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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留用公务用车的报告
篇一:
第二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二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探索和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的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精神。
为保证我镇第二批车改的顺利实施,按照《东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1X]14号)、《关于明确镇(街道)公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委办发?
201X?
14号)和《寮步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寮府[201X]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车改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为目标,切实杜绝公车私用等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节约财政经费开支,降低公务交通成本;保证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车改应遵循的原则
(一)积极稳妥。
车改要保证开展业务工作所必需的交通条件,正常工作不能受到影响。
要避免因车改影响工作积极性、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况发生。
(二)注重实效。
车改要体现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要求。
实行车改后,财政在公务交通方面的支出要有较大幅度的减少。
(三)利于廉政。
车改要从根本上解决公务用车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车改后要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新的问题。
(四)公开透明。
车改要与当前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要广泛征求意见,得到多数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严格规范实施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成立车改领导机构
镇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镇委副书记谢杨锦同志任组长,镇委委员、纪委书记黄富新同志和镇委委员韩胜海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纪检监察办、组织人事办、财政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检办),主要负责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实行车改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纳入车改范围的单位包括:
1、文广中心;2、投资中心;3、会计核算中心;4、农村会计中心;5、出租屋管理中心;6、房管所;7、水管所;8、计生所;9、兽医站;10、农产品检测站;11、技术监督站;12、经济联合社;13、自来水公司;14、食品公司;15、园林公司;16、建筑公司;
17、对外发展总公司;18、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9、资产公司;20、教育办;21、各中小学(正、副校长)。
人员对象为上述车改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车辆对象为上述车改单位拥有财产权或使用权的车辆(包括下属单位提供使用的车辆;不含工程抢险车等专业工
具用车)。
五、车改的实施步骤及方法
(一)取消个人公务用车
实行车改的单位,自发放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之日起,除经审批留用的公务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全部停止使用,并组织上交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发放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
1、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标准
(1)按照车改单位人员的现任职务,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若有兼职的,按其最高职务的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执行。
(2)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费用的供给安排
第二批车改单位的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费用,由镇财政负责。
2、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使用
车改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领取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后,除执行特殊公务(即:
本方案“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的使用范围”中规定的7种情形)以外的公务交通费用一律由个
人支付。
3、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的调整
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的调整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随着今后财政承受能力、车辆规费、市场油(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以合理解决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所需要的交通费用。
4、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发放办法
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由镇财政统发至各单位,再由各单位分发给个人,发放时间自取消各单位公务用车之月起。
5、车改人员预支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办法
参加车改的人员,车改后6个月内,个人购买小汽车并以本人或配偶姓名入户的,可以按其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预支本人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的公务交通费补贴。
预支时,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购车发票或投买车改车辆的非税收入票据,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镇财政分局办理申领手续,再由镇财政分局核拨至单位,个人在单位领取。
夫妇两人同在车改单位工作的,可以凭一人所购车辆的发票或非税收入票据,双方同时申请预支公务交通费补贴。
预支年限内停止发放其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预支期满后再按月发放其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
(三)单位公务交通经费实行定额包干保障
1、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的标准
第二批车改单位的公务交通经费,根据各单位车改对象的编制人数(此对象人数指正、副职以上干部人数,不包括
职工人数。
),由镇财政按车改对象每人每年201X元下拨给各单位。
单位公务交通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2、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的使用范围
使用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应严格控制在下列范围:
①承办全市性或全镇性的重要公务活动;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处理突发案件(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现场办公活动;③接待市外单位客人;④离退休干部因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⑤到省、市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及材料;⑥到市外(省内)进行公务活动;⑦补充单位内部特殊岗位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的不足。
(四)保留适量公务用车的规定
按照镇的规定,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对保留公务用车作如下规定:
1、文广中心保留辆公务用车;
2、投资中心保留辆公务用车;
3、会计核算中心保留辆公务用车;
4、农村会计中心保留辆公务用车;
5、出租屋管理中心保留辆公务用车;
6、房管所保留辆公务用车;
7、水管所保留辆公务用车;
8、计生所保留辆公务用车;
9、兽医站保留辆公务用车;
篇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的通知
金堂府办发?
201X?
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成委办?
201X?
