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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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思考
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
学年论文
题目:
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思考
姓名:
王亚国学号:
Js0947935
专业:
金融学班级:
09金融9班
指导教师:
张成翠职称:
副教授
2012年6月2日
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学年论文成绩评定表
指导教师评语:
成绩评定
评分项目
得分
理论与实用价值
(25%)
分析论证
(40%)
写作水平
(20%)
态度与规范
(15%)
总分: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思考
Js094793509金融9班王亚国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形成了以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工商业并存的多元化发展格局,农村的金融需求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层次化,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却满足不了农村的金融需求。
自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基层地区全面撤出以后,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创新方面进步缓慢并且自身资金实力有限,并不能承担起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任务。
为了改变农村正规金融网点少、金融供给不足和竞争不充分的问题,银监会在2006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全面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提出要在农村地区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金融机构。
随后不久,银监会又在2007年1月22日发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组织结构、股权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表明国家相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缓解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供求失衡的矛盾。
但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试点摸索阶段,发展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
【关键词】资金对策互助
引言
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以及农户信贷约束等问题,我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准入政策,促进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以合作制为原则组建的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亦是这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
从实践来看,各地的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对于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促进农户经济发展及平滑农户消费波动等发展发挥了较好的金融配置作用。
一、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的现状
(一)我国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的现状
1.机构
2004年7月在吉林梨树县闫家村出现了第一家新型的小型资金互助组织——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04年10月成立的兰考陈寨资金互助小组;2005年3月成立的兰考胡寨资金互助小组;2006年3月成立的安徽明光潘村镇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3月成立的山东陵县资金互助合作社等。
2007年3月,按照新规则正式注册的吉林梨树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开业。
标志着崭新的农村金融机构在中国农村地区的诞生与发展,这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与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农村信用合作制度产生路径的“嵌入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完全不同的。
截至2007年9月底,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我国已有6个省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并运行。
中国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现在的6个省扩大到2008年全国的31个省(市、区)。
目前这6个省7个农村资金互助社是:
吉林省四平市闫家村百信资金互助社、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洮珠村岷鑫资金互助社、罗寿县龙湾村石林资金互助社,青海省乐都县雨润镇兴乐资金互助社、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辽河镇融达资金互助社、锡林浩特市白音锡勒农牧场诚信资金互助社、四川省苍溪县益民资金互助社。
另外,江苏、山东、河北、安徽、云南等地的30多个农村资金互助社虽未经银监会批准,但已成立运行。
北京市的通州区和密云县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试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合二为一的互助合作组织运行机制。
中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创立最早并经银监会批准正式运行的第一家是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的百信资金互助社。
闫家村有7个自然屯分为9个生产小组,684户,2290口人,耕地面积706公顷。
当地农民除了种植业外主要靠养殖业为生。
2003年11月,姜志国等5户养殖农户,成立了百信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
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遇到缺乏资金的困难。
在此情况下,本着“有钱帮助没钱,内部开展互助,调节资金余缺”的思想,姜志国等人2004年7月10日将原养殖合作社的功能扩张并成立“百信资金互助社”,开展了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服务。
到2006年末,农民资金互助社共吸引了43户农民参加,共发放66笔贷款,累计金额21万元,期限最短一个月,最长一年;单笔金额最少1000元,最多5000元,资金均按时归还。
2007年3月9日,“百信资金互助社”由32户社员发起,出资入股101800元,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正式成立,挂牌营业。
到5月19日,“百信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从32户增至79户,股金从101800元增加到122100元,再加上从新华城市信用社融入的10万元,基本上满足了社员借款的需要。
2.法规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农村资金合作社的发展,银监会颁布了一系列文件。
如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2007年1月22日进一步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2007年2月4日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银监办发[2007]51号)等。
3.制度安排
现有的、比较成熟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
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分为四部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股金分为资格股、投资股、流通股和社会公共股;借款利率实行期限管理和市场定价;通过借款及股金的设计来控制风险。
