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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拍卖法律问题初探
网上拍卖法律问题初探
王素娟北方工业大学教授
关键词:
网上拍卖/网上拍卖物/欺诈/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
本文围绕目前困绕我国拍卖网站发展的拍卖物的范围、拍卖中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其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在目前的法律状况下,如何明确法律对拍卖物的限制、如何认识拍卖网站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与其他许多网上交易形式一样,以低成本、高效率为主要特征的网上拍卖日益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青睐,j交易的数量在迅速增加,给网站和交易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以每天的人流量1900万,成交量达10万笔的美国著名的ebay拍卖网站为例,仅在2001年第一季度里,其网上商品交易额就高达1.98万亿美元,收益达2100万美元[1]。
随着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雅宝、易趣、网猎等一批以网上拍卖为经营特色的网站日益为网民所关注,其交易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交易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长。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目前网上拍卖尚面临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所以,网上拍卖在给商家和网站带来巨大的商机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进入到网络的虚拟世界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些信息:
“和平号”空间站在南太平洋降落之后,一些人在美国著名的Ebay网站上贴出了拍卖假“和平号”残骸的图片;其网上拍卖点还有很多假的商品在进行拍卖,甚至包括一些新出生的婴儿以及美国总统和一些人的灵魂。
[2]著名的yahoo网站因拍卖纳粹纪念品而遭起诉;日本某拍卖网站有人在非法拍卖迪斯尼动画片《恐龙》盗版等等。
国内的许多拍卖站点也是热闹非凡:
2000年4月3日,北京搜房网因举办了京城首例大规模网上房产竟拍,引起了人们关于“房地产网上拍卖非法?
合法?
”的大讨论[3];北京某拍卖网站因出现了网上拍卖妓女的信息而闹得舆论哗然。
上述这些问题给传统的法律观念和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需要解决的课题:
1、是否所有的物品都可以在网上拍卖?
法律对网上拍卖物应当如何规范限制?
2、对网上拍卖中的出现的欺诈行为、以及公开出售违法物品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
这两类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3、在网上拍卖中,拍卖网站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因网上拍卖所发生的纠纷,拍卖网站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这几个问题,是目前存在的、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一些有关拍卖案件涉及的焦点问题,在法律上明确这些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将对促进我国拍卖网站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对上述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关于网上拍卖物
进入拍卖网站,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令人眼花缭乱的商品,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声明:
加入竟价市场的网民将享有发布出售信息和竟价购物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和遵守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1)拍卖物和拍卖行为应当符合通常的道德规范,如严格禁止将不属于自己的或不能转让的物品在竟价出售物中登记等。
(2)符合法律规范。
竟价销售的物品应当是法律允许销售的物品。
销售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竟价销售的物品和商业行为必须符合社会伦理和家庭伦理等。
如果在网站注册物品或者标价购买时,违反了上述的准则,网站有权在不通知信息发布人的情况下,将信息删除。
如果出卖人、信息发布人违反了上述的准则,将由其全面独立地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因上述信息出现购买者投诉或者国家有关机构追究责任,网站将配合出具证明文件。
网站的上述声名表明了其对网上拍卖物和拍卖行为的态度,在法律还没有明确地对网上拍卖作出具体规范的情况下,无疑是一种权宜之计。
那么,就我国目前现有的规定而言,对网上拍卖物的限制到底有无法律依据?
如果有,应当适用什么样的限制原则?