2号)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务车辆的规范化管理,制止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审批和管理
1、公务用车编制及标准。
县级领导公务用车价格标准为25万元人民币以内;县级各部门(含乡镇)、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量为每15人1辆,公务用车价格标准为20万元人民币以内。
2、全县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和配备实行统一审批,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县政府办公室是本级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配置、核定、调配、报废、更新等手续的审批、申报和管理工作。
3、公务车辆的报废更新应当按照先报废后更新,先上交旧车后申请新车的原则办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报废公务车辆。
公务车辆超编的单位,实行只报废不更新的办法。
对已经超编的车辆,经报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县政府办公室等部门批准后可留用至车辆报废。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单位购置车辆前,须向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购置表》,并将购车款划拨至县政府采购办专户。
实行政府采购。
凡未申请获得批准擅自购买公务用车的,不予办理车编等手续。
二、认真落实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1、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要根据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车辆使用制度。
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的内部管理和监控,防止公务车辆使用无章可循、管理不严、监督不力。
2、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领导干部工作交流、调动时,不准将原工作地区或工作单位的公务车辆带往
新工作地区或工作单位。
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树立良好形象。
不准无证酒后驾车;不准耍特权,耍威风,开霸道车;不准用公务车辆接送子女;不准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等私人活动;不准用公务车辆外出旅游休闲;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私自驾驶公车。
4、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坚决查处群众举报、反映的公务车辆使用中的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和驾车滋事、态度恶劣、滋事扰民等违规违纪行为。
对反映和发生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认真落实公务车辆管理责任制,对发生违规违纪的单位,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开展好公车私户清理工作
近年来,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我县对公车私户进行了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个别乡镇和部门,公车私户现象仍然存在。
为加强公务车辆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乡镇各部门对上私户的公车要认真进行清理登记,于201X年8月30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凡1995年7月31日前上私户的公车,因超过车辆过户规定年限,可不纳入本次清理过户范围,但必须作为国有资产加强管理;凡以抵债等形式变更为公车的私户车辆,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对在此次清理中弄虚作假、隐匿不报和逾期不办过户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今后再次发生公车私户行为的,监察机关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严禁公款报销支付私车费用
近年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购买车辆的逐年增多。
但有群众反映,有的部门借“私车用于办公”名义发放补贴;有的利用职务之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私车的各种费用;有的财务管理松散,报销车辆费用审核不严,存在公车私车不分的问题。
对此,各乡镇、各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车辆费用支付的管理,坚决制止并查处“私车公养”等违规违纪行为。
严禁擅自实行交通补贴;不准以“私车公用”为名乱发补贴;不准给私车报销支付各种费用;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机关或下属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私车的各种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有利于减少公务车辆费用支出实行交通补贴的,必须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同意后实行。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车支付费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报销私车费用的问题。
对群众反映和审计发现的用公款报销私车费用、擅自乱发“私车公用”补贴等违规违纪问题,监察机关要坚决予以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五、积极探索公务车辆改革的路子
公务车辆的管理是一个工作难点,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
解
决公务车辆使用中暴露出的问题,根本出路在改革创新。
根据市上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积极稳妥探索公务车改革的路子,有条件的乡镇和部门,可开展公务车辆改革的试点工作,摸索经验,稳步推进。
车改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精心制定方案,报经县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各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及时了解情况,加强对工作的指导,保证车改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金堂县监察局
金堂县财政局金堂县审计局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车辆监督管理通知
抄送:
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常委,县政协办,各人民团体。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X年9月日印(共印120份)
篇三: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XXX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编制管理及
购置、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根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所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裸车)以内的公务用车。
(二)因特殊公务,确需配置超过此标准的公务用车,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请示批准。
第三章公务用车定编标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标准: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含工勤人员编制)在25人以内的可以配备1辆公务用车,超过25人的单位,原则上每25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
极特殊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
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护林防火、防汛、环境监测、交通检查等公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公、检、法、司、纪检监察机关的公务用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核定车辆,特殊需要的,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配备车辆。
第七条接受上级部门、相关单位无偿调拨、赠送的车辆,以及抵资、抵债等车辆,必须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统一管理,其接收的车辆冲抵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接受无偿调拨、赠送超出原核定编制30%的车辆和接收抵资、抵债超出原核定编制的车辆要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给予处置。
现未达到公务用车核定编制数量的,本规定不作为其申请购车的依据;已超出车辆编制数量的,可继续留用。
第四章公务用车购置程序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程序:
(一)购车单位要集体研究决定。
(二)购车单位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购车申请,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三)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车辆。
(四)购车单位在购置车辆后,必须在30日内持《XXX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准购证明》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落籍手续。
未提供证明的,市公安交警部门不准为其办理车辆落籍手续。
第五章公务用车处置程序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程序:
(一)处置车辆单位要集体研究决定。
(二)处置车辆单位(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处置申报审批表,并附购置该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置车辆进行评估,并给予处置。
(四)处置车辆收益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公务用车的管理
第十条为加强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成立XXX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对有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准购置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允许购置二手车辆。
第十三条车辆更新。
新车购置5年以上或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可申请更新。
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准将公务用车办私人牌照,不准借用和冒挂军、警、公安牌照。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准擅自借用、换用所属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车辆。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准以所属单位名义购置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购置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处置公务用车前,到市纪委党风室进行审核备案。
公、检、法、司系统配备的警务
专用车辆如有变化,10日内报市纪委党风室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处置公务用车后,在30日内将单位固定资产处理账目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条市纪委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控购审批、编制管理、车辆落籍和超标、超编配车等问题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XXX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
XXX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
附2:
XXX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审批表
XXX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安明植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李福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闫志宏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成员:
王汉琦市委办公室主任
金永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崔昌国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贵全市纪委常委、党风室主任崔京花市财政局副局长
金虎市交巡警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崔昌国(兼)
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崔京花(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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