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代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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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代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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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代言合同
运动员代言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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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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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甲乙双方就乙方运动员为甲方提供广告代言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区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主旨
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提供拍摄及出席活动服务(以下称“演出服务”)。
第二条乙方演出服务内容
2.1平面广告:
(1)次数:
次。
工作时间:
一个工作天,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不足八小时按一天计算。
工作时间定义:
乙方之差旅时间及所需参与之前期筹备工作时间(包括化妆、梳头及交通时间)计算在内。
但是:
拍摄地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交通时间在一个小时内的忽略不计;乙方从所在地前往拍摄地酒店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拍摄地点:
。
(3)其它要求:
。
2.2影视广告:
(1)次数:
次。
工作时间:
每次一个工作天,每个工作天不得超过十小时,不足十小时亦作一天计算。
工作时间定义:
乙方之差旅时间及所需参与之前期筹备工作时间(包括化妆、梳头及交通时间)计算在内。
但是:
拍摄地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交通时间在一个小时内的忽略不计;乙方从所在地前往拍摄地酒店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拍摄地点:
。
(3)其它要求:
。
2.3公关活动:
(1)次数:
次。
工作时间:
每次一个工作天,每个工作天不得超过五小时,不足五小时亦作一天计算。
公关活动时间、内容和形式另议,由甲方与乙方之间双方协调,但最后以乙方之同意日期、内容和形式为准。
(2)公关活动期间,乙方及随从及丙方的往返机票、食宿均由甲方负责 (1张头等机票、2张经济机票及五星级酒店套房壹间以及同一酒店标间2间)。
(3)甲方负责提供指定化妆、梳头及保安服务。
(4)工作时间定义:
工作时间定义:
乙方之差旅时间及所需参与之前期筹备工作时间(包括化妆、梳头及交通时间)计算在内。
但是:
活动地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交通时间在一个小时内的忽略不计;乙方从所在地前往活动地点酒店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4如甲方在协议期如需要乙方提供超出约定的服务或续约,甲方需与丙方协调,甲、乙、丙三方并另签协议才能有效执行,然而乙、丙方有全权决定是否接受此等工作事宜之最终权。
第三条乙方演出服务补充说明
3.1时间安排:
(1)平面拍摄日期:
暂定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详细日期需经三方同意。
(2)影视广告拍摄日期:
暂定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详细日期需经三方同意。
(3)公关活动日期:
暂定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详细日期需经三方同意。
(4)有关日期如遇特殊情况需作修订(延迟),日期以不超过六星期为限,以各方共同协议为准。
(5)如甲方在未得到乙方的理解及同意下,而未能在上述约定日期内完成拍摄或活动安排,则乙方有权不再提供相应服务,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不再退还。
(6)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演出服务进行的,各方无需负任何责任及赔偿。
各应另行议定工作日期但以乙方最后同意之日期为准。
3.2制作方面:
(1)所有影视广告片、平面广告形象设计及正式版本在拍摄之前得事先经乙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需在收到影视广告片、平面广告之稿件、形象设计及正式版本5日内予以明确回复。
(2)所有剪删好的影视广告片、平面形象在播放及刊登之前需得乙方审阅及同意,审阅确定时间为接收甲方稿件后的5个工作日。
