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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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广安市市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权依据》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驻市部门(机构)对市级各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了《广安市市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权依据》,经市政府审定,现予公告。
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广安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广安市卫生局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
广安市卫生局,属于法定行政机关;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123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75项,其中行政许可(审批)20项,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225项,行政强制16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行为13项。
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及
修改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3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2.21
(2004.8.28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6.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09.20
(2001.2.28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5.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2.2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5.1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3.22
行
政
法
规
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4.1
1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6.16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
2001.6.20
1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11.12
13
艾滋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2006.3.1
14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2006.5.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1987.12.3
1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9.1
17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1.1
1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02.9.1
1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2.30
2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2005.12.1
2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1
2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6.1
23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
2003.5.12
2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务院
1990.1.1
2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2.5.12
2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2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10.1
(2004.12.10修正)
2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1
行政法规
2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5.11.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国务院
1994.9.1
地
方
性
法
规
31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7.10.17
(2004.9.30修正)
3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6.8.19
(2002.3.30修正)
33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4.12.3
34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7.1.1
(1998.8.30修正)
35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5.8.17
36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件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02.5.1
(2004.9.24修正)
37
四川省禁毒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3.10.28
38
四川省中医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7.2.21
39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88.9.26
(1997.10.17修正)
部
门
规
章
40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卫生部
2000.1.1
41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1.8.12
42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0.6.1
43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卫生部
1997.6.1
44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7.1
45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6.4.5
46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7.1
47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6.6.1
48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7.28
4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50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51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52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53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54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55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56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57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58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59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60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61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62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63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64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65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6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67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68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69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70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9.12
部
门
规
章
71
防止黄曲霉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72
集贸市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卫生部
2003.5.1
73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卫生部
2003.7.2
74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卫生部
2005.10.1
7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91.6.1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3.3.26
77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91.3.27
78
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7.1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卫生部
1991.12.6
80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3.8.14
81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
国家环保总局
2004.6.1
8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94.8.29
83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3.1.1
84
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6.3.1
85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
2006.3.1
8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5.1
87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5.1
8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卫生部
1997.9.1
8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5.1
9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9.1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3.11.7
92
传染性非典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3.5.4
93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卫生部
1995.7.21
94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9.7.16
95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9.7.16
9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对外贸易合作部
2000.7.1
97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1.5.1
98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1.8.1
99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5.1
10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卫生部
2002.7.31
10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3.5.1
102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5.2.28
103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
2005.7.1
104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卫生部
2005.9.1
105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卫生部等九部委
2006.8.1
106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卫生部
2006.2.1
107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
1997.3.15
108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
1997.1.1
109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发改委
财政部
2005.3.1
110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卫生部
1996.8.27
部
门
规
章
111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05.9.31
112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11
113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教育部
2000.9.25
114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
教育部
2000.9.25
115
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2002.3.6
116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2002.8.5
11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5.8.7
政
府
规
章
118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1997.2.1
(2001.10.30修正)
119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0.1.26
(2002.3.2修正)
120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1.8.3
121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1999.1.28
122
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1997.10.10
123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4.1.5
行政执法项目
行政许可(审批)(2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国务院412号令(199)
2
医疗机构名称核准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
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7条、第10条
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3条
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第33条
6
护士执业注册
国务院412号令(198)
7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
8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412号令(466)
9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核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7条
10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2条
11
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
12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国务院412号令(204)
13
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卫生审查及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14
消毒产品广告核准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13条
15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第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条、第11条
16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6条
17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6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1条、12条、13条
18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第17条、第21条、第22条、第24条
19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
《母婴保健法》第33条
2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第13条
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
(共225项)
1、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0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原体传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处罚的种类:
警告、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4条
4、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6条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
6、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
7、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0条
8、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下列活动: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3)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4)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1条
9、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取消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1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0条
10、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18条
11、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追究法律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20条
1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6条
1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类:
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
1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和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证书、取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
1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1条
16、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责令停止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究法律责任种类:
责令其人出卖血液的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
17、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5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8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4条
18、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各类: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9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4条
19、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8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5条
20、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四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7条
2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2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8条
22、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4条
23、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5条
24、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而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6条
25、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收缴《供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7条
26、擅自出口原料血浆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没收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42条
27、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
警告、责令暂停执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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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 人民政府 法制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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