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心理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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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心理及对策研究
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心理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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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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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侦查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案件的一种基本手段。
正确、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这一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侦查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它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讯问只是侦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却是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利武器。
同时,也应看到,因侦查人员审讯技巧贫乏而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特别是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引起了侦查观念和侦查方式的重大变化;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又较以往复杂,犯罪主体层次高,手段狡猾,反侦抗审能力都较强,不供、谎供、翻供现象十分突出。
因此,不少案件就是因为讯问不得法,而突破不了,甚至中途夭折。
因此,如何运用侦查谋略来驾驭证据,在法定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便成为检察机关当前亟须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不供、拒供、谎供的心理基础
犯罪心理学认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人在一系列的犯罪心理支配下产生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
因此,掌握贪、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作为我们打击此类犯罪的突破口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贪、贿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以下犯罪心理:
(一)侥幸心理
作为贪、贿犯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都是和其职务有关的,即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或“权情”交易,由于这些“交易”都是在特殊场合进行的,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知情人很少,因此此类犯罪嫌疑人大都抱有较强的侥幸心理。
具体表现为:
1、自认为作案手法高明,手段隐蔽,而且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获得了“好处”,不容易事发;2、自认为对方一般不会告发,因为一旦告发,对方的既得利益也会遭到损失;3、认为即使“第三者”告发,单凭推想判断,不掌握直接证据也不会有什么危险;4、这些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反侦查经验,事情一旦败露,知道怎样逃避检察机关的调查,消灭罪证和订立攻守同盟。
因此,贪、贿犯罪嫌疑人总的心理:
一是侥幸不可能败露;二是侥幸即使败露了,“你”也抓不住“我”。
(二)抗拒心理
贪、贿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够实施犯罪,就因为他们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威信和地位。
因此,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极易使他们产生对抗心理。
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会千方百计利用自身的影响,手中的职权、多年的经验、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复杂的“关系网”进行负隅顽抗。
