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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个孩子人生的前程
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个孩子人生的前程
——北大班主任培训班讲课稿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大家好!
我非常感谢北大网络学院给我提供这样一个向大家学习的机会,作为一名实务工作者,能就有关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问题,和大家进行交流,我感到十分珍贵。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专门法有两部,一部是2006年12月29日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1999年6月28日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今天我们首先要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问题。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也是世界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
该法顺应了社会的迫切需要,反映了人民的呼声,全面体现了党和国家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立足事前预防的战略思想。
该法提出了,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三原则:
一是教育保护的原则,二是从小抓起的原则,三是对不良行为及时预防和矫治的原则。
该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道德、法制教育。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该法还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的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的教育。
同时,该法对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一、老师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我们发现,有的同学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法律与自己没多大关系。
因此,他们常常忽略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日常生活中也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往往成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
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件刑事案。
有一个少年,名字叫李磊,他14岁,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李磊是个漂亮的男孩,他虽然学习成绩一般,但却心地善良,乐于助人。
老师对他的评价时,宁肯自己吃亏,也不愿给别人添麻烦。
那是一个冬天,李磊在放学的路上,遭到外校三名不法少年的拦劫(其中张某14岁,李某和刘某均15岁)那3人向他勒索财物,他交出了随身所带的30多元钱。
但仍遭到一顿拳脚,他哀求说:
“你们别打了,我以后每天给你们带10元钱还不行?
”
遭劫的那天,他的父母看到他头部、手臂上带有伤,问他伤是怎么回事?
他怎么也不肯说,他母亲急了,他才支吾其辞地说是踢足球摔的。
李磊没有把被劫的情况告诉自己的父母,也没有把被劫的情况告诉老师,更没有把被劫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他却从银行取出自己存的300元钱,雇了一个17岁的黑社会小头目作保镖。
一天中午时分,李磊家的防盗门响了,李磊通过“猫眼”往外看,认出是曾劫过他的那三名不法少年,这三个人声称是来要钱的,李磊把防盗门打开说:
“这样吧,你们进来先看录像,用看“录像带”抵钱。
他出于善意,引狼入室,并拿出自家冰箱里的饮料、啤酒、点心小心招待,三少年说:
“缺少下酒菜”.李磊一听,便小心翼翼的进厨房为他们切菜,料理。
三名入户不法少年吃饱喝足后,便在他家满房间转悠,翻箱倒柜,把金项链、金戒指、进口相机、万宝路香烟、五块高档手表都翻了出来,最后还用改锥撬开他家写字台的抽屉,从里面翻出人民币2400元,他们找来一个布兜,装起来就要拿走.
李磊见状急了,上前说:
这些财物都是我爸爸妈妈的,你们千万不能拿走啊!
如果我爸爸妈妈发现这些东西不见了,是不会饶过我的,求求你们别拿了,你们要的钱我攒够了是会还给你们的。
三少年中的一个从厨房中抄起一把不锈钢菜刀,站在李磊身后,为首的那个少年向持刀的少年使了一个眼色,面露笑容的说:
你跟我们出去走一趟,我们就把东西还给你。
三名不法少年挟持着李磊走出楼区大院,来到大街上,他们招呼叫住一辆出租汽车,架着李磊钻了进去。
出租汽车按照三少年的要求,开至一片人迹罕至的僻静处。
将李磊打倒在地,用他们脚上的陆战靴鞋带将李磊活活勒死。
李磊的父母当天下班回到家里,发现儿子不在,房门没锁,录像机开着,箱、柜、抽屉明显被人翻过,一片狼籍,儿子小床上撂着自家不锈钢的菜刀,经检查发现家中少了不少钱物,他们不由得倒吸了一口冷气,于是他们便到派出所报了案。
几经周折,此案终于破获。
三名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和刘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对那三名被告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首先,三被告人结伙拦路抢劫一起,入室抢劫一起,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三名被告人都已满14周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均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依法均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数万元。
在这个案件中,三名犯罪少年对金钱、财物的贪婪和掠夺,表现出的穷凶极恶,假如他们的金钱意识、消费意识淡化,他们就不会去图财害命。
一个前程似锦的少年就这样束手遇害。
我们不禁要问:
为什么我们的少年连最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危险防范意识都没有?
为什么连最起码的逃生、抗暴能力都没有?
面对犯罪分子的拦路抢劫,我们的少年甘愿受害、人身被打、财物被抢;面对犯罪分子的入户抢劫,我们的少年竟束手无策。
此案在被害人李磊身上,应当汲取哪些经验教训呢?