如乙方审阅发现影视广告片、平面广告及跟之前共同磋商的故事图有所不同时,比如有片段或相片对乙方在形象上有所影响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影视广告片、平面广告进行剪删或修改。
(3)乙方有义务为该影视广告片进行配音工作,录音时间不超过一小时,但甲方或客户有权派其他人取代完成有关之配音工作,但事前要通知乙方,并以不影响乙方之形象为原则。
(4)乙方有权参与挑选该广告之平面宣传照之剪辑工作。
第四条代言范围
4.1代言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2协议使用地区:
。
4.3协议使用产品:
。
4.4甲方使用范围:
。
(1)所拍摄之平面广告在“代言期限”内在协议使用地区由甲方安排之使用权范围如下:
平面广告物品于杂志、报章刊物及贩卖店内各种印刷 媒体、各大户外画板、灯箱、横幅、招帖、型录(小单张)、列车、大巴等车厢内之灯箱作宣传品,并可在甲方之官方网页及互联网上登载。
而所拍摄的影视广告,在“代言期限”内,由甲方决定使用于“协议使用地区”内之当地广播和影视媒体、电子媒体,但不包括任何跨越出协议使用地区之境外频道。
(2)甲方以及彼等之雇员、制作人员或任何经彼等授权使用平面广告的人士绝对不能以平面广告经剪辑而在任何电子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影院、网站及一切未能尽录之媒体)上作任何形式播放,否则乙方有权以甲方蓄意违反本协议之协议为理由,立即通知而终止此协议,并以法律途径处理和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3)除本协议下所许可之用途外,所有在拍摄“乙方”过程中使用及产生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包括被采用或未经采用版本甲方除用作“协议使用产品”宣传用途上外,不能用作其它商业用途及不能用作宣传其它甲方及甲方之其它附属公司之一切其它产品及不能用作为带有任何商业价值的实际用途。
(4)乙方替甲方拍摄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甲方可以于该平面及影视广告中使用乙方之名称以协助推广;但此权利仅限于本代言期限内该平面及影视广告于协议使用地区内使用。
除非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可以将乙方在该平面及影视广告中演出的造型、照片及肖像等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再制作成或剪辑或转录于任何电影、电视、伴唱带或伴唱影碟、写真集、照片、杂志、宣传印刷品或不属于该广告之一切商品或传播媒介内。
(5)甲方所拍摄由乙方演出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其使用权为甲方所有。
甲方投资所拍摄由乙方演出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其使用权为甲方所有,其中之肖像权由乙方所有;甲方承诺所有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只可根据本协议下所允许之情况使用。
(6)甲方保证会向乙方承担一切由甲方或通过甲方而获得使用该广告(平面广告及影视广告)宣传物之人士(“该等人士”) 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不适当使用宣传物而引致乙方及/或乙方蒙受之损失。
乙方要求下,甲方承诺会尽最大努力向该等人士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法律行动制止任何侵犯乙方权益之行为,否则甲方要赔偿乙方因此而引起之可能及实际性之损失。
(7)在本代言期限届满时,甲方同意立即停止使用或供应及停止他人使用任何在本协议下所制成之一切广告宣传物及停止发放一切有乙方肖像包装的“协议使用产品”,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于代言期限届满当天起计三十天收回在协议使用地区内之户外广告、销售点或公共场所展示之平面广告。
(8)在代言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所有协议使用产品促销活动中,运用或提及乙方的姓名,和使用乙方的签名(但不影响乙方形象)。
(9)甲方要绝对保证乙方为甲方所拍摄推广之【协议使用产品】之质素必须符合协议使用地区内对该类产品之有关之规限、指定安全标准、法律及法规。
绝对不能与一切推广甲方及【协议使用产品】之广告上(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影视广告及网站)之推广用词、数据及【协议使用产品】上之保证卷标内所载的保证构造、成份或质素有不符合与误会而令顾客有所损失、伤害身体、健康和影响乙方之声誉,若甲方协议使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遭到消费者投诉状告,甲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概与乙方及丙方无涉,若因而致使乙方及丙方受到连带关联责任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受追讨任何赔偿,皆由甲方无条件承担及全权负责及赔偿,而乙方及丙方无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10)如甲方违反以上条款,属严重毁约之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协议,并保留追讨甲方一切之损失及赔偿。
4.5在“代言期限”内,“乙方”同意不再受聘在其它任何在协议使用地区内宣传播放与“协议使用产品”同类之广告物出现。