而且强烈的“求生”本能也促使他们不惜一切代价地顽抗下去,竭尽全力与调查人员周旋,尽最大可能不使自己的行为暴露或不全部曝光。
这种对抗心理,表现为:
1、行为消极。
因为许多犯罪嫌疑人非常清楚“传唤、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这一点,所以,不与办案人员配合,故意拖延讯问时间。
2、行为积极。
为对抗侦查,或故意弄虚作假,把事实搞乱,把问题复杂化;或恶意串通,设置障碍,销毁证据,企图颠倒是非,混水摸鱼,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带来困难;或利用“关系网”,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利用各种关系轮番“轰炸”检察人员,甚至不惜重金,妄想用糖弹进攻、买通办案人员,以逃避打击。
(三)畏罪心理
贪、贿犯罪嫌疑人与一般罪犯相比,大都在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工作,如果承认罪行,不担要丢乌纱,甚至连饭碗都保不住。
因此,总是想办法回避实质问题,或避重就轻。
(四)矛盾心理
有的贪、贿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后悔当初的行为造成了今天的后果,想将犯罪事实彻底交待清楚,争取坦白从宽,以免受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另一方面又不知道办案人员到底掌握自己多少证据,怕交待越多,判刑越重,使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事业和成就前功尽弃,并连累家庭子女。
还有的贪、贿案件和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案中套案,案案相连,这种特性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得不考虑各种关系、后果,权衡各种利弊。
由于害怕牵连他人遭至日后的“难以见人”或希冀他人在“外面”的营救,而徘徊、犹豫、观望、心事重重。
表现为语言吞吞吐吐,目光游离不定,主动与办案人员接触并渴望得到某种承诺后一吐为快;同时又想利用自己的反侦查经验摸清办案人员对其犯罪事实的掌握程度,以便避重就轻,应付讯问。
二、针对不供、拒供、谎供的对策犯罪心理学
研究表明,一个案件的突破过程,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历程角度来透视,往往会呈现出防御、动摇和反复三个阶段。
因此,办案人员应紧紧围绕这三个阶段,抓住几个关键性突破口。
总的来说,在对同类案件的发展、侦破规律有了大体了解、把握的前提下,主动运用系统论、控制论的思想和方法,全程关注具体案件的进展过程,将对手的行为趋势牢牢把握在可以预知的范围内。
(一)初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及策略问题
1、初查工作应把握的原则
首先,对贪、贿案件的初查,是指根据举报线索对案件嫌疑人进行调查,以其可能“罪行”的轻重来决定是否正式立案侦查的过程。
因此,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全面,既要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之证据,又要收集其无罪、罪轻之证据,切忌带有主观偏见。
如果没有坚实的证据作为基础,或仅凭所掌握的单一材料做突破口,将很难在以后有限的讯问时限内深入案件。
一遇阻力势必出现停顿甚或造成错捕、错拘的局面,以致放纵罪犯或误伤好人。
其次,初查与正式侦查的区别之处还在于由于没有决定是否立案,因此办案人员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一般都是在外围取证。
因而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本着“快”、“秘”二字原则。
细言之,一是隐蔽初查意图,对外不暴露案情,尤其在接触初查对象前对其绝对保密。
二是对内部人员也要严控知情范围,举报线索设专人受理登记,初查计划、进度、内容由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制定、掌握,严禁对其他人谈及。
三是对大、要案件的初查除按规定向有关党政领导汇报外,一般人均不得告知。
四是还要教育举报人、控告人积极配合,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谈及案情。
同时,在初查情况绝对保密的前提下,运用技术密侦手段,快速作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工作,以防打草惊蛇,导致犯罪嫌疑人转移、销毁罪证,从而影响、阻碍案件的侦破。
实践证明,只有快查快办,雷厉风行,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作风,才不致坐失良机,才能人赃俱获。
再次,那种认为案件初查不是正式侦查,马虎一点儿也无所谓,有点漏洞等到案件全面铺开时再补查也不晚的观念,是完全错误的。
应该看到,正因为是初查,很多证人、受害人尚来不及细细琢磨,假如说谎或说的有出入,办案人也会较容易发现,进而进行仔细查问。
所以,办案人员应重视初查的证言、证据质量,绝不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
另外,能否取到符合事实、有证明力的证言及其他证据,主要靠办案人员能否在初查过程中查微析疑,以小见大,不放过与案件有关的蛛丝马迹,善于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并且对涉及案情的关键处问全、问准、问深、查透。
