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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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附件1: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省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工作,提高动物群体保护力,防止疫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一)免疫的范围和要求。
根据国家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1.对所有家禽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其中对规模饲养的蛋禽、种禽、水禽等一年免疫三次;应免商品肉禽每批免疫一次;对散养禽实行全面的集中免疫,每年春、秋各进行一次。
2.对牛、羊、猪等口蹄疫易感动物实行口蹄疫强制免疫,其中对牛、羊用口蹄疫亚洲I型-O型双价灭活疫苗免疫,每年进行两次全面集中免疫;对种猪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免疫或口蹄疫亚洲I型-O型双价灭活疫苗,每年进行两次全面集中免疫;对育肥猪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或口蹄疫亚洲I型-O型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以上两病的免疫密度都应达到100%(有特殊要求和处于特殊身体状况不应免疫的动物除外),同时,要做好补免工作。
(二)免疫组织方式。
1.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禽流感和口蹄疫疫苗的运输、储存、发放、免疫效果评价及免疫人员的培训等。
2.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组织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具体实施散养户的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向规模场(户)发放疫苗并监督其实施免疫。
对散养户每年春、秋两季按程序各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免疫。
规模场(户)按照程序列入常规免疫,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3.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免疫效果的监测和监督。
(三)疫苗要求。
1.使用的疫苗:
动物免疫必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或口蹄疫疫苗。
2.疫苗供应和发放:
对政府采购的禽流感疫苗和口蹄疫疫苗,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逐级供应和发放。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疫苗的供应和发放工作中,要规范程序并做好详细记录(记录内容见附1.1)。
3.疫苗运输和贮存:
夏季疫苗应采用冷藏运输;冬季运输油乳剂灭活苗时要注意防冻。
疫苗应在要求的温度下避光保存。
(四)免疫接种。
1.免疫接种要求。
(1)应免动物接种时必须临床表现健康。
(2)疫苗使用前要仔细核对疫苗的名称、品种和类型,详细记录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和失效日期等。
有包装破损、破乳分层、颜色改变等现象的疫苗不得使用。
超过保质期的疫苗按有关规定妥善销毁。
(3)油乳剂灭活疫苗使用前应置于室温(22℃左右)2小时左右,使用时应充分摇匀,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匀质。
疫苗启封后,应于24小时内用完。
(4)接种疫苗时要选用适宜针头并及时更换。
大牲畜一头换一个针头;同一养禽舍的家禽,每接种1000只至少更换一次针头。
不得一只注射器供两种疫苗混用,不得将针头和注射用具随便放置和丢弃。
(5)在进行疫苗接种时,动物防疫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动物免疫证,做好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见附1.2)。
对免疫地点、畜主姓名、畜禽的种类、日龄、性别、免疫标识号码、免疫时间、免疫用苗情况(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注射用量)、应免数、实免数、补免数、补免时间、免疫人员等要登记造册。
记录要清晰,填写要规范。
免疫卡和免疫档案的填写不能由畜主代替。
动物免疫证由畜主保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时收回;免疫档案要由乡级动物防疫组织保管,每年底交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保存。
(6)严禁用“飞针”方式接种疫苗,以防接种剂量不足,接种部位不准。
(7)按照免疫操作要求,免疫结束后,要将疫苗包装瓶由乡级动物防疫组织统一回收,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下经认真核对后集中销毁,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8)动物注射疫苗后可能会出现不良反应,免疫人员进行免疫接种后,要注意观察,耐心地向畜主进行解释,并要配备一定的应急抢救药物,及时对出现严重反应的动物进行抢救。
确实出现不良反应造成死亡的,要按要求做好诊断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并及时逐级上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协调生物制品供应厂家进行妥善处理。
(9)对接种过程要加强监督,确保每头(只)动物都被接种,发现漏防的要及时补免。
2.免疫效果评价。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任务,制定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及时了解动物群体的免疫状况,并每隔一定时间对所辖区域内动物的免疫效果进行科学评价,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3.免疫人员要求。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选配好免疫人员,组织好岗前培训;在进行免疫接种前,将“疫苗使用说明书”发到免疫接种人员手中,保证人手一份。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
同时,加强免疫自身防护知识的培训。
建立起一套防疫质量评价体系,与防疫人员的劳动报酬相结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4.免疫工作宣传。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组织在实施具体免疫工作时要做好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的宣传工作,使其自觉接受和配合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强制免疫,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五)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遵照农业部《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农医发〔2005〕27号)(见附1.3)执行。
2.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推荐免疫程序,参考鲁防禽指办发〔2005〕15号文(见附1.4)。
(六)口蹄疫免疫的操作。
口蹄疫免疫的操作参考以下推荐免疫程序(见附1.5)。
具体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见生产疫苗厂家疫苗使用说明书。
二、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责任制
(一)明确免疫工作责任内容。
1.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及时制定、下达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免疫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
2.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免疫计划及时组织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的购置、管理和使用,确保供应和免疫工作需要。
3.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经费,并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
4.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从事免疫工作人员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免疫技术的培训,提高免疫队伍的免疫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
5.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组织工作。
包括:
免疫计划、免疫的准备、免疫接种、免疫档案建立、免疫进度调度、疫苗的领用管理、免疫效果评估等。
要按照确定的免疫计划及时组织开展免疫工作,确保免疫进度。
6.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
应免动物免疫率必须达到100%。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免疫抗体监测,根据省和当地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免疫抗体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免疫效果进行科学评价,及时做好补免工作。
(二)落实免疫工作责任制。
1.明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
落实政府保免疫密度。
各级政府逐级签订动物防疫责任状,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经费、防疫人员及政策等,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
2.明确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直接责任人。
落实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免疫组织、防疫员逐级签订动物免疫责任状,及时组织进行疫苗供应、免疫注射、免疫进度和免疫抗体监测、补免等,确保免疫质量和对家畜家禽的有效保护。
3.明确动物饲养单位(个人)以及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屠宰、购销、加工、储藏、运输等经营单位(个人)职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按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发现动物死亡快、发病率高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和监管。
三、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责任追究制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对出现的责任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一)各级政府根据责任制要求落实资金、落实队伍、落实物资、落实防控措施。
对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十四条和《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三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问责。
(二)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有关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不负责任,不能按时完成免疫任务和保证免疫质量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动物饲养、动物和动物产品屠宰、购销、加工、储藏、运输等单位和个人,不服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定的,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传播,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附1.1疫苗供应发放记录表
1.2免疫档案登记表
1.3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1.4推荐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
1.5口蹄疫免疫的操作推荐免疫程序
附1.1
疫苗供应发放登记表
年月日
领用时间
疫苗名称
生产厂家
批准文号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有效期
保存条件
储存地点
发往地点
领用人
分发人
保管人
填表人:
负责人:
附1.2
免疫档案登记表
年月日
地点
畜主姓名
畜禽种类
日龄
性别
免疫标识
号码
免疫时间
疫苗厂家
批准文号
生产批号
注射量
应免数
实免数
补免
时间
补免数
畜主签字
免疫人员
签字
填表人:
负责人:
附1.3: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农业部农医发〔2005〕27号)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不但能给养禽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为做.好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家禽群体保护力,防止疫情发生,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的范围和要求
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有特殊要求需不免疫的家禽除外)。
二、免疫使用的疫苗
必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
目前,农业部批准生产的H5亚型禽流感疫苗有:
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
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
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
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
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剂量,请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
三、免疫的操作规范
(一)常规免疫。
1.种鸡、蛋鸡:
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也可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初免,间隔3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
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1次加强免疫。
2.商品代肉鸡:
10—14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进行1次免疫即可(没有母源抗体的鸡,可在1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进行免疫)。
3.鸭:
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d,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
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4.鹅:
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4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5.其他禽类: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免疫。
(二)散养家禽免疫。
每年春、秋按免疫程序各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免疫。
(三)边境地区家禽免疫。
在常规免疫的基础上,边境省份在受到邻国疫情威胁时,距边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边境县,要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附1.4:
推荐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
(鲁禽指办发〔2005〕15号)
1、肉用仔禽(包括鸡、鸭、鹅)。
5--7日龄:
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水禽重组禽流感灭活苗H5N1亚型RE-1株)颈部背侧后1/3处皮下注射,每只0.2--0.3ml。
2、蛋用禽(包括鸡、鸭、鹅)。
7日龄,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水禽重组禽流感灭活苗H5N1亚型RE-1株)颈部背侧后1/3处皮下注射,每只0.2--0.3ml。
45-50日龄,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水禽重组亚型禽流感灭活苗H5N1亚型RE-1株)胸部肌肉注射,每只05.ml。
120-140日龄,H5-H9二价灭活苗胸部肌肉注射,每只0.5-0.8ml。
以每3个月进行一次抗体检测,根据抗体水平决定是否免疫。
如果抗体滴度在24以下,要适时免疫,使用H5-H9亚型二价灭活苗,胸部肌肉注射,每只0.5-0.8ml。
3、种禽(包括种鸡、种鸭、种鹅)。
参考蛋用禽免疫程序。
4、特禽(包括鸽、鹌鹑等)。
肉用特禽参考肉用仔禽免疫程序;蛋用特禽参考蛋禽免疫程序。
附1.5:
口蹄疫免疫的操作推荐免疫程序
牲畜一般春、秋两季进行免疫,牲畜免疫三周后方可外调。
所有牛、羊在进行口蹄疫亚洲1型-O型双价灭活(浓缩)疫苗首免时采取二次免疫法:
第一次免疫后间隔3—4周再进行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半年免疫一次。
外调牲畜在出场前3周进行免疫。
猪采用猪O型灭活苗首免时,也采取二次免疫法:
第一次注射后间隔30天再注射一次。
1、牛、羊(口蹄疫O型、亚洲1型双价灭活(浓缩)疫苗)。
