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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
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人寿保险合同解读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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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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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解读全攻略
人寿保险条款是我们投保人寿保险时必须要看的契约,这会涉及我们被保险人的一生。
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是对自己负责的一个态度。
买保险不是买人情,即便代理人是你再好的朋友,也要让他给你解释清楚条款中的每一个疑点,前提是你要看保险合同条款。
首先要说明的是,保险合同条款是一种格式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必然要满足不二性的要求,也就是尽可能的只有一种解释,所以保险条款字句段落比较生涩,这不是为了糊弄客户,而是法律语汇不二性的一种体现。
如果遇到我们用常理解释不了的地方,就需要我们要求保险公司及代表进行解释,这种解释除满足常理或逻辑外,对于凡是含糊不清的地方,最好是书面性而非口头解释。
你不一定懂条款,但你至少要有疑问,而你的疑问不应该是代理人的口头解释,最好是保险公司的书面解释,这才是正确的投保态度。
我们如何提高合同的解读能力?
没有关系,看完这篇文章,或许对我们的解读力会有一定的提高。
(当然,本人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所以下述解释并不具有权威性,只代表个人观点,具有参考性,供研究之用。
故本文所述之各种条款文字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一、“犹豫期”条款
1、什么是犹豫期?
由于保险合同是“要约合同”,也和信用卡合同、售楼合同、出版合同同属“格式合同”,
合同条款由承约人制定,我们只能对条款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
为了避免因为我们自己的疏忽造成自己的损失,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签发生效后并签收后,必须要有一个犹豫期,投保人(要约方)在犹豫期撤保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这就是说,我们还有至少在一个时期内,单方撤销合同而不被追究违约。
2、犹豫期有多久?
可以说,犹豫期越长,对保险公司越不利,对投保人越有利,反之越不利。
所以犹豫期的长短,很能见到保险公司的人性化程度。
犹豫期最短的时候,在前两年很多保险公司的只有七天。
当然现在普遍都达到了十天,只有极个别公司采用十四天犹豫期,人性化程度由此可见。
犹豫期撤保,保险公司必须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
但有些公司还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例如合同装订费,数量不多,或者只有十元钱,但也有些保险公司一分钱不扣,人性化似乎更好一些。
记住,签订合同后的十到十四天内,我们具有完全撤销合同的权利并退回我们所缴的所有保费的权利!
除非你完全了解合同,不需要这个犹豫期,否则就不要放弃这个时期来好好研究一下涉及你一生的保险合同。
所以,千万不要以为签字就不能更改了。
此外,合同一旦被保险公司签发下来,将由代理人将合同呈递给我们的投保人,我国保监会要求,代理人必须逐条向投保人解释合同。
有些代理人省略了向投保人解读合同条款这样一个程序,其原因只有两个,一是懒惰,缺乏职业素质,二是让我们很容易忽略条款而放弃犹豫期的存在。
是否对合同条款逐条向我们进行解释,是对保险代理人职业素质的一个重要考量!
当然,如果你拿到合同后往抽屉里一放就不闻不问了,犹豫期再长对你也没有意义。
在人寿保险投保过程中,如果我们只履行缴费和签字的要求,那就是我们自己将自己一开始就排除在公平之外了。
二、“保险责任”条款
1、终身寿保险
保险责任就是投保后万一我们遇到约定事故发生,该保险公司的该产品能给予我们经济上的现金给付。
例如终身寿险,主要的保险责任就是被保险人身故时按照投保金额的现金给付。
一般情况分为:
1、身故利益给付:
这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事故,包括意外身故、疾病身故、自然身故(例如法判失踪)
等,但免责的身故除外;
2、期满利益给付:
虽然是终身寿,但是有些保险公司依然会有期满利益,例如100岁期满。
名为终身寿,实际上是
一个超长期的两全险。
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如果活到100岁这样极端高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必再占押保险金额,而是提前解付出来给被保险人,而非受益人。
对于寿命达不到100岁的,必然的身故也就带来必然的经济给付,所以完全不必有顾虑。
但有些公司的终身寿是没有“期满利益给付”这一项的,例如某公司的“保险期间”解释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这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早极端高龄时,也依然拿不到保险金,这笔钱只能由受益人拿。
虽然对于绝大多数人的平均寿命都达不到极端高龄的程度,无所谓能否活到100岁,保险公司为终身寿也制定一个“期满”似乎没有必要,但人性化是保险公司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就是:
越早把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越有利于我们,即便是终身寿,也有个返还的期限,相比终身寿没有期限的公司,为客户考虑的就要多一点。
条款细节之处或许并不能为我们带来很多经济利益,但这是一种为保险公司考虑多还是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考虑多的态度,即所谓滴水见阳光的地方。
2、两全保险
上述所释是指的终身寿保险,本身就是以身故为条件才能进行给付的险种。
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存时期也希望得到经济给付,最好选择两全险。
其利益考量同样也是“身故”和“期满”两个方面。
两全险就是规定一个期限,期限内身故有现金保障利益给付,但如果我们活到期限,也会有现金利益给付,即所谓生死两全利益给付,多用于养老保障。
两全险的给付是很有讲究的,一般都是约定在60岁退休前后给付。
但到期一次性给付呢,还是强制分期给付?