反之,如果轻视初查工作,问得不得要领,查得不明不白,漏洞许多,回头再调查时,往往已时过境迁;个别证人由于各种干扰,很可能对办案人员敷衍塞责,从而影响取证效果。
最后,还要明确初查目的是为了要收集证据,为今后在12小时内通过讯问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打下基础。
由此可见,初查阶段工作准备的周密与否对以后案件的顺利进展影响极大。
故应转变观念,充分强化证据意识,重视初查工作,将取证前移,以提高首次讯问的成功率。
因此,在初查工作中要不失时机地获取和固定证据,该提取的提取,该拍照的拍照,该复印的复印,以避免因初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给对方留下空子,造成立案侦查后难以弥补的损失。
2、初查方法
首先,要以收集书证、物证为重点,抓住发案单位不放,坚决果断地调阅发案单位的有关材料,以确定证人范围为侧重点,广泛寻找证人、知情人。
一般来说,以下五种人愿意提供案件线索:
一是对办案人员非常信任者,如亲朋好友、同学老乡等;二是思想觉悟高,对腐败现象敢于揭露者;三是与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有仇怨,想报复、泄愤者,如被解聘的临时工、被开除或受过其他处分的单位职工等;四是出于政治斗争、派系斗争需要者,如领导班子内部不团结的成员;五是没有后顾之忧的调出人员或离退休人员。
找这些人了解线索,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针对不同证人的心理状态,加以具体疏导,切忌直来直去或情绪急躁,急于求成,缺乏耐心而致态度生硬,更忌引证、诱证、许愿、承诺,以防证人产生反感、抵触、厌恶等情绪,而拒绝同侦查人员配合,造成“讯问一个,吓跑一片”的局面。
对此,初查人员必须正确区别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诉讼权利,尊重证人的人格,明确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政策和法律为后盾,以诚恳的态度为基础,拉近与证人的心理距离。
另外,还要认真、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如支付证人因询问谈话而额外支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保护证人的经济利益及其它利益不受损失,以取得证人的认同感;切实排除证人遭受打击的可能性,起到震慑犯罪,保护证人的目的;严厉打击妨碍作证,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其证言使得贪、贿大、要案件得以突破的证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等等。
力争通过以上细致、周到的工作增强证人的责任感,让其由不愿作证、不敢作证转变为积极作证。
其次,要以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为初查中心,尽量了解、把握其社会关系、社交能力、性格、嗜好、活动规律及优缺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种种弱点,以便突破口供和证言。
最后,根据对案件线索的分析及所了解、掌握的被举报的情况,灵活具体地应用以下几种初查方法:
(1)直接初查法。
即由办案人员采取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或单位的方式,通过谈话、查证以及运用其他调查行为的初查方法。
它适用于宜快速调查的案件、线索内容事实化的案件或成案概率低的案件等。
(2)明暗结合初查法。
即通过线索分类,将难于成案的部分,作为明查内容,及佯攻方向,对外公开进行;而将成案率大的部分,作为暗查内容及主攻方向,对外不公开。
它适用于被调查人身份特殊的案件。
(3)“借装”初查法。
即为保证初查前期工作秘密进行,侦查人员不以自己的身份而以审计、税务、纪检等部门的面目出现,进行查帐、谈话以及其他调查行为。
其适用于一些检察机关前期不宜公开调查的案件。
(4)伪装初查法。
即在初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化装成各种社会职业身份接触当事人,收集信息,获取证据。
(5)内线初查法。
即侦查人员通过可靠人员或者利用矛盾控制有关当事人充当内线,积极接触目标获取信息和证据的方法。
所谓内线,是指为促进案件得以迅速、及时的侦破,而聘请的不公开暴露身份,秘密收集证据,提供各种信息和线索的人员。
根据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特点,应将物色线人重点放在以下方面:
一是会计、司机、保管员、公关、经营等有机会接触和掌握某一单位财经情况及其实权领导核心内容的人员;二是正义心和责任感较强,且交往面较为广泛的举报人员;三是纪检办案人员和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稽查人员;四是金融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他们可了解非正常存款的情况;五是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有机会接触群众来访的大众传媒人员,通过他们可摸清近期社会群众反映的热点人物;六是易发案单位、部门和领域的工作人员;七是也可从信息量多、社会交往复杂的场所,如饭店、旅馆、娱乐场合物色人员,通过他们掌握街谈巷议的重点人物。
总之,选择线人要注意选择那些思想觉悟高,心理素质及自我控制能力、应变能力强的人,并作好保密工作,平时保持“单线”联系。