第一,他第一次遭到拦路抢劫后,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放纵了犯罪分子;第二,花钱雇少年黑社会保镖的行为,表现为“花钱换友谊”、“用钱买保护”,企图靠钱消灾避难;第三,当三名刑事被告人找上门时,他家里已经安装了防盗门,完全可以将三名刑事被告人拒之门外,但他却引狼入室,将三名刑事被告人引进家中,小心招待,企图用好心换取犯罪嫌疑人的同情;
第四,表现为平时的“露富”,花钱大手大脚,将自己家父母的收入情况在公共场所随意乱说,引起了犯罪分子的注意。
假如李磊第一次遭劫后及时报案,当三名刑事被告人找上门时不开防盗门,平日不是在世人面前花钱大手大脚,怎么会引起歹徒的注意?
怎么会招来杀身之祸?
从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学法、知法、守法,同时还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二、老师应当教育学生懂得:
守法要从遵守学校纪律做起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什么是纪律?
纪律是指一定社会组织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学校纪律是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校学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首先就要从遵守学校的纪律做起。
从司法实践上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不是偶然的,每次犯罪都是一次质变,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一般都有从不良行为→违纪→违法→犯罪的发展过程。
有不良行为的少年,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矫治,很容易从不良行为发展到实施违法行为,有的甚至会实施犯罪行为。
不良行为就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15、17条的规定,将未成年人常见的不良行为归纳为以下10种:
(1)吸烟、酗酒。
为什么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吸烟、酗酒呢?
这是因为吸烟所攫取的尼古丁,酗酒所攫取的酒精对未成年人的肺和大脑危害很大。
吸烟、酗酒不一定都直接诱发犯罪,但是考虑未成年人吸烟、酗酒一旦成瘾,由于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为了达到吸烟、酗酒的目的,他们可能想方设法弄钱,很容易诱发不良行为。
也容易引发不良交友,有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恰恰是从吸第一支烟,喝第一次酒开始的。
因此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是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有效措施。
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吸烟、酗酒不良行为的占很大比例。
正如一位德育专家所说:
“小小年纪学吸烟,自命神气又新鲜,吸烟买烟需要钱,烟钱诱发偷抢骗,学坏常从抽开端,守法养成好习惯,我们坚决不吸烟。
”
《预防法》第15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国家教委制定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
“中学生应当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不吸烟、不喝酒”。
我相信今天在座的每一位同学都能自觉遵纪守法,做21世纪不吸烟的好少年。
修订后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第67规定: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与品行不良的人交朋友(从未成年人犯罪形态的团伙化看,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比例高达90%)。
《预防法》第17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参加实施不良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魏明,本是一个聪明听话的男孩,他14岁,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有一次,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他认识了一个姓王的大哥。
大哥出手很大方,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请他看录像,去营业性歌舞厅,这位姓王的大哥成了魏明崇拜的偶像,但好景不长,没过多长时间,王大哥对魏明说:
“我有一个仇人,你去教训他一顿。
”
魏明认为,王大哥考验自己的时候到了。
他手拿木棒,按照大哥的指认,朝那人头上猛击一棒,结果把那人头部打伤,经鉴定为重伤。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魏明贪图小利,是非不分,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才14岁就被判刑投入劳改,十分可惜。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打人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把他人打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致人轻伤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魏明被他人教唆致他人重伤,他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等待他的不仅是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被判处重刑。
如果魏明不贪图小利,不和品行不良的人交朋友,也许这个悲剧不会发生。
(3)旷课、夜不归宿。
旷课是不请假而缺课的行为。
旷课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学习,而且在旷课的时间里很可能会因得不到有效的监护而沾染不良行为。
旷课是学生走下坡路的重要信号,应当引起老师的足够重视。
夜不归宿是指未成年人没有告知家长,夜晚擅自外出、不归家的行为。
未成年人不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护,一是容易受到外界的非法侵害,同时未成年学生也容易学坏。
根据现实情况,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开始。
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行为对未成年人和家庭来说都不是一件小事,因为夜不归宿还存在着失踪、被害、被绑架或者被拐卖的可能。
《预防法》16条规定: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所在的寄宿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4)携带管制刀具。
什么是管制刀具?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规定》,对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刀具,只有法律规定的人员如解放军、武警战士、专业狩猎人员才能持有、携带上述刀具。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要么可能伤害别人,要么可能被他人伤害,导致严重违法犯罪后果的发生。
曾发生在西单的未成年人伤害致死案,就是由于在公共场所携带管制刀具造成的恶果。
所以,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上学的问题,应当引起老师的足够的重视。
《校园安全防范条例》规定:
校园内不得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5)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十六岁的李强,原本是高中一年级的学生,他学习成绩很好,在一次体育课足球比赛中,他所在的球队输了球。
本班身材高大的(蒙古族)足球队长呵斥守门员无能,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他站出来为哥们说话:
“进球不怨他,你说他不行,你来守门。
”后二人发生口角,李强骂了那个足球队长,足球队长上前朝他脸上打了一拳。
李强心里不服,又怕被班主任批评,于是下课后又找那足球队长理论,两人互殴。
李强打不过对方,急红了眼,掏出羊角刀,从背后将那足球队长扎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经法院调解其赔偿被害人致伤损失费、丧葬费等人民币14万元,依法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四年。
酿成一个命丧黄泉、一个沦为阶下囚的人生悲剧。
我想,老师平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纪律,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
举止文明、不打架、不骂人、不说脏话、自尊自爱、注重仪表,特别不能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如果李强和那个足球队长能自觉遵守学校的纪律,也许这个人生悲剧就不会发生。
(6)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我承办过一件少年刑事案,被告人王晨,男孩,17岁,是某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
上午第四节课上,王晨心里盘算着:
再过一个星期,就是我的生日了。
怎样庆祝即将到来的17岁的生日呢?