这非常考量一个保险公司的人性化立场。
一般而言,缴费期满之后,保障功能逐步减弱,强制积蓄功能逐步增加,那么投保人最希望这个时候把钱全部取回,因为再保下去,保险公司的身故利益给付,已经是投保人的保费积累和利息积累。
如果缴费期满后,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那样最好,相当于用利息在缴费期内买了高额保障。
但是如果只能分期支取,这就意味着未领取部分资金,将以逐年递减的方式,被保险公司占有直到期满。
实际上那个时候发生身故,保险公司的利益给付还要扣除被保险人已领取的部分。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让被保险人既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又可选择“分期领取”,那么彰显该公司的人性化程度。
如果不能选择,只能说是商业利益朝向于保险公司的利益。
毕竟,保险公司的强制储蓄功能,最好是由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期来选择,而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分期领取现金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假如因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留有欠债或者受益人因此有经济需要时,受益人是无法得到整笔理赔金的。
虽然这在客观上又为受益人其后的生活留有保障,但如果将领取方式留在期满时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去选择,其它保险公司是有借鉴的。
关于这一点,我能见到一个最为怪异的保险条款,是一家合资保险公司的两全养老金保险。
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限期如60岁前身故的,受益人是拿不到被保险人身故金利益给付的,该条款规定受益人一定要在60岁才能领取现金,而且必须逐年领取一直到80岁。
这很有点匪夷所思。
假如被保险人30岁投保,约定60岁领取养老金,但是31岁被保险人因疾病不幸身故,受益人却在当时拿不到保险理赔金,而必须等到29年后再分20年领取直到已故人的80岁生辰。
我十分不理解的地放在于,假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投保前贷款买房已经负债累累,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还不了贷款,那会怎么办?
!
保险的意义好像永远是在我们只有满足了当前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再为未来打算吧。
更有想不到的是,如果这个被保险人年缴五六千元后因为意外身故,就只能得到10万的意外伤害给付,合同就终止了,这等于用几千元买了一个意外险。
这种强制受益人一定要在其后几十年的约定时间方能领取现金的条款,究竟是否适合我们,是非常需要研究的,好在我们面临的选择是很多的。
3、保险金利息
此外,在保险责任的条款中,能够看到保险公司人性化的地方还在于未领取身故现金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给予利息。
例如某公司条款中对“身故利益给付”的叙述: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为什么会加上这一个表述,是因为有些受益人并非是马上提出身故保险金的。
别小看这个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利息”,相当多的保险公司不一定有这个利益,条款上更多的时候是写着“无息返还”或者“无息退还”。
这一年的利息所得可能并非很多,但是这依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态度,是为客户着想,还是为自己着想。
此外,对于分期领取保险金的两全险,未领取而留存保险公司的现金部分会不会给利息,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地方。
例如某保险公司,除了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分期领取外,对分期领取剩余在保险公司的部分保险金,合同规定每年给予不小于6%的单利递增,这不能
不说是为被保险人考虑的很仔细。
注意,若保险公司的合同未说明“利息”事项,则说明是不给利息的,如果我们投保人咨询代理人这个问题,得到的口头答复如果是口头上的“利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贺寿金利益
很多限期领取的两全险,在最后一年往往是80岁或者88岁,都会有一笔所谓的“贺寿金”利益。
这没有太多可谈的,我们只要记住一点即可,贺寿金的给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活到保险合同期的最后一年才能得到,否则就是一个不能实现的承诺。
合同期之前被保险人只能得到约定现金领取,或者受益人只能领取身故现金利益。
一般具有这两种利益的保险合同,其合同保障期的期满时间多在80-88岁。
在这里,不乏一些代理人会把这个可能拿不到的“贺寿金”作为肯定能拿到的现金收益,计算在总现金收益当中,这实际上只是一厢**而已。
前提是,我们必须活到合同的最后一年。
三、重疾“期满利益”条款
这里所指的期满利益和上述期满利益稍有不同,而是指附加了重大疾病类的两全险期满利益。
一些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是捆绑在两全险身上,和单纯的两全型养老险不同,重大疾病险是提倡专款专用的,必须储备。
所以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两全险的期满利益给的是什么?
