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征地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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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征地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围
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
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域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
在测算过程中遵循了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客观性及独立性等一般性原则和预期未来收益市场原则、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公开听证原则等技术调整原则。
这些都为补偿标准的制订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和法律支撑。
三、标准调整说明
(一)建筑类建筑类包括房屋、构筑物、温室、桥类等17项计46个小类共104个补偿标准。
其中房屋类仅指集体用地上民房、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机械费等费用;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桥、窑、井、电力通讯线路等进行了归类或细分,其补偿费主要考虑建设成本,并适当考虑折旧;在温室中新增了地棚、温室供暖、滴灌等附属物;新增设的项目有管道类、用房类、绿化设施类、采矿类和道路类等及温室中地棚、温室供暖、滴灌附属物;同时,对窑洞中的砖窑、石窑、土窑,对井类中的机井、砖井及池类的蓄水池、沼气池的原计算方法进行了更改,使其更科学合理。
建筑类补偿标准与当前执行补偿标准相比,上调幅度在17%-183%之间,平均上调幅度在58.8%左右。
(二)林木类
原补偿标准对林木分类笼统,实际补偿中经常因标准、数量及林木种类等发生争议。
本次林木类补偿标准的测算,改变单一依靠树木胸径兼顾主径高度的划分标准并重新分类,将全市林木类划分为落叶乔木、常绿乔木、灌木、稀有树、风景树及其他6项计20多个品种,并以胸径、树龄、主径高度划分为40多个补偿标准。
为便于操作,本次调整的标准中补偿费仍按株计算,同时细化了砍伐补偿标准和保留补偿标准。
林木类补偿标准的上调幅度在10%-61%之间,平均上调幅度在25.7%左右。
(三)果树类
原果树补偿标准仅参照豫政〔1989〕113号中零星果树和《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中果树类的补偿标准执行,所有的果树以生长期划分为1年以下幼树、2-3年未结果树、4-7年初果期、8-18年盛果期4个类别。
本次测算中,将果树以干果、鲜果为区别,细分至果树品种,最终共分为8种鲜果树和5种干果树计37个补偿标准。
果树补偿标准调整时将保留补偿、移植补偿、砍伐补偿合并,实行统一的一种果树一种补偿标准,根据果树生长期按品种以树龄进行补偿。
本次测算中果树类补偿标准与当前执行补偿标准相比均有上升,其上调幅度在17%-35%之间,平均幅度在23.5%左右。
(四)青苗类
原有的青苗类作物主要指大田粮食作物,没有蔬菜和鱼塘的补偿标准;而且大田粮食作物补偿标准没有区分级别,只是地方政府在各自的征地补偿过程中掌握的一个大致级别及相应补偿标准。
对于市而言,根据豫政〔1989〕113号、平政办〔1994〕30号文及近几年全市青苗类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大田粮食作物有4个类别的补偿潜标准(即原标准中只有大田作物补偿标准,没有蔬菜和鱼塘补偿标准,只是在执行过程中为方便操作而增设了青苗分类别的补偿标准)。
本次调整标准时,根据土地质量等级将粮食作物依产值划分了5个类别的补偿标准,同时将粮食夏作物和粮食秋作物分开;新增了蔬菜和鱼塘的补偿标准,依区位差异将蔬菜补偿标准划分为5个类别,依水深、配套设施、水质情况及养鱼的年限等条件将鱼塘划分为4个类别。
本次测算中青苗类补偿标准与目前现行标准相比均有较大幅度上升,其上调幅度在32%-244%之间,平均幅度在99.1%左右。
(五)补偿标准调整幅度
本次测算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23.5%-99.1%,其中建筑物类增长幅度为58.8%,林木类增长幅度为25.7%,果树类增长幅度为23.5%,青苗类增长幅度为99.1%,综合平均增长幅度为56.3%,各类型调整情况如下图所示。
(六)补偿标准调整系数
青苗、果树、林木及建筑物各类的补偿标准是以2007年1月1日为基期,若基期时间发生变化,各补偿标准应在原有基期的基础上,按当年市发布的统计资料中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Cm
———m年份的补偿标准(m≥2008)
C0
———为2007年1月1日的补偿标准
Pt
———t年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2007≤t≤m-1)
即为:
2009年补偿标准=(2007年补偿标准×2007年
