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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普通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法〔2009〕55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机构: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精神,市局制定了《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该标准是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及《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是对《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中未涉及的且我市工商部门具有处罚权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中自由裁量权进行的细化。
现市局将该标准下发各单位,要求全市工商系统在案件办理中首先要严格遵循《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并在此基础上参考《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和《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幅度进行罚款裁量。
同时,各办案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对于拟作出超越自由裁量权规定幅度的处罚,办案机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各单位在执行《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科联系。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抄送:
市政府法制办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4月16日印发
10份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试行)
1、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2、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的以上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五万元的
1、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处二万以上七万以下罚款;
2、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七万以上十四万以下罚款;
3、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四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4、违反盐业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1、违法经营总额二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2、违法经营总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总额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6、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8、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9、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违反公务员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1、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
12、企业前置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的
处罚种类:
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3、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
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
14、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16、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罚款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非法收购的粮食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2、非法收购的粮食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的粮食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曾因违反本法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法,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8、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19、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取消收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20、粮食收购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丰年粮食最低库存量低于现有仓容量30%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丰年粮食最低库存量低于现有仓容量30%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1、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2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23、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
处罚种类:
取缔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24、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25、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26、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27、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规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处罚外,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
28、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应当责令其停产或者转产,直至建议有关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
29、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3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3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33、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取缔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34、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35、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6、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3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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