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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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目录:
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一
化工装置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二
化工装置叉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
化工装置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
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危险货物品名表》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有害等性质的液体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和使用以及废弃处置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化学物品。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化学应急救援。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化工原料、催化剂、水处理剂、助剂等采购、产品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安全、环保条款。
5.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
5.2.1.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2.2.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持省级(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同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5.2.3. 公司必须编制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提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存档);
5.2.4. 各装置在调整、修改化工工艺时必须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5.2.5.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
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5.2.6.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及定期进行检测。
5.2.7.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2.8.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5.2.9.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技术说明。
5.2.10.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释放静电的设施。
5.2.11. 厂区内不准私自取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3.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与储存
5.3.1.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应严格执行经营销售许可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5.3.2.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
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5.3.3.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
5.3.4.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器材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3.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罐区,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5.4.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5.4.1. 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有关规定。
5.4.2. 码头装卸设施、汽车罐(槽)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5.4.3. 汽车装卸危险化学品液体时,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插底管),鹤管距槽底不大于200mm。
5.4.4. 用汽槽(罐)装卸酸碱类液体,应采用液下装卸鹤管(插底管),距罐(槽)底不大于200mm。
5.4.5. 严禁用汽车槽车自带油泵进行倒车作业。
5.4.6. 槽车、容器在装卸前必须进行检查,脱水后,方可进行灌装。
5.4.7. 严禁用非防爆铲车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8.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流速不得大于规定值,检尺和采样要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4.9. 装运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5.4.10.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5.4.11. 装运遇热、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降温、隔热、防潮措施。
5.4.12.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要设立危险标识警示牌,并注明操作过程中的安全规定。
装卸区域应设围栏或明显的警戒措施。
5.4.13.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防止产生静电,严禁在装卸物料过程中脱换衣服,要使用防爆工具。
装卸有毒物料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及合适的防护用品。
严禁非本岗位人员从事或参与装卸作业。
5.4.1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明火作业,因工作任务需要必须动火时,要严格执行公司工业用火管理有关规定。
5.4.15. 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各种无关人员及无关的机动车辆进入。
5.4.16.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停止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16.1. 雷雨天气;
5.4.16.2. 附近发生火灾时;
5.4.16.3. 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时;
5.4.16.4.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蒸气)在作业区积聚不易扩散形成爆炸空间时;
5.4.16.5. 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时。
5.4.17. 汽车进入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必须带阻火器,熄火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在装卸作业中不准进行任何车辆维修工作。
不准携带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易燃、易爆物质、氧化剂等危险化学品进入装卸区域内。
5.4.18. 装卸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完毕后,才能进行拆卸鹤管等作业,最后拆除静电接地线。
5.4.19. 在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没有结束之前,其它待装、卸车辆应一律在厂外依次排队等候。
5.4.20.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小型容器灌装站应符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5.4.20.1. 灌装站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5.4.20.2. 严禁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危险化学品类液体。
5.4.20.3. 装车台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
5.4.20.4. 严禁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液体。
5.4.20.5. 金属桶盛装液体前,桶体和加料管咀必须接地。
5.4.20.6. 危险化学品液体装桶采用液下管装液。
5.4.20.7. 装桶作业时,不准进行卸空桶作业。
5.4.2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防静电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5.4.21.1. 当静电接地与防雷装置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连接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2. 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的所有管线、设备、建(构)筑物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3. 汽车和灌装站,均应设置静电接地线。
汽车罐(槽)车在装卸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车体、管线都必须接地。
5.4.21.4. 装卸物料使用的软管,要采用防静电胶管。
5.4.21.5.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坪上或用接地的金属导线卡在桶、瓶上。
计量用的台秤、地动衡应做接地。
5.4.22. 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罐车的运输执行有关规定。
5.4.2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涂有明显的标志及图案。
5.4.24.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准客货混装。
5.4.25.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罐车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比重和罐车载重、容积以及货温、气温变化规律,留出适当的液体膨胀空间,严禁超装超载。
5.4.2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
5.4.27.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三证”;检查发现手续不全者,不准为其装车、卸车。
5.4.28.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公司不给装卸货物。
5.4.29.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自备罐车要严格按种类使用,严禁混装乱用。
