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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
浅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
摘要:
社会保障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义重大,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
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必将推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客观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性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市场经济社会保障问题措施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生活和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特别是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以来,新经济体制的建设始终朝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发展取得了伟大成就。
市场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日益渗透到我国经济体制的核心层次。
社会保障作为推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手段,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加快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步伐,建立统一化、规范化、社会化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及其发展轨迹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
对于社会保障,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民族传统的巨大差异、发展的不平衡,目前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精确定义。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并按照确定的规则,通过国家规范地推行和经常实施的社会保障计划和政策体系。
而国际劳工组织将其概括为“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以保护其成员免受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造成的停薪或收入大幅度减少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贫困,并对其成员提供医疗照顾和对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津贴”。
尽管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在改革和发展之中,社会保障政策在总体上还处于政策选择阶段,但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确立。
它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直接面向贫困或低收入阶层的各种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乡村扶贫政策、灾害救济、城乡福利院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如医疗救助、教育费减免、房租减免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解除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难以自拔者的生活危机。
二是面向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的同时,促使其免于沦为社会弱势群体。
三是各种社会福利制度,如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目的在于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创建阶段(1949-1957)。
这一阶段,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保障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
(2)调整阶段(1958-1978)。
这一阶段,政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陆续颁布了大量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暂行规定》等等。
但是社会保障体系仍然未能得到很好的调整和完善,某些方面甚至有所退步。
(3)改革创新阶段(1979年以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针对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和弊端进行改革探索,以适应我国逐步实现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弱点和不足越发凸显,越来越不适应改革后出现的经济主体多元化、劳动力市场化局面,和难以应对失业下岗和人口老龄化等新旧问题。
1985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概念。
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与此同时,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也在试点中发展。
针对下岗职工迅速增长的现象,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6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这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市场经济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
市场经济作为竞争性经济,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政府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实际上,公平与效率在社会的两次分配中各有侧重。
市场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是第二次分配。
第一次分配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着重的是效率。
第二次分配是在政府主持下进行的,既要注意效率,又要注意公平,也就是说,既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又要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协调。
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补充,遂构成稳定社会秩序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国家可以运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支出、投入等宏观调控手段,依托财政收支体系征缴和支付社会保障资金,影响社会总需求水平,进而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促进供求平衡。
因此,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加强社会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减轻现代工业技术社会给个人生活带来的风险,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协调发展。
(二)只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为扩大内需保驾护航。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是我国抵御当前经济危机的重要措施。
内需由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构成,而投资需求最终只有通过消费需求才能发挥作用。
世界平均消费水平约为78%,平均消费率低收入国家为81%,中等收入国家为74%,高收入国家为77%,而我国的消费率仅为60.3%,明显偏低。
因此,刺激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最为重要和最为现实的手段。
所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免除预期支出增加的后顾之忧,从而产生刺激消费需求效应。
因此,通过短期内收入分配手段很难实现降低过高收入和提高消费倾向的目标。
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使工薪阶层的消费预期提前,才能就现有收入水平放心消费,从而达到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
(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国企业改革。
市场经济主体之一是企业,其改革的成败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进程。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企业长期以来集多种职能于一身,既要承担生产经营职能,还要担负着职工医疗、养老、失业的支出职工福利等繁重的保障责任,而这些既加重了企业负担,削弱了企业在生产经营上应有的职能,使企业难以把全部资源用于利润最大化的经济活动中去,无法实现资本的增值;又使那些建厂早、退休职工多的老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不能与别的企业公平地竞争,压抑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四)社会保障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适宜的社会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降低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给个人带来的风险,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了全民的社会安全感。
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使公民收入得到调节,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促进了社会稳定。
这种作用,在我国改革向整体纵深推进的时期内显得尤为重要。
而通过社会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即国家以立法形式通过税收和强制投保筹措保障资金,然后由政府进行二次分配,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弱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就等于开发了一种利益损失的补偿机制。
可以说,社会保障是政府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具备了前提条件。
三、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项目主要限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不能满足更多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要。
失业保险制度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四种具体情况适用。
即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亏损而暂停发放工资的职工则不能享受失业保障,其他经济性质企业的职工则更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
(二)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法制不健全给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带来了严重影响,基金收缴没有法律做后盾,拖欠基金现象日益严重,基金收缴困难。
企业不为职工缴纳保险金,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上看,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特别是结余基金的使用存在挪用浪费现象,不仅降低了使用效益,而且危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
(三)社会保障管理政出多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我国主管社会保障的政府部门,理所当然地是社会保障事务的最高主管部。
但当前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门很多,除了财政部门,还有民政、人事、卫生、劳动就业、计划生育、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筹资办法、政策规定等方面政出多门,部门、单位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加上机构重叠,以致相互掣肘、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由于各部门的地位不同以及部门利益的驱动,社会保险的管理政策也呈现各自为政的局面,社会保险的统一性根本无从谈起。
同样的工作岗位、同样的工作年限,也许仅仅因为参加社会保险部门不同,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就可能差别很大。
(四)社会保障监管“虚化”。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一种分散管理体制,缺乏宏观协调机制。
在社会保障体制的实际运行中,没有明确保障政策哪些应该由全国统一制定,哪些可以由地方政府制定。
在一些保障项目的责任上,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同样不明确。
由于社会保障宏观政策缺乏统一性,导致社会保障政策的宏观政策管理和协调效果不佳。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大都是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来实施。
这就造成了决策执行者、决策制定者和监督者是同一人,导致社会保障监管的“虚化”。
四、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这几项。
根据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要逐步建立一个社会化的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保障体系,即社会福利事业与社会保险事业、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拓宽社会保障覆盖面,多渠道筹集资金。
社会保障要由过去只局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进一步向集体、乡镇、私营、个体以及三资企业职工扩展,不论属于何种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类型的职工都应属于社会保障的范围,拓宽社会保障覆盖面。
同时改变过去基金筹集渠道单一的状况,多渠道筹集基金,要由过去的社会保障基金由企业、国家承担,变为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分担,以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障责任感;同时可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手段,使社会保障基金获得稳定可靠的来源,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地得到积累和增加。
(三)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保障的管理也应依法进行。
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各主管部门制定一些政策和文件加以指导,属于行政管理。
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制管理,往往导致社会保障管理混乱,随意性很强,对一些违纪违规行为难以处罚。
因此,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必须制定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社会保障最终实现依法管理。
(四)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
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各主管部门制定一些政策和文件加以指导,属于行政管理。
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制管理,往往导致社会保障管理混乱,随意性很强,对一些违纪违规行为难以处罚。
因此,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必须制定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社会保障最终实现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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