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考核申请相关问题答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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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考核申请相关问题答疑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相关问题答疑
一、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申请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一)、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1个月以上;
(二)、通过试运行,已完成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洁净车间等相关验证、确认工作;如有净化要求的,提供一年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包括生产车间和微生物检测室);
(三)、产品标准已制(修)订,已完成产品设计验证;
(四)、如果属首次注册,已完成了产品研制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注册检验报告;如三类产品应完成临床验证(试验)后申请体系检查;
(五)、企业已对照有关要求完成自查、整改。
(六)、新办企业管理者代表已在市局备案并已办理了质量管理体系上报的数字证书(查阅省局公众网上首页文件下载”栏“企业用户数字证书指引”)。
(七)、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1月~2月,或7月~8月已向省市监管部门上报了质量管理运行体系情况。
二、体考工作流程如何?
何时到企业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后要报何材料?
何时可取体考报告?
为何体考报告的结论与现场检查评价不一致?
体考工作流程:
网上填写相关材料,取得预受理号并打印申请表—申请材料递省局受理大厅取得受理号—医疗器械监管处形式审查—转审评认证中心技术审查—材料审查通过,抽调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意见及企业提交整改报告交审评认证中心医疗器械科技术复核,出技术审查意见—医疗器械监管处行政复核—受理大厅发体考报告。
时限:
从受理—材料审查通过,安排现场检查(20~25个工作日)—技术复核、行政复核(20~25个工作日)—体考报告,50个工作日完成(约3个月)。
不包括企业补充材料时间(补充材料二个时间段:
一个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检查后整改计划)。
按照省局相关文件要求,检查组组长在未次会议上向企业告知以下内容:
(一)与受检企业将检查情况进行确认,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企业如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确认意见表中在部分栏中打钩,并提供书面说明,与材料一并交回派出单位;
(二)现场检查结果只是本次检查的建议,不代表最终(报告)检查结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被检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单位和市局提交整改计划(内容包括缺陷和问题的分析、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负责人),如果已整改完成的,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本次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不代表企业存在缺陷和问题的全部。
市局将在日常监管中继续跟踪检查以达到整改到位的目的。
注1: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实施现场检查前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和所在地市局做好准备,企业申请延迟检查的,申请资料作退回处理(即退回处室,由器械处退受理大厅),本次申请结束。
注2:
技术资料审查如发现重大缺陷,不能在短期完成整改的,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转处室作退回处理。
三、关于原材料控制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强化对主要原材料、零部件采购控制管理。
对采购非标准但可构成医疗器械产品功能的原料、零部件生产的,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需提供这些原料、零部件供应方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或上市注册的资质证明,提供对供应方资质评估报告和供应方的质量审核报告,提供包含质量检验和质量责任等内容的质量协议,必要时体系考核部门可以延伸对该供应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四、生产方式仅进行部分环节的质量控制,没有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能否进行质量体系考核?
如果产品没有在我国进口注册,也没有外国政府上市许可证明。
国家局《关于企业使用无进口注册证书的“羊肠线”换包装生产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药监械函〔2009〕40号)已明确,鉴于该产品的主要工艺环节和生产过程在境外,如仅对企业的换包装、外协灭菌过程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其质量难以控制,不能作为境内医疗器械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及产品注册。
第12号令中,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指必须具备属于开办企业自己所有的实际生产条件。
除厂房可以租赁、个别检测项目特例以外。
以下列举了近年来国家局下发的有关文件:
(一)、对于采购天然胶乳避孕裸套的企业只进行检验包装的生产方式,国家局《关于加强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生产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0]91号)认为,此生产方式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开办条件的,不予核发、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对于采购心脏起博器裸机进行清洗包装的生产方式,国家局《关于采购心脏起博器裸机方式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意见》(国食药监械[2006]312号)规定,因企业对该产品的关键生产工序和质量体系难以控制,产品质量安全性难以保证,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2号)规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不予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证》。
2010年1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答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企业申请直接装配(包装)国外产品组织生产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械[2010]8号)维持上述办理意见。
(三)、关于不再具备委托生产条件的委托生产企业可否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复函(食药监械[2008]32号),对于以委托生产方式利用其它企业生产条件作为开办企业的生产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的,不予核发、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综上所述:
一是如果仅进行部分环节的质量控制,没有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的,不能核(换)发生产许可证,或以生产管理环节缺陷体考不予通过。
二是开办(换发)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指必须具备属于开办(换发)企业自己所有的实际生产条件,没有实际生产条件不能核(换)发生产许可证,或以生产管理环节缺陷体考不予通过。
