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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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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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
(试行)
市级生态村建设是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级生态市、生态县(市)、生态乡(镇)街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环境保护和优化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
为规范市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各县(市)区所辖乡(镇)、涉农街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居或社区(统称村)。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达到《福州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村,可以提出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1.申报程序。
市级生态村由各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
各村经过生态村的创建,达到《福州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中基本条件和各项考核指标要求,可以向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提出,并由乡(镇)街道政府向县(市)区环保局提出申请。
经县(市)区环保局审查合格后,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
2.申报内容。
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市级生态村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市级生态村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
3.申报时间。
县(市)区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
四、审核与复核
1.县(市)区环保局审核
(1)初审、考核。
经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村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综合评分等。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村做好改进工作。
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县(市)区环保局提交考核报告。
(2)审查、公示、复查。
县(市)区环保局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村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认为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村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村进行复查。
(3)复核申请。
经审查、公示或复查,符合条件的村由县(市)区环保局统一向市环保局报送审核意见并提出复核申请。
2.市环保局复核
(1)核查、抽查。
市环保局收到县(市)区环保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复核申请后,组织专家核查材料。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申报的村按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抽查。
申报村数在25个以下的,抽查2-4个;在26-50个的,抽查5-8个;在51个以上的,抽查9-15个。
(2)复核、公布。
市环保局对专家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村,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
1.规范管理。
县(市)区环保局应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市级生态村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和复查等制度,规范市级生态村建设和管理工作。
2.复查、整改。
市环保局对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村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
复查由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实施,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复查发现问题的村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市环保局取消其市级生态村称号。
福州市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方案)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市级指标
环境卫生
1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85
2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污染控制
3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8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0
4
生活污水处理率(%)
≥30
5
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80
资源保护与利用
6
清洁能源普及率(%)
≥50
7
农膜回收率(%)*
≥60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9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70
可持续发展
10
绿化覆盖率(%)
山区:
≥60
丘陵:
≥40
平原:
≥10
11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30
12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350公斤/公顷(折纯)
13
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
公众参与
14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80
注:
标有“*”指标仅考核村,居、社区不予考核
三、福州市级生态村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方法
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各县(市)区所辖乡(镇)、涉农街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居或社区(统称村)。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方案)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由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并报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
2)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3)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4)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5)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
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6)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
7)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
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没有大于25度坡地开垦,无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3)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考核方式:
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村域内工矿企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减排计划指标要求。
1)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2)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实现园区管理;
3)村域内工矿企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
4)村域内工矿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减排计划指标要求;
5)村域内主要工矿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考核方式:
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2)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3)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
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
(二)考核指标
1、饮用水卫生合格率(7分)
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计算公式: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全村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下同)。
考核方式:
查阅全村总户数名册和饮用水达标户的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评分标准:
达到指标值得7分,未达到得0分。
2、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6分)
卫生厕所普及率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1)建有卫生公共厕所且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座/600户,公共厕所落实保洁措施(2分);
2)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卫生厕所应保证通风、清洁、无污染。
卫生厕所包括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栅格化粪池厕所、沼气厕所等多种类型(4分)。
考核方式:
查阅卫生厕所使用户的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评分标准:
按小项要求,达到指标值得满分,未达到得0分。
3、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13分)
1)有固定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箱、池)(4分);
2)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3分)。
3)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80%(3分);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3分);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全村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
查阅垃圾处理厂的证明材料、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评分标准:
按小项要求,达到指标值得满分,未达到得0分。
4、生活污水处理率(9分)
生活污水处理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土(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考核方式: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评分标准:
达到指标值得9分,未达到得0分。
5、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9分)
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村域内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量/村域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100%,取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的平均数;有关解释参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口径。
考核方式:
查阅县级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
评分标准:
达到指标值得9分,未达到得0分。
6、清洁能源普及率(7分)
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清洁能源普及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污染物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括电能、沼气、秸秆燃气、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秸秆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和清洁油等化石能源。
考核方式:
提供清洁能源使用户的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评分标准:
达到指标值得7分,未达到得0分。
7、农膜回收率(5分)
指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
农膜回收率=回收薄膜量/使用薄膜量×100%。
考核方式:
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评分标准:
达到指标值得5分,未达到得0分。
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5分)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式的综合利用,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
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评分标准:
达到指标值得5分,未达到得0分。
9、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6分)
指通过沼气、堆肥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的量占畜禽粪便产生量的百分比。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
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评分标准:
达到指标值得6分,未达到得0分。
10、绿化覆盖率(6分)
以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但水面面积较大的地区在计算绿地覆盖率时水面面积可不统计在总面积之内。
考核方式:
查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评分标准:
达到指标值得6分,未达到得0分。
11、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6分)
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之和占行政村农业总面积的百分比。
1)有生物、物理防治农业病虫害的措施;
2)主要农产品农药检出率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或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或有机农产品。
单纯的工业村、林业村、旅游村和其它没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村不考核此部分。
考核方式:
查阅有关材料、有关证书,现场走访、察看。
评分标准:
达到指标值得6分,未达到得0分。
12、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6分)
农用化肥施用量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评分标准:
达到指标值得6分,未达到得0分。
13、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5分)
考核近三年的情况。
考核方式:
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评分标准:
达到要求得5分,未达到得0分。
14、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10分)
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
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
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村民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问卷发放总数×100%。
考核方式:
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评分标准:
达到指标值得10分,未达到得0分。
注:
评分总和大于90分,即达“市级生态村”标准。
福州市生态村(居、社区)申报表
申报村(居、社区)(盖章)
村(居、社区)委会主任
联系人电话
申报日期年月日
福州市环保局编制
创建工作简介(主要为组织领导、建设过程、主要成效):
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指标完成情况
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市级指标
环境卫生
1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85
2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污染控制
3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8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0
4
生活污水处理率(%)
≥30
5
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80
资源保护与利用
6
清洁能源普及率(%)
≥50
7
农膜回收率(%)*
≥60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9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70
可持续发展
10
绿化覆盖率(%)
山区:
≥60
丘陵:
≥40
平原:
≥10
11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30
12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350公斤/公顷(折纯)
13
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
公众参与
14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80
注:
标有“*”指标仅考核村,居、社区不予考核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
年月日(盖章)
县(市)区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长签字:
年月日(盖章)
县(市)区环保局公示情况:
年月日(盖章)
县(市)区环保局复查情况(经公示无疑问的村不填此项):
年月日(盖章)
县(市)区环保局复核申请:
年月日(盖章)
市环保局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长签字:
年月日(盖章)
市环保局复核意见:
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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