从法律角度分析,网上拍卖,是指商家或其他出卖人利用计算机,借助互联网交易平台,通过竟价的方式向购买者销售产品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网上拍卖是一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交易形式,但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网上拍卖只是采用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网上竟价的形式,而这种交易形式的目的与传统的商品交易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即都是通过某种交易的形式,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商品交易的关系,目的都是出卖某物,转移物的所有权。
所以,与其他的市场交易行为一样,在网上拍卖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中,所交易的物品——拍卖物也应受到同样的法律的限制:
即网上拍卖的交易物必须是法律允许公开销售的物。
在目前法律没有对网上拍卖予以特殊规范立法的情况下,网上拍卖也应当与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一样,适用现有法律对商品交易物的法律规定[4],对网上拍卖的物品,也应同样适用下列这些法律原则:
1、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如我国法律禁止流通的毒品、盗版软件、盗版图书、盗版电影、电视作品以及受国家保护各类动物等,都不得在网上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竟价销售。
2、法律对物品的流通有特殊限制的,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交易。
如商业出售图书、音像制品,必须取得营业许可证。
而像前面所述引起争议的网上商品房拍卖,拍卖中的出卖方,只有在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前提下,才能具有相应的销售能力。
3、在商品的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卖方应当对出卖物作出真实的陈述并对发布的信息和出卖物品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对出卖物承担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
网络世界的流动性、开放性、隐匿性,无疑加大了法律对其规范、调整的难度,但网络经济不是无序的经济,人们在享受网上拍卖给自己的经营活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法律对交易的物品、交易行为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促使网上拍卖——这一新兴的交易形式健康地发展。
(二)关于在网上拍卖中欺诈行为以及公开出售违法物品的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为了维护网上拍卖的交易秩序,无论从现有的法律精神还是从网站的经营者角度来讲,都坚持这样一个基本点:
网上拍卖的物品应当是法律允许公开出售的物品,出卖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发布的信息和所出售的物品的真实性负责。
但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流动性,为一些心怀叵测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人大肆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公开拍卖违法物品,随着拍卖网站的发展,这种现象越来越突出。
据美国国家消费者联合会的网上欺诈观察组织宣称,在该组织的欺诈事件列表中,网上拍卖欺诈一直名列前茅,远超过像零售这样的其它网上交易欺诈[5]另据美国一家名为“电子市场商人”的市场调查公司的报告显示,2000年美国有87%的网络犯罪与拍卖网站相关。
[6]可见,网上欺诈与拍卖非法物品已经成为目前困绕网上拍卖正常发展,急需法律加以解决的主要问题。
1、网上拍卖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从法律角度讲,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7]行为。
以此为标准,具体到网上拍卖欺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认定:
1、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即明知道自己行为的虚假性,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故意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拍卖信息。
2、在客观上,有制造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存在。
针对网上拍卖而言,这种客观行为有两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1)出卖人根本没有所拍卖的物品,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达到其他的目的,而在网上发布拍卖该物的信息,
(2)出卖人有出售某种拍卖物的意愿,事实上也拥有该物,但在发布相关信息时,故意隐瞒了出卖物的瑕疵或故意对拍卖物作出虚假的陈述,将假说成真,如将赝品描述成是真品等。
3、因拍卖人的虚假陈述,使应买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当中,作出了与其进行交易的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4、交易后的结果是:
或者应买方付款后一直没有收到物品,或者收到的物品与拍卖时描述的明显不同。
由于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所以一直为法律所禁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因欺诈所完成的交易行为,可产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如果因欺诈,损害了国家利益的,为无效的行为,该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因欺诈,损害了公民个人、集体利益,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2、对在网上公开拍卖违法物品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实践中,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网络的开放性的特点,将一些明显违法的的物品公开在网上拍卖出售,如被盗的物品、盗版软件、毒品等。
与欺诈行为相比,由于这类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即行为人以法律禁止流通物在网上拍卖,所以对该类行为的认定比较容易。
从法律后果看,由于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所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绝对无效的行为。
另外,由于该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行为人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可能引起其他责任的产生。
如前面所述的在因特网上非法拍卖迪斯尼动画片《恐龙》(Dinosaur)的盗版影碟的事件,对兜售拍卖的3名出卖人,日本警视厅已经以侵犯著作权的嫌疑将3人逮捕。
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8]具体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开出售非法物品,行为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以外,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还可能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三)关于拍卖网站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问题
1、拍卖网站的法律地位
由于目前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实践中,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有人认为,网上拍卖与传统意义上的拍卖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所以从事网上拍卖的网站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拍卖公司,在从事网上拍卖时,对拍卖网站以及其所从事的拍卖活动,都应当以我国目前《拍卖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依据。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网上拍卖与我国《拍卖法》所规范的传统意义上的拍卖不同,两者在拍卖的场所、竟价的方式、拍卖的程序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拍卖网站的法律地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拍卖公司。
作者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网上拍卖与传统意义上的拍卖的几点区别以外,作者认为,两者关键的区别是,当拍卖网站与传统意义上的拍卖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在考察了目前各拍卖网站所普遍适用的拍卖规则以后,我们不难发现,在网上拍卖的过程中,拍卖网站与出卖人、买受人之间的关系与传统意义的拍卖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依照民法的一般原理,拍卖人与出卖人(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民法中典型的行纪法律关系的性质:
拍卖公司在接受出卖人的委托之后,在拍卖的整个过程当中,都是以拍卖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一系列活动,并承担向买受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9]。
而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所以,在传统的拍卖形式中,拍卖人为行纪关系的行纪人,它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有关行纪的法律规定。
而在网上拍卖中,拍卖网站只是为出卖人与买受人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出卖人在网站提供的技术平台上,独立发布出售信息,购买者通过上网,进入到虚拟的拍卖场,通过竟价规则,最终确定购买某种产品的价格,购买者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出卖者支付货款,由出卖者将产品送到购买者的手中,可见,在整个的交易过程中,完全是由出卖者和购买者独立进行实际的交易,在这种拍卖中,最终建立起来的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直接的法律关系,与传统拍卖中的拍卖人明显不同的是,网站并没有参与到实际的交易中来,网站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过是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所以,从法律角度讲,拍卖网站与出卖人之间不是行纪的法律关系,从拍卖网站本身并不介入到双方的买卖关系,只是利用所创立的技术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角度分析,拍卖网站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是民法上的居间关系,拍卖网站应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确定,应当适用法律上有关居间的法律规定。
2、关于拍卖网站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因网上拍卖中的欺诈、出售违法物品所引起的司法诉讼已经出现,如有人控告美国的eBay拍卖网站销售伪造的运动用品,原告称他们损失了至少1000万美元购买棒球球棒、交易卡和有伪造职业运动员签名的运动衫,因此要求eBay为此负责。
我国也已经出现了消费者网上拍卖物的投诉。
随着纠纷的增多,引起人们的关注:
即因网上欺诈、或拍卖违法物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谁承担?
