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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质监〔2010〕242号)
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
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
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检测前,应制定具体的检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组织方式、检测机构、检测内容、检测指标、检测数量、时间安排、费用预算等),经领导审批或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六条单次批量检测预算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检测机构。
单次批量检测预算费用未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检测,必须从监督总站公布的有效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予以选择。
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名录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每次应事先书面报监督总站批准。
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测,所选择的检测机构资格应经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七条监督机构不得委托与被检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技术服务单位等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八条监督机构在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时,必须与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检测内容、范围、费用及双方责任义务等.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合同履行过程控制.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检测人员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并保证检测所用仪器设备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要求.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工程检测的标准、规程、规范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检测工作的组织要科学严密,检测项目具备条件的,应采用盲样检测和抽、检分离等措施.
第十二条用于工程的建材、构件等产品检测,检测机构应对取样样品留存备样,备样保管要符合相关标准、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现场取样或检测时,要求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施工现场对样品及检测情况进行书面签认;对于建材、构件等产品的检测,除以上单位签认外,要求生产厂家到施工现场对样品进行书面签认。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按委托合同和检测方案开展监督检测工作。
在现场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检测结果和正式检测报告,并确保检测结果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提交检测结果后,监督机构应及时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对相关检测资料建立档案及台账。
第十六条 组织或实施监督检测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
监督检测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投诉.
第三章监督检测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附件1),根据条件定期公布监督合格检测机构名录。
第十八条从事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满足《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要求,填写《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连同相关资料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提交监督总站.
已在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名录内的检测机构,如继续从事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须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计量认证证书及资质证书原件提交监督总站或受监督总站委托的监督站核查.
第十九条监督总站每年年初组织对新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合格性审查;对已在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名录的检测机构进行核查。
根据审查及核查结果,监督总站每年年初公示、公布当年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名录,有效期截止至下次名录公布之日.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除监督机构委托的监督检测工作外,严禁以监督机构的名义承揽检测业务和出具检测结果,严禁借实施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名义开展宣传、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监督站应按年度对所委托的监督检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次年的1月15日前报监督总站(评定表见附件3)。
对于检测机构人员、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检测资料弄虚作假,执行标准或检测方法不当等严重问题,监督站应及时书面向监督总站报告,经监督总站核实后,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清除出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名录。
第四章监督检测费用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将监督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监督费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确保监督检测费的使用依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测,其费用从监督费中列支。
质量事故调查的检测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列入直接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费用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对国家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检测项目,原则上不得高于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对国家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检测项目,可进行专门的单价测算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检测量小、交通距离远、现场取样或检测难度大、样品运输费用高、有特殊技术要求等特殊情况的检测内容,可适当考虑设备、车辆调遣及样品运输等直接费用,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
一、一般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3.通过计量认证;
4.经过国家或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试验检测资质认可;
⒌近三年有三个以上铁路大中型项目或同类工程项目的检测业绩,无不良记录。
二、专项要求
检测机构可根据企业业务专长和具备资质情况,自行决定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督检测资格:
1.混凝土及原材料专项(应包括主要耐久性试验项目,计量认证范围和检测资质中包括该检测内容)
2.岩土专项(计量认证范围和检测资质中包括该检测内容)
3.基桩专项(要求具有相应基桩检测资质)
4.隧道专项(以无损检测为主,项目包括初期支护及二衬厚度、钢架数量、脱空情况、锚杆拉拔试验等)
5.轨道专项(包括无缝线路焊缝探伤等)
6.“四电”专项(包括绝缘电阻、轨道电路检测等)
⒎钢结构专项
申请4—7专项的检测机构要求拥有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和3项以上专项检测业绩,以及从事该专项检测工作满3年、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检测人员数量不少于2名。
附件2:
检测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试验检测资质证书
发证单位
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证书编号
近三年同类工程
检测业绩
共项,包括:
1.
2.
3.
申请检测专项
☐ 1.混凝土及原材料专项
☐ 2。
岩土专项
☐ 3.基桩专项
☐ 4.隧道专项
☐ 5.轨道专项
☐ 6.四电专项
☐ 7。
钢结构专项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检测机构应附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3.国家或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试验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
4.近三年铁路大中型项目或同类工程项目的检测业绩证明(检测合同复印件);
5.申请专项检测需要的业绩、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
申报机构:
监督站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测专项
检测机构
检测费用
评价
备注
注:
评价主要根据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人员设备、履约以及检测费用等综合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对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含通过监督检测发现的其他检测单位的问题)可在备注中说明,也可附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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