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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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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2、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
(3)劳动合同主体地位的变化性
二、劳动合同法及其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法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合同法的含义
(1)广义的劳动合同法泛指中国现行的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
(2)狭义的劳动法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1月1日施行)
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原则
1、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具体表现为:
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合法。
(2)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3)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4)协商一致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5)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除外),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
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它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及要求
(1)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2)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①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支付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报酬。
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③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能够订立口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无效劳动合同
(1)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依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其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等。
是劳动者判断自己能否胜任该工作、是否愿意从事该工作的关键信息。
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地理位置,决定着劳动者上下班所需时间,进而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一般是指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当前中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
①标准工时制,也称标准工作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有些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度,主要适用于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岗位。
③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形式。
(2)休息、休假
休息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
休假包括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和年休假。
(3)年休假制度
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劳动报酬
(1)工资的支付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及支付工资。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②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③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额能够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
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最低工资制度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争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7、社会保险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工作所必须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职业危害防护是对工作可能产生的危害的防护措施。
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条款。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1、试用期
(1)约定试用期的意义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能够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能够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能够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职工有时间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
(2)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2、服务期
(1)服务期的含义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够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在实时间长度上不一致,一般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
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的,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3、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竞业限制条款适用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三、医疗期
1、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医疗期期间
(1)实际工作年限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以下的为9个月;以上以下的为12个月;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能够适当延长医疗期。
3、医疗期内的待遇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能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对医疗期满未痊愈、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履行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1)劳动规章制度的含义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其主要是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进行的规定。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①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②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③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与责任
在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经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能够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双方各执一份。
(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情形,当事人一方单方通知结束劳动关系或者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协商解除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
(2)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可解除合同。
(3)协议解除不受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劳动者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
②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F.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G.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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