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电箱式变压器安装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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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电箱式变压器安装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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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电箱式变压器安装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
10KV临时用电工程
(箱式变压器安装工程)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发包单位:
****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
时间:
2012年03月
编号: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关于***项目箱式变压器安装工程甲方委托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真诚合作的原则,双方约定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项目箱式变压器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
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10KV安装部分:
新建全封闭型组合式变电站(环网内含SCB10/800/10)3台、新建全封闭型组合式变电站(终端内含SCB10/1000/10)3台;***
1.2、10KV土建部分:
***单位施工。
1.3、10KV带电作业:
一次。
1.4、相关政府部门供电手续申报与办理(甲方予以配合)、供电容量费代付代缴。
1.5、临电使用期间维护维修、使用完成后拆除及运出场地(按甲方要求)。
2、承包方式:
总价闭口包干,包括脚手架搭拆费(如果有)、临时水电费、设备搬运费用、地面处理费用(如果有)、起重设备租赁费用、墙体开洞及恢复费用(如果有)、配合总包调试费用、保修期服务费用等一切措施费用,对处理前期报装、受理、供配电方案审批、设计、协调供电局、业务推进的时间节点要求有效地协调供电部门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工程方案报审通过、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包通电、包安全文明施工、总价一次性闭口包干。
三、合同价款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
2、本工程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不作调整,含报批、报验费、监理费、材料及设备费、运输及运损费、设备采保费、上下人资费、各种配合费(含总包单位配合费)、利润、保险费、管理费、市政协调费、跨越措施费、停电措施费等各类措施费、各种风险费、各种规费、成品保护费、验收费、计量费、税金、所有相关手续的办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供电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报批、验收手续的办理)及本工程所涉及到的其它附带工作而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要求拆除的设备一律外运出场)。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施工完成提供正式书面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5%;
3、余款5%作为质保金,确保正常送电使用两年后,两个工作日内付清。
五、工期
1、本工程工期为1560个日历天(包括风、雨、雪天和节假日),从2012年4月1日起至5月30日止。
2、本工程的总工期仅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方可作调整,其它均不做调整:
本工程因天气原因、工程建设地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完全无法施工的(因甲方工程建设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因土建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施工的、因工程款付款不及时影响工程施工),乙方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件的情况通知甲方确认后,由甲方视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工程影响的程度相应顺延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
但在甲方核实确认前,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进一步的延误和损失。
六、材料及设备的供应
1、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成品等,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和负责运输到施工现场并妥善保管,甲方指定场地给予乙方堆放材料和设备,由乙方自行对堆放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保管,如发生失窃、遗失等均与甲方无关。
材料和设备的运输、妥善保管及成品保护等均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如乙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遗失、损坏的,其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对本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必须是上海市供电部门备案的入网产品且其品牌须经甲方认可。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入网品牌产品短缺,乙方在选用非入网品牌产品前须获得供电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若擅自使用未经甲方、供电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乙方除必须无条件更换为符合本款上述要求的产品外,每次另需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若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须负全责赔偿。
3、凡乙方采购的产品,进场前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质检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书和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本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材质等进行替换。
否则乙方除必须无条件进行更换外,每次还需承担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若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须负责赔偿。
七、工程质量
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以下标准及规范:
1)上海市电力设计院施工图中注明的各项要求;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主要标准及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0-200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GB1994-1996电力变压器第一部分。
◆GB7251-97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GB1404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2)满足本工程有关的消防防火要求及规定;
3)符合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的约定以及甲方的相关要求;
4)本工程质量确保一次性通过上海市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通电许可证证明文件;
5)上述未注明的按国家、上海市现行有关供电行业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规定等以及甲方的其他要求执行;
6)上述标准若有不一致之处,按要求严格的标准执行。
2、乙方须在本工程正式施工前一周,按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书面要求提供本工程主要材料及辅件的样品,经甲方验看后封样保存,并以此作为材料、设备、乙方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
3、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期内整改或返工,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对本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确保本工程不存在任何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否则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
八、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和各阶段的工作成果进行确认。
甲方的确认不减免乙方需承担的关于上述事项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2)对乙方的现场管理、工程质量、施工工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施工进度等进行监督。
