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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
摘要: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的变化、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相比却显得相对滞后,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历史背景下,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税种必然成为我国税收中的重要支柱,改革和完善这一所得税制就尤为迫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问题,改革,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
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
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个人所得税的内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取向,是通过这一税种的调节而抑制和调减收入悬殊,其改革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使之在这种不可或缺的收入再分配调节方面不辱使命。
(一)充分发挥调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取向。
任何国家的税收体系都要承担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的任务,但对于每个税种来说,其内在特征和属性决定其功能定位有不同的侧重。
对于个人所得税,在许多国家被同时作为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主税种。
而具体到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需更侧重于调减收入分配差距。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兼顾提高国民纳税意识和培育中等收入阶层。
对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来说,除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之外,还应在提高民众纳税意识以及培育中等收入阶层、促进中产阶级社会形成方面发挥作用。
个人所得税直接对居民征税,因而对民众的影响最大,纳税人感受最深切。
只有个人所得税直观地影响其可支配收入,并且如有偷漏税,居民个人还可能会遭遇税务局的稽查,因此,个人所得税是提高国民纳税意识的有效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有利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和促进中产阶级社会形成,这就要求相应收入水平区间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决不可以过重,而应适当低平。
三、个税改革的基本目标与原则
了解了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及其基本取向后,个税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随之提出。
既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定位于调减收入分配差距,兼顾培养纳税意识和促进中产阶级的形成,那么个人所得税改革基本目标和相关原则可以引申为如下四大方面: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实行有差别的个人宽免制度;宽税基、低税负、超额累进;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
(一)、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
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重要前提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征税,其中综合模式最能对应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但其管理难度大,成本高。
因此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人口多、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一个历史时期中有必要适当鼓励资本形成与创业行为的国情,同时也能满足其调节功能,因而是我国今后比较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将其它所有收入均纳入综合模式,统一计税。
(二)、有差别的个人宽免制度。
个人差别宽免制度也是按能力纳税的一种重要体现。
我国个人支出负担情况的如实、细致统计与认定,工作上比较复杂,这给实行有差别的个人宽免制度带来困难,但这毕竟代表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
因此在困难比较多的情况下,基本原则是将目前有效信息可获取、可量化的某些个人支出纳入宽免之内。
在初期,可设想在标准宽免额的基础上,考虑将个人的家庭赡养系数、消费信贷利息支出情况,适当叠加在标准扣除额上。
(三)、宽税基、低税负、超额累进。
宽税基旨在将较多居民纳入征税范围,以培养其纳税意识。
同时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顺应扩大消费、促进中等收入阶层形成以及提高税率有效性、减少偷逃税风险等几方面因素,应设计为平均税率不太高、税率档次不太多的超额累进模式。
(四)、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
一方面可保证个人所得税足额及时入库,避免税款流失,另一方面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培养居民纳税意识和降低征管成本。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低收入群体的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健全,在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不明显,需要我们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使其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
这种个税制度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
个税制度也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多少的问题。
同时,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
改革个人所得税不能单独进行,还需要外部环境的配合。
如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而要想中国个税制度完善,征信制度首先需要大力改进,让有关部门把个人收入情况了如指掌。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建立的,具有一定的过渡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一套税制明显跟不上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步伐,其弊端和不足也日益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直接增加了个人所得税征税的困难,同时也不利于政府机关关系的融洽。
由于对自行申报缺乏约束,自行申报者寥寥无几,偷逃税行为在发现后的处罚力度过轻,纳税宣传不力等一系列的不利因素导致公民自觉申报、自觉纳税意识淡薄。
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主要是受长时间封建社会的影响。
不知遵守法律“纳税光荣”一直是人民提倡的口号。
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所有的受益者是纳税人。
应纳税人没有明确的权利个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你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2、税源隐蔽难监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由单一向多元化、公开向隐蔽化、相对集中向分散化发展,这种个人所得的“三化”现象还在逐渐扩大,使得个人收入来源渠道越来越多,人们的收入水平也有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
除税法上列举的内容外,还有许多隐蔽性收入及灰色收入等税务机关无法实施监控,即使在相当窄的课税范围内还规定了一些免税、减税,致使大量的税收收入悄悄流失掉,这就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难以控管。
3、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这两种扣除方法。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也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
