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word范文 13页.docx
- 文档编号:4241315
- 上传时间:2022-11-28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5.89KB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word范文 13页.doc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word范文 13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word范文 13页.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word范文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并用的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并用的分析
发布日期:
201X-12-17
作者:
常彦波律师
在审判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并用的问题,争论不一,由来已久。
有人认为,两者不能并用,只能择一适用。
另有观点认为,两者可以并用,但在一定条件下,违约金得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下面试结合有关审判案例加以分析,以求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以审判案例为切入点
案例一,原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与阳江市保丰码头有限公司等为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①]原告于201X年12月通过招投标承接了被告公司兴建5万吨级码头工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支付办法。
工程完工后,结算工程款为42179400.63元,被告按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在尚欠原告工程款1843万余元的情况下,双方补立了延期付款协议书,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并约定逾期付款不仅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罚息标准支付欠款利息,还要按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欠款。
后被告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17364.46元,利息1521.04元,违约金10153835.6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就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任选其一,两者不能并用,我国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以赔偿性为原则,而非以惩罚性为目的,原、被告双方关于被告逾期付款需向原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协议约定,不符合我国有关违约金的立法宗旨,本案只能就原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利息不能与违约金并用的抗辩理由成立。
对被告所付款项中原告按利息计收部分,按归还本金计算。
经具体核算,认为被告拖欠的本金已经付清,最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违约(来自:
在点网)金2083427.7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原告杭州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中诚机电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②]原、被告先后于201X年9月和11月订立了《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价款合计14122849元,双方约定逾期竣工或逾期付款,均按合同价的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但赔偿额不超过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
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价款,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5208940元并支付违约金435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0万元。
被告抗辩认为,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主张,且原告主张利息及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减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程价款对应的利息应理解为法定孳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利息和违约金不能重复计算,同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般带有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质,故原告在主张利息的同时主张违约金,并无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应予支持。
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59394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435780元。
上述两案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为同类性质的案件,但两案案情的明显不同之处在于,案例一中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计付办法,而在案例二中虽有违约金条款,并无对逾期利息的明确约定。
但在两案的审判中,适用法律却是大相径庭。
案例一中的一审法院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为依据,认为双方协议虽有明确约定,但违约金与利息同时适用不符合我国有关违约金的立法目的,只能任选其一而不能并用,回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只支持原告的违约金请求。
案例二中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认为工程价款对应的利息为法定孳息,我国法律并无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的禁止性规定,二者可以同时适用,即使双方协议中并无利息的约定,但既然原告起诉主张利息,亦应予以支持。
遂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
上述两案,较为典型地反映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
金能否并用的争议。
由此也引出了此类纠纷中有关法律适用以及对违约金与利息性质的理解等相关问题,即如何正确理解施工合同纠纷中违约金与利息的法律属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最高法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七、十八条应如何理解适用,两者规定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利息的特殊属性及依据
首先试分析一下利息的法律属性。
通说认为,利息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取的报酬,也是借贷者使用货币必须支付的代价。
有关利息的性质及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称为母物所生之收益,民法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是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获得的报偿。
[③]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对于其归属,物权法、合同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性质,比照国外立法对承揽合同欠付报酬应当支付利息的相应规定及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有关“即因履行迟延所得请求之迟延利息,亦不失为孳息”的观点,同时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系特殊的承揽合同的范畴,也足以说明欠付工程款本金与利息之间的随附性,该利息的本质仍属于法定孳息,而不是违约金。
[④]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已结算工程款数额的情况下,双方的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借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比照《合同法》有关向金融机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仍应当支付利息的规定精神(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
[⑤]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201X年10月27日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就有记者问:
“拖欠工程价款就应当支付利息,司法解释为何专门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黄答:
“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
案例二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即持以上观点而形成,无疑与最高法院的规定契合。
再反过来理解最高法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欠付工程款利息作为法定孳息,理应按国家法定利率计息,即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司法解释也正是这样规定的。
所以即使该条文作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但应当理解为约定的利率也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法定利率的上下限。
三、关于违约金与利息并用的分析
在确定了欠付工程款利息作为法定孳息,与工程款本金之间具有随附性的属性之后,特别是最高法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其实也就不难理解判断其是否可与违约金并用的问题。
通说认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即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可见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
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条文对违约金的性质、作用、国家干预(即违约金的调整)、损失赔偿额的约定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与作为法定孳息且具有与本金附随性质的利息显然是两种不同的给付。
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均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双重性质,但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它与损失赔偿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鉴于此,有观点认为,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造成损失的数额应当大体一致。
也正基于此,有人认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就属于违约损失的部分,因此违约金与利息就不能并用。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无法支持。
一则,我国尚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因此也就不存在最高法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有关规定与《合同法》规定相互抵触之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说明,自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我国仅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可以选择适用,而不可并用。
二则,即使利息属于违约损失数额的范畴,但《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就等同于当事人的损失数额吗?
