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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中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
青办发〔2006〕12号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依法规范和切实加强城中村(居)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区域统筹、配套建设、公开透明、依法办事”的原则,遵循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规律,尊重群众意愿,着眼于保证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着眼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着眼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切实“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景观”,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积极推进全国重点中心城市和世界知名特色城市建设。
二、城中村(居)改造的范围、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城中村(居)改造的范围主要是,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和城阳区建成区以南及滨海公路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的村(居)。
其他区市驻地参照执行。
(二)城中村(居)改造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村(居)“两委”领导班子必须坚强有力,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绝大多数村(居)民同意村庄改造并签订意向协议;2.坚持城市化标准,符合青岛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要求;3.坚持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好村(居)民的拆迁补偿、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问题;4.符合“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景观”的规划标准。
(三)审批程序。
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居),必须报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
具体程序是:
1.区市负责提出城中村(居)改造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二),报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部门分工见附件三,审批流程及时限见附件四)进行审查;3.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职能部门的意见,报请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改造批复方案。
三、明确标准要求,提高改造水平
按照“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景观”的标准要求,将城中村(居)改造成规划合理、配套完善、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特色鲜明、管理规范的现代化文明新社区,真正实现农村向城市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村庄向城市社区转变。
(一)改出一片新居。
新社区建设要美观、实用、环保,搞好道路、水、电、气、热、数字电视、互联网、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配套,为群众创造方便、舒适、清洁、安全的生活环境。
留足公共事业用地发展空间,社区内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社区服务中心,按照社区人口规模,搞好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养老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配套建设,完善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基本功能。
同时,通过城中村(居)改造,从根本上改变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村(居)民户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办法,逐步将城中村(居)改造后的村(居)民纳入城市管理体系。
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新建小区要依法组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改出一片产业。
新社区建设要留足产业发展空间,结合区域功能规划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
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拓宽就业渠道、增加村(居)民收入为根本,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人口和产业的合理分布。
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中介服务、商贸、租赁经济、楼宇经济及都市工业,促进城市经济繁荣。
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积极稳妥地搞好原村(居)集体资产的处置和企业改制。
(三)改出一片景观。
城中村(居)改造要延续和发展青岛风貌,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和内在品质。
在建筑风格、形式、体量、色彩方面,体现青岛建筑风貌特色。
充分利用山、水等自然资源,搞好自然景观主题的设计和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自然景观。
规划设计要综合考虑建筑布局、路网结构、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协调统一,形成优美的环境景观。
注重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民风民俗等资源的保护,传承人文特点,运用创新的城市设计手法,形成富有特色的城市人文景观。
四、完善政策,规范管理
(一)统一规划,成片开发。
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各区市依据青岛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就近集中、成片开发的要求,搞好城中村(居)改造的规划布局。
要注重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设,积极推进城中村(居)优化整合,实施成片开发,避免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重复投资及土地、资金等资源浪费。
各区市按照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改造方案和改造区域整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总体方案、拆迁安置以及劳动保障方案,负责项目“招拍挂”和项目改造的落实监督等工作,具体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建设条件、立项等前期手续。
鼓励符合资质等级的大公司参与城中村(居)改造,提高建设规模和档次。
同一个住宅项目,安置村(居)民住宅区和商品房开发区域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使两者规划布局相衔接、建设质量相统一、建筑风格相协调。
(二)城中村(居)土地处置和项目实施。
按照“定性、定量、定位”的原则,以区市为单位,依法统筹安排土地资源,切实保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安置用地、村(居)民生产经营设施建设的经济发展用地和社会公共事业、公用设施用地。
对以上用地不足的,由区市统筹解决;剩余土地全部按规定统征储备。
对安置用地和社会公共事业、公用设施用地,原属集体所有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为或转为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暂不具备征为或转为国有土地条件的,也可保留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在村(居)改造过程中,要科学设定开发项目,可将城中村(居)改造安置用地和开发建设用地捆绑,实施项目综合“招拍挂”。
市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竞得人持有的《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成交确认书》可准予其办理土地、立项、规划、拆迁许可、消防、环保等前期有关手续,项目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工建设。
(三)拆迁安置范围、方式及标准。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人以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计户确认,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按户进行。
在符合法定手续的前提下,原则上按“拆一补一”的房屋面积标准对原村(居)民进行房屋安置补偿。
由被拆迁人申请,也可采取货币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要以经法定机构评估确认的同期同类拆迁区域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拆迁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村(居)民安置房屋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搞好城中村(居)改造是建设繁荣青岛、平安青岛、文明青岛的重要内容,对于建设全国重点中心城市和世界知名特色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城中村(居)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繁重,任务艰巨。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宏观指导。
城中村(居)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青岛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重大问题,制定重要政策,研究批复改造方案,指导整个城中村(居)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各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要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实行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分批有序实施,坚决杜绝一哄而起、盲目改造。
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市政府逐一列出改造范围内的村庄名单,制定近期、中期和长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分期分批实施,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
(二)明确各级责任。
各区市政府是城中村(居)改造实施的组织主体和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协调和具体推进,抓好监督检查,确保按规划开发建设。
各区市政府要会同建设(拆迁)、规划、国土等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市城中村(居)改造总体方案。
改造方案要充分征求村(居)和街道(镇)的意见,特别是村(居)民拆迁安置方案必须征得拟被拆迁户绝大多数同意。
对纳入审批范围的村(居)改造项目,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做好监管、政策性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做好统一规划、项目立项、土地供应、建设管理、环评、消防及价格管理等工作。
要合理安排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实行限时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市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的全过程检查监督,确保城中村(居)改造工作健康发展。
公开各项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加强宣传教育,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三)严格执法监督。
城中村(居)改造政策性强,涉及国家、集体、群众、企业等各方利益,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严禁违规违纪操作。
对纳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居),要严格控制村庄土地,严禁违法违规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凡未经审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依法对开发企业作出相应处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在本意见发布之前已经签订拆迁开发预约协议但土地尚未招拍挂的,要依据本意见重新报批。
本意见由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审查的材料
城中村(居)改造总体方案(包括改造范围、面积、土地房屋现状、各类住房土地供应比例等)及现状地形图;改造范围内经市拆迁
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拆迁安置成本的测算结果;改造范围内以有偿方式的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其他规定材料。
二、市规划局审查的材料
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城中村(居)改造规划设计方案。
三、市建委审查的材料
城中村(居)改造拆迁安置办法和拆迁安置成本测算;现状市政设施管网测绘图及建设条件意见。
四、市劳动保障局审查的材料
村(居)改制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村(居)改制后社会保险补贴解决方案及劳动力安置情况。
五、市环保局审查的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要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六、各区市提交城中村(居)改造方案之前,改造工程涉及到的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消防、供排水、文物、净空、防震等问题,应先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改造方案涉及旅游风景区的,应同时提请市旅游局和市风管委审查相关材料。
附件三:
青岛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出具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拟定“城中村”项目招拍挂中的土地标的、报批供地方案;
二、市规划局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村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
三、市环保局负责审批城中村(居)改造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市发改委负责提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审签意见;
五、市建委负责审查城中村(居)改造拆迁安置办法、拆迁安置成本以及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六、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村(居)民社会保障方案;
七、市监察局负责村(居)改造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监察。
附件四:
青岛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
审批流程及时限
区市政府提出城中村(居)改造方案及改造申请→①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进行土地预审(7日)→②市规划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7日)→③市环保进行环评审批(10日)→④市建委审查拆迁安置办法、拆迁安置成本及项目建设条件意见(10日)→⑤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劳动保障方案(5日)→⑥市发改委提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审签意见(5日)→⑦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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