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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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业务手册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业务手册
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05月25日发布
目 录
前言
开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
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
郭冲强。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
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华宁县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办理。
二、审查基础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代码:
1017800775513039。
(二)受理范围
在华宁县行政区域内,由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小型非煤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四)实施机关
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办理人员
审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非煤矿山专业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并经基本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六)审批条件
1.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2)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3)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4)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5)预评价结论;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安全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2)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4)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5)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6)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申请材料
安全预评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安全设计审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
竣工验收评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
表1安全预评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安全预评价报告
原件
1份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表2安全设计审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与建设项目一致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原件
1份
与建设项目一致
3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
与设计单位一致
4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原件
1份
与建设项目一致
表3竣工验收评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及审批书
原件
1份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复印件
1份
由安监部门出具
3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
由施工单位出具
4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原件
1份
与建设项目一致
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原件
1份
与建设项目一致
6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原件
1份
与建设项目一致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编制评价报告时间、现场评审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九)审批收费
该审批不收取费用。
(十)审批证件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决定书》或《安全生产不予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决定书》。
三、审查咨询
(一)审查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0877—5011198,主要负责审查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电话咨询答复。
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股主要负责审查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查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
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宁秀街148号)。
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
2.电话咨询
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0877—5013209
周一至周五8:
3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矿山股业务指导电话
电话0877-5011198周一至周五8:
3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受理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如遇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并通过工矿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回复。
(四)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
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四、审查办理
(一)安全预评价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
满足二、
(二)条受理范围要求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的建设项目属于县级审查范围;
b)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应提出申请并开展预评价工作;
c)有营业执照,有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采矿许可证;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开。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接收地址:
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宁秀街148号。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审查申请的,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应对审查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收件凭证
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审查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审查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审查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5),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告知书,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a)新建项目的项目、地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告知企业按实际情况进行预评价或到立项部门进行变更;
b)安全预评价报告内容不全、不实或者有误的,应告知企业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修正;
c)其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6)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7)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留存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股,进行受理件资料存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8):
a)申请单位的法人注册地址不在华宁县行政区域内,并告知企业到注册地的行政区域申请;
b)申请的建设项目不属于本部门审查范围,并告知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
审查方式应采用资料审查的方式进行。
(1)经办人审查
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办人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是否在华宁县行政区域内;
b)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查范围;
c)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规定;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安全预评价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提出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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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煤矿 建设项目 安全 设施 同时 审查 业务 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