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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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事故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有关法律、上级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分类与管理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一)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六)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七)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八)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三条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四条安全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部。
第五条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事故的等级
第六条公司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事故分级,按我公司实际制定事故分级:
轻微事故,是指造成1人轻伤,或者2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2人重伤,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2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轻伤,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1人死亡,或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重伤标准按劳动部([60]中劳护文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事故经济损失的计算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直接经济损失:
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6)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间接经济损失:
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
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第十条抢险与救护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经理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
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十三条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上报程序
1、轻微事故:
发生此事故时,由当班领导报至公司安全部,安全部负责通知公司经理,并上报至总公司安环部。
2、一般事故:
发生此事故时,由当班领导1分钟报至公司安全部,由安全部在2分钟之内负责通知公司经理,并上报至总公司安环部。
总公司安环部负责通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3、较大事故:
发生此事故时,由当班领导1分钟报至公司安全部,由安全部2分钟之内负责通知公司经理,并上报至总公司安环部。
总公司安环部负责通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4、重大事故:
发生此事故时,由当班领导1分钟报至公司安全部,由安全部2分钟之内负责通知公司经理,并上报至总公司安环部。
总公司安环部负责通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5、特重大事故:
发生此事故时,由当班领导1分钟报至公司安全部,由安全部2分钟之内负责通知公司经理,并上报至总公司安环部。
总公司安环部负责通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事故现场报告程序
1、事故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当班领导或安全部报告(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安全部、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处理和原因调查分析,并向上级报告。
对各类事故,总公司安环部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2、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在发生事故1分钟内必须电话报告安全部,安全部填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报至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现场报告内容:
1、事故类型(如机械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化学品泄漏造成的中毒、灼伤,作业时发生的触电等事故)
2、事故发生时间;
3、事故造成人员的严重程度;(如人员需紧急救护,或轻伤)
4、事故发生位置;(详细说明)
5、其它(按实际报告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对重大事故,总公司安环部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九条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安全部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二十条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二十一条安全职责
1、实行车间主任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生产部经理与车间主任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6、持有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7、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8、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人员组成及相关职责。
事故调查人员包括公司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安全部经理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
总经理职责:
发生生产、工艺、设备、人员安全生产事故后,按照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事故的类别、等级,组建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副总经理职责:
协助总经理调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负责生产工艺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
安全部经理职责:
协助总经理调查发生的所有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人员安全事故的调查,主要是安全设施设备、厂房建筑、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
安全部经理负责整理分析有关数据、资料,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协助总经理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责任分析等。
安全部经理负责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
负责建立企业的事故台帐。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三十二条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最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五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处理依据《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附则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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