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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刑事案例
篇一:
案例14501718
老师案例
1、201X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
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1X年6月26日至201X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施工。
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三项: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
争议的焦点
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包单位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与C公司所签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
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
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
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
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2、某镇政府为改造集镇,将某中心街南侧的14间危房旧房委托县拍卖行拍卖。
1995年12月中旬,县拍卖行将上述14间危房旧房分成7个标的物公开拍卖。
开拍前夕,登记参加竞拍者及其家属聚集在一起,商议如何互不竞价,尽量压低报价,使参加竞拍者都能以低价位成交。
丁某当场扬言,"任何人不许竞价,谁竞价中标,今后造好房子,我也要将它拆掉",同时将参加竞拍的21人的"旧房竞拍保证金收据"收集起来,进行编号,以3人为一组,分成7个小组,分别对应7个标的物,并在每组的头号单上标上"五角星"记号,以示每组只有此记号的人才可以举牌。
丁某还自作规定:
参加举牌的人最高到25000元标价就停止举牌,使举牌者能以25000元中标,但中标人须交出50000元,其中25000元由另外两个不举牌的人分配。
由于上述串通行为,造成第二、三两个标的物在拍卖时出现只有一人举牌的局面,以致于丁某以23700元、朱某以23500元中标,低于其他标的物中标价的一半以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串通投标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丁某、朱某中标无效,免于罚款。
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是串通拍卖行为,即在拍卖过程中相互串通,而不是串通投标行为。
1997年1月1日实施第3条对拍卖的界定是: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拍卖人将委托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以竞买的方式卖给竞买人的行为。
招标投标与拍卖实质性区别是:
1、标的不同。
拍卖的标的是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招标投标的标的(即合同的权利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于招标投标的"标底")除物品外,主要是行为,即招标人为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完成工作的人。
拍卖的目的是选择最高竞价者,将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他,合同成立后所体现的是委托人向买受人转让财产的关系。
在招标投标中,如政府机构为采购物品而招标人是买主,在买卖的方向上与拍卖正好相反;如果是完成工作,则是为了选择加工承览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对方当事人,合同成立后中标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与串通拍卖行为使用的法律不同。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除中标无效外,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串通拍卖行为《拍卖法》第65条规定,即"违反本法第37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投标实践中,一些人常常将招标采购与竞价拍卖相混淆,如目前中央电视台广告时间的出售,称之为招标,想念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会使得人们逐步熟悉招标采购和竞价采购的交易方式。
3、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1X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
C、D、E,5家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l7~18日9~l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l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该5家投标单位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
D、E,4家投标单位投标,并宣读该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l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做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
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单位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单位B为中标人。
由于投标单位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单位8于11
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l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单位8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单位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单位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请逐一说明。
正确答案:
1.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
按国际惯例,虽然投标单位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投标单位考虑降价问题。
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
按规定,指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
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4、[背景]某房建工程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双方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包括:
组织项目招标的全过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协助合同谈判。
该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几件事情:
(1)施工图二层机房没有详细设计图纸,应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自行估算该部分清单工程量。
(2)个别投标人发现施工图中存在几处错误,并在投标过程中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对澄清要求做答复时未予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仍按原图纸计算。
(3)招标人因领导出国考察,原定的开标时间延后了15日;评标结束后,招标人迟迟不确认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最终在评标结束后2个月方才发出。
(4)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图纸中的错误,经核算该部分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了3倍,双方就该部分单价调整问题出现分歧。
(5)合同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对机房做深化设计后,该部分清单子目和工程量均发生较大变化,招标人不得不面对大量的变更洽商。
招标人认为:
(1)工程量清单编制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范围,合理估算出工程量应属其分内之事,估算的量出现如此大的偏差,属招标代理机构责任。
(2)按工程量清单招标,报价当然以清单为主,执行固定单价合同,施工图中的错误不影响投标人报价。
(3)招标代理合同中对招标进度已经有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考虑到可能推延的风险。
招标进度延误,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考虑不周之责。
(4)招标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协助合同谈判,因招标代理机构清单编制存在问题,导致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单价调整争议和大量变更洽商,纯属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由此,招标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度控制都存在问题,给项目带来了损失,决定后续项目不再合作。
[问题]
(1)招标人的理解是否正确?
为什么?
