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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票据法复习资料
自考票据法复习资料
1票据在法律上的分类:
①以是否为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为标准,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票据;②汇票、本票、支票;③以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和适用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境内票据和涉外票据;④以出票人为标准,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
票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①以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为标准,分为委付证券和自付证券;②以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③以票据出票时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④以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为标准,分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和空白票据。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
①汇兑工具。
商事交易经常发生于异地之间,有关款项或经费需送往异地,直接携带或运送金钱,极为不便和不安全;用票据输送款项,则简捷安全。
②支付工具。
有信誉的票据,在相当意义上即意味着票据上所记载数额的金钱,商事交易和社会生活中,不以现金进行付款,而用票据交付时,票据即发挥了支付工具的功能。
③信用工具。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商事交易中,交易与付款同时进行,为现货交易;交易与付款不同时进行,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后再给予付款的,接受将来再给予付款的交易人,是基于对付款人的信用而接受表示将来付款的票据,远期或定期票据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背书**方式发明后,票据信用从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展到社会的信用。
一般来说,汇、本票是典型的信用工具。
④结算工具。
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在当事人互有对方票据从而发生互相支付时,可以用作相互间债务的抵销。
这不仅手续简便,而且易于计算和查找差错,保证了交易安全。
⑤融资工具。
汇票、本票的付款可以在将来的一定时期,未到期之前,持票人需用现金时,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以买卖方式**于他人。
收买未到期票据再将其卖给需用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的人,可以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即使不能获利,也能在票据到期时请求付款。
票据贴现业务有了很大发展,正是随着这一发展,票据具有了融资功能。
3票据的证券特征:
①设权证券;②债权证券;③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和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或持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转移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领受票据金额后,必须缴回票据;因此,票据又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等,这些证券特征均是基于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所决定的。
④指示证券;⑤流通证券;⑥货币证券;⑦文义证券;根据证券权利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的关系进行分类,证券可分为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作为设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是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予以确定的。
票据签发后,作为流通证券,为保障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即使票据文字记载与事实有所不符或有错误,一般也不能用票据之外的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
⑧要式证券;按证券的作成方式是否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才能产生效力为标准,证券可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
为了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统一,避免票据主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作成须依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票据效力;不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票据的效力汇受到影响。
由于票据对法定要式要求严格,违反法定要式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⑨无因证券;按照证券权利与产生权利的原因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券可分为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
票据作为设权证券,作成票据即为创设了票据权利;作为流通证券,有保障流通信用的必须;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主张票据权利,而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概所不问,即使发行或**票据的原因发生错误或无效,仍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⑩个别发行证券。
4我国票据法的意义:
①规范票据行为;②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票据法的特征:
①为私法,但具有一定的公法性;②强行性;③技术性;④为国内法,但表现出日益增多的国际统一性。
5票据关系:
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票据关系。
其特征:
①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②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③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
6票据关系中付款人的特殊地位及其与出票行为的关系:
体现在三方面:
①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权和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位顺序;②付款人应否承担票据债务应基于其自己的行为;③由于付款人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是否付款主要基于付款人的自我选择,一旦正确付款,因此可全部消灭票据关系。
7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学上将那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
主要有三类:
①票据返还关系;②利益返还关系;③损害赔偿关系。
我国票据法中主要规定了三种票据返还关系:
①无权利持票人的票据返还;②已获付款时的票据缴回;③已获清偿时的票据交付。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损害赔偿关系:
①怠于通知的损害赔偿;②拒不作出拒绝证明的损害赔偿;③伪造、变造票据的损害赔偿。
8票据关系与票据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①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
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直接产生于法律的规定。
②权利内容不同。
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票据金额;非票据权利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作为物或权利财产的返还或交还利益返还,以及因违反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③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票据关系中的权利,是票据上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9票据基础关系:
是指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
①票据原因关系;②票据资金关系;③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必定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有两种相互关系:
分离关系和牵连关系。
⑴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体现在:
①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定形式要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②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仅以持有票据为要件,不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票人。
⑵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牵连,有三种情况:
①**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关系;②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要受前手原因关系的牵连;③持票人明知前手的票据关系中存在着原因关系的对抗,但仍取得票据的,前手原因关系的抗辩可以延续用来对抗该知情持票人。
票据法中关于票据原因与票据关系相牵连的规定,称为票据无因性的例外规则,或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理的例外适用。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生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合同,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为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主要体现在:
①票据预约关系是否成立或生效或违约等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不发生影响,该票据行为只要完备形式要件,即可产生票据效力;②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的票据和已进行的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主要体现为:
票据预约关系的当事人一旦履行了票据预约关系,进行了预约的出票或背书等票据行为后,票据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
票据资金关系:
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产生的情形:
①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约定由付款人以该项资金代为支付票据款项;②付款人欠有出票人债务,约定以支付票据款项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③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承诺以自有资金为出票人垫付票据金额。
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相互关系有分离和牵连两种关系:
⑴分离关系:
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无资金关系影响,即使出票人在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发行票据,该票据依然有效;②承兑人因承兑行为必须承担票据责任,即使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未有效成立,承兑人也不能以资金关系抗辩其承兑责任;③在受有票据资金的情况下,付款人对票据依然可以不予承兑和付款;④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仍然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为由来抗辩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
⑵在特定情况下也发生一定的牵连。
①汇票承兑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虽然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理由对其他持票人实行抗辩,但对出票人为持票人时的行使票据权利,可以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不足或资金关系违约等进行抗辩;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在付款提示期限内,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10票据行为:
是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的分类:
可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二类。
基本票据行为仅为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又称从票据行为。
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承兑:
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保证:
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11票据行为的特征:
⑴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体现在三方面:
①签章;②书面;③款式。
⑵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体现在三方面:
①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②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持有、提示票据,证明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
⑶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体现在三方面:
①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文义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票据权利;②除直接当事人以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文字没有记载的内容抗辩票据权利;③票据解释原则的限制。
A.外观解释原则B.客观解释原则C.有效解释原则。
⑷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体现在:
①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②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有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有效;③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
⑸票据行为的协同性。
12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
依效力的不同分为:
①必要记载事项;②任意记载事项;③不得记载事项;④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⑤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
13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①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②代理关系必须写明被代理人名称;③代理关系必须由代理人签章;④代理关系必须表明代理意旨,即必须具备代理意旨文句。
14票据代理中无权代理的要件:
①无权代理的行为必须被记载在票据上;②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章;③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章;④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⑤必须是无权代理行为没有瑕疵。
15票据代理中的越权代理:
是指票据代理人虽然有票据代理授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票据代理。
其要件:
①越权代理行为须显示于票据上;②须有票据代理授权;③必须是已超越票据代理的授权权限。
16概括代理:
本人或被代理人虽以明确的表示授予代理权,但对代理事项或代理权限未明确指示或限定的代理。
一般有三种:
①代理事项不明的概括代理;②代理权限范围不明或未予限制的概括代理;③代理时间不明的概括代理。
17票据法上的权利:
是指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
票据权利: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要件:
①持有票据;②向票据债务人行使;③请求一定金额支付。
支付请求权:
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
是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有其他法定情形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二重性:
票据权利是一种特殊的金钱债权,与其他金钱债权有明显不同,是一种具有两重性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具有两重性的原因在于票据是流通证券。
只有两重性的设置才能展现全部的票据关系并保障票据权利的实现。
18票据权利取得的种类: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①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②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19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⑴因发行而取得票据。
要件:
①须票据形式上有效;②须经交付。
⑵因背书而取得票据。
要件:
①须票据形式上有效;②须经交付行为;③须背书形式要件齐全;④须背书连续。
⑶因单纯交付而取得票据。
要件:
①须票据形式上有效;②须经交付;③须为无记名票据。
⑷因清偿而取得票据。
要件:
①须为票据债务人之一;②须已实际清偿票据债务;③须经交付票据和其他法定手续。
20以对价取得票据,能独立并完整享有票据权利的要件:
①不知悉票据存在抗辩原因;②无重大过失而取得有效票据;③须无恶意。
21善意取得:
是指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其要件:
①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②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③须取得有效票据;④须给付对价;⑤须为善意。
22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
主要包括:
①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②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行使支付请求权;③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
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保全的行为主要有:
①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依期进行付款提示的行为;②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依期作成有效拒绝证明的行为;③为防止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所采取的中断时效的行为。
23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①正确付款;②清偿追索;③票据时效届满;④保全手续欠缺;⑤除权判决;⑥善意取得。
24票据更改:
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变更。
其特点:
①由有权限的人进行;②只能对可以更改的事项进行更改;③应依法定款式进行;④票据更改是合法行为。
票据变造:
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
票据变造和票据更改的区别:
①行为性质不同。
更改是合法行为,变造是违法行为;②行为人有无更改权不同。
更改人有更改权,变造人无更改权;③行为款式不同。
更改时,在形式上应有更改人签章证明;变造时,一般不显露痕迹,并且无签章证明形式。
票据法规定票据变造的意义:
①规定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票据更改的区别,以便于识别票据变造;②规定票据变造的效力,以合理分配票据关系人的责任,维护合法权益;③打击票据违法犯罪,维护票据交易秩序。
票据变造的效力:
票据变造,以有关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相区分,可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
①票据责任效力:
包括对票据的效力和对变造之前签章人的效力、对变造之后签章人的效力、对不能辨别签章前后时的效力。
②非票据责任效力:
包括票据变造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5票据伪造: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
票据涂销:
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
26票据丧失:
是指票据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
票据依法丧失的法律后果:
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的绝对丧失,无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票据的相对丧失,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和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27挂失止付:
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
票据挂失止付的局限性:
①挂失止付仅能防止冒领票据金额,不能使票据失效和发生禁止票据的效力,因此,不能防止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②挂失止付不能使失票人恢复票据权利。
③挂失止付不意味着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④挂失止付本身的效力期间很短。
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的效力包括独立效力和持续效力。
独立效力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①有效期间;②付款人义务;③挂失人责任。
28公示催告:
是指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消灭权利,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意义:
①暂停支付,防止票据金额冒领;②防止善意取得,保全票据失票利不予丧失;③查明利害关系人,以便提起确认票权之诉;④恢复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的范围:
①适用的票据。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的票据,不可以背书**的票据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②适用的情形。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可背书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情形,其他情形的票据丧失或票据纠纷不能适用。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
①确实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形,并为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三种情形之一;②所失票据应为可背书的票据,其票据权利仍然存在;③不知票据为何人持有。
公示催告的效力:
①停止支付;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②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起期间,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③权利申报。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终结的情形:
①因申报权利而终结;②因撤回申请而终结;③因期限届满而终结。
29票据抗辩:
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特点:
①不仅是对票据债权人请求权的对抗,而且包括了根本否认请求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②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及无因性,票据抗辩不具有延续性,即票据抗辩一般仅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
其意义:
保障票据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公平地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抗辩原理的主要构成:
主要由两部分内容构成:
①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体现于票据规则的各个方面;②票据抗辩及其限制原理体现于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的集中性规定中。
30对物抗辩:
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其特点:
①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②主要情形产生于票据作为一种“物”的缺陷;③与票据当事人,尤其是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
对人抗辩:
票据权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对抗。
其特点:
①仅能对抗特定持票人;②主要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③与特定当事人自己的行为相关。
31票据抗辩的限制:
是指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适用。
意义:
①基于流通证券的性质,保障票据的公信力,以促进利用票据和流通;②基于票据为多数人之债的性质,保障票据关系的独立性和整体安全。
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则: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票据抗辩因法定原因而不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而可以将其用来延续对抗一定的非直接当事人时,称为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主要有三种情形:
①间接恶意抗辩;②无对价抗辩;③知情抗辩。
32票据时效:
是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连续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或指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连续不行使时,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丧失或消灭。
消灭时效的意义:
①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义务人长期陷于一定法律关系中不能解脱,使社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②并避免因时间过长而使权利举证发生困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33有关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应注意的问题:
①仅适用于第一次追索权。
第一次追索权:
是指最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进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
②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兑人等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追索权,主要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追索。
③不限于直接前手。
④期间与起算日。
此项时效的期间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应注意的问题:
①仅陷于再追索;②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
③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
34利益返还请求权:
又称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一定的利益获得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
利益返还请求制度:
是指在法定情形下,赋予取得票据时付有对价的持票人以利益返还请求权,以在因一定原因丧失票据权利时,可以以利益返还请求权向获得利益的人请求返还利益的一种制度。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①主体要件:
请求权人应为因法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②原因要件:
A.符合法定票据权利丧失原因;B.偿还义务人因票据权利丧失而获有利益。
35我国对利益返还请求权求偿范围的规定:
求偿范围是:
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相当利益包含三个方面:
①价值相当;②利益形态不限于货币现金;③利益范围不包括利息。
36空白票据:
是指因一定原因,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一定其他事项不记载完全,授权收款人或其后手在以后予以补充完全的票据。
不完全票据:
是指出票人已经完成出票行为,但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属无效的票据。
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的主要区别:
①是否附有填充权不同;②不完全记载的意图不同;③是否违反证券的要式性不同;④填充空白行为的性质不同。
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
①容易发生票据纠纷;②容易丧失票据权利;③票据过程不能完整显示。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①以空白一定必要记载事项为要件;②以出票人签章为要件;③应交付票据;④应附有空白填充权。
空白票据的性质和效力:
空白票据是附有填充权的有效票据。
效力包括:
⑴空白票据的权利;⑵空白填充权的.权利行使效力分为两个时间:
①未填充完全前,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填充完备后,可行使票据权利。
37空白填充权:
是指空白票据发行后,可以对空白票据欠缺的应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使其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
填充权滥用时的效力:
①可以对抗滥用填充权人;②可以对抗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③不能对抗善意取得人。
38涉外票据:
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其特征:
①涉外因素的载体;②涉外的依据。
39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规则: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是指处理涉外票据纠纷时,本国的票据法和国际票据法或其他国家、地区的票据法中确定适用何种法律的规则和方法。
包括两方面:
①本国法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选择具体的法律予以适用在解决涉外票据纠纷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②本国法与统外法相冲突的法律适用,其包括票据行为能力、行为方式、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法律适用。
本国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的票据适用法律规则:
主要有三种情形,①虽有国际条约,但我国未缔结或未参加的,仍适用我国票据法的规定;②已有国际条约,我国为缔结或参加国之一的,并对该条约无保留条款的,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③已有国际条约,我国虽为缔约国或参加国之一,但对该条约中的一定条款明确声明保留的,对未声明保留的条款,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对于声明保留的条款,仍然适用我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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