显然不能等同,如果比照借款合同,其逾期付款还有“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息”的规定,其计息标准显然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也即需加收罚息。
所以不难理解,如果说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后就不能适用违约金,明显对守约的承包方不公。
反之,又有人认为,当事人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但不能支持利息请求,就如案例一中一审法院的观点,对案例一,除却一审法院只字未提最高法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的规定不论,其说理显然有些牵强,在有的审判案例中,如其约定的违约金甚至低于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话,又如何取舍?
如何填补守约当事人的损失?
案例二中计算的逾期利息其实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自然有人会提议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调高违约金,但如果守约方就坚持利息与违约金并用的请求而不提增加违约金呢?
显然,此举给人有自找麻烦或画蛇添足之嫌,舍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而自论一套,其利弊可见。
当然,对于承包人主张利息与违约金并用的情况下,发包方如果认为其违约金过高而要求调低,对此,应另当别论。
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也有人据此认为,一个简便的办法是,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来进行核算认定。
至于举证责任方面,笔者也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违约方对提出调低违约金的主张要负举证责任,但考虑到违约方不可能举出守约方损失全部证据的因素,因此分配其举出让法官对违约金约定公平性产生怀疑的证据即可。
此时,法官可将证明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承担。
[⑥]
作者单位:
路桥区人民法院王小波
--------------------------------------------------------------------------------
[①]见广州海事法院(201X)广海法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
[②]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X)台路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
[③]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347页。
[④]见黄松有主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59-161页。
[⑤]见黄松有主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59-161页。
[⑥]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理解与适用》第211页。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违约及其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违约及其应对
一、案例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了一份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乙单位为甲公司筹建中的商业大厦进行勘察、设计,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乙单位应按甲公司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出勘察设计要求,进行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设计工作,并在××××年5月l日前向甲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公司同时与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开工日期。
但是,不料后来乙单位迟迟不能提交出勘察设计文件。
丙建筑公司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做好了开工准备,如期进驻施工场地。
在甲公司的再三催促下,乙单位迟延36天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此时,丙公司已窝工18天。
在施工期间,丙公司又发现设计图纸中的多处错误,不得不停工等候甲公司请乙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
丙公司由于窝工、停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否则不再继续施工。
甲公司将乙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单位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乙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中乙单位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致使甲公司的建设工期受到延误,还造成丙公司的窝工,而且勘察设计的质量也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建单位丙公司因修改设计图纸而停工、窝工。
根据《合同法》“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乙单位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负赔偿甲公司损失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283条,甲公司因图纸不到位给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二:
201X年5月,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
合同规定:
由承包方承建该发包方的供水管线工程。
合同对工期、质量、验收、拨款、结算等都
作了详细规定。
201X年6月,供水管线工程进行隐蔽之前,承包方通知该发包方派人来进行检查。
然而,发包方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由于未经检查,承包方只得暂时停工,并顺延工程日期十余天,该承包方为此蒙受了近5万元的损失。
工程逾期完工后,发包方拒绝承担承包方因停工所受的损失,反而以承包方逾期完工应承担责任为由,上诉至法院。
本案的纠纷是因隐蔽工程的验收而引起的。
由于隐蔽工程在整体工程竣工后不便于验收,而隐蔽工程的质量又至关重要,因此《合同法》专门规定了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本案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在供水管线工程隐蔽之前通知发包人前来检查的,而发包人却迟迟不去检查,致使承包人被迫停工十余天,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
可见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与工程逾期完工有直接关系。
而发包方之所以反诉承包方,是因为承包没有在通知的时候以书面方式送达至发包方,导致无据可查,不能证明自己尽了通知的义务,而自己的工期拖延也在法院看来于理无据,反而被发包方反咬一口。
正常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并要求发包人承担其所受经济损失5万元。
案例三:
201X年3月18日,××省某建筑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按法定程序在××市首个景观道路×标段工程的投标中竞标成功,并在当日与该工程的项目业主××置业公司签订了标的达1386.48万元的承建合同。
该合同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合同规定这项工程由市政工程分公司带资承建,开工当年给付500万元,其余由承包方自筹,建设工期为从201X年5月10日至201X年4月18日,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
201X年11月28日,该工程经过置业公司多次变更设计,提前竣工,并在201X年4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01X年11月28日,由市政工程分公司负责承建的这项工程的结算报告报送到置业公司。
根据设计变更(有置业公司工程师的签证为据)调升后的结算报告,置业公司应支付给市政工程分公司工程款246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00万元,还应给付1967万元。
但置业公司在收到市政工程分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后
一直未予以答复,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这起纠纷中涉及到一个症结问题就是:
在承包方如约递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却迟迟对结算资料不加以审定认可结算款项时,工程款该如何界定?