五、控制微生物限度的产品质量体系考核相关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须控制微生物限度的医疗器械,或在国标/行业标准中有微生物控制要求的医疗器械。
例如:
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壳聚糖、藻酸盐等配方类产品,如果不与人体创面接触,与人体完好皮肤或自然腔道粘膜接触的产品,对微生物限度有要求的产品生产环境按照洁净级别为30万级厂房要求设计建造、管理,并配备万级条件的微生物检测室,特别强调生产环境要求与生产工艺相适应。
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等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属非无菌产品(包括灭活指数达到103),该类产品生产环境应参考洁净区管理(见附件2),厂房设计建造参考洁净条件,控制生产温湿度,控制外来污染物,注意卫生条件,此类产品在质量体系考核报告中在产品名称注明非无菌。
避孕套等自身材料、组成成分具有抑制微生物生长的医疗器械,该类产品的生产环境应参考洁净区管理(见附件2)。
附件1:
按照洁净级别生产管理检查内容
1生产环境、设施及布局
1.1厂址及厂区
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器具的生产造成污染。
1.1.1厂址应选择在卫生条件好、空气清新、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的地区。
1.1.2厂址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
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1.1.3厂区内主要道路应宽畅,路面平整,并选择不易起尘的材料建造。
1.1.4厂区应布局合理。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动物房和灭菌车间应设在僻静安全位置,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通风和排污(毒)设施,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5生产厂房周围应达到四无(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蚊蝇孽生地)。
宜无裸露土地。
1.2生产厂房
生产厂房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分为参照洁净室(区)管理区域和洁净区。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1.2.1洁净区
1.2.1.1应配置与洁净度级别相适应的空气调节净化系统。
1.2.1.2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做成弧形或采用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并有防尘、防污染、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及异物混人等设施。
1.2.1.3人员净化室、洁净室(区)的外窗应采用双层窗,并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洁净室(区)的顶棚进入洁净室(区)内的管道、风口与墙壁或顶棚的部位均应密封。
1.2.1.4洁净室(区)的门应密封良好,并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
1.2.1.5洁净室(区)应设有安全门,并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时易于打开,安全通道应无障碍。
1.2.1.6洁净室(区)内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人流、物流分开并固定走向。
1.2.1.7洁净室(区)内的水,电等输送线路宜暗敷。
电气管线管口,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均应可靠密封。
1.2.1.8洁净室(区)应选用外部造型简单、不易积尘,便于擦拭的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宜明装不宜悬吊,采用吸顶安装时,灯具与顶棚接缝处应采用可靠密封措施。
1.2.1.9操作台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积尘,便于清洗、消毒,不可用木质或油漆台面。
1.2.1.10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气体均应经过净化处理。
特别是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的洁净度应进行验证并进行常规控制,以适应于所生产的产品。
1.2.1.11洁净室(区)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医疗器具产生污染。
1.3人员净化
1.3.1人员净化室应包括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穿洁净工作服室、缓冲室等。
1.3.2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进行净化。
1.3.3进人人员净化区域的换鞋处,注意两种鞋不要交叉污染,外出鞋和将要换的鞋应有明显不易随意跨越的界限。
在洁净室(区)内不应穿拖鞋。
1.3.4人员流动应严格遵守从低洁净度区域向高洁净度区域方向流动。
1.3.5盥洗室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1个,龙头开闭宜不采用手动式。
1.3.6缓冲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
1.3.7洁净室(区)工作人员人均面积应不少于4平米。
1.4物料净化
1.4.1物料进入参照洁净区管理区域前应在拆外包间清理外包装,没有外包装或外包装难于拆掉的,应用清洁工具去掉表面尘埃,或用酒精进行擦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1.4.2物料进入洁净生产区的物料等应有清洁措施,如脱外包装室等。
1.4.2.1物料净化室与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气闸室或双层传递窗,用于传递物料和其它物品。
1.4.2.2物料运输、贮存的外包装及易脱落粉尘和纤维的包装材料不得进入洁净室(区)。
直接接触产品的初包装材料在运输、贮存和传递中应能有效防止污染,至少两层密封包装。
1.5工艺布局
1.5.1洁净厂房内应按产品形成过程顺向布置,工艺流程紧凑、合理,物料传递路线尽量要短,以利于操作和过程控制。
人流、物流各行其道,严格分开,禁止交叉往复。
1.5.2洁净室(区)只能设置必要的工艺装备和设施。
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空间存放洁净室(区)内生产的中间产品,且尽可能靠近与其相联系的生产区域,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混杂与污染。
存放区域内应安排待验区、合格区和不合格区,有明显标识。
1.5.3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区)宜布置在人员最少经过或到达的区域,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按从高到低由里及外布置。
不同级别洁净室(区)之间相互联系应有防止污染措施,如气闸室或双层传递窗。
1.5.4不同空气洁净度区域之间的物料传递如采用传送带时,为防止交叉污染,传送带不宜穿越隔墙,宜在隔墙两侧分段传送。
对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中,不同空气洁净度区域之间的物料传递,则必须分段传送,除非传递装置采用连续消毒方式。
1.5.5需在洁净室(区)内清洗的器具,其中洁具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产品要求相适应。
100级、10,000级洁净室(区)的设备及器具宜在本区域外清洗,其中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不应低于100,000级。
1.5.6清洁工具洗涤、干燥及洁具存放宜设独立的卫生且通风良好的洁具间。
洁具不应存放在生产操作区内。
2设备与工装
2.1设备的设计、选型应符合生产要求,布局合理,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
2.2洁净室(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装应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其结构简单、噪音低、运转不发尘。
设备、工装与管道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颗粒物质脱落,易于清洗和消毒或灭菌,能减少污染。