是返还保费,还是返还保额?
返还保费中,是有息返还保费,还是无息返还保费?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当然是返还保额最合适了,除非中晚年投保人的累积保费大于保额,只要是年轻人,累积保费都远远低于保额。
如果是分红型的,自然还有红利返还这一块。
返还保费已经够抠门了,如果还是无息返还保费,那就更?
&@*?
^%&$%^$#(^%?
?
总觉得“无息返还保费”的保险太那个了。
一般情况下,保费越便宜的两全附加重疾险,返还保费的可能性越大。
这种险是为经济拮据的投保人准备的。
保费便宜,将来未期满退回的现金就越少,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三四十年后,区区四五万保费究竟还剩多少现值,就很值得考究了。
相对于有些保险公司是有息或者有红利返还而言,有经济条件的人可以更多的考虑这种保险条款。
四、“责任免除”条款
在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都存在“责任免除”这一条,责任免除的项目越多,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就越小。
“责任免除”也是一个颇显人性化的地方,例如“驾驶”和“吸毒”。
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对“驾驶”或者“吸毒”做了类似如下的免责:
篇二:
中国人寿保险协议存款合同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存款合同书(意向版)
合同编号:
甲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下存款协议:
第一条特别承诺
1、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并不包括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均为甲方保险客户保费和中间业务资金,除为了保险资金的周转使用对外作担保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担保。
2、甲方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
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接受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甲方的协议存款所提供的担保。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方
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
划、延迟支付本金利息等行为。
4、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将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5、乙方承诺在向监管部分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报送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7、甲方已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权签订本合同,乙方对此已完全知晓。
第二条协议存款金额及期限
1、甲方共分
2、协议存款的期限均为天。
3、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款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书即协议存款凭证)。
第三条划款时间及方式
甲方共分次向乙方划款,期限如下:
第一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上述划款期限内具体的划款时间及帐户等信息,以乙方的书面划款指令为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1、甲方的资金每一次划拨到达乙方指定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份,金额各位当次划拨资金金额,存期为年零天,自每次划拨资金到达乙方帐户之日起算,本合同款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必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年月日,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2、乙方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应具有先进的防伪功能,并将其中一项核心防伪功能书面告知甲方。
3、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向第三方质押、转让,甲方质押的目的仅限于甲方业务相关企业资金周转使用和理财使用。
甲方转让“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
在签订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受让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协议存款利率
(一)协议存款年率确定为%(浮动利率),随基准利率变动而浮动(基准利率为国家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在双方确定协议存款利率后,该协议存款到期前,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整基准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利率:
协议存款利率=调整前的协议存款利率+基准利率调整幅度;
基准利率调整幅度=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调整钱的基准利率。
存款利息自利率调整之日起分段计息。
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基准利率,协议存款利率不调整。
乙方有义务在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如下协议存款合同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协议存款利率调整方式,如协商不成,双方按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前一日利率执行。
(三)协议存款到期未支取,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协议存款不计复利。
(五)如在协议存款合同履行期限内,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规定、政策、制度等导致甲方根据本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利率获得的收益实际减少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后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协议存款期限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保险企业协议存款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办法,即保险资金协议存款所对应资金的法定准备金由甲方缴纳法定准备金,则自政策调整之日起,按照协议存款双方“成本与收益不变”的原则,将原协议存款的利率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付息方式和浮动方式不变,调整公式
如下:
调整后利率=
调整前利率—甲方准备金利率?
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
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第六条利息的支付
(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乙方制定帐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如甲方依本合同第三方的约定分次划款,则依据甲方存款资金分别到达乙方指定帐户的时间开始计算当次存款利息。
(二)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
日利率?
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360
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
乙方按季向甲方支付利息,付息计算至存期中没季度末月的20日,21日入账,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到期支取本金时利随本清,所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人民银行的帐户。
(四)甲方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营业部
户名:
账号:
第七条本金的归还
在合同约定的存款到期日前十日,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同复印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相关授权文件,乙方应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明确告知甲方收到的合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授权文件等明细内容,并承诺在合同到期日将归还本金。
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将本金划入前条在人民银行收取利息的帐户。
第八条提前支取
1.除非出现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否则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出现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利息。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如因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或者
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而提前支取的,还应同时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协议存款地点及帐户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存款放在乙方的划款指令为准。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
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重新办理新的存款手续,挂失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拖欠偿还当期利息超过五日的;
(2)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3)乙方未按约定接受甲方资金超过十日;
(4)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单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条款
1、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付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保证按约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应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按第十一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篇三:
中国人寿保险合同条款MicrosoftWord文档
(2)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来源:
胶东在线发布时间:
201X-03-02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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