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不予支付工程款有哪些惩罚措施?
承包方应当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的结算,向来是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点,对此,我们将在风险及其应对部分详加分析。
二、常见违约情形及其应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包括业主、总包发包人、劳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协议,其违约由两个方面构成,发包人违约,其次是承包人违约,在特殊情况下,会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履行环境的变化,从而造成合同履行的变化。
下面我们将站在承包人的角度具体分析业主违约的各种违约情形以及怎么应对的的问题:
1、图纸拖延
图纸是施工的依据,也是开工的先决条件,图纸同时也是造价的基础,是承包方和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纸一拖再拖、大量的设计变更、图纸多处错误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而在有的工程中,可能出现施工过程中,业主对主体结构进行大规模的修改,导致原来的施工图纸无法使用的情形。
面对各色各样的图纸问题,承包单位不仅面临技术上的难题,还要面对因图纸拖延或者变化带来的工期、质量、造价方面的风险。
除此之外,业主还可能通过口头通知、现场指导等非书面非正式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业主要求进行施工,对原图纸进行事实上的修改,使承包单位承受更大的风险。
面对业主的图纸违约可能给承包商带来的风险,我们认为承包商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防范和应对:
1、在工程施工前,请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提供施工图纸,同时由承包方、发包方及设计方对设计图纸共同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以确保图纸在准确的时间节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得以提供,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业主确认无误;
2、对于业主在施工过程中要求的图纸修改、变更等,不接受以口头形式的请求,要求其以书面方式提供,并制作相应的工程签证及索赔,请求甲方予以确认,对于图纸的具体变动保留相应的图纸及书面文件,并由双方对最终的施工图纸进行确认。
3、对于可能因业主图纸违约发生的费用、可能造成的工期、质量问题对业主进行提示,明确该费用、责任由业主承担(参见合同法),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再按照修改后的图纸施工,上述费用、问题发生时,制作相应的签证索赔要求甲方按照承诺确认;
4、最后,根据图纸修改,及时准确的制作竣工图,双方及时依据该图纸进行竣工结算。
另外,妥善保管施工图、竣工图,作为将来结算以及发生纠纷时核定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依据。
2、隐蔽工程
案例二中,合同双方就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发生纠纷,并导致了诉讼。
隐蔽工程,通常是指被建筑物遮掩的工程,包括地基工程、钢筋工程、承重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修与设备工程,建筑物的地基,供水、供气、供热、管线,电气管线等都属于隐蔽工程。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根据该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通知发包人检查一般是在承包人自检合格以后48小时内。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通知以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合理时间内,开始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相应记录。
发包人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并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同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
如果是‘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封闭隐蔽工程的,发包人事后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破坏已覆盖的工程并于检查后修复,检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已经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及时检查,事后发包人又要求检查的,检查费用的承担需分两种情
况:
一是对隐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项工程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二是对隐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查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隐蔽工程及其验收,承包人应当注意一下三点:
1、隐蔽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业主验收,以免延误工期;
2、在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签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之前,不要自行将隐蔽工程隐蔽,避免重复施工带来的损失和麻烦;
3、对于隐蔽工程的业主迟迟不予检查验收的,应当及时通知,并保留相应责任承担方面的证据、资料。
3、工程签证及索赔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工程签证有以下几个要件:
1、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只有一方签字不是签证;
2、双方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力的人员进行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质量或费用的变化;
4、双方必须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
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只能作为索赔的证据材料,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签证。
业主的签证违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否认签证事实的存在;
2、否认签字人员的身份;
3、认为签证内容在合同价款不予调整范围内;
4、对签证的依据提出质疑。
承包单位在对待业主的签证违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篇三: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发包人迟延付款、迟延验收和结算等;承包人迟延完工、迟延交付、其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等。
发承包双方的违约行为往往相互交错,互为抗辩。
对此,要分别作出认定和处理。
当前,在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方面,需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
?
?
?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
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何认定和处理?
笔者认为:
(1)、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生纠纷后承包方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承包方丧失了工期顺延权。
因这里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
若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word范文 13页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违约金 word 范文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