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2008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00平方
(物价指数:
以百分数形式表示的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如2007年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为105.0)
四、其他说明
(一)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迁和新建人工费用。
各县(市)、区在执行中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等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二)房屋按24公分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或砖地进行补偿,层高按2.8米计。
(三)水井补偿包括开凿用料和施工量,废枯井按同类井标准的30%-50%进行补偿。
(四)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五)坟墓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
(六)对征地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对同一地块两类树种及不同树龄的,应按树种分树龄分别补偿。
(八)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准补偿,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
套种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各作物种植面积的加权平均值执行。
(九)临时占用土地上青苗及相应附属物的补偿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十)对本规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十一)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予以通告。
(十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三)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十四)本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可根据相似情况或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4。
附件1
林木类补偿标准
(1)
项目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规格(胸径)
保留补偿标准(元/株)
砍伐、移植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落叶乔木
树、柳树、国槐、榆树、梧桐树等
株
5cm以下
20-30
10--20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防护林带等,树归原主
株
6--10cm
35-45
17--25
株
11--15cm
55-80
25--35
株
16--20cm
100-130
40--50
株
21--25cm
160--210
60--75
株
26--30cm
260--320
85--100
株
31cm以上
480-580
110--125
常绿乔木
雪松、柏树、油松、火炬松等
株
5cm以下
55-70
40-53
株
6--10cm
95-115
60-75
株
11--15cm
155-185
85-105
株
16--20cm
255-300
115-140
株
21--25cm
435-520
165-200
株
26--30cm
670-800
220-265
株
31cm以上
1080-1300
300-360
林木类补偿标准
(2)
项目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规格(树龄)
保留补偿标准(元/株)
砍伐补偿标准(元/株)
稀有树
桐油、辛夷、枸杞
株
3年以下
30-40
12-15
株
4年
70-90
32-45
株
5年
135-165
60-75
株
6年及以上
225-280
90-115
杜仲、山茱萸
株
3年以下
55-70
23-30
株
4-7年
155-195
54-70
株
8-18年
315-385
115-130
株
18年以上
520-640
165-200
景观树
木槿树、石棉等
株
直径10cm以下
150-200
60-100
株
直径11-20cm
260-400
120-180
广玉兰
株
直径10cm以下
200-240
80-120
株
直径11-20cm
310-500
150-220
冬青
株
直径10cm以下
110-150
50-70
株
直径11-20cm
160-220
80-110
灌木类
荆条
墩
每墩曲条10-20根
10-12
7-9
白蜡条
墩
每墩曲条10-20根
15-20
10-14
栗木
墩
35-45
18-28
桑叉
墩
每墩曲条10-20根
25-30
18-23