(2)招标代理机构可采取何种措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3)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和执行招标代理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分析]本案主要针对招标代理合同中有关合同范围、双方权利关系的理解问题。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自身的合同义务上存在误解,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执行招标代理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很好地把握,没有足够的合同风险意识。
招标代理机构不应盲从于招标人的任何要求,而应根据双方的招标代理合同,了解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在此基础上为招标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参考答案]
(1)招标人的理解不正确:
1)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图纸为依据,招标人有责任提供详细正确的图纸。
招标人不提供详细设计图纸而让招标代理机构凭经验进行估算,客观上就存在估算偏差的风险,因此招标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施工图纸的错误会给未来合同实施和投资控制带来潜在风险,因此在招标阶段就应慎重对待。
3)由于招标人的原因(领导出差、推迟定标)导致招标进度滞后,属招标人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不应承担责任。
4)后续合同谈判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由于以上招标过程中举措不当而埋下的隐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同样都有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尽量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篇二:
危房报告
项铺初中关于危房继续使用的报告
枞阳县教育局:
项铺初中现有学生1000多名,教职工78人,占地面积约60余亩,是项铺镇唯一的所初中,覆盖人口3万余人。
学校大部分基础建筑物质量达不到使用要求,但目前仍在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专题汇报如下:
一、危房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
1号建筑物——教学楼,条形、浅基础,砖混、预制结构,抗震等级为0,总体3层。
目前屋顶漏水,墙壁渗水。
经县校安办检测属于D级危房。
现设8个班教室、4个教师办公室,约440多名师生在此楼上办公、学习。
2号建筑物——办公楼,条形、浅基础,砖混、预制结构,抗震等级为0,总体2层。
目前屋顶漏水,墙壁开裂渗水。
经县校安办检测属于D级危房。
有教职工宿舍20间,现住有16名教职工。
3号建筑物——行政办公楼,条形、浅基础,砖混、预制结构,抗震等级为0,总体3层。
目前屋顶漏水,墙壁渗水。
经县校安办检测属于D级危房。
有教职工宿舍14间,办公室2个,现住有14名教职工。
4号建筑物——实验楼,条形、浅基础,砖混、预制结构,抗震等级为0,总体3层。
目前屋顶漏水,墙壁开裂渗水。
经县校安办检测属于D级危房。
有教职工宿舍9间,实验室2个,现住有6名教
职工。
5号建筑物——综合楼,条形、浅基础,砖混结构,总体4层。
目前屋顶漏水,墙壁渗水。
经县校安办检测属于C级危房,需要加固。
现住有18名教职工。
10号和11号建筑物——厕所,条形、浅基础,砖木结构,抗震等级为0,总体1层。
目前墙壁开裂。
经县校安办检测属于D级危房。
现供全校师生使用。
二、存在的陷患
1、2、3、4、10和11号建筑在恶劣天气下(如刮大风、下暴雨和轻微的地震)有可能倒塌的危险。
对师生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威胁。
对于上述情况学校自身无法解决,为此特呈文枞阳县教育局解决校舍改造和维修资金为谢!
枞阳县项铺初级中学
201X-4-1
篇三:
村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村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村党支部书记梁某、东华村村委会主任周某受贿。
梁某、周某在协助政府经营和管理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白云区纪委对梁某、周某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执法队队长严某受贿。
严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违建业主财物。
宝安区纪委对严某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南澳县黄花山管委会干部违规购车、用车。
黄花山管委会党委书记蔡某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决定用公款16.95万元购买广汽传祺2.0越野车一辆,以某职工个人名义入户,逃避了公务用车定编监管。
新购车辆日常由管委会党委副书记、主任谢某使用。
汕头市纪委对蔡某、谢某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东莞市黄江镇黄京坑村干部公款“大吃大喝”。
黄江镇黄京坑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支部委员张某某、陈某等3人在201X年元旦春节期间,陆续邀请黄江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吃年饭,共邀请20批、约950人次参加,共花费21.38万元。
东莞市纪委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某某、陈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其退赔有关费用。
廉江市营仔镇北堤村党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副主任温某大操大办儿子婚礼。
温某夫妇为儿子举办婚礼,发帖邀请320人赴宴,收受礼金1.37多万元。
廉江市纪委给予温某党内警告处分。
茂名市茂港区高地街道那贞社区干部公款旅游。
那贞社区组织6名干部到台湾旅游,费用共计5.38万元,全部由居委会报销。
茂港区纪委对该社区党支部书记卢某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出游人员全部退赔出游费用。
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干部公款旅游。
黄岗街道部分干部借外出学习之机,公款到景区旅游。
端州区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街道原党工委委员姚某、原党工委委员黄某、原办事处副主任邓某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并全部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街道原党工委书记林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调离现职,责成参游人员作深刻检讨并承担旅游费用。