拍卖网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
1、因欺诈、拍卖违法物品所形成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网上拍卖中,是由发布拍卖信息的出卖方与参加竟价的买受方直接进行交易,买卖的主体关系明确,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应当由出卖方对出卖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对因欺诈、出售违法物品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应当由行为的主体——出卖方直接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拍卖网站负有积极配合的责任,为寻找出卖人、确定出卖人的身份、双方交易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2、拍卖网站的法律责任
前述的美国消费者起诉eBay网站的诉讼,在法院作出网站不承担责任的判决以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网站到底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应当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承担责任?
对于这些美感的问题,在该案出现以前,国内外的立法、司法一直都在摸索、探讨着。
无论在理论上和实际的判例、立法中都形成了不同做法。
以美国出现的判例为例,1993年发生的playbuy一案中,法院确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即使对用户上载的侵权材料一无所知,网站也应当承担责任。
而在后来的Hubbard版权人诉讼案中,法院又以服务商没有能力控制其用户上载信息为由,作出了服务商不应承担责任的判决。
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情况看,也是对此表明了各自的态度,如德国1997年6月通过的《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美国1998年的《在线版权损害责任法案》等。
就目前而言,大多数国家对网站的法律责任,都倾向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ISP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这一原则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所以,也逐渐被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所采纳。
[10]
就网上拍卖而言,网站承担法律责任也应以同样过错为前提,但问题是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确认网站的过错?
作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拍卖网站的法律地位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角度考虑,
如前所述,拍卖网站虽然不是买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因它与买卖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按民法的一般理论,居间人负有一项重要的义务,即:
就订约的有关事项,有向订约当事人如实报告的义务。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
虽然拍卖网站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拍卖网站是通过提供网上技术平台服务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媒介服务,所以和一般的居间、中间商不同,拍卖网站的如实告知义务,是通过拍卖网站负有对其发布信息的监督、控制的责任来实现,即在现有技术能够达到的范围内,网站应对其所发布的信息的真实、合法性负有进行审查的责任,网站应当“配备信息检查人员,防止并及时清除各种违法或有损社会道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
”[12])尽量避免有害信息通过网站传达给买受者。
但面对网络上“海量的信息”要求网站对每一条拍卖信息的真实、合法性都进行事先的审查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
那么应当如何衡量网站是否尽了相应的义务呢?
作者认为,在确定拍卖网站的法律责任方面,可以参考《最搞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可以确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拍卖网站应当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
(1)明知网络用户发布虚假、违法信息而不及时清除;
(2)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出侵权产品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3)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针对目前网上拍卖的实践,以上仅就比较突出的拍卖物、拍卖欺诈、出售违法拍卖物的认定及其责任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分析,与其他许多新兴的网络事物一样,在网上拍卖领域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如网上拍卖的规则、拍卖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等等。
面对这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快速发展的网络经济,法律的任务就是:
加快立法的步伐,以保证我国的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注释:
[1]信息来自www。
Yesky。
com2001。
4。
20和2001。
6。
12
[2]信息来源同上
[3]见《北京青年报》2000年5月15日第29版。
和万信网
[4]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第132条等
[5]见天极网2001。
2。
12《美国网上拍卖欺诈多》
[6]见天极网2001。
1、14〈美发现网络犯罪大多与拍卖网站相关〉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68条
[8]信息来自天极网2001。
1。
3
[9]参见我国《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
[10]参见《最搞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见我国《合同法》第425条
[12]见我国《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出处:
《河北法学》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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