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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
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
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
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
前言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并于1982年4月正式执行。
1990年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并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
1990年版《容规》在1981版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订:
增加了有色金属(指Al、Cu、Ti及其合金)、铸、锻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要求,将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列入监察范围;根据多年来频发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应的安全监察条款;为便于管理,对压力容器介质的毒性分类作了规定;为确保设备安全操作,将设备检验周期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联系起来,等等。
1990版《容规》比1981版《容规》前进了一步。
贯彻执行九年来,对强化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提高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水平以及减少爆炸事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但是,贯彻执行上各地也反映了不少问题,如:
制冷、搪玻璃行业用压力容器有一些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容规》的基本要求;高强度材料以及镍基材料制压力容器,《容规》中未提出安全监察要求;进口材料以及压力容器如何进行安全监察,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等等。
这些均应进一步与现行法规、标准协调。
这些问题有的已通过发文、函作了补充规定,有的则尚未解决。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水平,对1990版《容规》进行了修订。
一、对原《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一)修订过程
1996年9月以劳安锅局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发出《容规》修订通知150份,收到返回意见102份,经整理、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
1997年2月以劳安锅局[1997]15号发出征求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997年底将各地返回意见整理汇总后由压力容器处逐条讨论并与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同志协调讨论后形成送审稿。
1998年2月向有关单位及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鉴定委员会发出《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约100份,进一步征求意见,1998年3月收到返回意见约80份。
1998年10月26—28日在上海召开部分省、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锅炉处,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参加的会议,对送审稿的返回意见以及归纳整理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对送审稿进行全面审议。
1998年12月~1999年1月根据上海会议提出的意见又进行了调研和协调。
1999年3月完成上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
1999年6月25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正式颁布,并决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在修订《容规》过程中,得到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设计、制造、使用单位,以及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化工装备、搪玻璃协会的支持和协助,许多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系在1990版《容规》的基础上进行,形成1999版《容规》。
编写内容上大的框架不变,仍保持安全监察的七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修理)的完整性,突出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由于《容规》内容涉及面广,为集思广益,本次修订成立了编写小组,编写征求意见初稿。