另外,公安机关从有劣迹人员中物色“灰色线人”的做法,原则上不适用于检察机关。
(6)联合初查法。
即侦查部门与其他部门,如纪检、审计等联合进行调查,以形成合力,增强攻势。
(7)委托初查法。
指检察机关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对案件线索进行调查的方法。
其适用于不宜以检察机关名义出现的案件或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案件等。
(8)借力初查法。
有些案件初查要借助上级侦查部门的力量,以他们的面目进行调查,以便进一步排除干扰,大多适用于被调查人身份特殊的案件。
总之,在办案实践中不可能单纯采用一种初查方法,而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综合运用上述多种方法。
鉴于目前尚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初查法规,所以更应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初查办法,使之规范化,以带动初查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第一次讯问阶段
对犯罪嫌疑人的突破紧紧衔接在初查之后的第一次讯问的成败与否,对案件的进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个阶段不但时间紧迫,而且面临的犯罪嫌疑人大都具备一定的抗侦查能力,一旦12小时突破不了,就难以对受讯者采取强制变更措施,这样会给以后的侦查增加更大的难度。
因此,如何在法定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及时录取口供,为进一步侦查、审讯打好扎实基础,便成为侦查理论及实践中要研究的关键问题。
正如前述,严把初查第一关,改变以往例行调查的观念,是在法定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前提。
另外,对侦查人员来讲,做好第一次讯问工作的关键在于利用初查把握的证据及有关材料,制订出周密、详细的讯问计划,以牢牢把握整个心理战的主动权。
审讯计划主要是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份、阅历、性格等特征制订出相应的对策,并选择最宜使其产生心理压力的环境进行讯问的规划,大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典型性格分析及突破对策
实际上,从侦查人员一接手案件,便展开了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不论是台前的还是幕后的。
可以这么说,对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信息把握越多,便越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因此,在讯问中要注意观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及表现,并据此制订、调整突破对策。
(1)刚愎冲动型。
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自以为是,脾气暴躁,心境多变、好冲动,易感情用事。
在接受讯问时,常常表现为盛气凌人,吃软不吃硬。
针对这类人情绪色彩较重的特点,可采用迂回战术,对其坚持全面教育,多做思想工作,以打消其敌对心理。
交谈通常应以较轻松的话题开始,避免使其激动,产生“无所谓”等消极心理。
然后再据其父母、子女、个人前途等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言明利弊,使其认识到只有配合查清问题才有出路,从而引导其走向坦白从宽之路。
(2)老谋深算型。
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智商较高,阅历丰富,不易为情绪所左右,内心活动较为隐蔽。
在接受讯问时,常常表现为高傲自大、态度顽固,对讯问人员不屑一顾。
针对这种人反侦查能力较强的特点,应注意证据的应用,采用单刀直入的战术,集中兵力,连续作战,不给其以喘息之机,直接触及问题实质,造成一种严肃、紧张、大兵压境的气氛,挫其锐气,迫其交待犯罪事实。
(3)恐惧畏罪型。
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社会经验较少,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畏罪心理较强。
在接受讯 问时,易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针对这种人反侦查能力较差的特点,可采用先发制人、刚柔相济等策略,在讯问中适当增加压力,讲明政策,利用已取得的证据,主动发起进攻,步步紧逼,造成证据已被全部掌握的态势,使其感到大势已去,只有坦白交待才是唯一出路。
(4)狡诈多疑型。
这类犯罪嫌疑人遇事多思多虑,疑虑重重;处事犹豫不决,信心不足,不轻信人言,却易受他人暗示,常常以表面的糊涂掩盖内心的狡猾。
在接受讯问时往往极力狡辩,假装糊涂,不断揣测讯问人员意图,最大限度地开脱自己的责任。
针对这种人疑心较重的特点,可运用后发制人,利用矛盾等策略,有意识地任其狡辩,充分表演,待其得意忘形之际,适时运用部分证据揭穿其谎言,或及时捕捉其在狡辩时的矛盾点,借言推理,迫其就范。
那么,怎样才能尽快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性格特征及表现呢?
