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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教51号
陕财办教〔2007〕51号
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
《陕西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
为加强重大文化精品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强省”战略,推动全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陕西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文化精品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强省”战略,发挥陕西丰厚的文化资源优势,打造陕西特色文化品牌,推动全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的资金。
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是指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宣传陕西、开发地方民俗文化、树立陕西新形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影视剧目、文学创作等文化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集中支持大戏、大剧、大片、大创作等重大文化项目。
(二)建立机制,择优支持。
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择优支持。
(三)创新方式,突出成效。
采取多种资助方式,注重项目社会效应。
(四)追踪问效,提高效益。
建立面向资金管理和使用效果的追踪问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弘扬以时代精神为主旋律的,反映改革开放后我省城市和新农村飞速发展的文化作品。
(二)能够深入挖掘陕西历史文化内涵,反映重大历史题材或历史事件,重点支持反映周、秦、汉、唐四代历史和红色革命文化作品。
(三)能够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开发地方民俗文化,展现陕西黄土文化独特魅力的作品。
(四)支持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原创作品。
(五)已获得国家立项支持,对宣传陕西、扩大陕西影响具有重要作用的文化精品项目。
(六)获得全国性奖项的文化精品的支持推广。
(七)其他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在社会上有较高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和好评的文化精品。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和审定程序
第五条由省政府各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精品项目行业申报指南报省委宣传部,省委宣传部依据报送的行业指南,编制年度《陕西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上半年向社会予以发布,公开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请实行逐级申报制和招标制。
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隶属关系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分别向当地宣传和政府各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由当地宣传和政府各文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后逐级上报,对报送到省级政府各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省级政府各文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项目报省委宣传部,省委宣传部统一汇总初审。
对于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宣传陕西有重大影响力的文艺创作项目,可以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申报一次。
第七条省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省政府各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对初审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出具书面论证报告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八条对专家提出立项建议的项目,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召集省政府各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等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
第九条省委宣传部对联席会议审议确定的项目报省重大文化精品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对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由省委宣传部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具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对确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政府各文化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陕西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落实及专项资金使用任务书》(一式四份),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各保留一份。
第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一般在申报项目时,必须填写《陕西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经费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简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
(二)项目经费预算。
(三)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出版物必须提供文学脚本、演出脚本、书稿、光盘等。
(四)对国家立项的,须提供立项文件;已获得奖项的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同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承诺函或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期奖励等方式,具体如下:
(一)对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文艺项目,经评估后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
(二)对事业单位承担的盈利性项目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企业承担的盈利性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后期奖励等方式。
(三)对个人创作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全国性奖项的作品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十四条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额度由省委宣传部商省财政厅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与省政府各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签订的《陕西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落实及专项资金使用任务书》,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省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省政府各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签订的任务书,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对完成情况好的项目,可以加快资金拨付;对于社会效益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适当增加奖励性资助;对完成情况差的项目,减拨、停拨直至取消资助。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级企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市、县企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由市、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银行贷款和资金到位情况核实后,分两次拨付项目单位,首次拨付贴息资金的50%;项目完成后,经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审核后,拨付剩余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采购法》规定执行;属招投标范围的,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及审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年度终了,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向政府文化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报告。
同时,抄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当年项目未完成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对因故中止的项目,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省政府文化业务主管部门。
同时,抄送省委宣传部,由省委宣传部组织清查;结余经费原渠道收回,继续用于支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省政府文化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报省委宣传部。
第二十五条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
按照《陕西省财政厅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办法》(陕财办[2001]67号)文件规定,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文化精品项目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今后确定项目、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重大文化精品项目专项资金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核减、停拨或收回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财经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改变资金用途的;
(四)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
1、《陕西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经费申请表》
2、《陕西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落实及专项资金使用任
务书》
主题词:
财政文化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宣传文化单位,各省管县财政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07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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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校对:
赵艳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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