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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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5年7月20日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三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五节民主管理体制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五章学生与学员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九章附则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由成都市新华职业中学校和成都市旅游职业学校合并升格而成,2008年成都房地产中等专业学校并入。
学校是教育部高职高院校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级院校、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和四川省示范性高职院校。
学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立足成都、服务成都”的立校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对接成都现代服务业发展,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国际化、现代化一流高职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为ChengDuPolytechnic。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天益街83号。
学校另有花源、青羊、锦江三个校区,分别位于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花源大道310号、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56号和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58号。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办学资源,调整校区设置。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校、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领导管理运行制度。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规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日制在校生1万人左右。
学校根据成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第八条学校按国家规定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执行国家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政策,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创新。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学校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三)按照精简、统一和高效原则,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调整教职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成都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不断提高。
(三)依法保障与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接受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
书记为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行使其领导职能。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构建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密切融合、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
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保密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院长为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各类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
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按照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有关法规开展监察、内部审计工作。
学校纪委与监察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学院通过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对学院“三重一大”等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会议依据《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召开,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依据《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由校长或其委托的一名副校长决定召开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第三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上级编制部门的规定设立党政职能和教学机构,代表学校履行相关方面管理职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二级管理制度。
分院(部)、直属研究所(中心)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分院(部、所、中心)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分院党总支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分院院长(部主任、所长、中心主任)是分院(教学部、研究所、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专业、课程建设等工作行使管理权。
第二十六条分院(部、所、中心)的党政主要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聘任。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制定《成都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方式。
学术委员会负责咨询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分院(部)可成立相应的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校企合作方式组建,负责研究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育模式等重大问题,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对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重大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等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改进及保障措施;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等。
第五节民主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工会委员会,负责开展工会相关工作。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其相关制度行使权利,享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等,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学院建立二级教代会与二级工会,二级教代会与二级工会对部门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履行审议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团委)。
团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团的工作,接受学校行政和上级团委的工作指导。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组建学生会。
学生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生处、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权益,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二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法依规组建,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所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四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书育人,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三)从事教育研究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并获取相应的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劳动报酬、相关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九)接受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对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国家的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三)敬业精业,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努力提升国际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和工作质量。
(四)定期进企业顶岗锻炼,积累企业行业经历,掌握行业动态和技术前沿。
(五)坚持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六)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七)爱护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八)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要求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考核应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和发展激励制度,推进“在职教师进企业、企业教师进课堂”的“双进”工程,建立专兼结合、动态适应、结构合理、双师素质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四十条学校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应就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按其所属系列的任职条件,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并由相应的部门进行考核。
兼任教学和科研工作,达到任职条件者,可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二条按照规定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学校发展水平和学校财政状况,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应承担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畅通保护、救济渠道,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教育培养培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合理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依据相应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毕业证等相应的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相应荣誉称号或获得其他奖励。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素养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掌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达到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并合理使用设施设备,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四)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加强学生人生导航、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必要场所。
第五十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相关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与学员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畅通保护、救济渠道,依法维护学生与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向学校捐助办学经费,设立各类奖助学基金。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五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工作人员。
财务人员的工作规范应符合国家要求。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必要时开展离任审计。
第六十条学校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部门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二条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学校组建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和学校共同组成的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共建、评价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校制定理事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理事会工作。
第六十四条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探索多种办学模式;根据需要,组建园区化办学、集团化办学、“城中校”办学等办学形式中的专门管委会、理事会,并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发挥高职院校的引领作用,推进中高职衔接,主动参与区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
第六十五条学校强化创新创业教育,构建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搭建开放式创新创业教育平台,为成都区域内的创新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十六条学校在推进校企合作育人过程中,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政策,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过程中,必须签订相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学校搭建校企合作科技服务创新平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培训鉴定等服务。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构建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六十九条学校积极推进国际化办学,努力开拓与国(境)外办学机构的合作交流,开展师资培训培养、学生交流等活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引进留学生。
第七十条 学校设校友会,作为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一条学校设立成都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成都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成都职业技术学校用于教育发展的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训是“德行天下,技走人生”。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一)徽标外形为圆形,颜色为赭红色,外环为学校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内核为图书馆和钟楼图像结合组成的简洁平面图案。
(二)徽章包括教职员工佩戴的徽章和学生佩戴的徽章。
徽章外形为长方形,教职员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上书学校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学生佩戴的徽章为白底红字,上书学校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旗为红色标准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
2,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由学校徽标、学校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构成。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歌为《成都职业技术学校校歌》。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4月25日。
第七十七条学校网址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法定代表人签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由院务会或者教代会修改,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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