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会陈述词范本.docx
- 文档编号:4226328
- 上传时间:2022-11-28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1.86KB
医疗事故鉴定会陈述词范本.docx
《医疗事故鉴定会陈述词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事故鉴定会陈述词范本.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疗事故鉴定会陈述词范本
医疗事故鉴定会陈述词范本
医疗事故中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尊敬的各位专家:
患者某某与北京某某医院医疗事故鉴定一案,我作为患者的代理人,现在陈述如下意见:
一、案情经过
2006年3月26日,患者咳血四天,因怀疑是“肺结核”而入住北京某某医院内科治疗。
北京某某医院初步诊断为:
1、肺部阴影待查;2、肺结核,3、肿瘤,4、慢性支气管炎;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见北京老年医院病历第一页)。
3月30日1点,北京某某医院肿瘤科为患者做了支气管动脉栓塞术,术后4小时,患者因“有尿不能排出,导尿一次”,即已经出现尿潴留现象,患者发现双下肢无力,右下肢麻木;4月2日,患者双下肢感麻木,左腿不能活动(见老年北京某某医院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第1、2页)。
4月3日患者病情加重,先后转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治
疗,经诊断病情为:
脊髓血管病、神经原性膀胱、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肝囊肿等,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患者至今双下肢麻木肿胀,活动不利(即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二、导致患者现在的损害结果与北京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北京某某医院采取治疗手段不当,导致了患者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的直接后果。
根据患者的症状,北京某某医院选择做支气管动脉栓塞术前应当为病人先做超选检查,但是北京某某医院根本就没有做这一预测性检查(超选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诱发实验),而超选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诱发实验是唯一鉴别内间动脉是否合并脊髓根动脉的有效方法,如果做了这一检查,就很可能避免出现截瘫的情况。
另外,2006年3月26日,北京某某医院为患者作的化验报告单上体现出:
血RTN:
79.35,即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79.3属于增高,有感染倾向(正常为43,76),缺少术前有感染倾向的专项血化验检查。
而在支气管栓塞术的禁忌症中,有感染倾向,是禁止手术的。
但是,北京某某医院在明知患者有感染倾向的情况下,还为其做支气管栓塞术,在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
2、北京某某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延误治疗时机,导致患者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
2006年3月30日1点,北京某某医院肿瘤科为患者韩凤会做支气管动脉栓塞术,3点手术结束,7点患者就告知医院方:
“有尿不能排出,右下肢发麻”,并且护理记录单中也缺少第一时间(病人出现右
下肢麻木感)重要记录,进而丧失宝贵治疗时机(见北京某某医院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第1、2页)。
此时,北京某某医院的医生应当意识到患者已经出现脊髓损伤早期综合症,应当立即给予相应的治疗。
但是,北京某某医院的医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治疗措施,仅给患者采取无菌导尿术,事隔17小时后,即3月31日下午才给患者做CT检查,之后也没采取相关的治疗措施,丧失了最佳救治时机。
其次,延误用药,缺乏有真对性诊治。
主要表现在:
1、吡啦西坦是脑细胞营养药,此药的应用是针对3月31日头颅CT;右侧基底结区腔梗而言与“脊髓病变”的疾病无治疗关联,更谈不上“脱水治疗”。
2、腺苷钴胺是唯一治疗神经营养药,仅用了一次。
3、北京某某医院医疗设备不齐全,延误了对患者的正确诊断。
患者手术后病情加重时,北京某某医院应当为患者作“核磁共振”检查,以尽早确诊治疗,北京某某医院没有此医疗设备也不建议患者转院到有条件的医院治疗,而是一拖再拖,在患者家属强烈要求作“核磁共振”检查时,才得知医院没有此设备。
4、北京某某医院违反医疗常规,没有对患者及时会诊,延误了病情。
在患者手术后出现大小便失禁、双下肢麻木等脊髓损伤早期综合症的特征时,北京某某医院就应当组织神经内科的专家会诊。
而事实上,北京某某医院在患者出院当天,并且是在患者家属强烈要求下也没有组织神经内科医生会诊(见会诊记录单)。
北京某某医院在患者住院期间,护理不认真,患者术后4个小时
就告知右下肢发麻,但是院方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5、北京某某医院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
在北京某某医院向医学会提交的病历记录中有三份病历记录第一页,并且有两份记录是都记载着:
患者的性别均为“老年女性”,“对肺部阴影伴呵血有以下可能:
1、结核性:
患者有咳嗽、咯痰、咯血、胸痛、气急等。
可有长期低热、倦怠、乏力、盗汗、食欲不振、消瘦、妇女月经不调————”事实上,患者是个68岁的老年男性,北京某某医院的医生得出可能妇女月经不调的结论,纯粹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
三、北京某某医院擅自篡改病历,并且没有如实全面的提交病历。