还是请要好的同学一块儿搓一顿最实惠。
可是一转念,王晨又犯难了,虽说父母给了自己100元钱过生日,但架不住要请的同学多,这点钱显得有些杯水车薪了。
下课的铃声响了,王晨还在愁眉不展。
同班16岁的男同学李新走到他身边,他把自己苦恼告诉了李新。
虽然是无话不谈的朋友,但李新也是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对王晨的难题,李新也是爱莫能助。
两个人苦思着解决的办法,“干脆,咱们去劫点吧。
”王晨征求着李新的意见。
没想到对方很痛快的答应了,还说:
“这样来钱快!
”
王晨和李新心不在焉得吃过午饭。
因为是午休时间,不远处的另一学校附近,学生们三三两两的在校门外活动。
12点半左右,王晨终于发现了“猎物”,有两个像初中一年级的同学正朝他们走过来。
王晨向李新使了个眼色,两人心照不宣的拦住了小同学的去路。
“嘿,上哪去?
”王晨故意找茬。
“回学校。
”其中一个小同学不解的回答。
“你们有钱么?
”王晨很快切入正题。
“没……没有!
”小同学也立刻明白了自己遇到了麻烦。
“没有?
胡说!
快点拿出来。
”王晨音调提高了八度。
那初一的小同学望着比自己又高又壮的王晨,其中一个小同学战战兢兢得从衣兜里掏出了3元钱。
李新不相信他只有这么点钱,又把它的口袋摸了一遍,确实没有了。
王晨转向另一个:
“你有么?
”他冲着对方吼着。
“我没有。
”“没有?
”王晨上去就踢了他一脚,挥手朝他的头部又打了两拳。
随后,李新从它的身上翻出100元钱。
“别拿我的钱,那是下午要交的学费。
”小同学捂着被打的痛处,委屈的哀求着。
王晨则将抢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和李新一起胜利凯旋了。
第二天,王晨、李新上课时被民警抓获了。
法院经审查明:
王、李二人无视国家的法律,结伙使用语言威胁和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王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李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且将所抢的103元退还给小同学。
王晨的生日晚会没能如期举行,他将在铁窗内开始了17岁的人生……
王晨后悔地说:
“过去总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当戴上冰冷的手铐时,才知道法律是神圣的,是不能触犯的。
”他深有感触地说:
“人生什么都可以没有,但是有一样东西不能没有,那就是人身‘自由’;人生很多地方都可以去,但有一个地方不能去,那就是监狱,如果你去了,你就失去美好的人生了。
”
我国刑罚作为法律的强制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5种。
①管制:
对犯罪分子限制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
②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劳动改造的刑法方法。
③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④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⑤死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附加刑3种。
①罚金:
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②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刑罚方法;③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老师应当教育学生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树立起遵纪守法以及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7)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有这样一个案例:
张朋和李华(化名,均17岁),都是某中学高中一年级的学生,同年7月暑假的一天,张朋到李华家写作业,写完作业又下棋,一直玩到晚上8点多钟,张朋才回家,当他下楼准备推车时,发现自己的山地车丢失,张朋十分着急,萌生一个念头,别人可以偷我的,我也可以偷别人的。
这时他发现宿舍楼的拐角处放着一辆山地车,车琐是虚掩着的,他决定先把它骑走,用完后再送回来。
他的母亲发现后问:
你的车哪去了,你怎么骑别人的车?