编写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化工机械厂周天锡高工
中石化北京工程公司俞存毅高工
大连理工大学安全装备厂丁信伟、王淑兰教授
原劳动部职锅局压力容器处宋鸿铭、吴宗述高工
中石化三公司质管处张明、冉丘明高工
上海化工机械一厂华天定高工
江西省劳动厅锅炉处王夫一高工
原机械部中通公司秦晓钟教授
最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马昌华副局长、压力容器处吴燕处长、高继轩副处长审查定稿,形成报批稿。
修订内容上主要遵循了以下各点:
1.1990版《容规》中行之有效的条款继续保留。
2.根据事故的经验教训,提炼为有效的控制条文。
3.根据安全监察工作的特点,适当增加条款;对1990版《容规》中某些条款未说清楚的问题(曾采用文函补充说明),本次修订时正式列入条文中。
4.同一性质问题,与锅炉规程写法一致。
5.设计、制造部分与GBl50进一步协调统一。
6.按最新版本法规、标准修改。
根据上述原则,修订后的《容规》分八章共172条和七个附件。
(三)主要修订内容
1.将移动式压力容器(指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等)和医用氧舱列入《容规》监察范围,增加相应的监察条款。
2.压力容器分类的变化:
将中压的搪玻璃压力容器划入第三类;移动式压力容器划人第三类;使用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划人第三类;多腔压力容器按类别高的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其进行使用管理,按多腔各自的类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3.增加进口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要求。
4.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壳体的钢板材料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5.增加镍和镍基合金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要求。
6.增加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的复验要求。
7.对用于主要受压元件的钢板(指Q235系列、20R、16MnR)和锻件、钢管(指16Mn、10#、20#)的材料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其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8.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的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作了规定,即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
对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压力规定应按不低于50℃时混合液化石油气成分的实际饱和蒸气压来确定,设计单位应在图样上注明限定的组分和对应的压力。
9.增加应力分析设计内容。
对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10.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11.对竣工图样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12.对常温下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规定应进行焊后热处理;对旋压封头规定应在旋压后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奥氏体不锈钢除外)。
13.产品试板要求:
(1)采用新材料、新焊接工艺制造的重要产品,可制作模拟环焊缝的焊接试板;
(2)对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材料为Q235系列、20R、16MnR的压力容器,以同钢号的产品组批,连续生产每半年应抽一台产品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3)搪玻璃设备可免作低碳钢的产品焊接试板(用户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增加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产品焊接试板要求。
14.无损检测要求:
(1)局部无损检测比例增加50%一档,即对铁素体钢制低温容器局部无损检测比例不是20%,而改为50%;
(2)增加搪玻璃设备的无损检测要求;
(3)对公称直径大于等于或小于250mm的压力容器接管对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分别提出要求;
(4)无损检测档案和底片(包括原缺陷的底片)或超声检测自动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应少于七年。
15.耐压试验的要求:
(1)增加搪玻璃设备的耐压试验要求;
(2)对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成的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后应经表面无损检测抽查;