一般说来有两种方法:
一是了解其身世和经历;二是在讯问时从第一眼见到犯罪嫌疑人起,就要仔细观察其表情变化,走路快慢,乃至坐姿的变化,再通过简单的提问,观察其回答问题时语言的特点、语调的高低、缓急等。
2、创造审讯压力,制造审讯氛围
面对讯问,犯罪嫌疑人都会产生一定的心理阻抗力,尽量不交待或少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因此,必须巧妙利用传讯12小时的限制,创造审讯压力,制造审讯氛围,使犯罪嫌疑人产生畏罪感,从而将12小时变为留给嫌疑人的仅有时间,以增加其心理压力,变被动为主动,提高案件突破率。
(1)创造审讯压力,首先表现在讯问场景的布置上。
首先,讯问离不开场景。
场景的差异,体现着不同的讯问气氛,显示出不同的讯问态度。
在被讯问者办公室里面对面的谈话,显示了讯问者的漫不经心,给被讯问者一种轻松感;宾馆里的促膝而坐,显示了讯问者的随和,给被讯问者一种亲近感;而审讯室里的居高临下,则显示了讯问者的威严,给被讯问者一种压抑感。
具体来讲,预审阶段一般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检察院进行讯问。
这主要是要利用客观环境的改变,借助讯问地点、环境的特殊性,在精神上给其造成压力,使其认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以促使其交待罪行。
有时为了减少说情风的干扰并瓦解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也可以选择检察机关以外的秘密场所,作为讯问地点。
可以说,一幕精心布置的场景,可以起到攻心之用。
因此,决不能小看讯问环境的选择及设计问题。
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战一旦拉开,就必须时时处处留意,点点滴滴的细节都应纳入我方侦查人员的有效控制范围,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能够利用的条件去消除对方的心理屏障,争取有力的战机迅速突破其口供。
其次,在讯问氛围的营造上。
可挑选口才好、反应灵敏的预审人员分别扮演红脸和白脸的角色,利用人生来对黑暗怀有恐惧感的潜意识心理,在夜间突然传讯犯罪嫌疑人。
在预审中常有“凌晨两点出成果”之谈,就是利用被告人在夜间精神易放松,思想易懈怠,反应能力降低的弱点,将审问工作选择在深夜进行。
其中一人要不断制造出高度紧张的审讯氛围,态度严肃,声音整齐、严厉,目光逼视,突然出示有力证据,或用节奏短促连珠炮式的提问,使犯罪嫌疑人不能编造谎言和组织反攻的思考时间,同时向其指出对抗讯问的后果,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绪上的慌乱及压力。
另一个人则可适时减压,用缓和的语气,亲切的态度与之进行谈话,或摆家常或对其犯罪原因表示理解,以促其交待。
从而达到紧紧控制、操纵着审讯现场的整体氛围的目的,此外,对于社会地位高,年龄大的犯罪嫌疑人由领导主审,一般会取得明显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场景的布置不但包括预审室的陈设装饰环境,审讯中的气氛控制,还包括预审人员的姿态等,这些均属无声语言的控制。
其中身体语言运用较为广泛,这就要求我方侦查人员不但要善于利用自身身体语言去影响对方,以争取讯问的主动权;还要善于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语言,以把握其稍纵即逝的心态变化,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一是观察行为人的情绪波动。
一个有罪或无罪之人,一个与案件有牵连或无瓜葛的人,在侦查过程中,对同样的环境气氛和侦查措施,其心理状态、情绪及其外部表情就会截然迥异。
尽管人的心理素质、学识、修养、学历等对其情绪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但“做贼心虚”则是共同的基本心理特征。
所以在贪、贿案件侦查中,要特别留意观察行为人的情绪,哪怕是稍纵即逝的异常表现,都会证明行为人的真实意向。
学会捕捉并驾驭这种心理事实,将会给案件的突破带来契机。
二是观察行为人的目光眼神:
瞳孔暗淡无光或目光呆滞,表明强烈的情绪持续过长,内在心理疲惫困倦;目光游移,神不守舍,表明内心恐惧和有重大隐瞒;目光左顾右盼不专注,表明精力不集中或另有所思;目光轻蔑或斜视,表明具有轻视或小看某人或事的心理;目光专注乃至“目不转睛”,表明心理相容又高度重视;目光乞求悲哀,表明希望得到宽容和帮助,具有哀求之心等等。
三是观察行为人的举止行态:
抱头弓腰,表明行为人可能正为案情发愁,或正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也可能是在耍无赖;一会抓耳挠腮,一会摸膝搓腿,表明行为人正在盘算着什么或者是在体验某种心理活动;突然发愣、打寒颤或突然神情沮丧,沉默不语,往往表明被击中要害,内心世界受到强烈刺激;行走和缓,速度平稳,一般是行为人心情舒畅;行走急,速度快,往往表明行为人处于紧张、恐慌的心情等等。
