出买入及/或卖出价格。
第七条报价单位:
人民币元/克,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第八条报价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08:
00至周六04:
00(24小时制),报价周期采取实时更新制度;
结算休市时间:
每交易日04:
00-06:
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中心通知为准。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九条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会员进行钯金现货交易及钯金现货电子交易。
第十条交易准备金:
会员及客户须向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预存交易准备金。
会员的银行清算账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清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
交易中心按会员预存交易准备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可持仓亏损。
第十一条履约准备金:
钯金现货电子交易采用预付履约准备金的形式进行。
现货钯金9995的预付最低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5%,预付最高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20%。
第十二条钯金现货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存入欲购买钯金现货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钯金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钯金,可直接通过会员柜台或交易窗口卖出。
第十三条钯金现货电子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钯金现货,且当日必须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行为,否则视为交割违约,违约方需支付交割滞纳金。
客户交易时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准备金,结清所有货款后完成交割行为。
第十四条现货钯金9995交易单位为1千克,最小交易量为1千克,交割品种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割的成色Pd99.95%的1千克钯金粉。
第十五条钯金现货交易及钯金现货电子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付钯金,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客户在参与钯金现货交易及钯金现货电子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
手续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如当日未完成钯金实物交割行为的需一次性支付交割滞纳金。
第十七条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钯金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四。
第十八条交割滞纳金收取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当日未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行为,视为交割违约,违约方需按交易中心确定的滞纳金率按日支付交割滞纳金。
滞纳金率最高不超过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一。
第十九条提货费包括加工费、仓储费、税费、出库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现货总价值的30%,运输费、保险费由买方承担;交货费包括入库费、检验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现货总价值的30%。
提货费、交货费由会员缴纳收取,或由交易中心代收代缴。
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二十条客户的交易准备金须存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中心代会员统一收取。
会员不得额外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清算
第二十二条钯金现货电子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中心和清算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中心对客户及会员每笔交易中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24小时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交割
第二十五条钯金现货电子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中心授权的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客户可在交易日内进行钯金现货交割申报:
买入钯金现货的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银行清算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在交易日内10:
00-16:
00(24小时制)提取钯金现货;卖出钯金现货的客户在交易日内10:
00-16:
00将钯金现货交与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条客户申请交割现货钯金9995(1千克钯金)的单位为1千克,最小交割量为1千克。
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钯金量(G)
交货、付款期限
1千克≤G<5千克
5个工作日
5千克≤G<20千克
10个工作日
20千克≤G
双方商定
提请交割后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履约准备金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具体的违约事项详见《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贵金属现货交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开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客户通过交易中心会员办理开户手续,进行钯金现货交易及钯金现货电子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通过交易中心会员办理开户手续,其贵金属从业人员协助客户签署《客户协议书》;
(2)交易中心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会员应按交易中心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电子化方式直接下达指令。
第八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笔最大下单量为10手,最大持仓量为50手,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相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第三十条交易中心实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其持仓实行强行转让: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持仓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履约准备金,当客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准备金不足,由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准备金(此提醒只是作为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仓,直至客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
当客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对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转让;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行转让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转让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转让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转让、强行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
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交易中心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交易中心产生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二条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三条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中心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
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
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及客户有权向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会员、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第四十六条交易中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中心见证实施。
第四十七条对各类会员、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违规处理管理办法(试行)》采取相应的管理或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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