(3)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4)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
16.增加“胀接”的安全监察条款。
17.增加对压力容器安装单位的资格及报装要求。
18.对事故频发或隐患大的压力容器,如:
造纸蒸球(亚铵法)、液化气储罐、球罐等,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
19.安全附件的要求:
(1)将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列入《容规》监察范围;
(2)增加安全阀在几种情况下应停止使用的要求;
(3)爆破片装置一般应在2~3年内更换;
(4)对安全阀的校验单位和人员提出要求;
(5)对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和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作了规定。
20.附件:
(1)附件一增加“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内容;
(2)附件五增加亚临界条件下的安全阀排量计算和爆破片排放面积计算的内容;增加液体和饱和蒸气介质的计算公式。
(四)重点问题说明
1.不停车带压密封技术(带压堵漏)介绍
该技术自1984年在我国首次通过技术鉴定。
其专用工具的开发、夹具设计和封堵操作技术,经石油、化工、冶金、电力等系统多年现场实际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带压堵漏专用固定夹具,可以选用GB150《钢制压力容器》所规定的壁厚强度计算公式,完成夹具厚度的设计。
公式中的压力值,还必须考虑在向密封空腔注入密封剂过程,密封剂在空腔内流动、填满、压实所产生的挤压力特殊规律予以修正。
夹具及紧固螺栓的材质及组焊夹具的焊接系数和许用应力,均按GB150的规定执行。
(2)专用密封剂的特性与选用
以泄漏点的系统温度和介质特性作为选择密封剂的依据。
各种型号密封剂均应通过“耐介质侵蚀实验”和“热失重试验”。
(3)原中石化总公司生产部组织编制了《带压堵漏技术暂行规定》,较全面地规定了应用带压堵漏的管理部门职责;专用工具的正确使用;分级管理和体现科学操作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关静电、噪声、易燃、易爆介质的规定。
详情可向天津石化带压密封中心咨询(电话022—25992549);邮编:
300271天津市大港区)。
2.关于“管法兰、垫片、紧固件标准选用”的说明
管法兰是受压设备与管道相互连接的标准件、通用件。
涉及的领域很广,主要有压力容器、锅炉、管道、机械设备,如泵、阀门、压缩机、冷冻机、仪表等行业。
因此管法兰标准的选用必须考虑各相关行业的协调,并应与国际接轨。
管法兰标准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除了管法兰本身以外,还与钢管系列(外径、壁。
厚)、公称压力等级、垫片材料及尺寸、紧固件(六角、双头螺栓、螺母)、螺纹(管螺纹、紧固件螺纹)等密切相关。
国际上(包括国内)管法兰标准主要有两大体系,即欧洲体系(以DIN标准为代表)以及美洲体系(以美国ASMEB16.5、B16.47标准为代表)。
同一体系内,各国的管法兰标准基本上是可以互相配用的(指连接尺寸和密封面尺寸),两个不同体系的法兰是不能互相配用的。
表1所示为各国管法兰标准一览表。
从表1可见,国外管法兰标准繁多,大多属于欧洲体系。
但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美洲体系管法兰也逐步在石油、化工等行业中被广泛采用。
本次《容规》修订时提出压力容器应优先推荐采用HG20592—20614—1997(欧洲体系)以及HG20615—20635—1997(美国体系)管法兰、垫片紧固件标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HG(1997)管法兰标准包括了欧洲及美洲两大体系,配用的钢管系列除了国际通用系列(俗称英制管)外,结合国情,其欧洲体系也可适用于国内沿用系列(俗称公制管),因此涵盖了国际和国内通用的管法兰标准。
(2)标准明确分成两个体系,概念清晰、使用方便、不易混淆。
(3)使用范围比较大:
公称压力等级:
0.25~42.0MPa;
法兰型式:
10种(板式平焊、带颈平焊、带颈对焊、整体、承插焊、螺纹、对焊环/板式松套、对焊环/带颈松套、法兰盖、衬里法兰盖);
尺寸:
Dn10~2000mm;
密封面:
突面、全平面、凹凸面、榫槽面、环连接面。
(4)材料品种齐全,采用与国际接轨的压力一温度等级。
(5)把法兰、垫片、紧固件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配套性强。
对三者配合使用的一些原则进行了规定,对选用具有指导意义。
管法兰接头除了可拆、连接的功能外,保证密封(控制泄漏率)是其主要的性能要求。
影响法兰接头密封性能的因素有下列几个方面,选用时应根据具体工况综合考虑。
法兰
压力等级(根据系统的设计条件,考虑管道推力和弯矩折算当量压力,可高于容器设计压力或提高压力等级。
)
法兰型式(法兰刚度:
带颈对焊>带颈平焊>板式平焊)
表1各国管法兰标准一览表
欧洲体系
美洲体系
标准
压力等级
标准
压力等级
DIN
2.5,6,10,16,25,40,64,100,160,250,400Bar
ASMEB16.5(88)
B16.47A(MSSSP44)
B16.47B(APl605)
150,300,(400),600,900,1500,2500,(75)Lb
ISO7005—1(92)
2.5,6,10,16,25,40Bar
IS07005—1(92)
20,50,110,150,260,420Bar
BS45043.1—89
2.5,6,10,16,25,40Bar
BS15603.1—89
150,300,600,900,1500,2500Lb
NFE29203—89
2.5,6,10,16,25,40Bar
NFE29203—89
20,50,100,150,250,420Bar
JP17S—15—93