英德市英红镇田江村委会违规修建办公楼。
田江村委会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和不按程序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转让宅基地款340万元新建办公楼。
英德市纪委监察局给予田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英红镇副镇长刘某行政记过处分。
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潭蔡村原村委会主任蔡某等人私分公款。
蔡某与潭蔡村原党支部书记蔡某某等5人,私分公款10万元,每人各2万元。
揭东区纪委对上述5人作出开除党籍处理,司法机关对5人依法作出处理。
罗定市龙湾镇榕木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邱某截留、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
邱某先后采取截留、骗取等方式,把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扶持资金共2.2万元据为己有。
罗定市纪委对邱某立案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社区第六经济合作社原社长周伟立受贿案
经查,周伟立在担任姬堂社区第六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将该社的商铺、厂房、土地低价出租给私人老板,并多次伙同该社其他董事收受私人老板送的“好处费”进行私分,其中周伟立分得12万元。
周伟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二、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原组长麦建兴非法接受余泥渣土倾倒毁坏农用地案
经查,201X年12月,麦建兴收受私人老板麦汉文10万元贿赂,违规以塘尾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的名义与麦汉文签订堆放土方工程合同,至201X年4月,在该居民小组所属农用地非法接受倾倒余泥渣土,致使约4.8万平方米的农用地丧失农用功能。
麦建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三、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扎上村“两委”干部私分公款案
经查,扎上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昌基在201X年至201X年期间,伙同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黄国庆、村委会妇女主任兼财务邓跃秀、村党支部原副书记兼财务杨开才、村委会原妇女主任兼会计叶金联等4人套取、私分农村劳动力培训费等59480元。
李昌基还侵吞村有关信息平台建设经费8642元。
李昌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黄国庆、邓跃秀、杨开才、叶金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四、惠东县大岭镇桥星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周永非法转让土地案
经查,周永在担任大岭镇桥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违规将县政府批准该村37333平方米招商引资工业建设用地低价转让给私人老板陈某,收取陈某送的好处费2万元,并将“惠东县大岭镇桥星村工贸新区筹建处”公章交陈某管理。
陈某对上述地块自行进行规划和倒卖,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周永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五、阳东县东平镇口洋村干部违规发包集体土地案
经查,201X年,东平镇口洋村党支部书记杨汉龙、村委会主任李英红违规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他人开采陶瓷土矿,并指使村委会委员兼会计杨国庆将4万元发包款存入个人账户,于201X年至201X年期间用其中部分发包款组织该村党员外出旅游。
杨汉龙、李英红、杨国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廉江市城北街道大塘村委会坡仔村干部挪用公款、贪污案
经查,坡仔村干部李永尚、魏永宏、刘继立、叶春森在协助廉江市有关部门对国有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工作中,多次合谋挪用征地款合计198万元。
另外,上述4人还贪污公共财物444.39万元。
李永尚、魏永宏、刘继立、叶春森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各十万元。
七、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大山岭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柯任喜私分集体资金案
经查,柯任喜在201X年至201X年担任大山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将村委会的物业发包收入126万元以该村报账员张金娣名义存入银行,并从中巧立名目违规给村干部发放各种福利约20万元。
柯任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张金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八、四会市东城街道沙头村委会原财务马东生挪用公款案
经查,马东生在201X年至201X年担任东城街道沙头村委会财务期间,通过伪造村委会银行对账单等手段私自从其保管的村委会银行账户资金中提取现金110.9万元,用于其个人营利活动,在街道会计结算中心查账前将挪用资金部分补回,查账后又继续挪用。
马东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普宁市下架山镇咸寮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陈镇光职务侵占、违规报销、非法卖地案
经查,陈镇光在201X年至201X年担任咸寮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采用收入不记账、虚报冒领等手段,先后侵占村集体资金140191元,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11589元拿到村财务报销。
此外,陈镇光还存在用村集体资金送礼、违规出卖村集体土地89.72亩、非法出卖山地造坟、对总投资超过400万元的学校建设工程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对已发包的村集体山林监管不力造成499亩林木被滥伐等违纪违法行为。
陈镇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胶东街道办事处和平庄村村主任刘宗政与村文书管风华、村计生主任兼现金保管刘建梅合伙私分虚报套取的小麦和玉米补贴款9000元。
市纪委给予管风华、刘建梅开除党籍处分。
其中,刘宗政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党内除名。
2、胶东街道办事处葛家庄村村文书纪业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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