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跟向个人借款相关法规.docx
- 文档编号:4200778
- 上传时间:2022-11-28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89KB
企业间借款跟向个人借款相关法规.docx
《企业间借款跟向个人借款相关法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间借款跟向个人借款相关法规.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间借款跟向个人借款相关法规
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应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是按5%还是还按20%缴纳?
--------------------------------------------------------------------------------
2008年08月12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问题内容:
甲企业向个人借款1000万元,甲企业向个人支付了一年的利息100万元,甲企业和个人均是居民纳税人。
甲企业是否需要就支付的100万元按贷款利息代扣代缴营业税,居民个人的存款利息收入不纳营业税,只纳个人所得税。
甲企业就支付的100万元利息是按5%、还是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储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5%?
回复内容: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
因此,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8月12日
非关联企业间能否相互借款?
如能,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所得利息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
所支出的利息能否记入成本?
问题类型:
每日热点问题
问题回复:
您好!
1、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另外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欢迎您再次咨询。
--------------------------------------------------------------------------------
【关闭窗口】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二: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其支付的利息是否可直接扣除?
答: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
评论:
(1)真实、合法、且手续有效地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2)向关联自然人借款,适用《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财税〔2008〕121号);
备注:
个人取得利息个税比例为20%,而且企业的基本所得税率为25%,在关联方利息支出中,对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有明确的规定。
Appendix: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tr][/tr]
国税函【200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税〔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
1;
(二)其他企业,为2:
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
财税字[2000]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阅读数:
99 收藏
发文文号财税字[2000]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2-1
实施时间2000-1-1
失效时间
法规分类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
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
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其他公司向你公司借款并向你公司支付利息,以及你公司向其他公司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行为,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11-12法[经]发[1990]27号)第四条第
(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违反了现行金融法规,是不合法的。
一方因此收取的利息应予收缴,而另一方则将遭受相当于前述利息数额的罚款。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3号)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是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y#S!
P4U7z'O.C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请问是否代扣营业税?
--------------------------------------------------------------------------------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30日字体:
【大中小】
1、如果你公司支付的利息属于2008年12月31日(包括12月31日)前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度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文件“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的规定,你单位境外总公司2009年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属于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单位在到期日向境外支付利息时不应扣缴营业税;如果上述合同期跨度在2010年1月1日以后,那么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你单位境外总公司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属于劳务发生在境内,应当缴纳营业税,因此,你单位在向境外支付利息时应扣缴营业税。
2、如果你公司支付的利息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包括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你单位境外总公司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属于劳务发生在境内,应当缴纳营业税,因此,你单位在向境外支付本息时应扣缴营业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间 借款 个人 相关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