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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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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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健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促进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关及各隶属海关、办事处聘任的特邀监督员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缉私局、缉私分局聘任的特邀督察员管理工作适用缉私部门有关规定,缉私部门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特邀监督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二)归口管理,规范有序;
(三)鼓励和支持外部监督;
(四)讲究方式,注重实效。
第四条监察室在广州海关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总关特邀监督员工作以及对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特邀监督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监察审计室或者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在部门特邀监督员工作。
第五条监察室以及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特邀监督员日常工作事务。
监察室(监察审计室)和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与特邀监督员建立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畅通联络渠道,保持联系沟通,加强工作指导,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第二章特邀监督员的聘任
第六条特邀监督员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由所在单位推荐,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经海关核准。
第七条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和支持海关工作;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三)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记录;
(四)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政策水平、议事能力和监督能力,善于听取、收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有工作时间保障,并且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第八条海关应当主要从所管辖区域内的以下单位、部门中聘任特邀监督员: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纪检监察、公检法、外经贸等机关单位、部门;
(二)口岸管理单位、部门;
(三)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四)新闻媒体单位;
(五)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及其他直接从事进出口活动企业的管理人员;
(六)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知名人士、单位管理人员等个人。
第九条总关聘任特邀监督员不得超过25名。
3个以下(含3个)监管现场或干部人数在80人以下的隶属海关、办事处聘任特邀监督员不得超过10名,其他隶属海关、办事处不得超过15名。
机关各部门不再聘任特邀监督员。
第十条聘任特邀监督员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一)监察室(监察审计室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在会商有关职能部门(科室)的基础上,提出拟聘特邀监督员范围的初步意见,总关特邀监督员人选报经纪检组长(隶属海关、办事处特邀监督员人选报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发出约聘函,约请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和拟聘人员个人意愿;
(二)监察室(监察审计室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初步审核资格,联系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填写并反馈《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见附件1),总关报经监察室主任(隶属海关、办事处报经所在海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监察室(监察审计室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致函或者电话联系拟任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部门予以确认,根据确认意见确定特邀监督员名单;
(四)向特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工作证件;
(五)在海关内部发文公布特邀监督员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等基本情况,提出协作配合等工作要求;
(六)监察室负责做好总关特邀监督员相关资料的存档;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应将本部门聘请的特邀监督员相关资料报监察室备案。
第十一条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由聘用海关、办事处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行政印章。
监察室每年11月底前向总署纠风办(驻署监察局)报送下一年度广州海关所需海关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数量(含隶属海关、办事处)。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含各缉私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监察室报送下一年度本部门所需海关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数量。
第十二条特邀监督员每届聘期二年。
特邀监督员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及其本人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特邀监督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或者丧失基本资格条件、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视情况通过所在单位、部门或者由其本人向海关书面告知相关情况并提出明确意见,或者由海关直接提出解除聘任关系的意见,总关报经监察室主任(隶属海关、办事处报经所在海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予以解除聘任关系、收回工作证件并及时在海关内部公布。
第三章特邀监督员职权、义务和纪律
第十四条总关特邀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广州海关关区。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特邀监督员监督范围为聘任部门管辖范围。
第十五条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遵纪守法、态度作风、工作效率等情况实施监督,提出批评性或者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并向海关反馈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等情况的反映、要求,协助或参与海关政风行风、政务公开等方面的调查评议活动;
(三)收集、反映、转递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投诉,支持和配合海关有关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四)协助海关做好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和澄清事实等工作。
第十六条特邀监督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向海关了解海关工作、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和规定;
(二)向海关反映、转递、表达有关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后,进一步了解海关整改落实的情况;
(三)要求海关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其履行监督职责时予以协助、配合;建议海关对刁难、报复特邀监督员的海关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四)举荐海关勤政廉政先进典型。
第十七条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
(三)了解掌握国家以及海关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第十八条特邀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海关提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要求;