对乙方不符合规范及本合同要求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乙方按本合同履约,甲方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付款。
4)甲方负责工地现场的协调工作。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实地踏勘施工现场,全面掌握了解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乙方因清除、更换或调整施工场地的原有管线、树木、软弱地基和其他障碍物所引起的工作由乙方负责且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此类费用。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市场风险作了充分分析,如乙方在采购相应材料和设备时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乙方成本于签订合同前发生差异的,其差异部分的价格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不予调整。
3)乙方负责办理所有涉及到本工程须甲方、乙方办理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须在武汉供电公司等办理的相关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
由于乙方未予及时办理手续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政府部门罚款等),无论是针对甲方还是乙方,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与参建单位、项目周边部门、村委会等相邻单位的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中。
若乙方未处理好周边部门、单位、居民的协调工作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或问题而导致的额外费用、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应合理安排临时设施搭设场地和施工用料堆放场地,如有必要租用场地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来满足施工要求的,其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均已充分考虑并已经完全报入本合同总价中。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场地或增加本合同总价款外的任何费用。
6)乙方施工及生活所需的水源、电源由甲方提供接驳点,其他乙方自行解决,并根据规范要求自备电缆、配电箱、表具及其他接通水电所使用的所有设备及器材,由此发生的费用已报入本合同总价款中。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此类费用。
7)乙方确认已经对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所提供的图纸和全套施工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核对并确认本合同总价、工期等均是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图纸和全套施工资料为依据综合考虑而确认的,若图纸和全套施工资料存在差异的,差异所涉及的所有风格、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等乙方均已做了充分的考虑并已综合报入本合同总价和合同总工期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此类费用或因此原因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8)乙方应负责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参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总承包单位、消防施工单位等)进行技术交底沟通,并对各参建单位前期预埋、预留等工作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书面反映,若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反映造成额外的返工、整改和重新预埋等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对本工程所有室外供电管网的施工必须符合甲方综合管网的布置要求,其中管沟群埋深应符合施工图及管网综合的埋深要求。
10)乙方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甲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及电话通知)的协调会,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以确保本工程的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11)乙方在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和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设施和机具、材料等撤离现场、逾期不撤离,甲方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甲方有权选择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乙方在撤离的同时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等工作,以确保在移交甲方前施工现场无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余土和其他任何污染。
如乙方未切实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选择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中扣除,甲方的另行委托不减免乙方按合同约定需承担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12)在本工程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即负有对承包范围的自身施工内容的成品保护责任,如有损坏的,乙方须无条件立即予以修复。
乙方与损坏责任方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若乙方无法落实,则由乙方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专业单位进行修复,该修复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3)在本工程竣工验收时,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符合上海市供电公司要求的竣工图原件肆套,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资料的,乙方应立即免费给予补足。
14)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联系电话为,项目经理须常来驻工地巡查,每周应不少于六天,遇施工需要时,还应做到随传随到。
若乙方代表未经按甲方要求来现场同意擅自离场并影响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时,乙方须按5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按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作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如果甲方及第三人因本工程文明施工问题遭受罚款或产生其他经济支出时,甲方有权随时从本合同总价款中予以双倍扣除。
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的设施和设备。
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无条件恢复;如果由此给甲方和其他参建单位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费和间接损失费)的,均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乙方负责施工管理的同时必须确保安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乙方应积极组织抢(施)救,保护现场,负责事故处理,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及时上报甲方。
若由此造成甲方名誉及经济损害的,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本合同的履约期间,在施工区域内所有安全、防火防盗、治安保卫、消防、市容保洁、现场管理等各项工作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确保所有从事专业工作及特殊工种的人员均按规定持证上岗,发生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在甲方或监理公司发现乙方有无证上岗的人员要求乙方更换时,乙方应立刻更换,否则乙方须承担300元/人/次/天的违约金。
6、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其他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环卫、消防、市容保洁、防止扬尘污染、噪音、施工时间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应施工方案的措施和制度,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等管理工作,既办理相应备案、公告等手续,又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7、因施工引起的各种纠纷和问题(包括第三方人员进场干扰施工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索赔、赔偿、保全、诉讼、仲裁、裁定、行政处罚等法律和经济责任,若因乙方未妥善处理上述事件而造成停工和其他损失亦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若由甲方垫付费用,甲方有权从合同总价款中直接扣除该费用。
