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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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一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讲义
讲师:
常有新
五、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一)企业集团的构成情况
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一般指国家或地区)、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或类似权益比例,下同)等。
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企业可以采用表1的格式来反映企业集团的构成情况:
表1
(二)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企业集团重要的,企业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
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同于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勾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向少数股东支付的股利。
(3)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4)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如果单个非全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对企业集团而言并不重要,则不需要披露上述信息。
除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外,企业可以采用表2的格式来披露上述
(1)至(3)项要求的信息。
本准则要求企业披露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重要的少数股东权益对整个企业集团的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
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综合收益等。
企业可以采用表3的格式来披露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表3 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三)对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的重大限制
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该限制的内容,包括对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内其他主体相互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限制,以及对企业集团内主体之间发放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发放或收回贷款或垫款等的限制。
(2)子公司少数股东享有保护性权利,并且该保护性权利对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3)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
(五)企业在其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的情况
1.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
企业在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该变化未导致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变化对本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子公司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这一交易会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等金额,对本企业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本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变化对本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2.丧失控制权的情况
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如果企业还有其他子公司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计算的下列信息:
(1)由于丧失控制权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
(2)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算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六)投资性主体的相关信息
企业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且存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并对该子公司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情况予以说明。
同时,应当披露该子公司的基础信息和与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
1.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基础信息
企业(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的,对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企业应当披露下列基础信息:
(1)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一般指国家或地区)。
(2)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企业的子公司也是投资性主体且该子公司存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披露该下属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2.与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 企业是技资性主体的,对其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中的权益,应当披露与该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
(1)该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发放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2)企业存在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承诺或意图的,企业应当披露该承诺或意图,包括帮助该子公司获得财务支持的承诺或意图。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企业应当披露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
(3)合同约定企业或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受企业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企业应当披露相关合同条款,以及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事项或情况。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未纳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当期向原先不受企业控制且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所提供的支持导致企业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的,企业应当披露决定提供上述支持的相关因素。
六、关于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一)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基础信息
存在重要的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
(2)企业与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关系的性质,包括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活动的性质,以及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对企业活动是否具有战略性等。
(3)企业的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对于重要的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企业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披露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基础信息。
(二)重要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
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除了应当披露基础信息外,还应当披露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以及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信息。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终止经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等。
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企业对其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披露合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相关信息。
企业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对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不需要披露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
(2)企业不是投资性主体的,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所披露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直接来源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不需要经过调整,也不包括调节过程。
(三)不重要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汇总财务信息
企业在单个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不重要的,应当分别就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两类披露下列信息:
(1)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合计数。
(2)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净利润、终止经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等项目,企业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的合计数。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不需要披露上述信息。
对于不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可以采用表4的格式披露汇总财务信息。
表4 不重要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汇总信息
(注:
存在终止经营的净利润的,还应当在本表中单列项目披露)
(四)与企业在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
1.对转移资金能力的重大限制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发放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例如,某联营企业与银行(银行是独立第三方,不是联营企业的投资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如果联营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就不能向其投资方支付股利。
在这种情况下,联营企业向企业(投资方)转移资金的能力就受到了限制,如果该项限制属于重大限制,企业应当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项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2.超额亏损
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且投资方不再确认其应分担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的,应当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
在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超额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披露企业应分担的超额亏损,也可以用文字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3.与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
未确认承诺是指企业已作出但未确认的各项承诺,既包括企业单独作出的未确认承诺,又包括企业与其他参与方共同作出的未确认承诺中企业所承担的份额。
未确认承诺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因下列事项而作出的提供资金或资源的未确认承诺。
例如,企业对合营企业的出资承诺,对于合营企业承担的资本性支出企业将提供支持的承诺,企业承诺从合营企业购买或代表合营企业购买设备、存货或服务等元条件购买义务,企业向合营企业承诺提供贷款或其他财务支持,以及企业作出的与对合营企业技资相关的其他不可撤销的承诺。
(2)企业购买合营企业其他参与方在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的未确认承诺。
企业是否需要履行这一承诺通常取决于特定事件是否在未来期间发生。
4.或有负债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但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来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或有负债。
如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其他参与方、联营企业的其他投资方共同承担某项或有负债,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该项或有负债中企业所承担的份额。
在或有负债较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按照或有负债的类别进行汇总披露。
七、关于在未纳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一)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基础信息
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企业应当披露该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包括与之相关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
其中,结构化主体的规模通常以资产总额或者所发行证券的规模来表示,融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以及其他融资方式。
本准则不要求逐个披露结构化主体的信息,企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来确定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只要不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与结构化主体之间的关系及企业因涉入结构化主体业务活动而面临的风险,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汇总披露相关信息。
(二)与权益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最大损失敞口
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有权益的,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
(2)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
最大损失敞口应当是企业因在结构化主体中持有权益而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
在确定最大损失敞口时,不需要考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因为最大损失敞口并不是企业的预计损失。
企业不能量化最大损失敞口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3)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最大损失敞口的比较。
(三)企业是结构化主体的发起人但在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情况
企业发起设立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资产负债表日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企业不披露与权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最大损失敞口。
但作为发起人,企业通常与其发起的结构化主体之间保持着业务联系,仍可能通过涉入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活动而承担风险。
本准则要求此类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1.企业作为该结构化主体发起人的认定依据,即如何判断企业是该结构化主体的发起人。
企业的发起人身份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风险。
2.分类披露企业当期从该结构化主体获得的收益及收益类型。
3.当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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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 准则 其他 主体 权益 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