1、患者家属复印病历与北京某某医院向医学会提交的病历存在明显差异,患者家属复印的病历记录只有一张并且是其内科医生某某手写的,而北京某某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没有该页病历。
另外,患者家属在要求封存和复印病历时,北京某某医院只给复印了一页手写的病历记录、四页遗嘱单、一页CT检查报告、二页诊断报告,其余的不让复印。
北京某某医院的做法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2、患者在做手术前,北京某某医院当时并没有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可能出现《血管造影、介入治疗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第一、二、六款的情况,只告知了第三、四、五款的情况,并且在《血管造影、介入治疗手术知情同意书》第三、四、五款的打勾笔记与第一、二款的笔记,很明显不是同一个人所写。
另外,北京某某医院在手术前没有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可能会发生的并发症,并且也没
有相关的书面记录,这违反了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灌注化疗药物,可能引起相应的药物反应”,事实上患者术中根本就没有灌注化疗药物,又怎么能有药物反应呢,
3、北京某某医院提交的病历中没有手术记录及麻醉记录单,不能全面反映其对患者的整个整个治疗过程。
另外,北京某某医院提交的两份诊断报告有明显的改动痕迹,表现在:
诊断报告是打印的,报告中的性别原为打印的“女”被用手写改动为“男”,并添加上了“某某”,而患者家属复印的病历却是没有改动过的;北京某某医院提交的临时医嘱单第三页中,添加了最后两行和第十行的护士签字;体温计录单的第二页,添加了四月三日的出院时间。
可见,北京某某医院提交的病历是篡改和后补的,并且没有如实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手术可能出现的情况,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严重违反了规定。
以上事实证明患者在有感染倾向下,根据医学常规属于支气管栓塞术禁忌的情况,但是北京某某医院违规为患者做手术,术后患者出现脊髓损伤早期综合症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致使患者双下肢、膀光等受到的损害将不可逆转,造成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的后果,这与北京某某医院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医疗事故。
患者:
某某
委托代理人:
xxxxx律师事务所
2009年7月25日
患者:
王*,男,27岁。
陈述人:
***,患者王*的母亲。
医疗机构:
中国********医院。
2007年8月24是晚11时左右,王*因鼻子出血不止到中国********医院总院就诊。
当时挂的是急诊,并明确告诉急诊医生,自己患有血友病。
经过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两天两夜50多个小时的治疗后。
王*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对于这个结果,我们无法接受,同时给我们家属造成了沉重的打击。
因为王*正值壮年血气方刚,年轻力壮。
在血友病患者中是属于最轻的一种,从小就在这家医院治疗,所以对这家医院是十分信赖的。
像这样的轻微出血从小到大已经发生过几次了,从来没有危及过生命,没想到这次轻微的鼻子出血却被夺去了生命。
因此对这次院方的医疗行为产生了强烈的质疑。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我们认为患者王*的死亡就是一起医疗事故造成的,因此陈述人对此次鉴定做如下陈述。
1、其医务人员资质问题。
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超范围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如有人违反这两项规定则属于超范围执业。
医疗护理工作是人命关天的职业,国家《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准入要求都非常的严格,因为我们无法知道院方及其医务人员的资质,但由于院方在对患者医疗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不规范,使得患方对他们的资质产生强烈的质疑。
希望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认真核实全部参与患者医疗过程医护人员的资质。
我们觉得其中医务人员不具备治疗血友病人的资质。
因为“凝血因子”这个药品是在患者家属十多个小时以后提出来的。
“凝血因子”是治疗血友病人的首选药品,这个最基本的常识医生都不知道,使得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医务人员采取医疗措施不力,延误了患者的治疗。
2、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当抢救治疗措施不力,构成明显过错。
当晚,急诊医生虽然知道王*是血友病患者,但采取的是常规止血棉堵塞鼻孔的传统方式,即便如些按照常规外部止血25~30分钟无效时,应该采取其他方法。
而患者王*在血流不止的情况下,事过五个小时后,才输入600毫升血浆加以补充,但鼻血仍然不住地流。
按照血友病人治疗常识,血友病唯一的治疗手段就是及时足量地输入新鲜全血、血浆、冷沉淀及冻干人凝血因子。
越快越及时越好,而医院在耳鼻喉科经填塞外部止血五个多小时无效后才想到输血。
而且远远达不到所需要的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明显的过错。
因为该医院的血液科设在分院,在患者的要求下25日早晨患者到了分院,但却又被安排到了急诊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同时医院内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急诊科工作制度,急诊首诊负责制度、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制度等都规定不是本科范畴,应该立即通知相关科室值班医师。