二、研究的意思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对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营的主要模式的案例分析,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理论意义
虽然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多年一直致力于建立农户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然而事实证明这种努力是失败的。
在我国从来就没有过真正的合作金融。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基于农户合作建立的金融组织,严格遵守合作章程,是真正践行完善合作金融理论、与国际合作金融理论接轨的一种组织形式。
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研究必将深化我们对合作金融理论的认识。
(二)现实意义
1.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论研究必将促进其在实践领域的发展。
总结让我们可以吸取好的经验,避免同样的错误,在发展的路上少走弯路。
2.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实践也有指导意义。
3.农村资金互助社对于引导农村资金的使用,调整农业经济结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着重要意义。
三、我国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经营发展空间受限
1.业务经营模式单一
目前村镇银行电子银行、银行卡业务、外汇业务等还无法办理,电话银行、投资理财、担保咨询等广受客户欢迎的新型业务受条件限制无法开办,通存通兑因无低廉或有效的加盟网络,尚处于协商过程中,这些审批服务的滞后性,再加上农民对银行卡、信用卡等这些新兴业务认识不足,影响了村镇银行的业务经营模式。
2.吸储压力比较大
村镇银行设立于我国广大的农村贫困地,服务对象为“三农”。
由于受人口、资源、经济等限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长。
另外,村镇银行成立较晚,资金实力不雄厚、网点覆盖率不足,绝大多数机构只有一家网点,造成其在广大农户心中的品牌地位不高。
对于单个农户来说,存款数额较小,家离村镇银行较远,资金“搬家”成本过高,也造成了吸储难的原因之一。
3.尚未有独立的联行行号,结算不便
目前村镇银行尚未被“银联”纳入会员,通存通兑业务难以展开。
跨行支付和异地结算都是通过他行代理或控股金融机构委托他行代理,是以间接者的身份加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
另外,目前村镇银行因无业务库,日常现金调拨和缴库皆由当地农村信用社代理,这种通过他人间接代理和结算的模式,导致支付环节增多、结算速度缓慢。
(二)风险控制能力仍然较弱
1.金融担保、保险体系仍不完善
由于缺失担保方面的相应机制,村镇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运作主要依赖于农村地区信贷担保体系的完善,然而农村地区可用担保资源稀少。
但就担保物而言,农民手中最大的财产就是土地,而目前由于土地属于国有,农民仅有使用权,即使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也只能在农产之间流转,尚不能成为贷款抵押品,并且村镇银行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基层央行何时入、以何种方式介入并化解危机都没有明确规定。
2.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我国农村征信系统尚在建设期,评估农产信用难度较大,而且,村镇银行面对的企业客户生产经营一般欠缺规范,往往没有完善的财务报表可供参考,农村中小企业和缺少抵押物的农户也大多缺乏信用信息,没有信用及法制观念,信用风险长期存在。
(三)是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有合作意向,但没有上级机构或监管机构相关融资规定办法,而无法操作实施。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在存款不足情况下,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条件下,开展向银行机构融入资金是互助社一项基本业务内容。
但这项业务还无法开展,因此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
(四)农村合作金融流于形式
作为主要面对农业、农户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不但经营绩效较差,而且全国一半左右的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不能实现利润返还,社员参与信用合作的收益不能实现。
1996年底以来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努力,没能取得实效。
并且,较多地区在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过程中,在不能实现稳定原有社员和吸收新社员的情况下,仅仅吸收了信用社职工的入股,将信用合作社股份化了,从而将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过程演化成了一个私有化(股份化)的过程。
改革前,农村金融机构只是动员农村储蓄以提供城市工业化资金的一个渠道。
改革20年后的今天,农村金融机构除了是动员农村储蓄以提供城市工业化资金的一个渠道外,还是提供乡村城镇化资金的一个渠道。
1980年以来,中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存贷款活动中的存贷差逐年大幅度增加,1998年的存贷差占当年底存款余额的75%,农户贷款仅相当于其存款的25%,资金净流出达7782亿元。
农村信用社农户存贷款活动中存贷差的大最存在,是农村资金“非农化”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才为城市工业化和乡村城镇化创造了大量的资金来源。
五、农村金融产品设计过于“城市化”各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的金融产品供给,在设计上呈现“城市化”倾向,相对于农村金融需求来说,针对农村、农民、农业的产品并不充分。
即使农村信用社,在金融产品的设计上,也存在着与农村金融需求的矛盾。
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总体上缺乏“适销对路”,另一方面,农村的金融需求不能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得到充分满足。
在金融产品的提供过程中,正规金融机构基本上处于被动的地位,更谈不上“供给创造需求”了。
三、完善和健全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加大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扶持力度
农业是一个具有正外部效应的高风险产业,但农业又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所以,其良好发展对国民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又因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初期资金规模太小,对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有限,故政府应加大对农村资金社的扶持。
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方面实现对互助社的扶持:
1.建立专项资金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
政府可以以社员总股金为参照物,以社员股金的一定比例入股,实现政府对农村小型合作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扶持,壮大其实力,增强服务功能;实现发挥政府的引导和号召作用,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合作金融组织,吸引社会资金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入股互助社的,目的是扶持,而不是控制,因此,政府股金没有表决权和分红权。
当互助社组织达到了一定的积累,走上了良性的发展轨道,政府可以抽出资金。
2.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
由于农业保险业务的高风险性导致利润低甚至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纷纷撤出农村市场,加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业务范围比较集中,所以风险特别高。
政府补贴入社农户的保费,让他们买农业保险,就能起到农业歉收或者绝收时,使农户能及时还款。
3.加强商业银行、信用社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