怀孕母牛:
怀孕1个月后及临产1个月前可接种。
犊牛:
断奶1个月后首免,3—4周后加强免疫一次。
母羊:
秋季免疫时最好选择在配种前4周进行。
怀孕母羊:
怀孕1个月后及临产1个月前可接种。
羔羊:
断奶1个月后首免,3—4周后加强免疫一次。
2、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种公猪:
每年接种3次。
怀孕母猪:
分娩前1个月接种
仔猪及育肥猪:
非免疫母猪所产仔猪从20日龄首免,30天后加强免疫一次,100日龄再接种一次;免疫母猪所产仔猪40—50日龄首免,80日龄二免。
外购仔猪:
仔猪进场后隔离,48小时后接种,30天后加强免疫一次,以后100日龄再免疫一次。
附件2: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免疫效果情况,正确分析全省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动态,把握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控、依法防控和规范防控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动物疫病监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建设
各级要加快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建设,规范管理,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管理、检测记录、报告等档案。
县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建设要严格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县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建设要求》(DB37/T502—2004)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二、监测人员
各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要按照检测工作需要,配备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的监测人员,并相对固定。
要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每年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各级实验室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
充分发挥山东省动物疫病检测化验员协会的作用,做好全省动物疫病检测工作。
三、监测计划
(一)监测计划的制定。
省畜牧办公室根据每年国家下达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全省的监测计划。
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确定具体的监测范围、比例、时间、类别和形式,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监测计划的内容。
1.监测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
2.监测比例:
根据每年国家下达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每次监测的具体比例和数量。
3.监测时间:
每年进行2次集中监测,分别在3月份、10月份进行;当受到周边省份或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要加大监测频率,及时开展疫情监测和疫苗免疫效果跟踪检测。
4.监测类别:
病原学监测(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检测)。
5.监测形式:
全面普查、重点抽查和跟踪监测相结合。
四、职责分工
(一)省级实验室。
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负责全省原种畜禽场、祖代畜禽场的监测,商品代养殖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随机抽检;东营黄河滩区、威海天鹅湖区、烟台长岛海域、南四湖区、东平湖区以及白云湖区六大野生鸟类聚集和栖息地区野鸟的监测;各地病原学检测和非免疫养殖场血清学检测阳性样品的复检工作。
(二)市级实验室。
市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本市原种畜禽场、祖代畜禽场的采样和向省级送样,以及父母代养殖场的采样和血清学检测。
(三)县级实验室。
县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本县(区)内商品代养殖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采样和血清学检测。
(四)17个国家级动物疫情测报站。
负责测报站所在县的各种畜禽群(场)、商品代养殖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采样和疫情监测;负责测报站所在市的野禽栖息点的采样和向省级送样及疫情监测。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范围分工按照《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计划(试行)》执行。
五、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样品。
1.家禽:
非免疫禽群:
采集血清。
免疫禽群:
采集血清,同时采集相应家禽咽喉和泄殖腔双份棉拭子,血清和拭子样品编号应一一对应。
2.野禽:
采取新鲜粪样。
3.猪:
采集鼻腔拭子和相应猪只的血清,血清和拭子编号应一一对应。
4.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样品的采样、保存和运输方法严格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NY/T765—2004)(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二)口蹄疫监测样品。
1.采集猪、牛、羊血清。
2.口蹄疫监测样品的采样、保存和运输方法严格按照《水泡性疾病诊断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送》(GB/T18935-2003)(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三)采样单。
采样时要严格按照采样单详细填写,写清楚采样及送样日期,所采样品的来源、种类、保存方法,所采畜禽的健康、免疫情况,同时注明畜主及采样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及电话,确保所采样品的可溯源性。
六、实验室检测
(一)检测方法。
1.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方法。
采用RT-PCR方法(参照《禽流感病毒RT-PCR试验方法》(NY772-2004))检测禽流感病原;采用血凝抑制(HI)试验确定非免疫鸡群A型禽流感病毒的感染亚型(判定标准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18936))和免疫鸡群的免疫抗体亚型(判定标准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69-2004))。
2.口蹄疫检测方法(试行)。
采用非结构蛋白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野毒感染抗体;采用液相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非免疫场亚洲1型口蹄疫的野毒感染抗体或免疫场的亚洲1型口蹄疫免疫抗体;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检测O型口蹄疫免疫抗体。
(二)检测工作程序。
1.收样:
要有详细的登记,包括委托书、任务书、样品编号等,要有送样人、收样人、实验室领取人的签字。
样品处理时,要制备并保存副样。
2.检测:
各个环节的检测工作完成后要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的填写要做到内容详细、项目齐全、格式规范、实事求是,要有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的签字。
3.报告:
诊断检测工作完成后,报告编制人员要以原始记录单为依据进行汇总并形成诊断检测报告,由审核人审核并签字后,交主管领导签发,加盖公章后送出。
七、结果处理
(一)阳性结果的处理。
1.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中非免疫禽群血清学检测阳性、免疫禽群病原学检测阳性、猪群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将样品送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复检,经进一步确认阳性的,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分离结果呈病原学阳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留样备验。
2.口蹄疫检测中非结构蛋白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野毒感染抗体、液相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非免疫场亚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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