5.4.30. 罐车罐体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检验及故障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31. 给罐车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确保罐车不因超重、超装、超压等原因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化工装置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二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机动车及驾驶员、厂区道路的管理。
3.引用法规标准
3.1.《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3.2.劳动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3.3.《中化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术语和定义
4.1.机动车:
指由公安车辆部门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牌的机动车。
4.2.厂内机动车:
是指悬挂厂内牌照,只限在厂区内行驶的汽车、铲车、吊车、叉车、电瓶车、工程装卸车等。
5.职责
5.1.安保科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厂内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并提出对驾驶员的处理意见。
5.2.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取证、年检工作并建立好台帐。
5.3.人力资源部建立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台帐。
5.4.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外部培训工作。
5.5.机动车使用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日常教育及管理,负责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
5.6.驾驶员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对所驾机车、车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6.控制制度
6.1.机动车管理
6.1.1.机动车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驾驶证(作业证)的驾驶员驾驶。
6.1.2.机动车安全性能要求
6.1.2.1.无牌照的车辆和带病车一律禁止行驶。
6.1.2.2.机动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照明信号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6.1.2.3.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6.1.2.4.电瓶车的电器线路、设备绝缘良好,开关必须完备,安全可靠。
6.1.3.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厂内机动车年度检查,保存有关记录,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车辆大修按《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6.1.5.外单位机动车入厂,必须接受公司门卫检查登记,在厂区道路行驶必须按限速标志规定严格控制车速,不得随意停放,保障公司员工正常作业安全。
6.1.6.机动车驾驶员上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照本规定。
6.1.7.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时,必须随身挟带有效的驾驶证或复印件。
所驾车辆要与准驾车类型相符;不准酒后驾车。
6.1.8.驾驶员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部件失灵的车辆;不准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6.1.9.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坚持做好三检。
机动车在厂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通过路口、进入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1.10.驾驶车辆时不得进行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行车的活动,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不准随意停车。
6.2.厂区道路管理。
6.2.1.任何单位在厂区道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6.2.2.在厂区道路两旁植树,设置宣传牌和横跨道路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准防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6.3.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6.3.1.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协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6.3.2.厂内机动车在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化工装置叉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
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LSD3-AH-03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管理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叉车作业的安全管理监督
3.2.安保科协助集团公司或政府部门对叉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仲裁等工作。
3.3.公司各部负责公司叉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叉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制定叉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车辆管理
4.1.1.叉车负责公司生产用物品的装卸、输送、摆放。
4.1.2.集团内部调用叉车必须经各部副总批准。
4.1.3.叉车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
4.1.4.叉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4.1.5.非防爆叉车一般情况下禁止驶入防爆区域,特殊情况需驶入,必须经安全环保经理批准。
4.1.6.除EPS发货、辅料运输外,其他使用叉车的单位需填写叉车使用任务单,并详细说明用途和使用时间。
4.1.7.叉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指挥。
4.1.8.叉车管理部门有权拒绝75kg以下可由三轮车辆运输的物品的装卸运输。
4.2.叉车驾驶员管理
4.2.1.叉车驾驶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领取叉车证。
4.2.2.叉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4.2.2.1.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4.2.2.2.不准在驾驶车辆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其它行为。
4.2.2.3.不准将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
4.2.2.4.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影响安全行车情况下驾驶车辆。
4.2.2.5.驾驶室内不准超员坐人。
化工装置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
1.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相关票证的管理。
本规定具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2811安全帽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检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本公司吊装机具指公司使用的:
桥式起重机、装卸机、门式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安全作业管理基本要求
4.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检查应符合GB6067。
4.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3.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4.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安全部主管批准后方可实施。
5.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进入**公司检修现场吊装作业前必须按照**公司下达的《设备检(维)修作业票(风险评价、检修记录)》或《装置施工任务书》的要求与相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并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分、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4.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对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5.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3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5.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着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形成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
6.11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在空中。
6.12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3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4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6.15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7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7.1将起重臂和吊钩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7.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7.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7.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清除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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