8、乙方必须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人工工资等各项费用,如有任何拖欠,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9、乙方负责为乙方所有参与本工程工作的施工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现场各种施工、设备、材料等办理各项保险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各类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质量保修条款
1、本工程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期从甲方取得供电部门的通电验收证明,并且与乙方办妥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
在工程保修期内,因乙方责任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保修。
甲方通知乙方保修,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44小时内未到现场,乙方按1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所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可直接从质保金内扣除此项费用,若此项费用超过质保金数额,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且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
对危及住宅、设备、人员安全的质量问题,甲方则可以立即一面通知乙方,一面组织抢修,其费用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若在保修期内,同一问题发生三次以上维修后仍然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质量问题,在该问题全部维修完毕且达到合格标准后,保修期应延长壹年,质保金也作相应延期。
3、乙方在维修、修复过程中对第三方等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抵扣,若损失费用超过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的相关义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甲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承担应付而未付款项部分的滞纳金。
2、乙方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进度时间完成各进度工期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完成工期的,每逾期超过30天,则超过部分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元作为逾期违约金。
乙方不仅阶段进度违约且总工期也违约,甲方则对乙方按阶段进度与总工期违约处罚并行;若阶段进度违约但总工期未违约,则按阶段进度违约处罚金额的一半执行。
3、若本工程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乙方除须每次承担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外,还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采取补救措施,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
4、如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未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或者未能在第二次验收时通过供电部门验收的,则乙方除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继续履行未尽义务外,还须承担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和超过该违约金的损失(包括给甲方、总承包方单位和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乙方原因在供电部门首次验收未通过后的二十天内仍未整改完毕,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可直接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
5、施工期间,乙方如有不服从甲方、监理单位的监督,影响工程正常交付或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工艺、技术要求,影响质量与工期的,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6、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第八条第
(二)款第13项的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的,则每延误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十天仍未提供的,甲方有权将该事项委托第三方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的另行委托并不减免乙方就该事项按合同约定所承担的责任。
十二、本合同的变更、解除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非因下列事由不得单方面解除:
1)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且经甲方催告后三十日之内仍未能完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擅自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如果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工累计超过十日以上的,则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乙方除须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金外,还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赔偿金。
若由此造成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期延误及任何的经济索赔或甲方延误交房的,其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若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本合同的终止协议的,自终止协议所载明之日起本合同解除。
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与甲方办妥交接手续并将本工程全部图纸和技术等资料提交甲方、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元/日的违约金。
4、合同解除后,本工程变配电系统工程部分经政府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的,甲方根据供电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向供电部门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款项。
若未经政府电力部门验收合格,甲方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且乙方无权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5、根据本条上述约定确定本工程的相关费用,在甲方取得供电部门的通电验收证明,并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维修,整改、确保通过验收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利息和实现甲方债权费用(如审计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各种费用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若上述费用不足扣除的,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十三、争议解决
1、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若双方意见有分歧,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若双方协商不成,申请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它
1、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的承诺作为本合同附件,若上述附件与本合同条款之约定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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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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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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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箱式 变压器 安装 工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