注: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
其它
芦苇
平方米
15-20
月季花
株
10-15
5-10
香椿
株
3年以下
60-70
41-50
株
4-7年
85-95
54-63
株
8-18年
125-145
86-104
株
18年以上
165-190
120-145
无花果
株
3年以下
100-115
70-90
株
4-7年
130-150
90-108
株
8年以上
155-170
110-130
花椒树
株
3年以下
22-25
15-21
株
4-7年
31-36
25-30
株
8年以上
50-60
35-45
草坪、绿地
平方米
人工种植绿地或草坪
8--20
竹子
窝
新栽各类竹子
5-7
株
直径10cm以下
9-12
株
直径10cm以上
13-18
附件2
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备注
一
房屋
简易房
平方米
石棉瓦、油毡顶
150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土坯或夯土墙、瓦顶可参照此标准
平房
平方米
砖混结构
480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外贴瓷砖另加价)
平方米
砖木结构
390
全砖墙、瓦顶
平方米
土木结构
290
土胚、瓦顶
二层以上楼房
平方米
钢筋混凝土
590
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平方米
砖混结构
570
全砖墙、预制或混凝土板顶(外贴瓷砖另加价)
平方米
砖木结构
420
全砖墙、瓦顶
平方米
土木结构
320
厕所
座
简易
100
座
砖混、瓦顶
310
座
砖混、盖板
400
门楼
座
砖木等
630
座
砖混、瓷片
1500
二
构筑物
围墙
米
砖120墙
85
3.残值归原主
高2米以上
米
砖240墙
170
米
砖240双面抹灰
220
米
砖370墙
270
米
砖370墙双面抹灰
330
米
土墙
18---25
乱石基土坯墙高2.0-2.5m
地坪
平方米
混泥土
25
3.残值归原主
平方米
砖铺地
15
三
窑类
窑洞类
平方米
石窑
215-240
洞高在2.5米以上
平方米
砖窑
180-225
平方米
土窑
100-135
四
砖窑
座
轮窑20门
125000
按生产能力每增加一万块砖增1000元
座
老式窑容量30000块
11000
石灰窑
立方米
新型
180
立方米
耐火砖
215
立方米
土窑
120
五
井类
机井
米
机井深20-50m
400-600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米
深50-100m
700-1000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
米
深100-250m
1200-1500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下管井
米
根据井管材料及直径
330-420
砖井(包括乱石井)
眼
深5-10m直径1.5m
1700-3400
眼
深10-20m直径2.5m
4800-6200
土井
米
直径1.2m
110-140
压井
眼
300-600
下管的为600元/眼,其它为300元/眼
六
窨
池
类
窨井
平方米
砖沙水泥
75
沉淀池
平方米
砖混
110
红薯窖
个
深3-5米,
350
蓄水池
立方米
140
沼气池
立方米
砖石砌、水泥面
380-500
七
温室类
大棚
平方米
刚、砼骨架,玻璃顶
75-95
1.表中面积系指占地面积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2.旧料归原主
平方米
刚、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55-80
平方米
简易塑料薄膜棚
20-30
平方米
地棚(高度1米以)
3--10
附属设备
平方米
滴灌设备
1-1.5
平方米
供暖设备
3-5
八
农田水利设施
生产桥
米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130
孔径0.5
渡糟
个
砖、水泥
605
石坝
平方米
水泥、砂石
110
干堰
平方米
浆砌石或石头
70
指墙体面积
水闸
个
斗门或农门
800-1000
个
斗渠
5000
个
支渠
10000
涵洞
米
直径80cm,石盖板涵跨径1-2m
480
米
石拱涵跨径1-4m
1570
米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260
米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1520
水渠
米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110
按砌体体积土方另计
米
横断面0.5-1平方米
80
米
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
50
米
一般土渠
35
按挖方体积(不含田间毛渠)
九
电力通讯设施
电线杆
根
11米以上钢筋水泥杆
450
包括线路拆迁
根
11米以下钢筋水泥杆
350
根
木杆
230
变电站
座
12000
万伏以上
通讯塔
座
钢结构
40000
变压器
10-50KV
2000
不含搬迁费
台
50-100KV
3000
高压线
米
直径1cm
14
包括线路拆迁
米
电缆
255
低压线
米
直径1cm地埋线
15--20
通讯线路
米
