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力业务许可平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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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力业务许可平台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国家电监会国家工商总局
GF—2003—0512
并网调度协议
(示范文本)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二○○三年十二月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电厂并入电网时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电厂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
《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
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按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经营企业为同一实体考虑。
如遇不同体制,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相应章节或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
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
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
六、实行“竞价上网”时,协议双方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规范等对本协议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
待“竞价上网”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示范文本》。
第1章定义与解释
第2章双方陈述
第3章双方义务
第4章并网条件
第5章并网申请及受理
第6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第7章调度运行
第8章发电计划
第9章设备检修
第10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第11章调度自动化
第12章调度通信
第13章事故处理与调查
第14章不可抗力
第15章违约责任
第16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第17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18章争议的解决
第19章适用法律
第20章其他
特别条款
附件一:
并网点图示
附件二:
电厂技术参数
附件三:
电厂设备调度范围划分
(协议编号:
)
并网调度协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2]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3](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协议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4](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鉴于:
(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电厂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电厂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
(2)乙方在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的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电厂并入甲方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定义与解释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力调度机构:
指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电厂:
指位于由乙方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共台,分别为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
号机组MW,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5]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并网点:
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首次并网日:
指电厂(机组)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
1.1.5并网申请书:
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并网方式:
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AGC:
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AVC:
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RTU:
指远动装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解列:
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特殊运行方式:
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机组可用容量:
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6]修正后的出力。
1.1.13计划停运:
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
1.1.14非计划停运:
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
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
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15强迫停运:
第1.1.14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16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
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7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
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8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7]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8]。
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19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9]。
本协议中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运。
机组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20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电厂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21紧急情况:
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22电力系统调度规程[10]:
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23甲方原因:
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
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4乙方原因:
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
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5购售电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1]。
1.2解释
1.2.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1.2.6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第2章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双方义务
3.1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电厂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
3.1.5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PSS)、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
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
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3.2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
3.2.2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3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4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5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厂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
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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