四是观察行为人的语言变化。
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会因其内心的恐惧、紧张,思维和表达能力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往往被突然的问话惊吓,出现语音、语调异常。
有的人为了开脱罪责而捏造事实,制造谎言,其陈述往往漏洞百出,出现辞烦义寡的现象。
实践证明,行为人语言上不理直气壮,往往表明内有隐情;语无伦次,说明内心矛盾,思绪混乱;语调高低差距小,或者说话断断续续,通常表明有悔恨情绪;语调高,速度快,高低差别大,通常表明自以为是;语音高而尖,或忽高忽低,通常表明内心紧张,情绪急躁等。
尤其对要害问题要特别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语调变化,捕捉并驾驭这种瞬息变化的心理事实,往往会为解决问题找准切入点。
(2)创造审讯压力,其次还表现在对讯问语言的控制上。
讯问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动态过程,为了更好地实现讯问的预定计划,防止偏离既定方向,避免讯问语言不能准确体现讯问意图和有效表现讯问策略的情况出现,讯问人在讯问时,必须对讯问语言进行有效的控制,始终坚持“以我为主”的思想,有意识地占居讯问的主动权,以便整体驾驭讯问活动,而避免被犯罪嫌疑人的无理辩解和抵抗牵着走,使讯问走入死胡同。
具体的控制方法如下:
一是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
在讯问中,讯问人员要求被讯问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供述,而被讯问人则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或避重就轻、或遮遮掩掩、或似供非供,不甘心全面供述问题,甚至拒供抗审,还有的讯问人表面态度好,抓住一个问题就口若悬河,结果越说离题越远,企图用虚实难辨的回答引诱讯问人员偏离讯问方向。
这就要求讯问人员必须采取主动出击,选用步步引导的讯问方式,主动控制局面,通过深挖细问,启发并调动被讯问人的回答,此为主动控制。
被动控制指在讯问中,当被讯问人提出难以作出明确回答的问题时,讯问人员故意采取答非所问的语式,或不作正面回答,或在不违背政策、法律原则的前提下,采用一些被讯问人愿意接受的语言和满足一些被讯问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来驾驭讯问过程,使讯问避免出现僵局,从而达到有效控制讯问进程的效果。
对被动控制的认识和有意把握,体现了侦查人员的随机应变力。
二是回击控制和补救控制。
在讯问过程中,有的被讯问人气焰嚣张,无理发难,甚至反唇相讥,妄图破坏讯问。
这时讯问人员应该以短促、强硬的语言,针锋相对地予以回击,以此来打击和抑制被讯问人的气势,用硬碰硬的办法来控制局面,驾驭讯问进程。
在回击过程中,注意不要用蛮力,更忌用简单、粗暴、虚张声势的恐吓方法,而是要把事实和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有理有据,环环相扣,结论必然,运用不可辩驳的逻辑力量再加上威严的气势,从心理上彻底打消对方的侥幸心理,此为回击控制。
补救控制就是当讯问人员发现由于自己不慎,问话出现漏洞时,在被讯问人还没作出反应的情况下,用后续语及时补救前语漏洞的方法。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实质上是一场斗智斗勇的过程,我方的任何一点疏漏都很可能被其利用而给讯问的突破带来障碍。
因此在讯问中,侦查人员一定要有全局观,有配合意识,注意统一思路、统一口径,避免讯问内容自相矛盾。
否则不但抓不住犯罪嫌疑人的要害之处,反而会暴露我方意图,让犯罪嫌疑人钻了空子,从而增强其抗拒之心。
(3)创造审讯压力的关键,还在于对证据的有效利用上。
对于拒不认罪或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适时、适量、适度的出示证据,可以起到刺激犯罪嫌疑人,摧毁其心理防线的作用。
利用有力证据,直接揭露受讯人自认为最为隐蔽的问题,可以使其认为审讯者已明真相,自己的罪行已经败露而产生心理上的压力,从而打开僵局,促使其老实交待罪行。
此外,使用证据要适时、适度,虚实结合,力求以最少的证据达到最佳的讯问效果。
同时还要坚持讯问和查证同时进行,及时沟通信息,使相关问题得以迅速印证。
为突破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对于长期身居要职,工作在执法部门、执法岗位,经初查涉嫌犯罪数额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应在拘传或传唤时同步进行搜查,搜查过程中可不让犯罪嫌疑人到达现场,以便利用所发现的证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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