150,300,600,900,1500,2500Lb
HG20592—97A
0.25,0.6,1.0,1.6,2.5,4.0,6.3,10.0,16.0,25.0MPa
HG20615—92(注3)
2.0,5.0,11.0,15.0,26.0,42.0MPa
GB9112~9123—88
0.25,0.6,1.0,1.6,2.5,4.0MPa
GB9112~9123—88
2.0,5.0,10.0,15.0,26.0,42.0MPa
GB2501~2508—89船用
GBl0745~10745~10749—89船用
0.25,0.6,1.0,2.5,4.0,6.4MPa
SH3406—96
2.0,5.0,10.0,15.0,26.0,42.0MPa
公制管
HG20592—97B(代替HGJ44—76一1989)
0.25,0.6,1.0,1.6,2.5,4.0,6.3,10.0,16.0,25.0MPa
HG5001~5028—58
2.5,6,10,16,25,40,64Bar
JB74~90—941Ⅱ(注1,2)
0.25,0.6,1.0,1.6,2.5,4.0,6.3,10.0,(16.0,20.0)MPa
TOCTl2815~12822—80(注1)
0.25,0.6,1.0,1.6,2.5,4.0,6.3;10.0,16.0,(20.0)MPa
注1:
JB74~90(1994)中的PNl6.0,20.0MPa法兰以及TOCTl2815~12822(1980)中的PN20.0MPa法兰与DIN,HG标准中的PN16.0,25.0MPa法兰不能相互配用。
注2:
JB74~90(1994)中有三个法兰(PN0.25MPa/DN500,PN0.6MPa/DN500,PN1.0MPa/DN80)与其他标准法兰不能相互配用。
注3:
HG20615—1997中无75,400Lb压力等级(非常用等级),其大口径法兰为ASMEBl6.47的B系列。
密封面型式(凹凸面、榫槽面优于突面)
密封面表面粗糙度(与垫片有关)
垫片
垫片材料(密封性能:
金属垫>半金属垫>非金属垫)
垫片性能(预紧比压及m值)
使用温度、压力及介质的限制
紧固件
型式(全螺纹、双头、下角螺栓)
材料(专用级、商品级)
上紧扭矩的控制
3.关于“压力容器选材与介质”的说明
原化工行业标准HCJ15—1989《钢制化工容器选用规定》,已于1998年11月修订并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批准发布,标准号为HG20581—1998。
在HG20581—1998中有专门章节对碳钢和低合金钢焊制容器在NaOH、湿H2S应力腐蚀环境、高温高压氢腐蚀环境以及液氨等四种介质环境中使用时,选材、制造、检验应遵循的要求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措施、指标都是国际上较为一致的,且为各国工程公司或协会(如API、NACE)以文件形式予以肯定的。
现将HG20581中有关章节摘录于下,供参考。
6.7使用介质的限制
6.7.1NaOH溶液
碳钢及低合金钢焊制化工容器如焊后或冷加工后,不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则在NaOH溶液中的使用温度不得大于表17所列的温度。
当NaOH溶液在其与烃类的混合物中体积≥5%时,也应根据NaOH溶液的浓度符合该表要求。
NaOH溶液浓度≤1%或NaOH溶液在其与烃类的混合物中体积<5%时,不受限制。
表17NaOH溶液中的使用温度上限
NaOH溶液
(重量%)
2
3
5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温度上限(℃)
90
88
85
76
70
65
54
48
43
40
38
6.7.2湿H2S应力腐蚀环境
6.7.2.1腐蚀环境
当化工容器接触的介质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即湿H2S应力腐蚀环境:
a.温度≤(60+2p)℃;
p为压力,MPa(表压)
b.H2S分压≥0.00035MPa即相当于常温在水中的H2S溶解度≥10-5;
c.介质中含有液相水或处于水的露点温度以下;
d.pH<9或有氰化物(HCN)存在。
6.7.2.2材料要求及限制
在湿H2S应力腐蚀环境中使用的碳钢及低合金钢应符合下列各条要求;
a.材料标准规定的屈服强度
σs≤355MPa;
b.材料实测的抗拉强度6b≤630MPa;
c.材料使用状态应至少为正火+回火、退火、调质状态;
d.碳当量限制(当碳当量限制超标时,应加大硬度限制的检测频度);
低碳钢和碳锰合金:
CE≤0.40,CE=[C]+[Mn]/6
低合金钢(包括低温镍钢):
CE≤0.45,CE=[C]+[Mn]/6+([Cr]+[Mo]+[V]/5)+([Ni]+[Cu])/15
e.对非焊接件或焊后经回火热处理的材料,硬度限制如下:
低碳钢HV(10)≤220(单个值)
低合金钢HV(10)≤245(单个值)
f.壳体用钢板厚度>20mm,应按JB4730进行超声波探伤,符合Ⅱ级要求。
6.7.2.3制造要求
a.冷变形
冷变形量≤2%不需处理
>2%~≤5%应力消除热处理
>5%正火或回火
b.热处理后,不允许在接触介质一侧打钢印。
6.7.2.4焊接
a.所有焊缝均应经焊接工艺评定,包括对焊、补焊、管子与管板焊接、堆焊、角焊等;
b.在满足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低强度焊接材料;
c.焊接接头(包括焊缝、热影响区及母材)的硬度限制同6.7.2.2(e)要求;
d.焊接工艺评定、焊接试板及每一种焊接工艺施焊的产品焊接(一条纵缝、环缝、接管焊接和填角焊、管子/管板焊缝)均应按上述c要求进行硬度测定。
产品上的硬度测定应在接触介质一侧的表面。
工艺评定及试板上的硬度就在横截面上测定(距表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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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 监察 规程