商业银行、信用社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合作,有利于解决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由于对分散农户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高而不向农户放款的问题,又可以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利润;商业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增加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实力;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担保下,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贷款可以简化手续、降低贷款利率,逐步扩大贷款担保金的杠杆率。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及社员的素质
国外合作金融机构历来重视对员工的教育。
英国哲学家密尔曾经说过“教育对全人类都是需要的,但对合作金融来说,却如生命之不可或缺”。
国际合作社联盟也一直将合作教育列为合作社的七大原则之一。
国外合作金融之所以取得成功,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拥有一套完善的宣传教育机制和一支较高素质的社员队伍。
培训的重点为:
合作意识、合作理念、合作原则、金融知识和管理知识等。
(三)正确选择农村金融供求模式
中国经济发展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特征。
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农村地区,以小农为主体的自然经济色彩仍较浓厚,农业产业化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并未起步,不但存款需求和贷款需求规模较小,信息离散度也较高。
大型商业银行进入小农和中小企业存贷款需求集结的市场,信息收集和信息更新的成本较高,缺乏规模效益。
在这些地区,目前还没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快速发展的经济基础。
农村信用社虽具有先天的信息优势,但因其实现制度性绩效上的困难而缺乏持续发展的潜力。
故应选择“供给领先”模式发展这些地区的农村金融,在稳定现有合作金融基本格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商品经济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农业产业化正处于成长阶段,个别地区甚至已进入完善阶段,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是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与简单地向国有企业提供贷款不同的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时,金融系统向私营经济提供资金的能力同经济增长是紧密联系的,两者具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在经济发达地区,合作金融组织虽然实现制度性绩效在技术上没有困难,但其经营管理上的非合作性特征却已经较为突出,可以走“需求追随”模式的发展道路,在规范现有合作金融组织,提高合作金融组织制度性绩效的同时,对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规模较大的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进一步明晰产权结构,形成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实力,以巩固和强化合作绩效。
而在中部农产品主产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已在一定程度上被商品经济所取代,农业产业化正处于初级阶段,“二元经济”与“混合经济”成为现实,“需求追随”模式和“供给领先”模式可以混合推进,但应以“供给领先”模式为主,随着农业产业化进入成长阶段,逐渐实现“供给领先”模式向“需求追随”模式的转变。
(四)以竞争为契机构建农村金融体系
在我国农村,金融业基本是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这不仅造成了农村信用社“孤立无助”,同时也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的垄断性经营,不利于农村金融发展。
为此,要逐步探索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创造竞争格局,提高金融效率。
1.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进入、重组和退出机制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
通过改善农村金融监管框架,尤其是完善农村金融的政策和规章,有助于让那些经营不善、没有活力、资不抵债的农村金融机构从市场退出。
同时,允许私人资本和外资参股以及组建新的农村金融机构,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适度竞争,增加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给。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垄断和外部性(金融机构倒闭会带来农民金融资产和金融服务的消失)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在鼓励农村金融市场展开竞争的同时,为解决农村金融机构倒闭引起的外部性,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实施有力的金融监管,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提供条件,这是农村适度竞争的金融体系的保证。
3.减少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直接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从实践上,“只贷不存”公司的试点以及“日升隆”、“晋源泰”两家民间出资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有限公司的成立表明了我国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已经开始转变。
当前所要做的就是如何有效的引导和扶持其健康地发展。
首先是对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身份确认上。
其次,在适当的时候放松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的管制甚至可以设立民营银行。
承认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允许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正常发展,并逐步将农村非正规金融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
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农村资金需求较大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比较活跃,对不少地区的农户和中小型企业而言,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
放开对农村非正规金融(主要是相对规范的民间借贷)的限制,不仅将直接扩大针对“三农”的金融服务供给,而且由于新的金融机构加入农村金融市场,将会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市场被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局面,形成不同金融机构、组织之间的良性竞争,从而改善农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质量。
(五)构建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
对应于农村商业性金融需求,一个健全的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可以包括农行、城市商业银行、经农村信用社发展成的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由民营资本新成立的农村中小银行(或社区银行)。
我国目前属于发展中国家,既面临着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中的金融需求,又面临着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工商业活动的金融需求,同时广大农民也是潜在的金融消费群体,这就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有着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从目前来看,农村商业性金融需求既包括小规模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也包括较大规模的农村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因此,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也是个多层次的市场结构。
既需要满足大规模资金需要的在商业银行,也需要满足较小规模资金需求的农村中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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