但是患者经过急诊科初步处理后,此后一直没有转诊到血液科门诊或住院处由血液科专科医师治疗。
这是此次悲剧最主要的原因。
也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最主要的过错。
3、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
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急诊病人就诊时,对不属于本科的范畴,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
医务人员对病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正确、及时有效地采取治疗措施,严密观察病情
变化做好各项记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然而本次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但没有及时通知血液科的医师前来治疗。
更没有采取正确的医疗措施,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更是一字没提,反而还是在患者家属的提醒下十多个小时以后才开始调集“凝血因子”,并被告之没货。
院方可能会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
这个条款并以此为借口证明医院方没有过错,那我们将告诉各位专家一个事实。
早在患者十多岁的时候,曾在这家医院做过阑尾炎切除手术,当时沈阳市并没有凝血因子,患者就在这医院是在一边输血一边做的手术。
危险程度远远大于医学科技日渐发达的今天的一次轻微的鼻粘膜出血。
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凝血因子对于轻型的血友病患者来说并不是唯一的救命药品。
做为国有大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这一点应该是清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然而患者王*在得知没有调集到凝血因子的情况下,多次对医务人员提出了另一个药品“冷沉淀”,冷沉淀中的凝血因子含量是普通血浆的5~10倍,没有凝血因子的情况下是血友病患者最好的药品。
然而医务人员根本不予理睬,在患者50多个小时的治疗过程中,院方没有用到“冷沉淀”,据我们后来了解,当时沈阳市中心血站是有这个药
品的,只要院方提出申请,并派人去取,患者是不会丧命的。
对此医院方无伦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
恳请各位专家对此做出正确的判断。
当患者处于危重状态时,医务人员没有通知科主任、医务科、院领导等相关负责人组织抢救。
最后患者出现临终前的反应时,家属已经六神无主的精况下,医务人员不但没有进行最后的努力,反而诱骗家属签下放弃治疗的处理意见。
其用意不言自明。
4、对于急诊危重病人医院方没有尽到保护和风险告之的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25日17时许,这时距初诊时间已经近30个小时了,被告知需要回到原来的总院已经证明于血友病无关的耳鼻喉科,再次进行堵塞处理,王超又被带回到原来的医院。
1小时后,医院再次求助分院血液中心要求血液中心医生立即施救,25日18时许王超再次被从总院转至分院急诊,这个过程是明显的无意义的不负责任的治疗行为。
这样往返于总院与分院之间,对于急诊危重病人也没有派救护车和医生或
护士跟随,就路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应该注意的事项,院方没有履行告之的义务。
也没有尽到保护危重患者的义务,即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又消耗了患者的体力,本来患者因失血过多已经体力不支,这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来回奔波身体更是极度虚弱,刚回到分院就开始大口吐血。
导致病情急速恶化,此后患者始终流血不止,直到流尽最后一滴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事故发生后家属始终没有得到院方的任何解释。
、医疗机构存在管理上的过失。
从8月24日晚11时到8月27日凌晨,点两天两夜,也就是患者治疗的这段时间里血液科没有值班医生。
这是绝对不应该的。
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
即使医师休假,医疗机构
也应该做到当出现危重患者需要救治时,通知其回院参加抢救。
此过失对于患者的延误治疗,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可推缷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正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整个在救治过程中存在多处严重过错,最终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由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态度消极,严重侵犯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与患者的死亡后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希望各位专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精神认定医院方对患者的死亡应负完全责任,还患者一个公道。
希望医学会全面核实证据,详细阐明分析意见,作出让医患双方都心服口服的鉴定结论。
此致
**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陈述人:
***
2009年2月19日
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 鉴定会 陈述 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