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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河北珠峰大江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2012年6月1日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1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专业、要害岗位每月组织一次;分厂(车间)每周组织一次;班组每天进行一次。
并有记录。
1.2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包括专业、防洪、防汛等季节性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1.3各级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检查、检查组由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
1.4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4.1查思想:
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1.4.2查安全管理:
各级领导及职能人员是否分线负责,落实了“五同时”;
1.4.3查规章制度: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贯彻执行;
1.4.4查事故隐患:
主要检查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1.5对查出事故的隐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所在单位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认真进行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或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同时上报企业领导。
1.6检查部门按限期对整改项目验收,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无故拖延整改时间的责任单位,按公司安全奖惩规定予以处罚。
1.7生产班组应做好班前、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或上报,要害岗位要定人、定责每天检查并有记录。
1.8安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对违章人员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根据隐患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部门或单位,公司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2.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2.1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期交纳保险费。
2.2公司年工伤事故频率(重伤率<0.30‰死亡率:
<0.035‰)。
2.3事故报告
2.3.1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单位立即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采取救护措施或送医院处置。
2.3.2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程度及时处理或报告主管领导,重伤以上事故公司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2.3.3轻伤事故所在单位经调查、分析后,将《伤亡事故登记表》最迟不超过3天报安全部门2份,单位自留1份。
2.3.4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时,公司应及时将《伤亡事故快报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基层)》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报市安监局。
2.4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2.4.1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2.4.2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2.4.3死亡事故由企业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4.4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等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5事故处理
2.5.1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2.5.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2.5.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组织全面落实。
2.6工伤认定及保险待遇
2.6.1人力资源部门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上报认定工伤。
2.6.2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对工伤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和善后工作。
2.6.3工伤人员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换取工伤休假证明,工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2.6.4工伤人员需进行伤残鉴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门按国家工伤保险规定办理。
2.7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资料,由安全部门归档保存。
3.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3.1新职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
3.1.1凡新入厂的职工(包括短期合同工和临时工),都必须经过公司(厂)、车间(分厂)、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3.1.2一级(公司)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主要教育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2)公司概况、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1.3二级(车间、分厂)安全教育由车间、分厂负责人组织实施。
主要教育内容:
(1)本单位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概况及其特点,危险区域、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防护、应急抢救知识的教育。
3.1.4三级(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主要教育内容:
(1)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程序;
(2)本岗位工作特点、设备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3)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
3.1.5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报安全部门存档。
3.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3.2.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3中层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员培训教育
3.3.1公司每年对中层管理者、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教育培训。
3.3.2培训内容;。
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基本知识、技术知识等。
3.4班组长培训教育
3.4.1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班组长安全培训教育。
3.4.2培训教育内容:
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班组安全管理知识等
3.5分厂(车间)安全教育
车间(分厂)每月一次全员安全教育,班组每周一次组员安全教育,并有记录。
3.6变换工种及复工安全教育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3.7“四新”教育
3.7.1“四新”安全培训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对操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教育。
3.7.2“四新”安全培训教育由主管单位和有关技术部门负责组织。
3.7.3“四新”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2)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3)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4)“四新”项目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
3.7.4操作人员进行“四新”安全培训教育后,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3.8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3.8.1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教育。
3.8.2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规;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3.8.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新入厂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与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安全部门、职工医院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有害作业人员在岗、离岗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4.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应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2职责
4.2.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立项前的论证和立项、初步设计及“三同时”的实施和竣工验收。
4.2.2安全、保卫、工会参与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健康、消防设施设计文件的审查、会签及竣工评价。
4.3项目建议书
4.3.1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投产后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危害进行的简单预测,并提出防范措施方案和预计效果的说明,且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查。
4.3.2主管部门会同安全部门、保卫部门编写关于职业健康、安全、消防、环境保护的简要说明,并纳入项目建议书。
4.4可行性研究
4.4.1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消防、同时做出论证,并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4.4.2安全、保卫、工会等有关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业健康、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做出论证。
4.4.3需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消防、环境影响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及初步设计评审前组织开展预评价工作。
4.4.4预评价单位进行建设项目预评价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4.5初步设计
4.5.1主管部门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根据预评价报告要求,委托设计部门同时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的初步设计;,并上报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4.6施工
4.6.1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和设计要求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进行监督检查。
4.7竣工验收
4.7.1项目竣工后,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环保、保卫、工会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4.7.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消防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调试、试运行,并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
4.7.3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使用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试运行,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的监测、检验工作。
4.7.4对需要进行验收评价的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做出评价报告。
4.7.5试运行三到六个月内,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供试运行资料,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及试运行资料、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监测报告等资料,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验收专题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并申请竣工验收评。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1范围
适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5.2职责
5.2.1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登记、定期检验、检查等技术管理工作。
5.2.2各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
5.3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5.3.1特种设备采购
5.3.1.1特种设备采购前应确定供方具备该特种设备制造资质,并查验其相关证明材料。
5.3.1.2所购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
5.3.2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
5.3.2.1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维修。
5.3.2.2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必须由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报安全部门审核备案。
5.3.2.3承接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计划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3.2.4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完工后,设备主管部门应在验收后30日内向施工单位索取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5.3.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3.4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