直径0.5cm以下
10--16
十
墓类
坟墓
座
单棺
500
包括墓碑
座
双棺
950
坟楼
座
砖、瓷片、木
1460
座
盖板、砖、木
1200
十一
桥
大吨位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平方米
桥面宽6m以上
2500
按桥面面积计算
石拱桥
平方米
桥面宽3-8m
1800
简易桥
平方米
桥面宽2-5m
500
十二
用房
标准工业用房
平方米
水泥、砖、钢材
300
高4米以上
仓储用房
平方米
水泥、砖、钢材
240
十三
绿化设施
单位附属绿地
平方米
栏杆等构筑物设施,
15
设施绿化物按林木类进行补偿。
园林绿化
平方米
仅指水泥台等构筑物设施,
20
十四
养殖设施
猪舍
平方米
砖、石棉瓦
220
平方米
简易结构
135
鸡舍
平方米
砖、石棉瓦
200
平方米
简易结构
140
牛舍
平方米
砖、石棉瓦
130
平方米
简易结构
95
十五
管道类
上下水管
米
PVC管10-32mm
10--15
直径每增加5mm价格增加1元/米
米
PVC管40-50mm
20-25
直径每增加10mm价格增加5元/米
米
PVC管110-200mm
30-90
直径每增加50mm价格增加30元/米
米
PPR管15-25mm
15-25
直径每增加5mm价格增加5元/米
米
PPR管32-50mm
35--70
直径每增加10mm价格增加20元/米
自来水管
米
水泥管直径4-6寸
30-45
直径每增加1寸价格增加8元/米
米
铸铁管100-200mm
90-150
直径每增加50mm价格增加30元/米
米
镀锌管15-20mm
10--15
直径每增加5mm价格增加5元/米
米
镀锌管32-50mm
25-40
直径每增加10mm价格增加7元/米
米
镀锌管100-150mm
120--170
直径每增加10mm价格增加10元/米
十六
采矿类
采矿坑
个
石
300-530
基本生产能力为50万吨,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元
采石房
平方米
砖木
340
十七
道路类
护坡
平方米
石砌
60
包括石砌、砼预制件护坡
乡村道路
平方米
沥青路面
80
沥青面层厚3cm,石灰土基层厚15cm
平方米
土路面
15
基本宽度4米,增加一米增30元
平方米
砼路面
110
砼板厚20cm,石灰土基层厚15cm
附件3
青苗类补偿标准
(1)
类别
作物类型
一类
(元/亩)
二类
(元/亩)
三类
(元/亩)
四类
(元/亩)
五类
(元/亩)
粮食作物
1550
1350
1140
960
780
粮食夏作物
700
610
500
430
360
粮食秋作物
850
740
640
530
420
蔬 菜
5000
4300
3700
3100
2600
青苗类补偿标准
(2)
类别
条件
年产量
(公斤/亩)
年产值
(元/亩)
一类
水深1.5米以上,配套设施齐全,水质肥沃。
800以上
5000--6500
二类
水深1.0米以上,配套设施齐全,水质较肥沃。
550-800
3800--4800
三类
水深1.0米以上,配套设施一般,水质一般。
300-500
2700--3600
四类
水深1.0米以上,配套设施较差,水质较差。
300以下
2000--2600
注:
以上鱼塘补偿标准系主要指鱼苗损失费及土石方工程的补偿。
特种养殖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附件4
果树补偿标准
项目
附着物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砍伐标准(元/株)
备住
鲜果
桃树
株
3年以下
20-65
1年补偿20元,2年40元,3年65元
株
4-15年
185-320
4年185元,每增1年加20元,8-15年按320元
株
15年以上
120
均按120元补偿
杏树
株
3年以下
25-75
1年补偿25元,2年50元,3年75元
株
4-25年
185-255
4年185元,每增1年加15元,8-25年按255元
株
25年以上
120
均按120元补偿
子
株
3年以下
20-60
1年补偿20元,2年40元,3年60元
株
4-25年
185-315
4年185元,每增1年加15元,8-25年按255元
株
25年以上
115
均按115元补偿
樱桃树
株
5年以下
30-75
1年补偿30元,2年40元,3年50元,4年60元,5年75元
株
6-25年
185-320
6-7年200元,8-25年按320元
株
25年以上
180
均按180元补偿
苹果树
株
4年以下
20-65
1年补偿20元,2年35元,3年50元,4年65元,
株
5-25年
180-250
5年180元,每增1年加20元,8年以上按250元
株
25年以上
120
均按120元补偿
梨树
株
3年以下
20-60
1年补偿20元,2年40元,3年60元
株
4-30年
180-250
4年180元,每增1年加20元,8年以上按250元
株
30年以上
120
均按120元补偿
石榴树
株
4年以下
25-75
1年补偿25元,2年45元,3年60元,4年75元,
株
5-40年
125-190
5年125元,每增一年加20元,8-40年按190元
株
40年以上
95
均按95元补偿
葡萄
株
2年以下
15-25
一年补偿15元,2年25元
株
3-15年
35-65
3年35元,4年50元,5-15年按65元
株
15年以上
35
均按35元补偿
干果
枣树
株
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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