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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择优签约,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四川**水电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七部委颁发《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公司施工及设备、设施的加工制造、安装大修及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需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公司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招标均自行开展,并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一般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
第六条公司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的制造、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的;
(四)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每一标段的招标,潜在投标人应当在3个以上。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时,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招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
第十一条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了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设备、材料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程序
本办法所规定的招标程序为公开招标的必要程序。
邀请招标、议标按国家法规规定办理。
(一)报告备案
招标前,公司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自行办理招标的备案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
1、招标已具备的条件
2、分标方案及招标计划安排;
3、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
4、评标方法及评标细则;
5、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6、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安排。
(二)编制招标文件
公司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委托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委托担任该项目的设计单位进行。
(三)发布招标公告
1、公司招标公告应在公共媒体或全国性电子信息网络上发布;
2、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项目简况、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1、合同物资部指派专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报名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2、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到场的报名投标人均应给予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报名投标人;
3、在规定的地点、时间之外,不得接受投标报名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受理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1、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潜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资格预审文件,过期不予接收;
2、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资审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
(六)资格预审
1、邀请有关专家与公司代表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提交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个别招标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在评标过程首先进行。
2、工程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是否具有本项目招标所必需的资质;
(3)是否经过安全认证;
(4)是否经过质量体系认证;
(5)企业状况(人员、设备、财务);
(6)企业正在承担的工程状况和正在签订的合同;
(7)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及其状况,拟派驻本工程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资质等;
(8)最近三年是否有违纪的行为记录以及诉讼情况;
(9)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3、设备、物资采购供应商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
(2)是否具有设备、物资采购供应商招标所必需的资质;
(3)是否具有代理授权;
(4)企业状况(人员、设备、财务);
(5)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6)最近三年是否有违纪的行为记录以及诉讼情况;
(七)发售招标文件
1、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通过资审通知书,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未通过资审通知书。
2、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初步方案等;
(2)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有规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
(5)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6)投标报价的要求;
(7)评标基本制度和方法;
(8)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或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9)投标书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0)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踏勘现场
该程序主要在工程项目、设备运输、材料运输等项目招标中进行,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本标的现场踏勘。
该程序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时一并进行。
(九)接受投标文件
1、公司规定在组织开标时同时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在开标时当众启封。
2、公司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已发出招标文件后,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提出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标书收受人有平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
(十)开标
1、公司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公开开标;
2、开标会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接受其监督、指导。
(十一)评标
1、开标后,即行组织评标;
2、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由公司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十二)决标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定结果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中标人;
2、公司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合同
公司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投标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项目有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1、平等的获取招标信息;
2、有权利要求招标人对招标项目中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答疑;
3、参加开标会议;
4、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三)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章,贴上密封条后加盖印章,一般在本标开标的同一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在开标时启封。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或四川省的有关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五)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论,投标保证金不再返还,并无限期取消其在本系统的投标资格。
1、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
2、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者;
3、投标人勾结招标人员,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者;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和贿赂工作人员者。
第十五条开标、评标、决标规则
(一)开标工作规则
1、公司所有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段的开标一律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地点均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3、开标过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4、开标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司有关人员、设计及编制招标文件代表等参加。
(二)开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的程序进行
1、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主持开标会议;
2、宣布开标会议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分工;
3、公布投标人;
4、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5、与投标人协商并宣布开标顺序;
6、依开标顺序,由工作人员和投标人代表一起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当众启封投标文件;
7、宣读并记录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他应当宣布的重要内容,由投标人代表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8、向参会人员公告评标纪律;
9、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三)公司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接受或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而辨认不清或内容
不全的;
3、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提交投标文件逾期的;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6、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函或保证金的。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规则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公司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其成员除业主方代表由公司委派外,其他成员一般从专家库中抽取。
2、评标委员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应由公司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地点在决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评标委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7、评标委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8、评标委成员和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评标准备及初审
1、在开标、评标之前,应当编制评标细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其密封件递送评标委员会供评标使用。
2、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由监管人员宣布评标纪律。
3、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提供供评标使用的所需重要信息和数据。
设有标底的标段,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供评标时参考。
4、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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