5.3.4.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使用单位要将登记标志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3.4.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5.3.4.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要对其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3.4.4设备主管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整改。
5.3.5特种设备检验
5.3.5.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进行检修、送检,并做好记录。
5.3.5.2设备主管部门要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3.6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3.7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6.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6.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取证。
6.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没有职业禁忌证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
6.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6.5加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教育和管理。
安全环保部积极认真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
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6.7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需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6.9凡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主管领导,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7.1承包工程项目的单位
7.1.1凡在企业内承包各种工程项目、技改项目、协作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关安全资质证明或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1.2承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及安全保障措施,并将合同约定的安全责任及具体安全措施复印件报安全部门审查备案。
7.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
7.2.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单位应首先审查承包或租赁单位是否具有相关安全生产资质或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2.2承包或租赁合同要明确约定安全管理责任,发现承包或租赁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发包或出租单位进行处罚。
7.3进入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见习人员
7.3.1进入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见习人员必须经厂、车间(分厂)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作业。
7.3.2进入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见习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合理佩带劳动防护用品,服从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
7.4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
7.4.1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接待单位负责。
7.4.2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服从企业安全管理。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8.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8.1防火安全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
8.2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8.2.1保卫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定期进行防火教育培训,班组要坚持经常性防火教育。
8.2.2保卫部门对使用、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8.2.3对新工人和变换工种的人员,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8.2.4对临时工、民工、临时进厂人员由接待、使用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8.2.5各级领导和防火负责人要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的消防安全文件。
8.3防火检查及火险隐患整改
8.3.1保卫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巡查、节假日检查;各单位要组织防火自查,企业定期组织综合大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记录备案。
8.3.2各单位对发现的火险隐患要上报保卫部门,并按要求进行整改,保卫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验收,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
8.3.3对上级部门查出的火险隐患,企业要及时组织整改并汇报,整改结果要记录存档。
8.4严禁烟火及动火规定
8.4.1禁止在厂区内吸烟。
8.4.2在禁火区内动用明火作业,动火单位要填写《动火申请表》,经保卫、安全部门检查、审批后方可动火。
动火前,要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可靠防火措施,清除周围易燃物和可燃物。
动火完毕及时报告批准部门复查、验收。
8.5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
8.5.1消防器材是灭火专用工具,平时不得随意动用。
8.5.2配发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责任到人,要做到勤检查、勤清洁、定位放置、定期更换。
8.5.3消防器材存放要明显、易取,放置消防器材处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8.5.4对正常使用后的消防器材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更换,擅自挪用或损坏、丢失、破坏消防设施、器材者,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赔偿损失。
8.5.5确保公司消防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8.6消防组织及灭火疏散预案演练
8.6.1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设立消防组织机构,成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举办一次实战演练。
8.6.2保卫部门对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建立消防档案,记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8.6.3企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9.危险性作业审批制度
9.1企业危险性作业主要包括:
带电或高压范围内的作业;禁火区的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容器内作业;大型设备吊装作业等。
9.2需要进行危险性作业的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危险性作业防范措施,措施中应写明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现场作业人员、现场指挥人员、现场监护人员、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等内容,并根据不同情况,准备充分的应急物资。
9.3进行危险性作业的单位要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批。
经主管部门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核实批准后方可作业。
并报安技部门备案
9.4禁火区区域由保卫部门划定。
禁火区动火作业由保卫部门审批。
9.5高处作业、大型吊装、容器内等危险性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
9.6带电或高压范围内的作业由设备部门审批,报安全部门备案。
9.7对从事危险性的作业人员,作业前要进行相关安全教育。
9.8监护人员在作业现场监护过程中,要随时纠正、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9.9作业前现场指挥人和监护人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点作业人员,并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10危险性作业过程中,发现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措施不能充分满足安全作业时,指挥人或监护人应做出停止作业决定,重新制定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9.11危险性作业期间,指挥人和监护人不得擅离作业现场;如确需离开现场时,要向新的指挥、监护人员,详细交待现场情况和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9.12危险性作业结束后,指挥人和监护人要彻底检查作业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办理完工手续。
9.13凡因不执行本规定,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事故,按企业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10.电气临时线审批管理制度
10.1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架设电气临时线,因工作需要袈设临时线时,使用单位应向电气分厂申请,并填写临时用电申请单,(包括布线方案、安全措施、专管人员、使用时间等),并经电气分厂和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安全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
10.2电气临时线申请期限最长15天,如需延期使用,则要再次申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电气临时线的监督检查。
10.3电气临时线必须由持证电工袈设。
架设时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标准要求。
10.3.1临时线必须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10.3.2电气临时线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高度:
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上搭挂临时线。
10.3.3电气临时线必须有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并有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设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
临时线必须经闸箱引出,不准直接从正式线路上连接。
10.3.4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10.3.5电气临时线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
10.3.6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电气临时线路。
10.3.7电气临时线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10.5临时线路使用完毕或到期后,应及时拆除并报批准部门注销。
10.6未办审批手续而擅自安装电气临时线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1.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1.1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包括: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品和腐蚀品等。
11.2职责
11.2.1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安全。
11.2.2物资保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发放安全。
11.2.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
11.3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及运输
11.3.1必须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11.3.2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
11.3.3如需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单位。
11.3.4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必须在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11.3.5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或或行业有关安全运输规定。
11.4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11.4.1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核对包装物(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11.4.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并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1.4.3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及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定期检查。
11.4.4危险化学品必须按其性质分区、分类储存,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品应分区隔离存放。
11.4.5物品要分类摆放整齐,标识出名称、燃烧特性和灭火方法,库区留出适当的间距和通道,便于仓库作业及检查。
11.4.6容器要密闭、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1.5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1.5.1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操作人员应认真阅读安全技术说明书。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5.2使用有毒害、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通风良好,操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11.5.3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全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若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时必须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
11.5.4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签,危险化学品使用完毕,容器应退回发放单位,不准挪作它用或盛装其它物品。
12.职业病防治制度
12.1职业危害作业点的确定、申报与监测。
12.1.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配合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确定职业危害作业点,并进行申报.
12.1.2对市职业卫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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