2.3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与工装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无死角,并易于清洗和消毒或灭菌、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与粘连。
2.4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都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2.5应设置独立的模具间(或区域),用于模具的维护和存放,以防止模具对洁净室(区)的污染。
2.6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位器具,而且密封性好,易于清洗和消毒。
洁净室(区)内与一般生产区的工位器具要严格分开、有明显标记,不得交叉使用。
2.7应具有制备工艺用水的设备,制水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I工艺用水应按标准定期检测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是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应定期清洗、消毒。
2.8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度应符合生产和质量检验的要求,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校验。
2.9设备和工装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验证。
设备更新时,应予以验证,确定对产品质量无影响时方能使用。
2.10生产、检验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工装及工位器具的管理应有规定,并应建立设备档案,保存设备使用、保养、维修和改进记录。
3生产过程管理
3.1企业应对产品形成的全部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3.2产品正式投产前,应进行生产工艺的全面验证,确定工艺的可行性。
3.3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应设置质量控制点,应制定控制点管理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如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等)。
进行连续的监视和控制,对所有控制参数进行记录。
3.4根据产品对生产坏境洁净度的不同要求,各种操作过程只限于在指定的生产区域进行。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和物品必须按相应产品要求的人员和物料的净化程序进行净化。
不同洁净度区域内的工位器具的传递和使用应防止交叉污染。
3.5在洁净室(区)内存放的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并有品名和检验状态标识,对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应单独存放、记录,以防止混用。
3.6对于需清洗的零配件,末道清洗应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用相应要求的工艺用水进行清洗。
清洗用水及清洗过程应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以适应所生产的产品。
4卫生管理
4.1洁净室(区)卫生
4.1.1应按文件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装、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淌毒剂的品种应定期更换。
4.1.2应定期按照要求对洁净室(区)进行监测、记录。
4.2个人卫生
4.2.1企业应制订操作人员卫生守则,内容应包括经常理发、洗澡、剪指甲、不准化妆、不准佩戴饰物、严禁将个人物品带人洁净室(区)等,并有专人检查。
4.2.2企业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应体检一次,对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4.2.3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必须按相应产品要求的人员净化程序进行净化。
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
直接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
4.3工艺卫生
4.3.1设备、管道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无跑、冒、滴、漏现象。
4.3.2设备、工装上与产品直接接触的部位及工作台面、工位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
洁净室(区)内的工位器具应在洁净室(区)内用纯化水进行清洗、消毒。
4.3.3洁净工作服应选择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
其工作服和帽子应能有效地遮盖内衣、头发。
不同洁净度级别使用的洁净工作服应分别定期集中在相应级别的洁净环境中清洗、干燥、整理。
4.3.4洁净(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5微生物限度检验室
5.1微生物限度检验应在环境洁净度10,000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进行。
检测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再污染。
单向流空气区域、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按《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洁净度验证。
6其它要求
厂房设计、建造、管理还应符合消防安全等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附件2:
参考洁净区管理的生产检查内容
1.车间地面应使用无毒、不渗水、不吸水、防滑、无裂隙且易于清洗,消毒的建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地面应平整光洁、有适当坡度(以1%—3%为宜),向出水口(地漏)倾斜,地漏标高要稍低于地面。
2.生产车间应采用有水封的地漏,与回水管道连接的设备、清洁器具和排水设施出口以下部位必须设存水弯(U形管)或水封设置。
3.应有防止鼠和蚊蝇等进入生产区的设施。
4.天棚、墙壁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做成弧形或采用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5.门窗应采用防锈、防潮、易清洗的密封框架
6.生产车间人员入口处应设置更衣间、洗手消毒间,其大小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并有储衣柜及鞋架。
应采用流动水洗手,洗手设施宜食用非手动式开关(感应式或脚踏式)。
7.生产车间物料入口应设置物料拆包间及缓冲间。
拆包间内应有清洁物料外包装表面灰尘的工具,缓冲间应有防止两扇门同时打开的装置。
8.生产车间应为密闭车间,能保证生产时所有门窗可以完全密闭。
9.车间应有降温、抽湿等空气调节设施,以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并保持空气清新,换气次数一般要求不低于3次/h。
室内空气应保持正压,防止车间空气环境受到外面空气污染。
10.采风口及排风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防虫网罩;采风口必须距地面2m以上,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
通风排气装置应易于拆卸清洗、维修或更换。
11.物料进入控制管理区域前应在拆外包间清理外包装,没有外包装或外包装难于拆掉的,应用清洁工具去掉表面尘埃,或用酒精进行擦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12.人员进入控制管理区域的程序应参考进入洁净区的程序,按照脱鞋-穿工作鞋-脱外衣-洗手-戴清洁工作帽-穿洁净工作服-手消毒-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净方式。
人的个人卫生及生产操作参考洁净区管理要求。
13.厂房设计、建造、管理还应符合消防安全等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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