但当“代言期限”满后或在“代言期限”内只要不在协议使用地区内播放,则乙方有权接受其它同类产品广告及工作。
如乙方违反以上之条款,则属毁约之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协议,并保留对乙方追讨损失及赔偿。
第五条代言费用
5.1代言费用共计:
人民币(大写) (¥ 元)。
5.2乙方在中国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乙方所需要缴付之一切有关税务,则由甲方负责及缴付。
且未经其它协议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公众公开发报或透露相关于协议条款中财务上或其它方面的任何信息(除因要咨询法律人士外)。
5.3付款方式:
(1)在签约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人民币(大写) (¥ 元)。
(2)甲方于第一次平面广告拍摄前七天或第一次影视广告拍摄前七天或第一次公关活动举行前七天(以先到者为准),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大写) (¥ 元)。
如甲方未按此约定支付,则本协议无需通知立即终止,乙方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此协议之责任、工作及义务,而乙方在本协议内收取甲方款项亦不作退还。
甲方除同意再无任何权利要求乙方及乙方履行有关此协议内的一切权益外并答应在“协议使用地区”内作公开声明。
(3)如拍摄日期超过或需要多过原定之一天(但因运动员构成原因不算在内),即每一超出之拍摄日,甲方方同意付乙方额外酬金。
每日额外酬金标准为:
平面广告拍摄(以八小时计算)为人民币 元;影视广告拍摄(以十小时计算)为人民币 元之酬金。
甲乙双方同意在每一超出之拍摄完毕当日实时签字确实。
甲方同意在未付清超时的款项(包括超出本协议书内拍摄日的补款)时无权使用及播放一切由乙方演出的平面广告及影视广告片。
(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六条形象维护
6.1甲方在广告拍摄和使用乙方形象的过程中有义务维护乙方的良好形象,不得作出任何损害乙方形象的行为,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形象受到严重损害,乙方可向甲方索赔。
6.2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的良好形象,不得作出损害甲方及甲方产品的任何行为。
乙方在有新闻媒体在场的情况下谈及甲方产品话题时,乙方的言论应与本合同约定制作的广告口径一致,不能与之相抵触。
6.3乙方有责任维护自身健康的公众形象,不得有损害个人形象波及甲方产品。
如乙方发生被证实有违社会公众道德的负面新闻或受到刑事处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追回已支付的报酬。
6.4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如在本合同约定形象使用期限内,乙方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重大疾病等意外事故,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如实告知,双方以最诚恳的态度及方法处理一切本协议内事宜之解决方法。
第七条补充
7.1代言期限,如甲方欲于“协议使用地区”以外的一切地区之媒体(即电视台、电影院及一切未能书籍之媒体)播放广告片及使用有关之宣传物品,则条件、价钱及计划要甲乙双方另议。
乙方保留最终是否允许该种播放之权利。
任何在未得乙方允许之情况上作出本项下之播放及使用,乙方有权以甲方蓄意毁坏本协议之协议为理由,以法律途径处理,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有权终止此协议。
7.2如有违反本协议,双方得随时终止聘约,并保留要求赔偿之权利。
除双方书面同意及因法律咨询的原因外,任何一方均不能将此协议或此协议之任何权益及责任转让,且双方保证此协议书一切条文皆为保密。
7.3在代言期限内,一切与时间有关之规定双方需严加遵守,任何一方未在事前征得对方同意而逾期以违约作论,另一方有权自终止协议下之一切义务,并追讨损失。
7.4甲方保证其企业为一有效注册公司,经营稳健,在签订本协议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或严制而失去行为能力;若任何一方有违此条款,则另一方可以对方为严重违反此协议为理由而终止此协议,并要求违反方赔偿一切有可能之损失。
7.5乙方明白本协议的内容并同意提供及参与本协议下所列明之服务。
丙方在本合约中负责协助甲、乙双方的联络洽谈、工作跟进工作,并作为乙方收款担保人,有权监督及促进甲、乙双方履行本合约的有效执行。
为维护行业之工作规则。
在代言期限内外,甲方如需增加本合同以外的工作及续约等事项,甲、乙双方仍需通过丙方联络、洽谈相关合作内容,甲乙丙三方并需另签合约作为凭证方可进行。
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8.1甲乙双方同意,关于此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变更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8.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附则
9.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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