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也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我国采用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设置,这样做的优点是方便简捷,缺点是忽视了纳税人实际情况,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且容易诱导纳税人为达到多扣费用少纳税的目的,实施分解收入和逃漏税款等行为。
4、税率设定不合理。
级数过多导致征收管理的成本增大,且多数级次形同虚设,没有实际意义。
而边际税率过高导致削减人民工作积极性,且不利于调节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
5、征管手段较落后。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由于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很难掌握纳税人同一应税项目的不同收入来源,而且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尚未联网,根本谈不上对纳税人收入的有效监督,更无法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
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6、税制模式不完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所得,用不同征收标准和方法。
这种税制模式既不能全面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及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冲突,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非常有限,同时分类课税模式也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负担水平也不相同。
比如说,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者均为劳动性所得,两者虽然性质相同,税负却相差甚远。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个人所的税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为了跟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改善税收的不足和漏洞,就必须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鼓励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
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自行申报的意识,不申报受处罚的意识。
(二)、建立收入监控机制。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
具体措施为:
第一,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
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第二,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
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
(三)、建立科学的费用扣除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要体现:
一是负担能力原则,要根据纳税人的婚姻、赡养人口的多少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二是费用扣除要考虑维持劳动者家庭以及劳动者本人的教育培训费用,同时与失业、养老、医疗、住房等制度相配合,力争实现税收的公平性。
通过设置各种标准扣除和非标准扣除,规定相应的个人基本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办法,并实现中外人士扣除标准一致;被瞻养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允许在一定限额以内据实扣除。
可以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从而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
建议设定扣除标准时,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借鉴日本的税控制度,将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家庭情况纳入考虑范围内,真正体现税负公平。
(四)、科学设置所得税率。
税率设置直接影响税收负担的公平。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应根据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趋势和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的实际状况,结合计税方法的选择综合考虑、科学设计。
税率结构是影响税收杠杆作用程度最重要的因素,决定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和累进程度,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些加成征收的措施,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使高收入者多缴税。
同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适当降低低档税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收人保证和政策支持。
(五)、强化税收征管手段。
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进一步强化源泉扣缴制度、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重点纳税对象的稽查力度、规范税务代理工作、强化税务稽查。
总之,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科学规范、符合国际惯例,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功能,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必须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
(六)、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的一种税收制度。
其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征税。
结合我国国情,可采取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如果是红利、股票等投资性的或没有费用扣除项目所得,可以采用分类所得征收;如果是劳动报酬所得,以及有费用扣除项目的所得,可以实行综合征收。
六、个税改革今后的方向
个税改革应迈出实质性步伐,这些年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的情况却日趋严重:
居民所占份额不增反降,政府与企业所占份额却逐年上升;在居民收入分配中,高收入阶层与中低收入阶层的差距在扩大。
这两种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已严重影响到广大社会成员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因此调节收入分配成为一个严峻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
从2008年至今,各国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宽松的经济刺激政策,造成货币发行量过多,这不仅使我国面临内部通胀压力,也面临外部通胀输入的压力,这对广大个税纳税人的直接影响便是基本生活费用的上涨。
如果个税再不调整,必然导致不少纳税人税后可支配收入跟不上基本生活费用上涨的速度。
在上述两种背景下,个税才有了及时修法的必要。
通过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增加他们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尽可能地减少个税税负对其日常生活的影响;也通过调整高、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分布,有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今后,个税改革的方向就是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将全部收入不分来源地都纳入统一的收入盘子中,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家庭成员数量、抚养赡养、教育、医疗等具体情况进行差别扣除,按年实行全员全额自行申报并汇算清缴,分类的源泉预扣缴与综合的年度计征清算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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