(二)不得参与走私等非法活动;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四)不得干扰海关正常的执法和管理活动;
(五)不得擅自提供或者公开传播涉及海关工作和队伍廉政建设的重大、敏感情况和问题;
(六)不得打听、刺探和泄露国家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第四章特邀监督员履职主要方式和途径
第十九条特邀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在收集有关情况、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直接向监察室(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填送《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详见附件2),由海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整理汇总报监察室。
第二十条特邀监督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到海关对外公开的工作场所明察暗访开展现场监督,或者直接参与海关组织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特邀监督员自行开展现场监督应当遵照以下要求:
(一)事先将现场监督的目的、方式和安排告知监察室(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经由监察室(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便利条件、提出工作要求后开展工作,并对有关内容严格保密;
(二)除暗访外,应当向有关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三)现场监督或通过情况收集等发现问题,可直接向聘任部门反映;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特邀监督员对一般性问题,可以当场或者事后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提交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处理。
对倾向性、苗头性执法问题,应即时向聘任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驻点纪检监察特派员反映。
对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应立即向聘任部门负责人、驻点纪检监察特派员反映,必要时可直接向监察室反映。
第二十二条特邀监督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个别约谈等方式或者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直接向监察室(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反映情况、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特邀监督员应当在海关组织的有关会议上积极反映情况、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特邀监督员收到有关检举、揭发、控告和投诉材料的,应当直接转交监察室(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
第二十五条监察室(监察审计室)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处理和落实,并将处理和落实的情况、结果,及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
海关可视情况采取召开会议集体通报或者个别约谈通报的方式向特邀监督员反馈。
第二十六条海关应当每年召开特邀监督员工作情况通报会,通报海关工作、海关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听取情况和问题反映,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通报海关整改落实的有关情况,对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提出要求。
第五章特邀监督员履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支持和配合特邀监督员监督,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特邀监督员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在不违反国家以及海关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及时解答特邀监督员的质疑;应当为特邀监督员提供工作便利,保证其顺利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特邀监督员向海关反映情况、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以及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督的,海关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有关内容、工作安排严格保密,保障特邀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察室(监察审计室)、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和纪检监察特派员应当加强与所在海关或者驻在单位特邀监督员的经常性工作联系,主动了解掌握有关情况、问题,听取相关工作意见、建议,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直属海关党组或者党组纪检组报告重要情况。
第三十条海关应当结合实际采取邀请出席海关有关会议,组织参观海关业务现场,提供海关法律法规、海关廉政纪律和制度以及海关对外刊物等有关资料,组织培训等方式,增进特邀监督员对海关工作的了解,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三十一条对聘期结束的特邀监督员,海关应当及时对其工作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致函反馈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部门。
第三十二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阻挠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拒不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或者对特邀监督员进行诬陷、诽谤、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特邀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并向海关通报重大问题,或者提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海关管理相对人走私犯罪线索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特邀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善于和勤于监督,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海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特邀监督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海关应当予以解聘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其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列《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由各部门自行印制并作为工作资料编号归档,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三年。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
2.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
附件1
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相片
单位
名称
职务
职级
联系
电话
电子
邮箱
单位、部门地址
邮政
编码
个人
意见
本人愿意应聘______海关特邀监督员,履行海关规定的职责和义务,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协助海关开展监督工作。
【签章】
年月日
所在
单位、部门意见
同意______同志应聘______海关特邀监督员。
【签章】
年月日
海关
审核
意见
经审核,同意聘任______同志为_____海关特邀监督员,聘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广州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
编号:
特邀监督员姓名
所在单位
问题和
建议
(监督员签章)
年月日
海关
处理
意见
纪检监察机构经办人或者纪检监察干部的处理意见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分管领导或者纪检组组长批办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海关相关部门或者
单位
处理结果
(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分管领导或者
纪检组长审核
意见
(分管领导或者纪检组长签章)
年月日
向特邀监督员反馈结果情况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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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 海关 特邀 监督员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