他欺骗母亲说:
同学与我换车骑。
张朋的母亲轻信了他的谎言。
几天后,他又想:
反正我的车也被别人偷走了,于是他将这辆车据为己有。
李华也没有山地车,就叫张朋给他偷一辆,于是张朋又给李华偷了一辆。
张朋过生日,李华想请他去吃一顿,但又没钱,二人合计偷车卖钱。
此后,张朋、李华决定一起偷车,他俩偷了第三辆,第四辆……就这样在暑假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先后又偷了“跑狼”、“云豹”、“天王”、“凯瑞利”、“史耐宝”、“斯波兹曼”等名牌山地车6辆,他们偷的山地车除他俩各骑一辆外,其余均以每辆8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班的同学和本校的同学,在学校形成了偷、销山地车一条龙。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当他俩又结伙去偷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人张朋、李华结伙多次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张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李华将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二人各被罚金人民币1000元。
老师应当教育学生:
假如自己的自行车丢了,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寻找失物,而不应当像张朋、李华采取转嫁损失的做法,去偷别人的自行车。
再说买脏的那几位同学也被派出所传讯,因为他们的买脏行为既帮助了犯罪分子,又得到非法利益,是违法行为,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予以警告处分,并罚款人民币200元。
所以老师应当教育学生不能贪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财物。
(8)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一个灰暗的傍晚,一辆囚车载着赵某向监狱方向驶去,年仅17岁的赵某本来是某县一所中学的学生,他为什么落到这个地步呢?
原来赵某在假期结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分子并多次参与赌博,欠下赌债五百多元。
为了偿还赌债,他多次手持三棱刮刀,强抢9名小学生的财物,得赃款400余元。
不久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人民法院认定赵某犯了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9)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
有这样一个案例:
王晶(化名,女,15岁),因怀疑李岚(化名,女)在学校讲其与张某(男,16岁,学生)的坏话,遂于当日16时许,提议并伙同张某到某中学门口将被害人李岚带至高某(男,17岁)家,欲对其进行教训,后在王某及高某的提议下,使用语言威胁等手段,迫使李岚脱光衣服对其进行侮辱。
期间,王晶使用扇耳光等手段对其殴打,让其写下欠条;高某使用菜刀恐吓,用手机拍摄其受辱画面,并使用烟头对其进行威胁。
当晚被害人李岚离开该地后报案,经法医鉴定李岚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偏重)。
依据《刑法》第237条规定: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高某张某聚众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妇女罪,鉴于高某、张某犯罪时未满成年,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当法官问他们为什么这样做时,他们异口同声地说:
作案手段是从色情网站上学来的。
许多家长、老师强烈呼吁:
谁来管管网上的不良信息;谁来救救受不良信息毒害的孩子。
(10)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等场所的。
我常看见不少中学生混迹于大大小小的游戏厅里,因玩游戏机耽误了时间,影响了视力,荒废了学业,没钱便去偷、去抢,因玩游戏机走上了犯罪道理的事例屡见不鲜。
某公安局抓到三个犯罪嫌疑人(抢劫出租车),经询问了解到这三名学生是参加完高考的毕业生,他们玩游戏机赌博上了隐,输了想赢,赢了还想赢,一次他们连续输了数千元,他们想来想去终于想到一个弄钱得好办法,即去抢出租车,他们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高考通知下达后,他们三人有一人考入大学本科,两人考入大专,但他们三人已被查获关押在看守所,他们没有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却拿到公安局的逮捕证,他们没能进入大学的大门,却进了公安局的看守所,我作为人民的审判员,也深深的为他们惋惜。
老师应当告诉自己的学生:
以上讲的这10种不良行为既是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从法律来讲,因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了犯罪。
因此,不要把不遵守纪律看成是个简单的小事,违纪、违法、犯罪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它们之间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所以要让我们的学生知道,遵守纪律是遵守法律的基础,遵守法律应当从遵守纪律做起。
三、老师应当教育学生懂得:
守法要从培养良好的品行做起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两者又是有区别的。
什么是法律呢?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约束力表现为外在性和强制性,是一种“他律”。
什么是道德呢?
道德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伦理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维系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约束力表现为自觉性和内在性,是一种“自律”。
俗话说: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哨兵。
”无数事实证明,良好的道德对于预防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对少年来说,一个具有健康人格、高尚品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人很少出现犯罪。
中学阶段,品行不良的学生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上学生比品行好的学生要大的多。
所以少年时期,所受到的教育和自身良好品行的养成对成年后影响极大。
这说明少年培养良好的品行,学会做人是非常重要的。
做人有高标准,有一般的标准,也有最低的标准。
做人的最低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是道德底线,守法是做人的最低标准。
我要告诉同学们的是:
你终生不要去做危害别人的事,也就是不要去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
我国宪法规定:
我们每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受到法律的约束,每个人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又要承担法律赋予的义务,你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以上案例中所讲的失足少年,都是因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而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我们每个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因为生命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
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有一个健康快乐而有意义的人生。
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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