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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行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关于企业无力缴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认定意见》(沈劳社发[2004]21号)和《沈阳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和报销采暖费实施意见》(沈劳社发[2005]2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分中心)、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科和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是承担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在业务经办工作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按驻地行政区域划分工作范围,街道(乡镇)、社区按退休人员现居住地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章 管理活动经费收缴
第四条 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均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有义务缴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
对于不缴费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市中心有权暂缓办理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手续,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负责。
第五条 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前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800元;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相关手续前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第六条 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由各分中心负责收缴。
分中心退管科首先根据《退休审批表》录入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然后根据缴费标准进行管理活动经费应缴核定,打印缴费通知单。
第七条 以现金方式缴费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在分中心财务科缴费后,到退管科录入实缴;以转帐方式缴费的企业,待资金到帐后,由市中心财务处录入实缴。
第八条 资产暂无法变现的破产企业,多年停产或连续严重亏损、连续6个月不发生工资性支出、无招待费支出、无租房收入及其它经营收入、厂级领导公务用车数量较少且车况较差等条件的无力缴费企业,可向所属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退管科提出缓缴申请,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缓缴审批表》,按企业预算级次到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进行审批。
无主管部门企业按其参保关系到所属区、县(市)劳动保障、财政、经贸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条 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为一年。
缓缴期限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全额进行补缴。
未能及时全额补缴的企业,按不缴费处理,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企业负责。
第十条 以个体身份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和城镇低保对象,持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或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认定表》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退管科填写《个体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免缴审批表》,办理免缴手续。
第三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沈阳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在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时,应采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卡》并提供《社区居住证明》;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和行业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属地化管理移交手续时,应采集《沈阳市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卡》。
第十二条 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须将采集的档案卡送交所属分中心退管科进行录入和移交:
(一)每月15日,市中心与分中心交接;
(二)每月20日,分中心与街道(乡镇)交接;(三)每月25日,街道与社区交接。
交接时,双方应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卡移交统计表》,接收方应与档案卡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接收。
第十三条 档案卡按退休人员现住址进行管理。
本市居住人员由社区(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乡以下地区居住人员由分中心退管科负责;外埠居住人员由市中心退管处负责。
第十四条 社区(乡镇)接收档案卡后,应在一个月内与退休人员见面登记,采集、录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与档案卡同时保管。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现住址发生变化时,应到现社区(乡镇)开具《社区居住证明》,送原社区(乡镇),由原社区(乡镇)为其办理档案卡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其它信息发生变化时,社区(乡镇)应及时修改档案卡,并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信息修改表》,上报所属分中心退管科,由退管科对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四章 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第十七条 对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是防止冒领养老金的必要措施。
此项工作由管理其档案卡的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档案卡管理部门每年应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台账》,按以下方式对退休人员进行认证:
(一)移交本市社区(乡镇)管理的退休人员,每季度到社区(乡镇)进行一次见面登记;
(二)采用过渡性办法管理的退休人员,每半年到企业进行一次见面登记;(三)乡以下地区居住退休人员,每半年到居住地所属分中心进行一次见面登记或邮寄一次认证材料;(四)外埠居住退休人员,每年向市中心退管处邮寄一次认证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不按期认证的退休人员,市中心将按有关规定暂缓其养老金的发放,待补认证后,再进行续发和补发。
第二十条 养老金停、续发信息上报时间为每月11日至24日。
其中,外埠居住人员由市中心退管处负责,其他人员由各分中心退管科负责。
各级部门对停、续发上报信息要认真校对,防止遗漏。
如发现遗漏,要及时通报拨付部门。
第五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
第二十一条 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的企业,首先到居住地所属分中心退管科领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到退管科进行审批。
破产、转制企业审批时需提供破产、转制批件。
第二十二条 审批后,企业要与每名退休人员签订《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注明退休人员各项统筹外待遇、医疗保险以及企业拖欠债务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 移交时,企业需缴纳相关费用。
管理活动经费、采暖费和特殊人员(市级以上劳模、建国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战士及军转干部)津贴由分中心负责收缴;破产、销号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收缴。
第二十四条 分中心退管科依据企业提供的应缴费用数据盘、《科级以上及特殊人员缴纳采暖费明细表》、《企业享受特殊人员津贴退休人员明细表》对应缴费用进行核定,打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整体移交缴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缴费通知书上注明的金额和帐户进行缴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整理装订。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持分中心退管科出具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通知书》到参保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并与之签订《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1元的价格和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采暖费,其中:
一般退休人员的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为每户60建筑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85建筑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105建筑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140建筑平方米;无职级的特殊人员为每户70建筑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移交后,退休人员按照以下标准报销采暖费:
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报销;实际住房建筑面积高于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的,按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给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移交后,退休人员采暖费由管理其档案卡的街道(乡镇)负责报销;特殊人员津贴由分中心负责按月发放。
第三十条 每年度供暖期前,市中心向市财政局提供《整体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明细表》及汇总表,市财政局将所需资金划拨到各区、县(市)财政局,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缴纳采暖费收据等相关要件到街道(乡镇)社保科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实务手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退管部门要加强实务手续的管理,退休人员见面登记台帐及养老金申报停发名单保存一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审批及缴费手续、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缓缴及免缴审批手续、死亡及查找不到人员档案卡保存三年;《死亡人员冒领养老金退款表》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 各级退管部门的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由专人使用保管,经办人名章也应专人专用,离职收回。
变更印鉴时,要以旧换新。
第三十三条 有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文件、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各级退管部门要按发文时间编制保管。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收费票据接受各级财务部门的管理,履行请领、使用、核对和回收手续。
第七章 业务权限管理
第三十五条 退管部门的电脑业务权限管理由市中心退管处负责。
业务权限使用实名制,经办人业务操作必须使用本人姓名;一般权限由退管科根据实际需要向退管处申请;专项权限由退管处征得退管科同意直接授予使用人,以责任书形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当一般权限使用人的岗位或业务工作内容发生变动时,退管处要进行登记,及时授予或收回操作权限。
第三十七条 专项权限只限被授权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使用人短期离岗时,退管科要及时上报退管处更改密码,由科长临时使用;退管科更换使用人应提前一周向退管处报告,退管处对接替人员考察后另行授权。
违反规定引发的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科长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权限使用人应有足够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经常更换操作密码,防止被他人盗用。
当发生口令遗失时,应立即向权限管理人报告,及时进行更改。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分中心对其经办行为负责,接受市中心对违规操作的调查和处理,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分中心之间发生业务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中心裁决,分中心按裁决意见执行。
第四十一条 分中心建立保户投诉接待制度,认真调查化解矛盾,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一般问题谁经办谁负责,不准推诿、扯皮、越级上访。
第四十二条 退休人员的错误信息,由退管部门查询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后按规定进行修改或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章 监管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 市中心采取网上监控、错误数据查询、投诉管理、现场督查、下达整改指令、发布情况通报等方法对分中心业务运行情况实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中心以处室工作人员和分中心科长为重点对象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分中心对经办人员进行应用操作培训,做到科员岗位专业化,机关综合型专家化。
第四十五条 对业务科考核采取日常记录与定时验收相结合,市中心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各时期重点工作确定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考核标准,按季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六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分实际操作和政策应用,通过考核认定上岗资格、经办能力和工作绩效。
第四十七条 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前期没有发现,而在当期暴露的问题,业务机关认为属严重违规或有必要追究责任的,扣减当期考核成绩。
第十章 退休管理处
第四十八条 市中心退管处是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部门,是分中心退管科业务指导机关,其职能是调研、谋划、服务、监管。
第四十九条 根据上级有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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